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国政党和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治税方针、征税原则的统称。1978—2018年,我国改革开放走过了波澜壮阔、成就辉煌的40年。一方面,40年间,税收政策贯穿于税收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在筹集财政资金、推动国企改革、吸收引进外资、鼓励公平竞争、调节收入分配、建立法治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不尽相同,我国税收政策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其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初期的税收政策;1993—201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时期的税收政策;2013年以来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经历过“文化大革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开始起步的。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左”的指导思想不仅主导着国家经济政策,也主导着税收政策,形成了以“非税论”为核心的税收政策体系。“非税论”的政策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产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衡量一种分配方式是税或非税的标准,全面否定对国有企业征税,进而否定社会主义税收的客观性。第二,全面贬低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将税收仅仅视为对私改造和阶级斗争的工具。对私改造完成后,认为“社会主义经济都姓公,税收可有可无,甚至无用有害”,主张取消税收。第三,推行片面、极端的简化税制政策,1953年和1958年的两次简化税制,取消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经过1973年税制改革,我国税制进一步简化为近乎单一税制。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作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1978年4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国民经济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利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运行。在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上下都在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税收决策部门也在思考,如何将税收政策的重点转移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上来。这项战略调整经历了两个阶段,约15年时间。
税收政策的基础是治税思想,没有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就不可能实现重大政策的调整和改革。1979年5月,在四川成都召开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深刻反思了“左”的治税思想在税收政策上造成的混乱与扭曲,初步形成了今后一个时期税收政策思路的重大共识。主要内容有:①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一个及时、可靠的工具,需要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②税收是国家运用价值规律、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③国家需要运用税收参与企业分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包括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④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税收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总之,税收在我国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1981年,《人民日报》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里,连发三篇评论员文章和社论,要求“切实加强税收工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和“充分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这在当时是极为罕见的。
在治税思想初步实现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国家开始注重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合当时国民经济“整顿、调整、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包括调减工商税和进口税税率,扶持钢坯、棉纱、日用生活必需品、科教用品等的生产和进口;支持新产品开发;鼓励外来加工和补偿贸易。对于生产“税大利小”产品、归还贷款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实行“减税还贷”;为了促进农业机具生产专业化协作、鼓励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以及解决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税负重的问题,制定了减轻重复征税,且具有初级增值税功能的优惠政策。
二是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例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此同时,财政部还另行制定了鼓励华侨回国投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城镇集体、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例如,对集体商业、服务业和个体经济的经营所得税,由14级累进税率改为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并取消了加成征收办法;对民政福利、安置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和单位,给予减免税照顾;对新办农村社队企业给予3~4年的所得税减免,并适当提高起征点。
四是减轻农业税负担的政策。1978年8月,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随后两年,国务院分别批转了财政部两个报告,决定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降低农业税负担,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既需要对税收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更依赖于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政策巨变。因为在“左”的治税指导思想下形成的税收制度及其政策体系,不可能适应改革开放后的新经济、新机制和新动能。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利润上缴,否定税收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必然性,这就从根本上扭曲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不可能真正确立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其次,过于简化的税制体系,极大地限制了税收的调节功能,难以实现税收负担政策的公平合理。再次,基于限制私有经济,割资本主义“尾巴”而设置的工商税收体系,严重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最后,1973年形成的工商税制存在着内容庞杂、重复征税,以及税目税率设计不科学等问题,削弱了税收的产业政策功能。所以,工商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早在1978年4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决策部门就开始酝酿工商税制改革。次年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对工商税制改革的目标原则、改革内容、实施步骤,以及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筹划,并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改革思路。随后,经过三年时间反反复复的调研、论证和试点,最终形成了以利改税为重点,分作两步实施的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方案。1982年11月,国务院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这一方案,并决定在1983年推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我国经济改革目标是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求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发挥市场的作用。根据《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推出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即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利改税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项重大政策创新。在两步利改税期间,国家主要实施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税收政策。
1.“以税代利”政策
如何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改革初期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利改税从根本上颠覆了“非税论”的理论和政策实践,决定将国有企业原来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有利于规范或固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为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并通过打破“大锅饭”来倒逼国企改革。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实行“税利并存”的政策,即对于企业缴纳55%所得税后的利润,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上缴财政。第二步利改税则实行彻底的“以税代利”政策,对于企业的所得税后利润,统一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实行一户一率。
2.减税让利、搞活企业的政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大包大揽。利改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规范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关系,进而对企业实行“松绑”、放权和让利,以实现“盘活”企业的目标。因此,国家对企业分配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将过去的全额利润上缴,改为55%所得税后利润的部分上缴。1983年,全国工业、商业企业留利121亿元,比利改税前的1982年增长了28.2%。
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级差收入调节政策
在利改税之前,国有矿产资源的开发使用是无偿的,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利于合理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1984年,国家决定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政策开征资源税,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并通过征税来调节企业因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4.加强宏观管理的税收政策
