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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与吉伯林姆

位于阶梯另一端的是城市(gir)。我们必须更深入一点来加以分析。城市的先行状态,在巴勒斯坦,如同在其他地方一样,无疑的,一方面是军事首领为自己和其扈从所建的城寨,另一方面,在危险的地方,特别是邻近沙漠的地区,是为牲畜和人所盖的避难所。关于这两方面,在我们传承的资料里,都没有详尽的描述 。从经济上和政治上看来,传说里的城市呈现出非常多样的面貌。有的只是个拥有市集的防卫性小农耕市民共同体,和农村之间仅有程度上的差别。相对的,一旦获得全面的发展,在整个古代近东里,城市不仅是市集的所在地,更是个防卫要塞,同时也是军事团体、地方神及其祭司、君主制或寡头制权力担纲者的居所。这让人直接联想到地中海的城邦。

叙利亚—巴勒斯坦的城市,在政治体制上,事实上是和古希腊的“门阀氏族城邦国家”(Geschlechterpolis)相接近的一个发展阶段。早在前以色列时代,腓尼基人的海岸城市和非利士人的城市就已经组织成完备的都市。图特摩斯时代的埃及史料透露出巴勒斯坦有许多城市国家的存在,其中有一些还一直延续到以色列的迦南时代(譬如拉奇许[Lakisch]所指出的) [1] 。阿马纳书简的土版文书里指出 ,在阿蒙霍特普四世(艾克阿顿)治下,较大型的城市里,其中最清楚明了的是提洛斯和比布洛斯 ,除了有法老的封臣和城市领事及他们的守卫队、仓库、军火库之外,还有一个掌握了市政府(bitu)权力的城市居民阶层存在,他们追求独立的政治运作而往往有悖于埃及的支配。姑不论此一阶层的其他种种特质,他们显然必是个拥有战斗力的城市贵族 [2] 。他们与法老的封臣君侯及总督们的关系显然已经类似后来城居的以色列氏族与这类军事君侯——像基甸之子亚比米勒就是其中的一个 ——之间的关系。此外,从另一个观点看来,前以色列时代和以色列时代甚至后期犹太教时代之间,也有明显类似之处。在犹太圣典的材料里,已清楚区分出许多个地方层次的范畴,其中特别是各武装的首要城市有一些隶属的田庄市镇,而村落则是作为政治的依附体隶属于两者。不过,同样或类似的情况早已被视为前提似的出现在阿马纳书简里 ,并且也出现在起自列王时代的《约书亚记》里 [3] (15:45—47;17:11;13:23;28;参照《士师记》11:27和《民数记》21:25;32)。显然,在整个我们所可以得知的历史里,此种情形总是存在于武装团体的城市组织达到政治与经济上的完全发展之处。此时,从属的地区便处于城外人(periocoi)地区的情况,亦即没有政治权力。支配性的氏族是或者被认为是居住在城里的。耶利米的故乡亚拿突(Anathoth)住着的,只是些对他的预言全然无法理解的“既贫穷又愚昧的人”(《耶利米书》5:4),所以他只好前往“高贵人”居住的城市耶路撒冷,期望有更好的结果。一切的政治影响力全都掌握在首都的这些贵族的手里。西底家(Zedekia)当王的时候,在尼布甲尼撒 的命令下,一时之间不是这些贵族在掌握权力,尤其是官职,这被认为是异常。发生这种事,在以赛亚看来,是对贵族们长期以来的腐败的惩罚,但同时也是共同体组织的恐怖祸害。无论如何,亚拿突的人们既非寄居者,也非特殊身份者,而是以色列人,只不过是不属于“贵族”罢了 [4] 。这也就是位居支配地位的门阀氏族城邦国家完全依古代早期的方式发展的典型:有一些附属的地方,虽不具政治权力,但被认为是自由民居住地的城外人地区。

