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条件里受大自然所制约的种种对比,向来都会在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差异上表现出来。
自古至今,位于阶梯最底层的一直都是沙漠的 贝都因人 。原本在北阿拉伯的贝都因人,也与定居的阿拉伯人严格区分开来,他们向来瞧不起农耕,鄙弃家屋与防卫处所,仰赖骆驼奶与枣椰果维生,不知有酒,不需要也不能忍受任何一种城市组织。正如学者们特别是威尔豪森所描述的史诗时代的阿拉伯人 [1] ,除了家族长(亦即帐幕共同体的首长穆克塔[Mouktar])之外,氏族长亦即酋长(Schech)是唯一的通常也是永久的权威。氏族是由数个帐幕共同体所组成,而这些帐幕共同体自觉(不管事实与否)源于同一个始祖,所以帐幕接比为邻。氏族借着严厉的血亲复仇义务而成为最坚实凝结的团体。由数个氏族连同组成的共同体则借着共同迁徙与野营而形成相互保护关系。依此所建构出来的“部族”,成员很少会超过数千人。唯有当某人因战功彪炳或仲裁审判的智能而鹤立鸡群,并且基于其本身的这种卡理斯玛 [2] 而被众人承认为“萨伊德”(Sayid)时,部族才会有一个永久的首长。这个部族首长的威信,可以有如世袭性卡理斯玛那样,传递给其所属氏族的酋长,特别是当这个氏族颇为富裕的话。不过,即使是萨伊德,也不过是同侪者中的第一人(primus inter pares)。部族会议(小部族往往每晚召开)由他来主持,当意见僵持不下时,由他来下定夺,拔营出发的时程与扎营落脚的地点,也是由他来决定。然而,他和酋长一样,没有任何的强制力量。他的模范与裁决会被氏族成员所遵从,只要他能证明自己的卡理斯玛。
此外,是否参与出征,完全听任自由,其余只靠嘲讽与羞辱的间接强制。各个氏族则各随所好进行冒险征伐。同样的,也可以随心所欲保护外来者。不过,前者通过镇压手段,后者通过对违反客人法的惩罚,都可能会成为部族共同体全体的问题。但共同体本身之介入氏族事务几乎是绝无仅有。因为,任何超出氏族规模的团体都是极不稳定的。各个氏族皆可率性加入别的团体而挥别原来的部族。弱小部族与强大氏族之间的区隔是流变不定的。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一个部族的政治结合也可能成为一个相对强固的结构体,贝都因人也不例外。那就是当一个卡理斯玛君王成功地让他本身和自己的氏族获取永久性的军事支配地位时。此事若要能实现,当然的条件是:这名军事首领要不是可以从集约耕作的绿洲那里获得田土年租和贡纳,就是可以从沙漠商队那儿收取关税与保护费,然后再用这些稳定的收入来维持其城寨里的个人扈从阵容 。否则的话,个人一切的权势地位莫不岌岌可危。
所有的贵族说穿了只有“义务”,而报酬则仅止于社会荣耀,最多也不过是裁判上的一些优先权。虽然如此,基于财产和世袭性卡理斯玛,还是可能造成氏族里相当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另一方面,在氏族内部,有时包括整个部族里,存在着兄弟急难救助的严格义务。相反的,若不是兄弟,那么除非通过食桌共同体而被容纳为保护团体的一员,否则没有权利。
松散而不稳定的部族共同体所宣称与保护的牧草地,端赖害怕彼此间的复仇而得以维持,但仍然会依权势状况的消长而易手,而权势状况主要是决定于最重要资源的争战:泉井。这里没有所谓土地财产的占有可言。战争与掠夺,尤其是拦路抢劫,有时因事关荣誉而进行,但是却成为贝都因人荣誉观的典型特征。有名的血统、个人的英勇和慷慨大度是受众人赞赏的三个要件。为了自己家族的高贵和个人名声的社会荣誉着想,是伊斯兰信仰出现之前的阿拉伯人一切行动的决定性动机。
在经济上,现今的贝都因人被认为是死板的传统主义者 [3] ,并且不乐于和平地追求营利。不过这种化约性的说法自有其局限性,因为生活在毗邻沙漠商队往来路线上的部族自然会对高利润的中介生意和商队护送行当感兴趣——只要这种生意存在的话。客人法的神圣不可侵犯,部分而言也是基于此种商队贸易上的利害关怀。就像在海上海外贸易和海盗劫掠之不可分一样,在沙漠上中介贸易和拦路抢劫也正巧是一对。因为骆驼是超越一切动物的最佳运输工具 。外国商人之遭受劫掠,要不是因为没有外国势力派军队守护信道,就是因为商人没有和支配该通路的部族达成稳固的保护协议。
古代以色列的法律集里丝毫不见贝都因法的踪影,而根据传说,贝都因人乃是以色列人的死敌。耶和华与亚玛力人之间充斥着永恒的愤怼 。该隐,基尼(Kenite)部族的祖先,带着“该隐的记号”,亦即部族的图腾,因为是个谋杀者,所以受到上帝的诅咒而流离飘荡,而唯有流血复仇的恐怖残暴是他的特权 。除此之外,以色列的习俗里几乎再也看不到贝都因人的要素。只有一个重要的痕迹还在:把血涂在门柱上用以抵挡魔鬼的做法,仍是广见于阿拉伯世界的习俗。在军事方面,《申命记》里有规定,在军队征召的时候,“谁惧怕胆怯,他可以回家去”(20:8),这多半被解释成先知时代的纯乌托邦的神学构想,但就历史而言或许也可以连结到贝都因人出征时绝对自愿性参与的习惯。不过,这个军事习俗的由来,并不是承袭自贝都因人,而毋宁是对(后面会提到的)畜牧部族特有的习惯的回想,只不过刚好和贝都因人的习惯一致而已。
[1] J. Wellhausen, “Ein Gemeinwesen ohne Obrigkeit”, Göttinger Kaiser-Geburtstagsrede , 1900.
[2] “ 卡理斯玛 ”(Charisma)这个字眼在此用来表示某种人格特质;某些人因具有这个特质而被认为是超凡的,禀赋着超自然以及超人的或至少是特殊的力量或品质。这是普通人所不能具有的。它们具有神圣或至少表率的特性。某些人因具有这些特质而被视为“ 领袖 ”(Führer)。在较为原始的社会中,这些特质是来自巫术,如先知、号称具有医治或律法智能的人、狩猎活动的领袖及战争英雄等。我们应根据什么伦理学、美学或其他任何的标准来衡量这些特质,都与“卡理斯玛”的定义无关。最重要的是服从卡理斯玛支配的人,例如“ 皈依者 ”(Anhängern),他们是如何真诚地看待具有这些特质的领袖人物的(韦伯,《支配的类型》,页61)。——译注
[3] J. Hell, Beiträge zur Kunde des Orients V. S. 161ff(上述提及的各点亦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