早在20世纪80年代之初,时任捷克斯洛伐克总理奥塔·锡克访问中国时,曾提出过如下改革忠告:“改革之初会面临各式各样的压力,其中最主要的是来自投资冲动和增加消费的压力,但你们一定要顶住。”中央决策层鉴于我国当时已经显现的投资、消费需求双膨胀问题,借鉴捷克斯洛伐克改革的经验教训,先后开征了建筑税(1991年更改为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特别消费税(小轿车、彩色电视机)等,以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5.多种税、多环节征、不重复征的税制结构政策
利改税之前,我国工商税制极度简化,对国有企业只征一种税,即工商税,且重复征税严重,对集体企业只多征一道工商所得税,税收基本丧失了对企业生产、流通、消费、利润、财产等的调节功能。通过利改税及其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不仅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和资源税,同时,还将原工商税一分为三(不含盐税),即对重复征税较为严重的部分工业品征收增值税,其他工业品征收产品税;对商业、服务业改征营业税。加上利改税前已经对企业开征的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以及暂缓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我国实际上已经开始构建比较复杂的税制体系。
6.收入分配调节政策
在对外开放初期,随同外资企业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个人收入水平要大大高于国内居民。按照国际惯例和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了主要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国内居民收入水平快速增长,“万元户”开始增多,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因此,在1986年和1987年,先后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主要适用于国内居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
7.依法治税政策
俗话说,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改革开放和利改税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税收法治事业的发展。早在1988年,国务院决定整顿税收秩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以法治税”政策原则(1998年后改为“依法治税”)。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国务院随后发布了一系列单项税种的条例或征税办法,标志着税收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它对于坚持税收程序正义原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偷逃税漏洞有着重大意义。
1992年是利改税八年后我国经济与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转折年份。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更有区别的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税收政策的要求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①市场经济是统一、开放的经济,要求实行统一的税法和税政,以利于市场配置资源,而不能对不同经济主体采用不同的税制体系。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纳税,鼓励公平竞争,而不能实行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厚此薄彼。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实行依法治税。同时,要求规范各级政府的税费征收行为。④市场经济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富民经济,不仅鼓励先富,更要致力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⑤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需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⑥市场经济是财政适度分权型经济,要求中央在税收政策、征管体制和税收利益等方面,给予地方适当分权,调动两方面积极性。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全面总结了两步利改税的巨大成就,分析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改革开放后的第二轮大规模税制改革。这一时期政策调整的时间跨度较大,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税收事件,是1994年前后进行的第二轮税制全面改革。其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适度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其中的重要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税利分流政策
取消1984年的国营企业调节税,不再实行“以税代利”,而是按照税收和利润上缴所依据的两种不同权力(利),明晰税利边界,采用“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新政策,重新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
2.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内外两套流转税制和“一种经济成分,一个所得税办法”的局面,虽有历史原因,但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1994年实现税法统一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废止产品税,新开征消费税,并将原来对内资企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进行调整合并,形成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鼎立”、内外统一的流转税体系。二是将原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三个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提出,待今后条件具备时,再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统一起来(2008年完成)。三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调整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经过以上税法、税政的统一调整,有利于为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大体公平的税收环境。
3.简化税制政策
经过两步利改税前后的第一轮税制改革,我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就形成了由32个税种构成,多层次、多环节征收的复税制体系。应当说,这一税制在改革探索时期,还是发挥了显著作用的。同时,这种税制体系的形成,作为对“非税论”和极简税制实践的一种历史反思和矫枉过正,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一个过于复杂的税收制度,容易加重企业负担,扭曲市场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以,第二轮改革提出简化税制政策,有其历史必然性。这一时期的简化税制政策,除了前述的流转税、所得税制简并之外,国家还取消或合并了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从而使税种数量由32个减少到17个。
4.双主体税制政策
在市场经济下,我国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这在当时是一个关乎我国税收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探索和此轮改革,最终选择了较为适合国情的双主体税制政策,初步形成了我国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财产税和行为课税为辅助,具备多种政策调节功能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5.地方税适当分权政策
地方税是与分税制财政体制密切相连的一个税收范畴。1983年以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一直采用各种形式的包干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类分配方式的最大弊端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不固定、不规范,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的非理性博弈,不利于调动地方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经过几年的试点和探索,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新的分税制体制将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并要求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同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征管机构。2003年,中央明确规定,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
6.鼓励进出口的税收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配合1995年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2001年“入世”承诺,同时应对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扩大进口、鼓励出口的重要税收政策。在扩大进口方面,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在此基础上,2000年和2006年又先后两次调低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00年的16.4%下调到2009年的9.6%。在鼓励出口方面,国务院于1997年2月发布了《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2003年,又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强化退税管理,打击骗税行为。
1993—2000年的税制改革与政策调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2000年与1993年相比,我国GDP增长了约1.8倍;税收收入增长了近2倍;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提高了近21个百分点。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决策部门在整个“九五”时期,都在积极谋划税收下一阶段的新政策和新改革,以推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特别是加快推进城乡税费改革,在税收政策上支持经济结构调整、鼓励自主创新和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停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开始转向城市,而以农民税费负担重为特点的“三农”问题,一直未能根治。所以,早在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要标本兼治,减轻农民负担。2000年3月,国家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分为两个阶段:2000—2003年为第一阶段,主要政策举措是,治理“三乱”;取消“三提五统”和屠宰税;调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实行农业税负担“封顶”政策。2004—2006年为第二阶段,主要政策目标是逐步取消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2004年,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征农业税。