氏族组织在城市里仍旧维持其基本的重要性。然而,尽管其于贝都因部族的社会组织有着再重大不过的意义,在城市里,土地所有的参与分配,却成为权利的基础,最后,比起前者还来得重要。在以色列古代,社会组织通常是以父系家庭(beth aboth),也就是家族共同体为单位来编成。家族是氏族(mischpacha)的分支,而氏族则是部族(schebat)的一环。不过,诚如我们所见的,在《约书亚记》的传说里,部族已分解成城市与村落,而不是氏族与家族。是否每一个以色列人都属于某个“氏族”,类推之下或许尚有疑问。史料假定,每个自由以色列人都具有武装能力。但是就在这些具有武装战斗能力的自由民里,某种分化节节展开。传说里,有时候,例如《约书亚记》(10:2)里的基遍(Gibeon),便明白地将城市里的所有市民(anaschim,在他处,例如《约书亚记》9:3里为josebim),都等同于吉伯林姆(gibborim)——战士(骑士)。但实情并非总是如此。其实,吉伯林姆通常被理解为布内海耳(bne chail)——“财富之子”,亦即世袭地的所有者,又被称为吉伯海耳(gibbore chail),与普通一般的男子(阿姆[‘am])区分开来 [5] ,在阿姆当中部分受过军事训练的人(《约书亚记》8:11, 10:7;《列王纪下》25:4)后来被称为“兵丁”(‘am hamilchamah)。《路得记》里的波阿斯(Boas)便被称作是个吉伯海耳。米拿现(Menahem,以色列王)为了筹集献纳给亚述的贡奉而向大地主课征每人五十舍客勒的强制税,这些大地主也叫做吉伯海耳(《列王纪下》15:20,迈尔也曾正确地举证的最紧要处),而一般的战士有时候显然也同样被通称为吉伯海耳。只是,“宾海耳”(ben chail)就像西班牙文的同义词“Hidalgo”一样,很少用来指任何一种的土地所有者。倒是“布内海耳”(bne chail)指的是由于继承的地产而在经济上具备完全 自我武装能力 ,亦即在经济上具有十足战斗能力与战斗义务者,也因此在政治上握有充分特权的氏族。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所费不赀的武装与训练仍为军事的关键所在,政治权力无不掌握在这些氏族的手上

此外,正如古代早期经常见到的情形,只要是一个世袭性卡理斯玛的城市君主(nasi)身居城市首领之位的情况下,他必然要以同侪者第一人的身份和这些氏族的长老(sekenim)分享权力,同时也与他自己的氏族里的家族长(roschi beth aboth)分享权力。后者的权势有可能相当庞大,大到甚至于超越过城市里所有的其他氏族及其长老之上。此时,就像我们在以色列历史里惯常见到的,这个城市出现的就是一种君主氏族的家族长治下的寡头政治。不过,各种情况所在多有。在《创世记》的描述当中,示剑(Sichem)是由一个富裕氏族,亦即哈抹之子(bne Chamor)所支配的城市,氏族首领顶着君主(nasi)的称号,并被称为“示剑之父”(《士师记》9:28)。在重要的事情上,例如接受外人加入市民团体或土地所有团体,这个城市君长必须征得示剑“百姓”(anaschim)的同意。除了这个古老的支配氏族之外,在与米甸人(Midian)的征战之后,出现了另一个更具优势竞争地位的氏族基甸(Gideon),后来在对抗亚比米勒的叛乱里,这个氏族又被哈抹氏族排挤出去。就像早期希腊时代,氏族往往是跨地区居住的:有时候一个氏族掌握着数个城市,尤其是小城市。例如基列(Gilead)的押耳(Jair)氏族就握有一整个帐幕村落群的实权,后来这些帐幕村落也被叫做“城市”。实权惯常都掌握在长老(sekenim)手中。他们出现在传承资料里所有那些以城市制度为基本前提的部分,特别是在《申命记》的律法里,他们乃是坐落在“门里”,亦即在城门边上的市场里进行审判和行政管理的永久不易的当局(ziqne ha‘ir);《约书亚记》不仅以此种当局之存在于以色列城市而且同时也存在于迦南的城市为前提。关于耶士利城(Jesreel),不仅提到长老,还提到“贵族”(chorim)。其他地方,与长老一起出现的还有家族长,他们在后来的时代里(以斯拉 )与长老以及当时显然被等同于长老但称呼有所不同的市政长官,并列为城市的代表人物。前一种情形指的应该就是构成市政当局的一个或数个门阀氏族的永久性卡理斯玛支配,而后者指的应是具战斗力的所有城居氏族的家族长。在较古老的传说里也发现这样的区别。此种专门词汇上的多样表现,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对应出实际政治组织的多样性,我们不仅在传承上找不到线索,也无法证明。一个氏族的卡理斯玛名望地位首先自然是取决于其军事力量,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财富的多寡。此等坐拥地产的城市氏族的地位,大抵相当于我们从胡格隆杰 [6] 关于麦加的描述里所得知的寡头制。吉伯海耳,富有的战斗勇士,相当于罗马的“阿希杜伊”(adsidui,土地所有完全市民)。非利士人的骑士阶级也是由训练有素的战士所构成。歌利亚被叙述为“自幼就做战士” ,前提是有资产。反之,古代以色列山居部族的政治首领,一如荷马笔下的君主那样,有时也被称为“持杖者”。

