“道理”与“讲道理”“有道理”的如上涵义,内含多方面的哲学意蕴。从前面的简略分析中,我们首先可以注意到,“道理”涉及必然和当然、存在的法则和社会的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道理”体现了存在的法则,并包含着对必然的把握,当我们说“以事实作为依据”时,实际上就意味着要尊重存在本身的法则。一方面,它又表现为社会规范,并指向实践领域中的“应当”,从而不同于单纯的外在必然。如果我们将其与近代以来的相关概念作一比较,便可以对“道理”的以上两重涵义有进一步的理解。近代以来,思想家们都好谈“公理”,作为近代的概念,“公理”往往主要在规范的意义上使用;从普遍的社会准则这一维度看,它具体包括法的原则以及权利的原则。通常所说的“强权即公理”,便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完全无视国际法,用实力或霸权来取代法的原则,这里的“公理”同样是在法的意义上使用的。“公理”的另一个含义与权利相联系,个人的财产权、广义上的人权、民权以及国家权利,等等,也常常被称为“公理”。在上述意义上,“公理”都主要被视为社会规范。康有为曾提出所谓“实理公法”,其含义与公理相近,而以“公法”来规定“实理”,则同样突出了其规范义。 即使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公理,也往往较多地被赋予规范的意义。以数学公理而言,它主要即被理解为数学推理系统中不证自明的前提,其作用首先在于为数学的推理过程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后者同时表现为必须遵循、无法违背的原理或规则。
与“公理”相对的是“法则”。近代以来,所谓“法则”,往往主要是在“天道”的意义上使用的。中国哲学很早已区分了天道与人道,子产已指出:“天道远,人道迩”。 与“人道”相对的“天道”,其侧重之点是存在的必然规定,“法则”所指的,也主要是后一方面。在“法则”和“公理”的区分中,必然和当然、存在的规定和社会的规范多少呈现为某种相互分离的形态;相对于此,“道理”这一概念更多地蕴含和确认了必然与当然、存在的法则与社会的规范的统一。后者无疑具有值得注意的哲学意义。
与必然和当然相关的,是“真”与“善”的关系,后者同时构成了“道理”所涉及的重要方面。有的论者在讨论“道理”的时候,倾向于把“道理”和“真理”区别开来,认为讲“道理”主要是讲“道”而不是讲“真”,并强调“讲道理”不同于“讲真理”。 然而,从实际的情形来看,“道理”和“真理”并不是截然相分的。前面已提到,“道理”本身就包含“以事实为依据”的方面,而与事实的联系便涉及“真”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理隐含着“真”。作为“根据”的“道理”也同样和“真”相联系。事实上,“道理”的用法在很多具体场合中常常和“真理”相通,两者并不相互排斥。当然,“道理”和“真理”也并非完全重合:“道理”隐含着“真理”的规定,但“道理”又不限于“真理”。宽泛而言,“真理”可以从形式的层面与实质的层面来看,在形式的层面,它体现了逻辑上的真,如以重言式表示的命题,便具有所谓永真的性质;在实质的层面上,真理则主要以理论的形态把握必然和实然,后者呈现为理论和事实的一致。“道理”一方面包含着与事实的一致,并隐含着对实然和必然的把握;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它又涉及“当然”,后者(“当然”)总是包含着人的目的、理想和要求。质言之,除了与事实相符合之外,“道理”同时又体现了人的价值要求,在这一点上,它与“真理”显然有所不同。可以说,“道理”包含了“真”和“善”的统一:价值要求所实际体现的是普遍意义上的“善”,与事实的一致则表现为广义上的“真”,而在“道理”中,二者融合为一。“真”和“善”的背后是事实和价值的关系,“真”与“善”的统一,相应地隐含着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在哲学家们以分析的方式将“真”和“善”区分开来、把事实和价值彼此割裂之前,人们在实际的思维、实践过程中往往以统一的方式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道理”这一概念便比较具体地体现了这一点。“真”和“善”、事实和价值的如上融合,在我们日常有关“道理”的言说中经常可以看到,比如,邓小平曾有如下名言“发展是硬道理”,这里的道理,一方面体现为与事实的一致:发展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演进过程的客观要求,它符合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所谓“硬道理”又以强调的方式表现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发展综合国力乃是人们的迫切要求,这里既在事实层面反映了客观历史条件的需要,又从价值的维度体现了人的理想与要求。