2.费改税政策
在中国赋税史上,似乎存在一个“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即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1994年税制改革后近10年时间中,这个怪圈不仅在农村,而且在城市上空开始盘旋。主要表现是,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面向企业和居民的税外收费、基金和罚款,名目繁多,日益加重纳税人负担,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决定自2001年1月起,推行《交通和车辆费改税实施方案》,并以此作为突破口,推动城市其他领域的费改税改革。改革的政策目标和主要内容是:①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②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对于必要保留的收费项目,也要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③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分别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其中,2001年1月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费。燃油税及其税费改革政策,由于多方面原因,直到2009年才实施到位。
3.区域经济发展税收政策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济持续增长,得益于市场机制下的区域竞争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的大政策,2000—2008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加快发展的重大决策,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两免三减”,以及缩短折旧年限等。
4.结构性减税政策
2002年和2007年,中共中央分别召开了对我国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的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七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02—2012年的10年间,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鼓励自主创新的重大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02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2004年);加快电子商务发展(2005年);振兴装备制造业(2006年);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2007年);鼓励数字电视产业(2008年);扶持动漫产业(2009年);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2009年)等。自主创新税收鼓励政策主要是: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企业制定了八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加大税前抵扣、加速折旧、“一免两减”、免征进口环节两税、风险投资收益减免等。2003年和2009年,国家分别制定出台了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和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3—2017年的短短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历史转折时期。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的总目标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2017年,党的十九大根据“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以及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科学判断,明确提出,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总政策,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同时,要求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调整和完善新时代的理财治税方略,全面启动第三轮大规模税制改革。
1994年改革形成的商品劳务税制有一个显著特征,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两税并存、征税项目互不交叉的模式,其中,前者对货物征收,后者对劳务服务业征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种税制结构虽有某些管理上的便利性,但也存在以下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对与工业生产环节密不可分的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二是人为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工业品税收负担的均衡与稳定。三是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转型发展。四是作为地方税的营业税,其税基主要是第三产业或现代服务业,未来税源增长潜力巨大,但未能纳入中央地方共享。
营改增的“序曲”,是2004年国家在振兴东北计划中推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允许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行“消费型”增值税。2012年1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对重复征税较为严重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改革;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8省(市),随后进一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16年3月,在总结营改增试点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对原征收营业税的全部劳务服务行业,统一改征增值税,同时停征营业税,从而形成了新的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重点调节的流转税制结构。
在实施营改增的同时,为了贯彻中央“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同时,为了应对宏观经济下行和美国特朗普政府减税政策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尤其是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其主要措施有:首先,不断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年所得额减征标准由2012年的6万元,扩大至2014年的10万元,2015—2017年的20万元,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再次,持续清理、大规模压缩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截至2017年6月,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项目由106项减少到33项,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到21项。最后,2018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以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资源税改革政策。早在2010年,我国在新疆就启动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主要内容是将煤炭、原油、天然气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一是按照“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政策原则,在煤炭、原油、天然气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从价计征政策。二是将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改革率先在河北进行试点,2017年12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山西、内蒙古等9省(区、市)。
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长期以来,我国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主要是征收排污费。1991年,世界银行在《世界税制改革经验》的报告中,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征收环境税”。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在法定税额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环境保护税法》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对于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再征收排污费。
如前所述,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但在实际运行中,对商品、劳务征收的间接税比重一直过高,对所得、财产征收的直接税比重长期偏低。这种“跛腿”税制结构容易扭曲市场价格;妨碍扩大内需;不利于调节分配、健全地方税体系和促进税收收入长期稳定增长。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政策。截至2018年6月,国家除了实施营改增、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关税税率之外,还将推出其他重大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二是适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税收收入由1978年的520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75697亿元。不断增强的税收实力和与时俱进的税收政策,促进了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沧海桑田般的历史巨变。40年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由0.3645万亿元增长到82.7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385元增长到59660元;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从343.4元、133.6元提高到36396元、13432元;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17年达到45.7%,高出世界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我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2017年达到76.7岁,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总之,税收政策促进发展,改革开放铸就辉煌,这就是过去40年我国经济与税收发展的历史写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