将以色列的情形和前以色列及美索不达米亚的情形作一比较,显示出:不同于阿马纳时代和后来的拉美西斯王朝时代的一人城市君主,也不同于巴比伦文书里的一地区一人长老,在以色列被提及的绝非一人长老而尽是多人长老 [7] 。这毋宁是门阀氏族支配的可靠证据,如同迦太基的城市支配阶层苏非特(suffet)和罗马的执政官(consul)的多数原理一样。

不过,当一个卡理斯玛战争君主借着自己的扈从阶级,或自己专属的有给养的亲卫队(常常是外国人出身者),并借着任命出生于这些扈从或奴隶、解放奴隶、政治上无权的下层阶级的人来担任从属于个人的官吏(sarim),而成功地摆脱这些长老们的贵族支配,跃居为独立一人的城市君主时,情况便有所不同了。若他完全基于这样的权力资源来径行支配,那么君侯制(Fürstentum)便告成立,后来在对君主怀有敌意的观点下,被人和“王制”(Königtum)的概念连结在一起。对他们而言,古代合法的世袭性卡理斯玛君主是骑驴的,因此未来的弥赛亚君主必然会骑着这种前所罗门王时代的驼兽再度来临。一个“君王”,在他们看来,是像法老那样驾着骏马与战车的人。他靠着自己的财宝、仓廪、宦官,尤其是自己所给养的亲卫队,从自己的城寨里支配着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并设置行政官员,给予他的扈从、军官与官吏封土,特别是城寨采邑,大概就像示剑的“城砦”(米罗[millo])人所拥有的那样(《士师记》9:6;20)。他还强征徭役,并借此扩大自己的领地上的收益。亚比米勒王在示剑设置了邑宰(《士师记》9:26—30),而令哈抹之子古来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权威不得不退让。古代的以色列传说将此种单一个人的军事支配视为“僭主制”(Tyrannis)。在荆棘支配下的比喻,以及火从亚米比勒发出烧灭示剑的城市贵族或反之亦然的诅咒,清楚显示出卡理斯玛僭主和世袭性卡理斯玛贵族之间的敌对。就像雅典的“僭主”佩西斯特拉图斯 ,依靠雇来的“光棍”(rekim)进行支配,而他们又是一帮“无赖”(pochāzīm,《士师记》9:4)——至于其社会出身,我们后面会谈到。不过,君侯制与城市君王制之间的转换,实际上是相当流动不定的。因为通贯整个以色列古代,即使对最有威势的君王而言,大土地所有的氏族及其长老一直都是无法长期忽视的一大要素。就像古代里,“娼妇之子”,亦即暴发户如耶弗他 那样成为卡理斯玛领袖的情况是稀有的例外。王国时代里,这样的人成为国王官吏的情形也是例外。当然,北方王国里有数名君王没有父姓,亦即并非出生于具有完全资格的氏族;暗利(Omri)根本就不是以色列人名。因此《申命记》里的祭司君王律法认为有必要强调,以色列的纯正血统是成为君王的前提条件。不过,无论何处,君王都必须要顾虑到吉伯海耳,亦即充分具备战斗能力的土地所有阶级,以及名门望族的代表,亦即大氏族的长老。在《申命记》里纯正的政治传说的编纂者看来(《申命记》21、22、25,相对于受到神学影响之处16:18、17:8—9),只有他们才是人民正当的代表。权力状况并不稳定。事情紧急的时候,君王也敢向吉伯海耳课税,就像米拿现为了亚述的贡纳所做的。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所有其他的时代,在所罗门(约前970—前930年在位)与约西亚(前640—前609年在位)之间的时代里,城市的长老在史料上明显退居后位 [8] 。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的裁判官地位,至少在王居所在的城寨里,完全被君王所命的邑宰和官吏所取代,而只有在地方上才维持其古老的地位,正如几乎所有的亚洲王朝里所发生的情形一样。王制的权力地位一旦低落(由于革命的结果,例如耶户 的情形),到了俘囚期之后王制终至全面废弃,城市的长老们马上再度跃居古老的权势地位。更重要的是,王室奴隶与宦官在官职机能代表的位置上有所发挥的话,也只是绝无仅有的例外。外国出身或从低下阶层崛起的扈从、军官和官吏,自然是有的。多半是出现在一名新君刚刚上台的时候。平常时期,恐怕除了大卫和所罗门的时代之外,重要的官职,至少在犹大城市王国里,无不集中在古老的本土富裕氏族手里。例如大卫的军长约押(Joab)就是属于这一类人,传说(《撒母耳记下》3:39)告诉我们,由于他的氏族强大,大卫王甚至不敢惩处他,因此只能在临终时交代所罗门为他报仇。以赛亚的预言(22:15)喊出耶路撒冷的权贵氏族对于外来者家宰舍伯那(Sebea)的愤恨。一般而言,没有任何君王能够违拗门阀氏族的意志而长久统治。耶利米说到“犹大的”和“耶路撒冷的官员”(sarim)(34:19),就文本的关联看来,是将他们视为犹大国最富裕家族的代表(首领)。

