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名称:增值税
引入日期:1997年1月1日
贸易集团成员: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CARICOM)成员
征管机关:巴巴多斯税务局增值税部
增值税税率
标准税率:17.5%
低税率:7.5%
其他:零税率和免税;高税率22%(适用于语音、数据和短信移动服务)
增值税税号格式:×××××××××××××(13位)
增值税申报期:双月/每月申报
登记起点
20万巴巴多斯元(BBD)
非居民企业增值税抵扣:不允许
对巴巴多斯的纳税人(注册)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巴巴多斯增值税对境内提供应税供应的纳税人实行登记要求,年销售额低于20万巴巴多斯元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在巴巴多斯提供应税供应且销售额预计超过登记起点的纳税人,需要在首次应税供应发生后的21天内向税务局申请登记。
登记豁免
巴巴多斯没有正式规定允许有增值税登记义务的任何通过实体申请不将其视为纳税人。但是,实践中,在巴巴多斯成立的特定类型经济实体,且只从事国际业务(例如,依照国际商业公司法案取得执照的公司)的,无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自愿登记
取得应税收入低于登记起点的经济实体可以选择自愿登记。但是,自愿登记需由税务官员裁定。
集团登记
巴巴多斯不允许增值税集团登记。密切关联的法人实体应独立登记。
登记程序
纳税人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TAMIS)在网上办理增值税登记。
在新系统注册时,个人纳税人必须提供他们的巴巴多斯身份证。企业进行首次登记时,需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的副本。如企业曾在旧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VE TAS)中登记过,且正在新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重新登记,则该企业需要提供旧系统中的增值税号(TIN)。通常来说,企业登记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批准。
逾期登记处罚
未履行登记者,应予以强制登记,并处以不超过1,000巴巴多斯元的处罚。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于增值税纳税人不再需要增值税登记时进行书面申请,例如公司停止应税活动或不再提供应税供应。
直接向巴巴多斯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已登记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与巴巴多斯政府签订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应税供应价款中应支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税额将由负责付款的政府会计官员或授权人直接支付给巴巴多斯税务局。在此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收取不含税价款,且无须在当期申报表中计缴该供应的增值税。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巴巴多斯的非居民,未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企业,通常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除非他们在巴巴多斯从事应税行为且其销售额超过了登记起点。
增值税代理人
公司未按要求支付应付税款时,公司及时任董事共同负有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连带责任。
反向征收机制
巴巴多斯不适用反向征收机制。
数字经济
巴巴多斯未对数字经济进行特别规定。实务中,对于提供数字化服务的非居民企业,仅当其在巴巴多斯境内提供实质服务时,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该部分服务缴纳增值税。
然而,巴巴多斯政府已经宣布在不久的将来对某些线上交易征收增值税,但相关征管的指导意见尚未发布。
“应税供应”是指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包括适用零税率的供应。在巴巴多斯,增值税适用以下税率:
1.标准税率:17.5%;
2.低税率:7.5%;
3.零税率;
4.高税率:22%。
17.5%的标准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货物或服务。7.5%的税率适用于提供客房住宿、酒店、旅社及类似服务的应税项目,包括向外出租、出借用于度假或者直接旅游服务,增值税法案第一附录列明的货物或者服务适用零税率,第三附录列明的货物适用进口零税率。
2016年1月1日开征22%高税率,适用语音、数据和短信息的移动服务项目。高税率一般适用巴巴多斯境内运营的电信公司,增值税注册纳税人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应按照高税率缴纳。
巴巴多斯税务局发布了相关条件和程序指南,对出口量超过40%的生产企业在进口用于制造的相关设备、原材料等物资适用零税率。
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服务示例
1.出口货物或服务;
2.“一揽子”主食食品;
3.处方药;
4.兽医服务;
5.国际邮轮;
6.制造业进口时的进项税额。
“免税供应”是指增值税法的附录二所列示的、提供无须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或者服务。提供免税供应无须进行增值税登记,不得申请抵扣用于免税供应的进项(见F部分)。
适用免税的货物及服务示例
1.金融服务;
2.医疗服务;
3.销售住房;
4.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
5.公共邮政服务;
6.运输服务。
免税放弃
巴巴多斯增值税法未给予纳税人放弃免税的选择权。
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列日期孰先为准:
1.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日期;
2.销售方收到价款的日期;
3.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完成服务的日期。
纳税人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计算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
进口应税供应按照其价值缴纳进口增值税。当进口货物入境巴巴多斯时,须缴纳进口增值税、关税以及其他税费。
定金和预付款
对定金和预付款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保退类货物
