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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巴林王国

A.概述

税种名称:增值税

引入时间:2019年1月1日

贸易集团成员: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

征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税率

标准税率:5%

其他税率:零税率和免税

增值税税号格式:数字格式

增值税申报期

在2019年,将采取过渡期申报方法,申报频率和截止日期取决于企业的年度经营状况和企业注册的生效日期。

原2019年对于年销售量超过500万巴林第纳尔(BHD)的已登记纳税人需按季申报,2020年更改为年销售量超过300万巴林第纳尔的已登记纳税人按月申报。从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其他纳税人需按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

登记起点

强制登记:37,500巴林第纳尔

自愿登记:18,750巴林第纳尔

巴林王国居民适用过渡性强制登记,将分阶段实施。实施阶段将在后面的章节详细介绍。根据规定,如果非居民有义务在巴林缴纳增值税,无论其营业额为多少都需要在巴林办理增值税登记。

注销登记

强制注销:18,750巴林第纳尔

自愿注销:18,750~37,500巴林第纳尔之间

非居民企业增值税抵扣:允许。但在编写本书节时,获得退税的具体步骤和条件还未公布。

B.征收范围

增值税适用于以下交易行为:

1.纳税人在巴林销售货物和服务;

2.巴林纳税人从非居民处购进货物和服务;

3.从海湾合作委员会执行国以外的地区进口货物。

指定区域

不适用。巴林没有指定区域。

C.纳税人

巴林的纳税人是指为赚取收入而独立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巴林已登记或有义务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人。

所有在巴林有居住地并从事经济活动的,在过去12个月内或预期在未来12个月内提供的应税供应的价值超过37,500巴林第纳尔的人,必须登记为纳税人,征缴增值税。

登记豁免

应税销售商品的价值虽超过37,500巴林第纳尔,但仅从事零税率供应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登记豁免。但是,如果纳税人不符合上述豁免条件,则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收取其豁免登记期间所有应交增值税,并处以行政罚款。

自愿登记

在巴林有居住地,从事经济活动且按规定不需要在阶段性过渡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其过去12个月或预计未来12个月的应税供应或费用总额达到或有望达到18,750巴林第纳尔,可以自愿办理增值税登记。

集团登记(增值税集团)

集团登记在2019年实施(编写本书时尚未宣布实际日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登记成为增值税集团的条件如下:

1.每个纳税人必须为法人;

2.每个纳税人必须为巴林居民;

3.每个纳税人必须在巴林开展经济活动;

4.每个纳税人必须在申请之日前已经完成税务登记;

5.每个纳税人必须在财务、经济或者管理方面彼此关联,且关联需基于以下列控制条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以正式的合伙关系从事商业活动;

(2)或集团内每个纳税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在这些实体中合计至少有50%的投票权;

(b)在这些实体中合计至少有50%的市值权益;

(c)通过其他方式控制。

增值税集团中的所有成员均需对增值税集团的增值税相关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修改或注销增值税集团。

增值税集团的成员自加入增值税集团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退出集团。

登记程序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电子方式办理登记。在编写本书时,需要在申请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详细信息(法定名称、法律形式、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办理增值税登记的日期或按规定应当办理增值税登记的日期);

2.商业注册信息(商业注册号、商业注册日期、子公司详细信息、行业分类);

3.财务信息(销售额、费用以及进出口额的年总价值);

4.登记人详细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内容、联系方式)。

获得增值税税号所需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平均在1~2周之间。

过渡性增值税登记阶段于2019年开始实施。2019年是巴林增值税的过渡年,巴林已制定了与增值税登记有关的具体规定,其中规定了强制性增值税登记三个阶段的截止日期,分别为2018年12月20日、2019年6月20日和2019年12月20日。

注销登记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注销增值税登记:

1.纳税人停止从事经济活动;

2.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内没有提供应税供应;

3.在过去的12个月中的应税供应价值少于18,750巴林第纳尔,且纳税人预计在未来12个月中其销售额或费用不超过18,750巴林第纳尔。

如果纳税人在过去12个月中的应税供应价值为18,750~37,500巴林第纳尔,也可以选择注销登记。

进口

如果进口的货物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执行国以外的地区入境巴林,且巴林为该进口货物的第一个入境地点,进口商须向巴林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除非货物在巴林适用零税率或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纳税人将进口增值税推迟到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之时缴纳。

成员国间内部供应

纳税人将自有货物运输到其他海合会增值税执行国应被视为应税供应。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成员国间内部供应的增值税处理,在编写本书时尚不明确。

