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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19 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2.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 500 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 500 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财税〔2019〕13 号文件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 该政策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 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代开专用发票需缴税,自开专用发票如何缴税?

答: 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月销售额 23 万元,2 月和 3 月办理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 30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根据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 2019 年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8.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 10 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 10 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45 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9.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是否免税?

答: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元标准。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答: 根据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13.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 2 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14.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5.可以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有什么标准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规定,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16.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了一间商铺,剔除商铺的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 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标准及填报注意事项。

17.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 60%退税比例的限制。具体公式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19.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 月11 万元、2 月 9 万元、3 月 9.5 万元,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当季均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按照该纳税人 2019 年 1—3 月收入情况,一季度销售额为 29.5 万元,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20.在预缴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1.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答: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2.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答: 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须提供资料。

23.2019 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答: 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 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5.转登记中的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6.纳税人在 2019 年 3 月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须提供资料。如果在2019 年 3 月申请从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将从 4 月的税款所属期生效,第二季度(4—6 月)的纳税申报在 7 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

27.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 纳税人需要在 2019 年 4 月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 3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 1—2 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8.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此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 2019 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9.2018 年 9 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 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至 2019年 4 月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根据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者连续 4 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 个月(4 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30.一家商贸企业,2018 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 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可以。部分纳税人在 2018 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者连续 4 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只允许办理一次。

31.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曾经达到 500 万元,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在 2019 年申请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销售额未达 500 万元,还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根据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者连续 4 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可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既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所以,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都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

32.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 12 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 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 12 个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 2019 年 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 12 个月,是指 2019 年 4 月—2020年 3 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3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 为了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4.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 可以。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5.月销售未超过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答: 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6.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 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一名创业大学生开办了一个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 10 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8.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2019 年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须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 销售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八条关于“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规定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4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 10 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 3000 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 如果纳税人 2019 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1 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 2019 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2.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2 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 2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 15 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 月 1 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 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 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 2019 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前期代开 15 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3.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 年 4 月 1 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9%;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

44.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 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5.适用 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6%。

46.2019 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 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

4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4.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销售额比重具体怎么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规定,纳税人填报的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55.我单位 2019 年 1 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 2019 年 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 30%,在 5 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 10%?

答: 不可以。纳税人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自 2019 年 4 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56.我单位 2019 年 4 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57.我单位 2018 年 6 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 2018 年 7 月申报抵扣了 60%,在 2019 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 40%?

答: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8.经营期不满 3 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规定,经营期不满 3 个月的纳税人,需待实际经营期满 3 个月后再计算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比重,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59.我单位 2019 年 4 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 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6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可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2.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 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6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6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

6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9%)×9%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3%

68.2019 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6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7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7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72.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73.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74.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 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6.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 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77.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8.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7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8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 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84.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 2019 年 4 月新设立,但是 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 0,自 8 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 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 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 3 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 A公司应根据 2019 年 8—10 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5.如果某公司 2019 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 2019 年底还有 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 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 20 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 该公司 2020 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 2020 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 2019 年未抵减完的 20 万元,是可以在 2020 年至 2021 年继续抵减的。

86.与 2018 年相比,2019 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2019 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87.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88.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 年 3 月底的留抵税额为 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89.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90.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 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 50 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91.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 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92.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93.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 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PfROBk383xfA5ZIV4fIdlb68IGnE+9r8zKSct30Z47JPpOA4uf28PXkepuvHkW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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