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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韦伯

本文原为《古犹太教》第一篇第一章的注①。在《宗教社会学论文集》一书里,韦伯习惯在各书的首章里说明他在处理此一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重要参考文献以及更重要的研究史的回顾。只是由于此文篇幅过长,很难以脚注来处理,以“附录”的方式放到书后,又呈现不出本文的重要性。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以“绪论”列于全书之前。与原著出入之处,尚请读者明察。

说到以色列与犹太民族的宗教相关文献,一个人即使竭尽一生之力也无法通盘掌握,特别是因为这些文献有着相当深邃的内涵。关于古代以色列的宗教,近代的基督新教研究特别是德国的学术研究,已被公认为这方面的权威,至今仍是如此。至于犹太法典的犹太教,整体而言,犹太人有着杰出亮丽的研究,这是毫无疑问的。在此,我们不过是试着对于和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有关的各个重要发展侧面做一番陈述,所以打一开始便抱持着最卑微的心愿,即使能对这方面的探讨有一丁点本质上的贡献。只不过,在根本资料的处理上,我们可以依强调方式的不同而对至今或许仍俯拾皆是的各种事实加以有别于以往的安排,因此,我们的提问在某些点上与旧约学者自循其理来处理的问题,自然有所不同。

对于犹太宗教史的纯粹历史考察,真正的伤害已然造成,其实凡事必皆如此,只要价值判断一旦被导入客观的分析里。问题诸如摩西的神观或摩西的伦理(假设我们能确定其内容不疑)是否“高于”其周遭世界的神观或伦理,这根本不是严正的经验研究、严正的历史学或社会学学科所能回答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只能从既有的宗教前提的基础上来提出。然而,以色列宗教史问题的纯经验性研究里,有一大部分在处理方法上仍深受此种宗教前提的影响。

当然,我们可以这么提问:在和其他宗教的发展里可以发现到的各种阶段相衡量之下,以色列的某些特定观念,(1)在古老的(“原始的”)程度上,(2)在主智化和(就其去除巫术思维的意义下而言)理性化的程度上,(3)在首尾一贯而有系统的程度上,(4)在趋向信念伦理(纯化)的程度上,比起其周边世界相对应的观念来,是比较高还是比较低?譬如,十诫所提出的伦理要求,和其他相对应的戒律所提出的伦理要求相比较之下,只要两者在各个点上都能够直接加以排比的话,我们就可以确定,哪些要求是由一方所提出而为另一方所无,或者反之亦然。同样的,我们也可以就其带有多大程度的普遍主义的色彩,来检验神观、检验与神保持何种宗教关系,前者视察的是其蜕除拟人观(神人同形同性观)的程度,后者则视其首尾一贯化和趋向信念伦理的程度。

以此,我们可以轻易断定,诸如:以色列的神观比起古代印度的神观,较不普遍主义和拟人化;又如:十诫的伦理在重要的要求上,不止比印度(尤其是耆那教)和祆教的伦理,也比埃及的伦理,要来得朴质些;再如:以色列的宗教性而且正是先知预言的宗教性里的某些中心问题(例如神义论的问题),只不过表现出相对而言非常“原始的”形态。然而,虔信的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定然坚决且理直气壮地抗议道:如此一来,那些观念的宗教价值岂不是落得一点儿都无关紧要了吗?任何纯粹的经验研究当然是要以同样严密的手法来处理以色列—犹太教—基督教的宗教发展上的事实与文书,而且也要以和处理其他任何对象并无丝毫不同的同一原则来试图解释文书、说明事实,因此,不管是对此或对彼,“奇迹”与“启示”都一概不予理会。不过,无论如何,纯粹经验性研究既无意愿也无能力禁止任何人将事实——在资料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试图加以经验性说明的事实——评价为“启示”。

纵使做出再怎么偏离的结论,现今所有的旧约研究无不是立足于威尔豪森(J. Wellhausen)的伟大著作( 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Israels , 1878, 3.Aufl.1882; Israelitische und jüdische Geschichte , 1894, 4. Aufl. 1901; 以及其他的作品,尤其是 Komposition des Hexateuchs und der historischen Bücher des Alten Testaments , 1889, 3. Aufl. 1899)。威尔豪森绝妙地运用了自de Wette、Vatke、Graf等人以降从未或忘且由Dillmann、Reuβ等人加以继承的方法,并且将这些方法带到极为体系化的完美高点。关于犹太民族的宗教发展,最能贴切表现威氏之中心思想的,自非“内在的演化”(immanent evolutionistisch)一词莫属。耶和华宗教固有的、内在的各种倾向,决定了其发展的途径,当然,民族的一般命运也自有影响。威氏以令人咋舌的激情来批判迈尔(Eduard Meyer)的杰作 Die Entstehung des Judentums (Halle,1896),尽管后者对威氏予以相当高而公允的评价,而这样的激情说穿了不过是来自威氏自己那归根究底而言受宗教所制约的前提。