非居民企业

在巴林没有居住地,但有义务在巴林缴纳增值税的,无论销售额为多少都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办理增值税登记。增值税登记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办理,也可以通过指定税务代表(需要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办理。

增值税代表和代理人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批准有意者成为巴林增值税纳税人(在巴林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的增值税代表或代理人。在满足特定规定和条件并支付相关许可费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将授予此类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发布获准的增值税代表和代理人名单。

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增值税代理人不再代表某增值税纳税人行事之前,增值税代理人须对纳税人的应缴增值税负有连带责任。

反向征收机制

纳税人在巴林境内向非居民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必须适用反向征收机制。

国内反向征收

增值税法律规定对某些国内供应实行反向征收机制。纳税人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以适用国内反向征收,需要满足的特定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人;

2.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海合会成员国内部供应和其出口的总金额之和超过其供应总价值的50%;

3.申请人必须提供合理的依据,证明其将经常处于可退税状态,并且该状况将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该申请后,在供应商可以全额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对批准中所指定的、从当地供应商购买的货物和服务适用反向征收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将向纳税人签发证书,以证明其有资格适用国内反向征收。获得该证书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一份证书副本给其供应商,以使供应商不对相应供应收取增值税。

数字经济

在巴林提供电信(有线和无线)和电子服务,且此类服务的使用及消费发生在巴林,则应缴纳巴林增值税。

为了确定此类服务的消费地,供应商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客户不是纳税人,则服务消费地为客户实际使用和享受服务的地点;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地点和客户为服务付费的地点无关。确定实际使用和享受服务的地点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服务是通过固定位置接收的(例如,固定或公用电话服务、Wi-Fi服务),则该固定位置是实际使用和享受服务的地点;

(2)如果通过移动网络接收服务,则与用于接收服务的SIM卡的国家/地区代码相对应的国家/地区是实际使用和享受服务的地点;

(3)对于国际漫游服务,客户用于接收服务的移动网络所在国家是实际使用和享受服务的地点。

2.如果客户是纳税人,则客户所在地为使用和享受服务的地点。确定纳税人客户的所在地应使用以下规则:

(1)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用于付款的文件上所注明的客户地址;

(2)客户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

(3)用于接收服务的互联网协议地址;

(4)用于接收服务的SIM卡的国家代码;

(5)任何其他具有商业性质的信息。

D.增值税税率

“应税供应”是指应纳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除另有规定外,在巴林境内供应或进口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在巴林,适用以下增值税税率:

标准税率(5%)

零税率

标准税率增值税是适用于所有货物和服务供应的默认税率,特别规定适用零税率或增值税免税的除外。

适用于零税率的应税货物及服务示例

1.将货物出口至海合会执行国以外的地区(注意:在所有海合会成员国之间的电子服务系统完全整合完成之前,向其他海合会执行国供应的货物应视为出口);

2.巴林的居民纳税人向居住在海合会执行国以外地区的客户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在海合会执行国以外的地区消费收受;

3.再出口为修理、翻新、改装或加工而临时进口的货物,以及为使其达到修理后、翻新后、改装或加工后状态所提供的服务;

4.供应属于关税暂免征收政策的货物;

5.运载旅客和货物入境或出境巴林的运输服务,以及为提供该运输服务和相关运输服务而随附的其他服务;

6.本地交通运输行业;

7.石油、石油衍生品和天然气行业;

8.根据巴林贵金属和宝石检测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书,进口可在全球金银市场上交易的纯度不低于99%的投资级黄金、白银和铂金;

9.初次销售以交易为目的而提炼出来的金、银和铂;

10.供应或进口已取得珍珠、宝石检验主管机关核发的鉴定证书的珍珠、宝石;

11.提供预防和基础卫生保健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12.销售或进口特定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13.向托儿所、学前、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及其相关货物和服务;

14.销售和进口海合会广泛认可的食品清单所列示的食品;

15.建造新建筑物。

适用于免税的货物及服务示例

1.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以明确的费用、佣金或商业折扣的方式支付对价的情况除外;

2.空地和空建筑物的销售和租赁。

适用于进口免税货物示例

以下情况,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或适用零税率的货物;

2.免征关税的外交和军事用途货物;

3.进口免征关税的个人物品和家用电器;

4.进口的免征关税的退货商品;

5.旅客入境行李中携带的个人物品和礼物;

6.专为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设计的商品。

E.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纳税时点”。通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述时间孰先为原则:

1.货物运输的开始日期(如货物在供应商的监督下运输);

2.货物交由客户处置的日期(如货物未在供应商的监督下运输);