像这样高度发展的古代以色列城市,无非是经济上具备武装能力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氏族所组成的一个团体,和希腊早期及中古早期的城市没什么两样,而且此种团体的组合也如同彼处一样并不安稳。在前王国时代,某些氏族会被新迎进城并赋予完整权力(《士师记》9:26),而某些氏族则被驱逐出城。城市氏族间的流血复仇与械斗以及某些城市氏族联合起来对付城外族群的事情,显然并不少见。个别的城市氏族也有能力给予外人客人法的保障,不过,根据传说资料,这往往也不可靠。

在政治上,此种情形大概如同惯见于希腊门阀氏族城邦的情形,一如罗马在克劳狄氏族 被接纳进市民团体时的情形。只不过以色列这一方的凝聚力显得比较松散。形式上的城市强制聚居(Synoikismos)是从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建城开始,有义务进城定居的氏族都被分派定额的徭役。不过,城市的税赋和军役在初期是如何分派的,我们不得而知。在与范围较广的政治团体(例如部族、联盟)的关系上,城市显然是个出兵分摊的单位,相当于许多个五十人战术单位 ,而常常是个千人组 。至于部族团体与城市之间的其他关系,史料陷我们于一片漆黑之中 [9] 。此处,“部族”或许是传统上隶属于它而在经济上有武装战斗能力的诸氏族要去介意的事。反之,完全自由身份的平民只属于其居住地的地域团体。我们从俘囚期之后的城市强制聚居里的平民在形式上的处境,便可做此推测。军事技术的变迁必然也在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总之,在非利士与迦南的城市团体里,城市贵族对于城市周边地区及其居民的军事与政治支配,乃是奠基于骑士氏族的铁制战车的征召集结,而无疑的以色列的城市也是如此。

