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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白俄罗斯

A.概述

税种名称:增值税

当地税种名称:Nalog na dobavlennuyu stoimost(NDS)

引入日期:1991年12月19日

贸易集团成员:欧亚经济联盟成员

征管机关:白俄罗斯税务和关税部

增值税税率

标准税率:20%

低税率:10%

高税率:25%

其他:零税率和免税

增值税税号形式:9位税务识别码

增值税申报期:季度或月度申报(纳税人自愿选择)

登记起点

无须为增值税单独登记,纳税人应为公司所有税务一次性办理登记,增值税对小企业免税

非居民企业增值税抵扣:不允许

B.征收范围

增值税适用于以下交易行为:

1.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货物(工程和服务)和知识产权(包括物物交换、无偿分配、出租、贷款协议下的货物转让);

2.向白俄罗斯境内进口货物。

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货物:

1.货物置于白俄罗斯境内,未用船或者其他方式运输出境;

2.货物装船起运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的启运地在白俄罗斯境内。

若私有企业主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发生在境内,服务(工程)视为在境内提供。

根据规定,以下情形视为在境内提供服务(工程):

1.服务(工程)与白俄罗斯境内的不动产直接相关;

2.服务(工程)与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动产相关(动产出租和租赁除外);

3.在白俄罗斯境内提供的服务(工程)用于文化、艺术、教育(远程教育除外)、体育、旅游、休闲和运动;

4.服务(工程)购买方在白俄罗斯进行下列活动:

(1)知识产权转移;

(2)提供审计、咨询、法律、会计、广告、市场营销、工程工艺、信息处理服务;

(3)劳务派遣服务(被派员工在白俄罗斯工作);

(4)动产租赁(交通工具除外);

(5)提供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和信息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升级、改造服务。

辅助服务的销售发生地与主要业务相同。

C.纳税人

通常来说,纳税人是指在白俄罗斯境内的商业活动中提供应税货物(工程和服务)、知识产权或者从白俄罗斯海关进口货物的个人企业家、法人实体(包括外国法人实体)。

增值税豁免

在白俄罗斯,申请简易征税免征增值税办法的私营企业主和法人实体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和财产权时免征增值税。申请简易征税免征增值税办法的法人实体年收入不超过1,337,415万卢布(BYR),职工平均人数不超过50人,私营企业年平均收入不超过42万卢布。在白俄罗斯,如果私营企业的年收入不超过42万卢布,在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和财产权时也可以免除增值税支付义务。一些经营活动适用特殊征税办法(例如,赌博税、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所得的单项税),其所得不征收增值税。

自愿登记

白俄罗斯增值税法律因为不存在单独登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也不存在自愿登记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登记义务一般由纳税人适用的税收体制决定(例如,申请一般税收体系的纳税人应办理增值税登记并支付应纳增值税,而申请简易税后体系的纳税人不必办理增值税登记,不必支付增值税)。

集团登记

白俄罗斯不允许增值税集团登记。关联法人实体应单独进行税收登记。

登记程序

白俄罗斯没有单独的增值税登记,公司注册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登记,登记涵盖公司需要支付的所有税种。外国公司应在白俄罗斯领土开展业务前申请税务登记,外国公司的税务登记程序需2天完成,登记所需资料应由公司授权人员或者公司的代表提交。

逾期登记处罚

白俄罗斯征管法律规定了下列几种额度的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1.逾期登记:不超过5个基本单位的处罚(1基本单位=23卢布);

2.未登记:不超过20个基本单位的处罚,具体处罚额度视逾期未登记的时间而定。对法人实体的处罚,为未登记经营期取得收入的20%。

注销登记

白俄罗斯没有单独的增值税注销登记规定。通常税务部门对白俄罗斯境内的破产、重组、关闭永久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给予注销登记。注销登记自动适用企业支付的各种税收,外国组织注销登记按照白俄罗斯税法的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在白俄罗斯没有永久经营场所的外国公司。外国法人实体在白俄罗斯没有永久经营场所,其在白俄罗斯境内销售货物(建造工程、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在此情况下,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的白俄罗斯法人实体或者个人企业家应核算并支付增值税。