3.对于涉及组装或安装的交易,为货物安装或组装完成的日期;

4.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日期;

5.收款日期(以收款金额为限)。

服务

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述时间孰先为原则:

1.服务完成的日期;

2.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日期;

3.收款日期(以收款金额为限)。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关税发生时间相同。

定金和预付款

由客户作为预付款支付的定金将被视为供应的初始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付款时(以收到的预付款作为计税基础)。可退还且不视为预付款的定金除外。

保退类货物

对于为试用而提供的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列日期孰先为原则:

1.买方最终确定接受货物的日期;

2.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日期。

租赁资产

对于经营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列日期孰先为原则:

1.合同约定的每期付款的到期日;

2.实际支付分期款项的日期。

对于融资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货物的日期。

反向征收机制

巴林没有针对反向征收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因此适用一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则。

持续性供应

对于自销售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持续性供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列日期孰先为原则:

1.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日期;

2.增值税发票中指定的到期付款日期;

2.收到付款的日期。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

其他供应

凭证:对于单一用途的凭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凭证的签发日期。对于多用途凭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凭证兑换商品/服务的日期。

自动售货机:通过自动售货机收费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从自动售货机收取资金的日期。

F.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途径抵扣其购进或进口货物和服务所支付或应支付的进项税总额:

1.应税供应;

2.原本巴林境内发生属于应税供应,但被视为在巴林境外发生的供应。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并保留增值税发票或海关文件,以证明其为货物的进口商。

退税

当申报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时,应从国家税务总局获得增值税退税,除非纳税人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应退增值税款结转至以后的纳税申报期,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用其应退增值税款来抵减其他应缴税款或行政处罚罚金。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

1.用于纳税人经济活动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

2.在巴林禁止贸易的商品;

3.在销售或进口环节已经缴纳增值税;

4.巴林境内作为免税商品交易的货物。

以下列举了一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示例:

1.员工和非工作人员的业务招待支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业务支出除外);

2.娱乐消遣目的的旅行或活动支出;

3.供员工免费使用或个人使用的货物和服务,根据巴林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供的除外;

4.提供给员工的车辆(及相关服务)用于非商业用途的。

非营利活动

巴林没有对非商业经济活动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部分免税

同时用于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的货物和服务,其用于应税供应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按比例扣除进项税的默认方法是根据营业额方法计算扣除,公式如下:

进项税部分抵扣比例=所属期内纳税人在巴林提供应税供应的价值/所属期内纳税人在巴林提供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的总价值上述公式中,纳税人提供的应税供应或免税供应的价值应包括其在巴林境外发生的供应(如果该供应在巴林属于应税或免税供应)。

上述的计算公式中,不应包括:

1.纳税人提供的资本资产;

2.不构成纳税人的核心活动的杂项;

3.由非巴林纳税人在巴林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4.超出增值税范围的货物和服务。

纳税人应在日历年末对当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度调整。纳税人应使用全年的供应价值比例来计算修正增值税的抵扣比例,使用调整后的比例计算当年的相关可抵扣进项税总额。任何调整(调增或调减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都应在当年的最后一个纳税期间或下一年的第一个纳税期间进行报告。

如果有替代方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提供给该纳税人的货物和服务的使用情况,则纳税人可以提交改用替代(特殊)比例扣除方法的申请。

资产性支出项目

资本资产是企业作为商业手段或投资手段长期使用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资本资产用途的变更应进行进项税的调整,以反映资产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应税用途比例的增加或减少。

对于可移动有形或无形资本资产,调整期为5年,对于有形不动资本资产,调整期为10年。调整期的第一年为首次使用资本资产的纳税年度。

当纳税人初次获得资本资产时,应根据货物的预期用途(即应税、免税或剩余)初步抵扣进项税。在调整期内时,必须从资本资产的实际用途与初始预期用途不同后的任一年度对扣除额进行调整。

在每12个月期限的期末,纳税人应计算可能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应在当年的最后一个申报纳税期或次年的第一个申报纳税期报告调整情况。

如果由于纳税人出售或处置资本资产而使资本资产的使用发生永久性变化,则纳税人必须在调整期的剩余时间内调整进项税抵扣额。调整应在出售资本资产当年的最后一个申报纳税期或次年的第一个申报纳税期中报告。

登记前支出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纳税人有权在第一个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中抵扣其在增值税登记之日前收到或进口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

1.购进的货物和服务是在提供应税供应的过程中收到的;

2.纳税人能够出示其在注册生效之日所拥有的货物和资本资产存货清单,并提供有关此类物品的性质、数量、购买日期和增值税额的详细信息;