和希腊古代及意大利古代的城邦一样,城居的门阀氏族不止在政治上,同时也在经济上支配着城外周边地区。他们仰赖乡村地产的年金收入过活,这些地产则是借由徭役奴隶、租税奴隶、农奴,或者佃农(实物贡纳佃农或分益佃农)来耕作。这些劳动力是以古代典型所见的方式,特别是由债务奴隶来补充,而地产则是靠着不断压榨自由农民来扩增。古代的阶级划分,亦即城居的贵族作为债权人而城外的农民作为债务人的情形,也发生在以色列的城市里。在此,城居的氏族用来榨取城外地区的手段,部分是来自直接或间接从商业利益里获取的收入。因为,在我们所得以回顾的历史时代里,巴勒斯坦一直都是处于埃及、奥伦提斯河(Orontes)与幼发拉底河流域、红海与地中海之间的通商走道地带。远程商队的通路对于经济的意义,在底波拉之歌里大大突显出来 ,其中强调,由于迦南的城市贵族与以色列的誓约共同体相互征战,不止农民弃耕废种,通商大道也因而闲置,商旅们不得不在羊肠小径里穿行。各个城市之所以企图征服周边山地,基本上为的是要支配这些通路,而有力的氏族之所以极欲定居在城市里,在此和整个古代早期一样,确实是为了此种商业所能带来的重大利益,而不止是为了在政治支配地位上分一杯羹而已。做法有二:其一是,由氏族本身来从事地方贸易或海岸地带的海上贸易或内陆地区的远程商队贸易,方法上特别是采取康曼达的形式或类似的资本预筹的法律形式,这都是古巴比伦法律所明示而为以色列所熟知的办法;其二是,这些氏族掌握住货物的仓储、转运或护送等权利,或者从中课取关税。详情我们不得而知。总而言之,这些收入主要是用来作为积聚土地和压榨农民成为人身债务奴隶的手段,也是供应自我武装配备和军事训练的手段。所有这些都是古代早期城邦的典型现象。对城邦而言(不管是对以色列或对其他各处的城邦),关键性的要点在于:城邦就是当时最高度发展的军事技术的担纲者。在巴勒斯坦,城居的贵族是自公元前2000年中叶起普及于中国至爱尔兰各处的骑士车战的担纲者,自我武装车战所需花费不赀,唯有最富资财的氏族才经得起这样的经济负担。支付得起年金租税也就是最肥沃土地上的农民,在城市贵族收括土地积聚地产的过程中,处境最为不妙,而其军事上的抵抗力也是最为薄弱的。这也和我们所知道的地中海地区的城邦情形一致。就像在阿提喀(Attica),最肥沃的佩迪亚(Pedia)是城市贵族的土地领主制的所在地一样,在巴勒斯坦,则以平原地带为主。此外,在阿提喀,迪阿克里欧(diakrioi,山地住民)居住在骑士阶级最难以武力控制的山区,亦即并未缴纳年贡的土地上,在以色列则是自由农民与牧羊人氏族,他们也是城市贵族力图课以纳税义务的对象,只是成与不成则要视情况而定。


[1] 参见W. Max Müller, Jew. Quart. R. N. S. 4(1913/1914)S. 65。

[2] 每当提到城市的“大人物”时(Knudtzon Nr. 129),所指的是官员还是氏族长老,还很成问题,不过,无论如何,对市政具有影响力的是城市居民。敦尼普(Dunip)的民众请求国王准许某特定男子来当他们的总督(Nr. 50)。比布洛斯的城市居民反对他们的总督(一个迦南人),便和起而反叛的总督之弟联合起来,封闭城门(让总督吃闭门羹)。其他地方,城市居民则是和入侵的外敌串通起来:总督受到死亡的威胁。埃及的守卫队一旦由于生活物资的补给不及或市民拒绝为总督和军官的封地服劳役因而撤退或反叛,城市随即沦陷。我认为,Nr. 117:37、Nr. 138、Nr. 77:36、Nr. 81:33、Nr. 74、Nr. 125等处及其他经常引用之处所提及的情形,应当作此理解。部分而言,这和O. Weber在Knudtzon版的第二卷里所做的精彩解释有所分别。在我来说,把因为生活物资匮乏而撤离城市的那些人解释成“农民”,是很不对劲的。的确,同样的词被使用时,在美索不达米亚指的是“佃农”(相对于完全自由民身份的城市贵族)。然而,法老的 μáχιμοι (战士)大体上只领有非常小的封地(采邑授封步兵),而史料上提到的“huubshtshi”应该就是近东与埃及典型所见拥有徭役配给的军事俸禄者。根据史料Nr. 74,总督的田地,也就是采邑,因为人民拒绝服徭役而一直闲置荒废着,这使得他生活拮据。守卫队也一样面临捉襟见肘的窘境,因此而有叛离的事情。守卫队的人数显然相当有限:有时候,总督会请求再增派五十名或更少的兵员。一般景况说来微薄凄凉:米吉多(Megiddo)封君的牛只贡纳额不过是三十头。硬要说把城市交付给敌人(Nr. 118:36)的就是农民,实在没什么道理:他们干吗要这么做?比布洛斯也好,其他城市也罢,运作通敌叛离的,正是城市居民。此外,O. Weber认为比布洛斯或其他城市的贵族阶级是埃及人,而民众(demos)则是敌视埃及支配的(a. a. O. S. 117—118);这点我也难以苟同。当时,有势力的民众即使是在较大的城市里也几乎是不存在的。对埃及统治下的徭役与赋税感到负担沉重的,毋宁是城市贵族,亦即定居于城市经商贸易的富裕氏族。史料上历历可见数额庞大的货币给付。