外国法人实体或者非居民企业满足下列条件时应进行税收登记:

1.计划开展商业行为并可取得收入;

2.在白俄罗斯拥有不动产;

3.为白俄罗斯居民提供电子服务;

4.经营娱乐设施,如旋转木马和摩天轮(通常在游乐园中);

5.经营野生动物景点。

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程序与白俄罗斯法人实体的登记程序相同。外国法人实体应向税务部门提交标准税务登记表以及其他实体相关信息资料。

增值税代理人

纳税人可以授权任何个人或者法人实体按照税法规定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职责。税务顾问也可以就有偿提供税务咨询服务达成协议,来作为纳税人的税务代理。

反向征收机制

白俄罗斯实行与一般理解的反向征收机制相似的税收机制。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实体提供应税供应时,即销售货物、建造工程、提供服务、在白俄罗斯境内转移产权等,不适用于增值税,白俄罗斯法人实体和个人企业主购买上述服务时应核算并支付增值税。白俄罗斯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减销项税额或者申请财政退税。

数字经济

通常来说,电子产品相关的间接税问题由白俄罗斯税法条款来进行规定。在高科技园区、信息科技协会等特定已登记的高科技公司可以申请额外的间接税税收优惠和减免。

自2018年1月1日起,外国公司向白俄罗斯居民提供电子服务时,应向白俄罗斯的税务部门登记,按季度申报并缴纳(20%)增值税。

电子服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授权使用软件、电脑游戏、数据库、电子书、信息材料、图片和音乐;

2.网上广告服务;

3.授权登录网上搜索引擎;

4.提供实时运营模式的线上交易平台;

5.虚拟主机服务;

6.其他服务。

个人或者购买方的下列情形视为白俄罗斯的居民:居住地在白俄罗斯,在白俄罗斯开立银行支付账户、用于购买服务的网络地址位于白俄罗斯、支付或者购买时的国家代码为白俄罗斯。

D.增值税税率

“应税供应”是指供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动产产权的行为,包括适用零税率的供应。

在白俄罗斯,适用下列增值税税率:

1.标准税率:20%;

2.低税率:10%;

3.高税率:25%;

4.零税率。

适用10%税率的应税货物及服务示例

1.销售农作物(花卉和装饰植物除外);

2.销售待肥育牛,即销售任何动物源产品,如猪肉、牛肉、动物脂肪等;低税率还适用该行业的活体动物销售;但低税率不适用于销售为取得皮革而饲养的动物,如绵羊、貉、貂等;

3.销售白俄罗斯境内的鱼产品、蜂产品;

4.根据白俄罗斯总统颁布的清单,销售或者进口到白俄罗斯的儿童食品。

适用25%税率的应税货物及服务示例

销售电信服务(如电话服务、数据传输和远程信息技术、电视广播)。

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服务示例

1.出口货物,制造工程和服务相关的出口;

2.出口运输服务,包括交通运输;

3.根据收费协议为出口客户提供原材料的物品;

4.为外国公司和个人修理飞机及引擎、铁路技术设备(例如,客车、货车、柴油火车)。

免税供应是指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和产权。

适用免税的货物及服务示例

1.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发放贷款或银行信贷、签发银行保函、开立及保管银行账户);

2.提供保险服务(例如,保险费);

3.提供教育服务(例如,大专以上学历教育);

4.提供文化服务(例如,博物馆、美术馆、电影院、剧院和图书馆服务);

5.提供住房服务(例如,提供给个人的水电费);

6.提供医疗服务(例如,诊断、治疗、手术、牙科);

7.为残疾人提供某些医疗设备、假肢和设备。

放弃免税

纳税人有权申请或拒绝适用白俄罗斯税法中的税收优惠,如纳税人选择不适用优惠政策,应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E.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实现的日期”。

“实际实现的日期”是指发送货物、提供工程和服务、产权转移的日期,而无论是否已经支付价款。

货物发送或者提供服务的日期是指:

1.销售货物时,为销售方装载给客户,或者移交运输公司(如卖方不提供货物运输或者不承担运输损失时)的当天;

2.销售货物时,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政策认定的日期,但是不晚于货物运输的当天(其他情形);