迈尔的著作,正如一个古代通史专家所可以被期望的,将具体的历史命运与事件(在此譬如波斯政治里的特定政策)置于因果归属的台前,因此在这层意义上,他可说是偏好于一种“外部肇生的”(epigenetische)说明。在与威尔豪森的争论里,一般专家们的意见是站在迈尔这边的。以“演化论的”方式来处理以色列宗教史,特别容易步上一些弄乱纯正认知的前提假设,也就是说——威尔豪森所幸并未陷溺于此——将近代民族学与比较宗教学的成果独断地适用到以色列具体的宗教发展上,并且因而如此断定: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原始”民族里都可以观察到的巫术性与“泛灵论的”观念,也必然存在于早期以色列宗教发展里,直到后来才被“较高的”宗教思想所取代。史密斯(Robertson Smith)的著作《闪族的宗教》及一些旧约学者和其他学者相对而言精彩的论著,虽然无心插柳,但却无疑地坐实了如此的模拟:特别是将以色列的仪式诫令、神话与传说,以及其他宗教现象里可以观察到的许多巫术与泛灵论的观念,对号入座似的两相排比起来(对那些想要发现以色列有“图腾信仰”证据的人,迈尔倒是允当地好生调侃了一番)。人们时而或忘的是,以色列打一开始便是以一个农民的誓约共同体(Eidgenossenschaft)而站上历史舞台的,然而(就像瑞士一样)环绕在周遭的世界却是有着高度发展的书记文化、城市组织、海上贸易与商队交易、官僚国家、祭司智识、天体观察及宇宙论的思索。因此,此种民族学的进化论遂与亚述学学者的文化史普遍主义极端对立,其中尤其是以所谓的“泛巴比伦主义者”表现得最为激进。

这派史观的代表人物,包括两位大学者,第一个是史拉德(Eberhard Schrader,特别是其著作: Die Keilinschriften und das Alte Testament , 1872, neue Aufl. von H. Winckler, 1901—1902),其次则为温克勒(H. Winckler,尤其是作品 Geschichte Israels in Einzeldarstellungen ,2 Bde.),以及较为激进的延森(Jensen),还有态度谨慎有时甚为持平中庸但无时无刻不忠实紧守此一考察“原则”的耶瑞米阿斯(A. Jeremias,除了 Handbuch der altorientalischen Geisteskultur , 1913之外,特别是其 Das Alte Testament im Lichte des alten Orients , 2 Aufl., 1916)等人,战线颇为广泛。譬如,其中不乏论者企图证明摩西五书 [1] 的许多故事是起源于占星术,或者企图为先知预言者贴上卷标,谓其为近东地区跨国存在的祭司党的同路人。

德利奇(Fr. Delitzsch)的演说和论文,让当时所谓的“巴比伦—圣经—论争” 更加扩散开来。当今恐怕不会再有真正的学者像过去那样,试图从巴比伦的天体崇拜和巴比伦的祭司秘传知识里推衍出以色列的宗教来。在埃及学方面,像这种过度极端的对照版,可以举弗特(D. Völter)在我看来根本谬误的著作《埃及与圣经》( Äegypten und die Bibel , Leiden, 1905)为例。必须加以参照比较的是米勒(W. Max Müller)相当严谨的作品,尤其是 Asien und Europa ,以及我们下面会加以部分引用的专题论著。如果我们以下的陈述鲜少提及“泛巴比伦主义者”的一些无疑是世所公认的研究成果,那绝非出于轻视之心,而仅仅是因为我们所由衷关怀的是以色列的实践 伦理 ,至于泛巴比伦主义者兴趣所在的那些文化史上的重要关系,对于理解此一伦理本身而言,正如即将显示的,并不具关键重要性。

不过,泛巴比伦主义者的论点却对学术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打造出一种印象:以色列的宗教乃是由其邻近文化的宗教转化而来的。这必然反过来对旧约学者的提问产生作用。既然不可能否定特别是巴比伦文化连同埃及文化对于巴勒斯坦的强烈影响,那么旧约研究也便就此着手,特别是在贡克尔(Gunkel)领导下大幅修正威尔豪森的发展图式。一方面,巫术与泛灵论的思考元素渗透到以色列宗教性里的事实,另一方面,与邻近大文化圈子的彼此关联,如今都已清楚地显现出来,研究工作于是得以集中针对真正决定性的问题:相较于部分而言一般遍布于各处的、部分而言取决于具体文化关联的(古代近东诸宗教里的)共通性,到底是什么构成以色列宗教发展确实无疑的 特质 ,以及更进一步,此种历史特质的决定性因素又是什么?