3.在注册生效之日之前的5年内购买或进口的货物;

4.对于服务来说,应在注册生效之日之前的6个月内收到服务;

5.货物和服务的类型没有进项税抵扣限制。

坏账冲销

对于未能从客户那里收到与应税供应有关对价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坏账的增值税。这项调整允许纳税人收回先前已申报的销项增值税税额。申请坏账减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销售发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客户本应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对价款项必须尚未清还。12个月的时间限制不适用于客户因破产未付款的情况;

2.应税供应商必须能够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来收回债务(包括对客户提起法律诉讼);

3.应税供应商已(部分或全部)冲销其账簿中的债务。

应税供应商应在符合条件的期间内对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增值税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应税供应商后续收到与此债务有关的(部分或全部)付款,则必须再对销项税进行调整,且须在收到逾期款项所属期间的纳税申报表中报告。

指定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可将增值税退税范围扩大到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外交机构和使团在巴林收到的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增值税。

G.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退税

针对海合会其他成员国纳税人的退税

巴林目前尚无将增值税退还给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纳税人的规定。

针对非海合会成员国纳税人的退税

巴林目前没有将增值税退还非海合会成员国的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

向游客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可能退还游客支付的增值税。但是,在编写本书时,目前尚无此类退税计划的规定。

指定的慈善机构

不适用。巴林没有指定的慈善机构,因此适用一般退税规定。

H.发票

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在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零税率、免税和视同销售)时,或是在提供日期之前收到全部或部分对价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必须在应税供应发生次月的15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

简易增值税发票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开具简易增值税发票:

1.客户未在巴林进行增值税登记;

2.如果客户已登记,但总对价不超过500巴林第纳尔。

银行对账单

银行发出的银行对账单中包含以下信息时,可以被视为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1.银行名称和地址;

2.银行增值税号;

3.客户的姓名和地址;

4.银行对账单的签发日期;

5.各应税供应的适用增值税率;

6.每笔应税供应的增值税额。

外币发票

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应按照巴林中央银行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日批准的汇率转换为巴林第纳尔。

销售发票和红冲发票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需要调整增值税金额的(调增或调减),应开具增值税贷方票据或借方票据。增值税贷方票据和借方票据应被视作增值税发票。

应税项目接收方自行开具发票

已登记增值税的客户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代表应纳税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1.双方之间有书面协议,约定由接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供应商承诺不会就其销售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

3.建立机制以便供应商批准每张由接收方代表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4.增值税发票上清楚地表明它是由接收方代表供应商开具的;

5.接收方应保留代表供应商开具的每张增值税发票的副本;

6.增值税发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所有条件和要求。

汇总发票

纳税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段时间内向同一位客户提供多项供应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满足增值税发票的所有要求,则汇总增值税发票将被视为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电子发票

根据增值税法律规定,以电子方式开具税务发票必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已通知,如果满足合规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条件,并且纳税人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对此类供应进行增值税核算,则纳税人可以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签发电子文件。该政策也同样适用于贷方票据和借方票据。

B2C发票

B2C发票目前没有特别规定。

归档

纳税人应有组织地留存与货物和服务的进口和供应有关的记录、增值税发票和会计账簿。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此类记录、发票和会计账簿。根据记录留存的特殊要求,纳税人应从开具税务发票的日历年末起,保留所有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复印件5年。

出口证明海合会内部供应

在所有海合会所有成员国家均实施电子服务系统之前,从巴林运往海合会其他执行国的货物供应将被视为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出口产品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货物必须在供应之日起90天内从巴林运送到巴林以外的目的地;

2.在离开巴林之前,不得更改、使用货物或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

3.供应商必须保留证明装运的商业文件和官方文件,包括海关当局签发的用于确认出口的文件、企业的商业文件(用以识别供应商、客户、货物的交付地点等)以及运输文件,以证明货物交付至巴林境外。

I.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不迟于每个纳税期限结束后次月的最后一天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该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纳税人必须保持其文件和记录完好无损。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文档可以电子方式保存:

1.当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时,可以从计算机系统读取记录和文档;

2.可以获得支持上述会计记录和文档的纸质副本;

3.计算机系统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可确保文档不会被篡改或丢失。

缴税

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到期日之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进口关税的缴纳

进口商在进口时应向巴林海关支付进口关税。但是,巴林将推出进口增值税递延政策,纳税人可以延期支付进口增值税,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在编制本书时,尚未确认该政策的确切安排。

特殊规定

利润率计算法:纳税人在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规定中所列特定商品可以按照利润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年度申报