3.销售服务时,与执行文件一致的认为是提供服务的当天,如接受服务的当天;

4.产权转移的日期,为初级会计凭证上产权转让日期或产权转让月份的最后一天(由纳税人来选择)。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未在白俄罗斯注册的外国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工程和服务、产权转移的实际实现日期,即为付款的当天,包括预付款(或者其他履行义务的方式);

2.外国公司为白俄罗斯的居民个人提供电子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支付价款(包括预付款)或者客户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义务所属申报期的最后一天。

进口货物

在白俄罗斯进口货物应缴纳进口增值税。

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国家进口货物,进口增值税由海关征收。从成员国进口货物,进口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进口增值税以海关完税价格计算,包括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如适用)。

预付款

一般以发送货物、提供工程和服务、产权转移的日期,无论是否已经支付价款。也有根据支付日期确认纳税义务的例外情况。

保退类货物

没有对此类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退回货物时,销售方应扣减购买方退回货物当期销售收入。

持续性供应

没有对持续性提供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适用一般规定。

持续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购买方是否在服务提供方服务完成前能得到认可来确定。如果购买方在服务提供期间认可该服务已完成,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服务完成的最后一天以及服务最终完成时间。如果购买方在服务完成前不认可该服务,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主要会计单据支持的服务完成时间或服务认可时间(需证明服务协议中已标明上述两个时间点),或者主要会计单据的开具时间。

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需要支付租金当月的最后一天,但不得早于租赁资产实际转让给承租人的日期。融资和经营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将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人的日期(适用于首次租金支付在实际转让动作发生之前),或需要支付租金月份的最后一天,但不得早于租赁资产实际转让的日期(适用于其他租赁支付)。有赎回权的融资租赁(有剩余价值)的纳税义务时间是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资产赎回的到期日。

反向征收机制

白俄罗斯增值税法对反向征收没有特别规定,但是,白俄罗斯的税制与反向征收机制有共同点,非居民公司为白俄罗斯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土地相关服务和产权转移)时,白俄罗斯购买方应支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支付的当天,包括预付款支付形式(或购买方以其他类似方式承担支付义务)。

F.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用于销售应税货物(建设工程和服务)等经营活动时,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通常从提供应税项目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允许抵扣进项税项目示例(若与应税项目相关)

1.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从法人企业购买财产权支付的增值税;

2.进口货物支付的增值税;

3.从在白俄罗斯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实体处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产权时支付的进项税额。

2018年12月31日前,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当日后60日内,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本条只适用在白俄罗斯境内不改变货物条件的销售行为。经罐(瓶)、带、箱,切割、包装或其他类似操作且不改变货物属性的,不视为货物条件改变。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下列情形不允许抵扣: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费用在税前可扣除的,因所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用于增值税免税活动;

2.计入货物、工程、服务价值、产权价值(包括固定和无形资产)时;

3.未记账;

4.由捐赠预算资金支付的费用;

5.除紧急情况外,与货物丢失或损坏相关的;

6.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部分免税

纳税人既从事免税又从事应税活动,应分别核算进项税额,与应税行为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免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中的费用处理。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时,应进行划分,法定划分方法采用比例计算法,比例按应税行为销售额与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应税行为和免税行为分担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比例与全部进项税额相乘计算得出,进行税额抵扣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与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超过销售货物、工程和服务、无形资产核算的销项税额;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超过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服务、产权的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金额与上述第一项处理一致;

3.与10%税率经营行为相关的进项税额;

4.零税率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数额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服务、产权计算的销项税额;

5.白俄罗斯税收居民生产销售货物并售给另一白俄罗斯税收居民,以便在国际租赁中赎回货物并在白俄罗斯境外享有赎回权,与此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数额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服务、产权计算的销项税数额和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费用;

6.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在上一财政期未抵扣,纳税人决定在本财政期的各申报期均匀扣除的,可以抵扣的数额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服务、产权计算的销项税数额(见“资本性支出项目”部分);

7.在境外销售货物给外国公司和个人(应满足适当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数额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服务、产权计算的数额。