然而,受制于宗教立场的 价值判断 很快又再度搅和进来。对部分学者而言,“独特性”一下子就变成独一无二的 价值 ,并且针对以下这样的命题做出论证,譬如:摩西所成就的事业,无论在宗教还是道德的价值内容上,比起周遭世界的任何事业都更加是“超卓的”创造(典型的最佳实例是班曲的某些作品——虽然除此之外他可说是颇有贡献。布德尤其是对这类著作有所批判)。如此的研究,尽管在细节上时而因价值判断而偏离了对事实的纯历史—经验性断定,然而旧约学者关于传承批判的出色研究成果,即使是最保守的学者也无法加以回避。非文献学者难以置喙而且通常也无力考核的,是关于史料文本的论争,尤其是针对那些往往刚好是最重要部分已经损毁、或在不明时期里遭到添加窜改与修正的文本。史料该做何解释通常取决于怀疑程度的高低:对于那些祭司身份的编纂者基于某种利害关系而可能有所造假的报告,是要彻底地怀疑其可信度,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其为真实。有些报告史料业经伪造的这种设想,不仅在语言的根据上获得权威的文献学专家一致的认定,而且其内容本身也成为此种设想具有说服力的切实理由,即使如此,总的来说,非专家却也可以好好地自由审视这样的史料。换言之,这些史料尽管有伪造的嫌疑,但非专家还是可以假设性地提问:它们是否就不能用来当作历史理解的手段?

在史料的处理上的这种“保守的”程度,个别的旧约研究者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而最近对于极端怀疑主义的反动正衍生滋长起来,而且似乎也走得太过了头。基特尔(Kittel)的作品 Geschichte des Volkes Israel (2 Bde. 2 Aufl. 1909—1912)便是抱持异常极端保守立场的一个例子,否则的话这倒是非常精彩而详尽的一部杰作。在近代的其他著作当中,我们可以列举古特(Gutte)简要的入门书 Geschichte des Volkes Israel (2 Aufl. 1904)、瓦勒顿(Valeton)在Chantepie de la Saussaye所著的 Lehrbuch der vergleichenden Religionsgeschichte (1897)一书里的概说,以及勒曼·浩普特(C. F. Lehmann-Haupt)对于国际政治发展非常提纲挈领的作品 Israel:Seine Entwicklung im Rahmen der Weltgeschichte (Tübingen,1911)。除了凯泽尔—马提(Kayser-Marti)的著作外,史曼德(Smend)的 Religionsgeschichte 也是可以参考利用的作品。

在关于古代以色列史的学术研究领域里,迈尔的 Die Israeliten und ihre Nachbarstämme (Halle,1906,由路德[Luther]附加补遗)是不可或缺的一本著作,尽管各方的批判所在多有。关于内部情事与文化状况,除了班钦格(Benzinger,1893)与诺瓦克(Nowack, 1894)的 Kompendium der hebräischen Archäologie 之外,布尔(Frants Buhl)的著作 Die sozialen Verhältnisse der Israeliten 也是有用的。在宗教史方面,史塔德(B. Stade)的 Biblische Theologie des Alten Testaments (Bd. I, 1905, Bd. II von Bertholet, 1911),虽然在个别点上还常有争议,但内容扎实紧要,值得注意。此外,有着同样精致表现的是考区(E. Kautzsch)的遗作 Die bibl. Theologie des A. T. (1911)。在宗教的比较研究方面,葛雷思曼(Greβmann)在翁格纳(Ungnad)与兰克(Ranke)的协同下所出版的史料集 Altorientalische Texte und Bilder zum Alten Testament (1901)应该是首屈一指的。在旧约的许多注释书里,非专家特别乐于利用的是马提在Benzinger、Bertholet、Budde、Duhm、Holzinger、Wildeboer等人的协力下所出版的那部。嘉惠良多且部分而言颇为出色的是Greβmann、Gunkel、Haller、H. Schmidt、Stärk、Volz等人所做的旧约现代语注释译本( Schriften des Alten Testaments ,1911—1914),由于针对的是更广大的圈子,所以译文有时太过自由,而且甚至并不完全;编排的方式是依照史料、项目与年代序列。

单独引用到其他作品时,将于各引用处标出。至于文献,特别是质材第一级的文献,为数实在过于庞大,所以通常只在有相当切事的理由下才加以引用。即便如此,于我似乎也算不得什么风险,只是这甚至会让人觉得略而不引是我想要展示什么“新”事实和“新”见解。这是不可能的。若有什么是新的,那就是社会学的提问,并且在此提问下处理事情。


[1] 摩西五书(Pentateuch),巴比伦俘囚期间(前586—前538)或之后,犹太人为了更清晰地了解并遵守摩西的法律及礼仪,借以组织团体生活及作为个人生活的指南,开始搜集七百多年来从摩西流传下来的口传及当时已存有的四种记录的文件:《耶和华典》( Jahwist )、《耶洛因典》( Elohist )、《申命记法典》( Deuteronomist )及《祭司法典》,并以希伯来文编写成现在我们所拥有的“摩西五书”,也就是《旧约》里前五卷的《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与《申命记》。——译注 QfVEITFmu3miRmleddJ+TcDmOATStHsY5SB2EUzAM1igSt5LwxBqRAqiuT4rrO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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