巴林目前没有关于增值税年度申报的相关规定。

J.处罚

评估

如果纳税人未在申报期限内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证明纳税人错误地计算了增值税的,则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纳税人进行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具体事实、文件和记录进行评估。

追溯时限

法定时限通常为5年。通常,应缴未交税款或错误计算应缴税款的相应税款所属期结束后超过5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不能要求纳税人补缴错误计算或少缴的税款。

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局应当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评估:

1.逾期登记:自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达到强制登记起点之日起60天内未申请增值税登记的,处以不超过10,000巴林第纳尔的罚款;

2.逾期申报和错误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在申报或缴税期限届满后60天内未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未缴纳应缴税款的,按应缴税金或应申报税额的5%~25%处以行政罚款;

3.少缴税款:如果纳税人提供错误数据,导致其申报的增值税低于应申报税额的,则将按每月或部分未缴增值税款的2.5%~5%的计算罚款。

在编写本书时,尚无关于行政罚款的处罚流程或产生罚款的时间期限等信息。

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对有以下行为的纳税人处以不超过5,000巴林第纳尔的罚款:

1.防止或阻碍国家税务总局员工或为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的任何人监督、检查、控制、审查和索取文件时履行职责和行使管辖权;

2.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其增值税登记申请或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任何变更;

3.拒绝列示货物和服务的含税价格;

4.拒绝提供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信息或数据;

5.未能遵守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6.违反增值税法的其他规定。

逃税

以下违规行为应视为逃税行为:

1.自增值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0天未申请增值税登记;

2.自申报或缴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0天未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未缴纳应交税款;

3.违规抵扣进项税以及故意违规申请增值税退税;

4.为了少缴或不缴纳税款而提交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记录或发票;

5.销售或进口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6.对增值税非应税供应开具含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

7.未能系统地维护与进口或供应货物或服务有关的记录、增值税发票、会计账簿。

构成偷税罪的,可处以3~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税额3倍的罚款。如果在发布最终定罪裁定之日起3年内再犯的,则应处以双倍处罚。以法人名义或为法人利益构成犯罪的,也将处以双倍罚款。

上诉程序

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有关通知后的30天内,向税务异议和上诉审查委员会提出上诉以反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任何评估、处罚或决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上诉人的上诉之日起30天内,就此上诉向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发出建议。部长或其代表将在收到建议的15天内发布决定通过、修改或驳回委员会的建议。

纳税人可在收到财政部长关于上诉的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有关法院上诉。

裁定

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寻求关于如何解释和适用增值税的裁定。裁定申请没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但是纳税人应披露与该申请有关的全部事实。

K.过渡条款

自愿登记

适用于居民申请强制登记的过渡性规定,将实施过程分阶段进行。各个阶段概述如下:

1.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适用条件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巴林第纳尔;

2.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适用条件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巴林第纳尔;

3.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适用条件为年销售额超过37,500巴林第纳尔;

4.如果年销售额超过自愿登记起点18,750巴林第纳尔,可以随时进行自愿登记申请。

如果巴林非居民有义务在巴林缴纳增值税的,则无论其营业额多少,都必须在巴林办理增值税登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取增值税时间

如果在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前,为就在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后发生的应税供应提前开具发票或付款的,则应将此类供应视为在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后进行的增值税应税供应,需要计收增值税。

在以下情况中,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将被视为在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后发生的:

1.如果货物的送达日期在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后;

2.如果服务的完成日期是在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后。

对于持续性供应,在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前已交付的部分无须缴纳增值税。但是,其中增值税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交付的部分,应当就该部分供应缴纳增值税(适用免税或零税率的除外)。

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增值税实施

如果实施了增值税的海合会成员国未在其当地税收法规中将巴林视为执行国,并且未完全遵守海合会增值税协定的规定,则应将其视为非执行国家。非执行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视为在海合会以外的地区发生的,且在非执行国家居住的人应被视为非海合会居民。

海合会所有成员国的电子服务系统

在所有海合会成员国建立电子服务系统之前,涉及从巴林向另一海合会成员国运输货物的海合会内部供应,应视为出口货物。

未注明增值税的合同

在巴林增值税实施日期之前签订但跨越该日期的未注明增值税的合同,通常应视为含增值税的合同。

与政府签订的合同

例外于上述情况的,是与政府(即巴林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机关和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可以按零税率缴纳增值税,直到合同到期日、合同续签日或2023年12月31日,以三者孰先为止。 KSLc8yDNjfqqfUFWYivw8wO3balZHhXl6I67q4lkdefeYZ7zvZVQNTtmKVKq11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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