资本性支出项目

纳税人可以按照一般增值税抵扣原则抵扣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或者通过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资本化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时,纳税人应在本财政属期的各会计申报期均匀扣除(月度报告期按照1/12或者季度报告期按照1/4)。

退税

申报表中当期可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超过应纳销项税额,纳税人无须支付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超过销售货物(工程、服务)和产权计算的销项增值税的部分,可在下一财政属期的全部增值税额中优先扣除,或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退还纳税人。

退还增值税的决定必须由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和申请退税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税务部门对退税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税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从财政预算中退还增值税:

1.30天内退还的增值税必须先行抵减下列项目:

(1)当月向财政支付的税款、关税、其他强制支付项目;

(2)向财政支付的税款、关税和其他强制支付项目产生的债务偿付和罚金;

(3)税务部门征收的罚金。

2.抵减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值税退税款退还纳税人。

登记前支出

不适用。

G.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退税

只有在白俄罗斯登记从事应税行为的法人实体可以退税。

外国法人实体在白俄罗斯税务部门登记为常设机构,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进口货物、产权可以依据一般规定退税(见“进项税额抵扣”部分)。

退税申请

增值税退税申请应提交相应税务机构。申请用俄语填写,退税款以卢布退还到在白俄罗斯开立的账户。退税表格用白俄罗斯税收和关税部门认可的格式。

逾期退税利息

增值税退税额和总增值税与商品(工程和服务)和产权销售之间的差额不予支付逾期利息。

免税机制

当外国个人在白俄罗斯从签订退税协议的销售方处购买超过80卢布,并将产品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外的目的地,外国个人应自购买日起6个月内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H.发票

增值税发票和红冲发票

纳税人应就每笔应税交易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货物销售、工程、服务和产权业务支付增值税的依据,也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

电子增值税发票流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收和关税部通过网络终端管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就每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发票应在货物或服务提供或者产权转移次月10日内开具,发票应出示给买方或者上传到网络终端。

出口证明

从白俄罗斯出口的货物,以及与出口相关的工程和服务,在白俄罗斯适用零税率。为适用零税率,销售方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交给税务部门。

外币发票

合同约定等量外币折换卢布支付,增值税计税基础按卢布计算,汇率使用实际交易实现当天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颁布的汇率。

B2C发票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免税项目,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应税项目时,提供方需向该个人消费者的当期全额销售开具一份增值税发票,上传到网络终端。

电子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使用电子增值税发票(未向白俄罗斯税务部门登记的外国公司除外)。同时,某些交易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例如,外国公司向白俄罗斯居民提供电子服务)。电子增值税发票通过白俄罗斯税收和关税部的网络终端实行电子化管理,并储存到该终端。

I.增值税申报和缴纳

增值税申报表

纳税人需按月度或者季度(纳税人自主选择)进行增值税申报,期限为所属期结束后次月20日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纳税人按月度申报,外国企业提供电子服务按季度申报。税款应在所属期结束后次月22日内支付。增值税应使用电子申报表格。

特别规定

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货物必须在进口后次月20日内进行申报。

房产信托收入的增值税申报表应独立申报,不应与信托经理人的其他应税行为同时申报。

电子申报及归档

增值税申报表应以电子文档形式申报,并签署纳税人的电子签名。

年度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不实行年度申报,按月(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或若纳税人选择按月度申报增值税)或者按季申报(若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日历年度连续申报。

J.处罚

白俄罗斯征管法对下列增值税申报、未支付或者部分支付税款实行处罚:

1.逾期提交申报表(逾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最多1个基本单位的罚款或是警告(1基本单位=23卢布);

2.逾期提交申报表(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个基本单位的罚款,以及每逾期一整月处以0.5个基本单位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个基本单位;

3.未支付、部分支付税款:对法人实体处以未付税款40%的处罚,但不得低于10个基本单位;

4.由于公司负责人员疏忽而导致未支付或部分支付税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20个基本单位的罚款;

5.故意不支付、部分支付税款:对责任人员处以40~120个基本单位的处罚。 R/VbT9+1qK9URqUSj0/dbJCtrH8WNhp+HBcC637YpTbxJ7X1BnYFFjmCGe6mEt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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