如前所述,“道理”内在地隐含实践智慧,后者的哲学意蕴之一,则是从纯粹的理论形态向实践过程转换。前面已提到,“道理”不同于纯粹的“知识”、思辨的“理论”,它所涉及的“事实”也和单纯的对象性规定、属性不同,而是首先表现为在人的活动过程之中所呈现或形成的规定和关系。“理论知识”和“实践智慧”之间的区分在早期的哲学家那里就已经有所注意,亚里士多德就对实践的理智和沉思的理智做了区分,并认为沉思的理智与实践无关,而实践的理智则涉及行为过程;这种区分所隐含的前提之一,就是在广义的认识过程中我们不能停留于思辨形式的理论理性,质言之,理论理性应该向实践智慧转化。在有关“道理”的言说中,也可以看到这种趋向和内在要求:“道理”不同于单纯的“认知”,它本质上包含着实践的品格。在前面提到的毛泽东的名言中,已可以看到“道理”的实践性指向:马克思主义的“道理”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不是仅仅表现为理论的思辨,而是要付诸于行动、转化为革命的实践。质言之,“道理”不仅说明世界,而且改变世界。
作为“道”与“理”的复合词,“道理”同时也体现了对普遍的法则与特殊情景的双重关注。“道”相对于“理”,往往更多地体现了普遍的法则,《老子》将道视为宇宙的本源,《庄子》肯定道通为一,侧重的都是道的普遍涵盖性。韩非更明确地肯定了“道”的以上涵义:“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 相对而言,“理”较多地涉及分殊。韩非已比较具体地指出了这一点:“凡理者,方圆、短长、麤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 “理”作为与“道”相对者,在此主要和事物的特殊规定相关。后来宋明理学提出“理一分殊”之说,其中也肯定了理与具体对象的联系。在“道理”中,“道”所体现的普遍法则与“理”隐含的具体规定彼此融合,展示了实践境域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从总体上看,“讲道理”所体现的,是理性化的趋向:对合乎规则、合乎逻辑的要求,隐含着形式层面的合理性追求;对价值目的的承诺和肯定,则以确认实质的合理性为指向。然而,“讲道理”同时也渗入了理性和情意之间的关系。当我们肯定某人的话很有“道理”时,往往不仅仅指其推论具有逻辑性、言说有事实的根据,而且也指他的话合情合理,能打动人,并使人心悦诚服、乐于接受。在此意义上,“道理”和“情理”无疑有一致之处,“讲道理”与“合情理”也彼此相通。从“情理”的内在含义来看,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乎真相,“情”字在古代哲学中常常和“真”或实在相联系;庄子谈到“道”时,便认为“道”“有情有信”,在此“情”即与真实性或实在性一致;与之相应,“合情理”在此近于合真相。“情理”的“情”同时又和“情意”相联系,在这一意义上,“合情合理”意味着符合人的内在意愿,而不仅仅是反映外在的必然趋向。在日常语言中,当我们说某一推论、某一分析“合情理”时,有时便是指它们合乎问题所涉及的具体的情景,和客观背景一致;在另一些场合,讲“应当合情合理”则是指某种看法、主张不但要符合理性的原则,而且也要合乎人的内在意愿。与此相联系,当“道理”和“情理”彼此相通时,其中也蕴含着理性要和情意相通、观念应与真相一致这样的二重要求。尽管“道理”与“情理”这两个概念的涵义并不完全重合,而是存在内在差异,但在上述意义上,“讲道理”显然也同时意味着把“情意”引入到相关的问题情景或论域中,从而不同于仅仅在狭义的理性层面考虑问题,其中蕴含着理性化的追求与非理性的情意非彼此相斥之意。
前文已论及,“道理”“讲道理”等所蕴含的如上哲学意蕴表明,在哲学家将必然与当然、法则与规范、真与善、理论与实践、理性与情意加以分离之前,日常的语言、生活实践已经以不同的方式肯定了它们之间的统一性。由日常语言的分析进而回到生活世界、回到实践过程,无疑有助于我们扬弃抽象的哲学思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