保退类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的时间。依保退协议退还给供应商的货物,不视为提供应税供应,不产生增值税。
持续性供应
以所有权转移协议方式销售货物的(例如,租购协议),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是,对于在分期付款安排下提供的服务,下列时点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孰先者为原则:
1.支付分期款项时;
2.当分期款项到期时;
3.已就分期付款开具发票时。
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视为提供服务,应按照上述持续性供应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反向征收机制
巴巴多斯没有关于反向征收机制的相关规定。
已办理增值税抵扣的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服务仅用于应税供应的,相应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在当期增值税申报中抵减销项税额(即销售时征收的税款)的方式实现抵扣。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超出部分可以退还给增值税注册纳税人。
销售方为以下任一项目的购买、进口或者制造的货物、服务,视为用于应税项目:
1.提供或再提供应税项目;
2.(直接/间接或全部/部分)用于生产或提供应税货物服务。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或服务的用于非商业用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允许抵扣进项税项目示例(若与应税商业用途相关)
1.业务招待费;
2.差旅费;
3.水电等公用事业收费;
4.存货采购;
5.租用成本。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项目示例
1.私人车辆;
2.公司车辆的部分进项税额。
部分免税
巴巴多斯增值税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在一个所属期内提供的所有供应都是应税供应,当期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是,如果部分或者并非全部是应税项目,则需要核算部分抵扣金额,这项规定适用于同时提供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的纳税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述方法核算:
1.如果当期进项税额全部与应税项目直接相关,可以全额抵扣;
2.如果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与应税项目均不相关,不可以抵扣。
如果当期部分或者全部进项税额同时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相关,则必须计算分摊进项税额。用当期应税项目销售额与当期全部销售额(包括应税和免税项目)之比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如纳税人在所属期内未发生应税供应,增值税管理当局可能会将可抵扣进项税额度限制在他们认定“公平和合理”的数额内。但是,一般不会援引这个条款。
退税
月度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时,超额部分可以申请退税。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用前期未退还的退税款抵减本期的销项税额。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退税款在提交申报表后以支票方式支付。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退税申请(税款所属期结束后21日内)后,退税款在6个月内未被支付,税局应按未结余额1%的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登记前支出
没有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是指巴巴多斯境内的非居民、未登记注册企业,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且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除非他们在巴巴多斯发生了应税供应并且其销售额超过了登记起点。
增值税发票和红冲发票
纳税人必须就所有的应税供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凭证。当增值税发票上的数量和价款改变时,必须开具红冲发票,红冲发票的信息必须与原始增值税发票的信息一致。
出口证明
出口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是,如果要适用零税率,必须要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确已离开巴巴多斯境内。
外币发票
发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外币。
电子发票
巴巴多斯税务局允许使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发票的格式没有单独要求。
B2C发票
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向顾客(未注册登记增值税的)销售的,除非购买方要求,不需要开具发票。
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的申报期通常为2个月。
但如有必要,税务局可要求延长或者缩短部分税期。增值税必须在税期次月21天内申报。
当期税款必须和申报表一同清缴。申报表必须在网上提交,且必须使用巴巴多斯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系统。此外,用前期未退税款抵减本期应纳税款应提出申请。
特别规定
企业,如跨国公司,不需要办理增值税登记或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但是,跨国公司可以按月申请抵扣当月发生的进项税额。
电子申报及归档
增值税申报应通过网上申报。
年度申报
不适用。
增值税处罚一般与增值税核算相关。下列违反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1.逾期申报的,处以100巴巴多斯元的罚款;
2.逾期缴纳税款的,处以10%的滞纳金;
3.对未清缴的税款和罚金加征1%的利息。
除此之外,以下其他行为也会遭到处罚:
1.未能出示增值税登记证明,处以1,000巴巴多斯元的罚款;
2.没有告知税务部门进行相关变更的登记,处以1,000巴巴多斯元的罚款。
某些情形下还将处以刑事处罚,例如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