[3] 除了《约书亚记》15:45—47之外,只有村落(zerim)而别无城市被提到隶属于城市。然而,凡是提到“女儿”之处,必定是指从属城市,而不是村落。整体详情请参照Sulzberger, Polity of the Ancient Hebrews, JQR, N. S. (1912/1913), p. 7。关于东约旦的家畜饲养者部落(例如流便[Ruben]),一大特征是经常提及“贵胄氏族、城市、女儿”。圣经重编之时,这种组织尚未完全贯通于此一地区。

[4] 在我看来,迈尔(Eduard Meyer)的精彩论述里( Die Israeliten und ihre Nachbarstämme ,以及 Entstehung des Judentums )唯一的缺憾,就是没有强调这个区别——此一区别贯通了整个古代早期直到“民主制”(城邦)时代。在古代国家里,特别是城邦国家,并不是所有的自由民土地所有者都是完全市民(Aktivbürger)或政治平权者,唯有那些在经济上具有完全武装能力的人才是。在以色列,他们是吉伯海耳(gibbore chail)。在充分发展的以色列城邦国家里,当然也有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存在,他们不在吉伯海耳之列,因此就像希腊的城外人和罗马的平民(plebs)一样,身处于完全市民阶级之外。

[5] “阿姆”和“吉伯林姆”比肩并排地出现在底波拉之歌的稍嫌破损之处(《士师记》5:13)。如果我们接受基特尔(Kittel)的解读,并且如葛雷斯曼(Greβmann)所提议的那样将结尾处读成kaggibborim,那么意思就很清楚了:‘am和gibborim是两回事,后者是“骑士”,前者则为以色列农民(参照11节与14节),他们“像骑士那样”战斗,但并不是骑士。相反的,米罗斯(Meros)这个城市(根据第23节)似乎有义务要以骑士(gibborim)来支持联盟军,而具特征性意义的是,这首胜利之歌诅咒这个城市,认为在圣战里应该唾弃并消灭它,但却未及于同样背弃连盟的农民部族。吉伯(gibbor)往往是个骑士豪杰,正如《创世记》第6章和大卫的勇士名单所见的。至于特别是在《约书亚记》里所用的,同时也出现在《列王纪》里用来指称“兵丁”的‘am hamilchamah,并无清楚的面目。在《约书亚记》10:7里,它和“gibbore chail” 并置 连用。在《以赛亚书》3:2里, gibbor和‘am hamilchamah恐怕是以两造的方式并连出现的,然而在《以赛亚书》5:22里,gibborim却是作为‘anshe chail登场。以此,绝非所有的参战者都是gibborim,参见《耶利米书》5:16便可得知,那儿说的是为了惩罚犹大国进军而来的外国军队阵容,说他们全都是“勇士”(gibborim),在此,毋宁是指受过训练的战士。
在《撒母耳记》成书的时代里,用来武装一名吉伯的花费到底有多么可观,从歌利亚(Goliath)的故事里便可以知道:他需要有一个拿盾牌的人,而扫罗(Saul)也被说到有这么个人。

[6] 胡格隆杰(Snouck Hurgronje,1857—1936),荷兰的东方学者,主要著作有: Mekka , 2 Bde(1888—1889); Verspreide Geschriften (1923—1927)。——译注

[7] 这样的对比并不是绝对的。在巴比伦的洪水神话里即预先假定了民众与“长老们”的存在(参见Gunkel的翻译, Schöpfung und Chaos , S. 424, Zeile, 33)。另外,哈抹被称为示剑之“父”,尽管只是个有力氏族的名目先祖。个别的长老也已出现在乌尔城(Ur)的古老文本里(N. d. Genouillac,“Textes juridiques de l’époque d’Ur”, Revue d’Assyriologie , 8, 1911, p. 2)。

[8] 关于这点及一般关于长老,参见齐思曼(Seesemann)优秀的莱比锡大学博士论文: Die Aeltesten im Alten Testament , 1891。首先将《申命记》里的此种对立加以申述的是A. F. Puukko,“Das Deuteronomium”, BWAT , S. 237。

[9] 关于schebatim、mishapachath、‘alaphim(部族、氏族与千人组),参见Sulzberger, Polity of the ancient Hebrews, JQRNS. , S. 3(1912—1913), p. 1f. 颇有争论余地的论述。 IAwPkbUUp35cd8TxV5iqFSIxF5A/VLIXYghcIl2CH8x7y78FijIGQ/0f1d5RzY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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