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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澳大利亚

A.概述

税种名称:货物劳务税

引入时间:2000年7月1日

贸易集团成员:无

征管机关:澳大利亚税务局

货物劳务税税率

标准税率:10%

其他:零税率和进项课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

货物劳务税税号格式:ABN 1234567-8901

货物劳务税申报期

月度申报[销售额超过2,000万澳元(AUD);所有其他类型登记主体可选]

季度申报(销售额低于2,000万澳元)

年度申报、按季缴纳(销售额低于200万澳元)

年度申报(销售额低于7.5万澳元)

登记起点:7.5万澳元(非营利组织15万澳元)

非居民企业货物劳务税抵扣:不允许

B.征收范围

货物劳务税适用于以下交易行为:

1.已办理或应办理货物劳务税登记的实体,在开展商业经营中提供的与“间接税区”(即澳大利亚)相关联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并获得对价的行为;

2.在澳大利亚注册的经营实体发生境外购买行为时,如果购进的商品与澳大利亚没有关联,并且并非仅用于抵扣的目的,则适用反向征收机制。自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未经登记)销售无形商品(例如,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境外销售方应缴纳货物劳务税;

3.进口货物应缴纳货物劳务税,而不论进口商为何种经营主体身份。自2018年7月1日起,面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低值物资(例如,1,000澳元以下的商品)的非居民销售方、网络市场运营商(即电子分销平台)和(或)商品转运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C.纳税人

货物劳务税登记起点为7.5万澳元销售额(非营利组织15万澳元)。该标准适用于当期累计值和预期值,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

1.当期货物劳务税的销售额,即前11个月加上本月已经提供或可能提供的所有供应价值;

2.预期货物劳务税的销售额,即本月加上未来11个月的所有供应的预计价值。

计算上述销售额时,不包括进项课税(免税)货物的销售额,与澳大利亚没有关联的货物和某些其他类型的货物销售额。

登记豁免

澳大利亚的货物劳务税法不包含任何登记豁免条款。

自愿登记

任何经营企业的实体,即使销售额低于登记起点,也可以自愿申请登记成为货物劳务税纳税人。

集团登记

根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紧密相连的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组成一个货物劳务税集团。货物劳务税集团的作用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将所有集团成员视为单一实体。

一般而言,该集团的所有货物劳务税税款和进项税抵扣权利归集于该集团的一位代表成员,并且该集团只需提交一份货物劳务税申报表(作为“经营活动报表”的一部分,见I部分)。该集团代表成员必须是澳大利亚居民纳税人,但是非居民企业可以作为货物劳务税集团成员。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行为将不被视为货物劳务税应税行为。

货物劳务税集团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机构。对于被纳入货物劳务税集团的公司,它们必须在表决权、股息获得权和资本分配方面拥有90%或以上的股份所有权。但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需要纳入货物劳务税集团中。有关信托机构、合伙企业集团的相关规则比较复杂。

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的独立分支机构可以单独登记为货物劳务税分公司,并拥有自己的货物劳务税号,但其必须符合有关货物劳务税分支机构商业行为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此外,如果总公司是货物劳务税集团的成员,则其分公司不能登记为货物劳务税分支机构。

逾期登记处罚

企业逾期登记、逾期未登记、逾期申报(申报表为经营活动报表的一部分,见I部分),以及逾期缴税的行为将被处罚和征收滞纳金。

注销登记

停止运营的实体必须注销其货物劳务税登记资格。企业在停止经营后21天内必须通知税务机关。不再满足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取消其登记,但是如果企业登记还不到12个月,税务机关无须对其办理注销登记。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和应税进口,也需要缴纳货物劳务税。一般而言,非居民企业无须出于货物劳务税目的而在澳大利亚设立税务或财务代表机构。然而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居民代理人提供应税行为或应税进口货物的,货物劳务税应由居民代理人缴纳。如果所有购进和销售行为都由代理开展,非居民企业仍需进行货物劳务税登记,但无须进行申报。

作为代替货物劳务税登记的办法,在符合自愿反向征收机制条件下,非居民企业可由购买方在交易中履行代扣代缴货物劳务税义务。

自2016年10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与澳大利亚购货企业之间的特定B2B交易(货物或不动产交易除外)将不再视为与澳大利亚存在关联。在符合特定条件和过渡规则的情况下,这些交易将不征收货物劳务税,因此,此前已经在澳大利亚进行货物劳务税登记的非居民销售方可以注销登记。

这些规则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经营实体企业的情况。经营实体企业的概念与澳大利亚现行确定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内容大致相符,并纳入了“183天”和“固定地点”规则。

另见“数字经济”部分关于非居民企业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纳税义务的有关内容。

货物劳务税代理人

不适用。

低值物资

自2018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未登记货物劳务税的消费者销售价值低于1,000澳元的低值进口商品将被视为与澳大利亚有必要的联系,除另有豁免规定外,应缴纳货物劳务税。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商品的非居民销售方和(或)商品转运方有责任将货物劳务税缴纳给澳大利亚税务机关。

转让住房

自2018年7月1日开始,作为结算的一部分,购买方购买新住宅物业或分区的,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缴纳购买价款的货物劳务税。销售方在销售商品前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购买方提供其相应的商业注册号码(ABN)和代扣代缴金额。购买方需要在结算前以表格的形式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申请。提交后,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会提供购买方支付编号和提交编号。最终的货物劳务税的纳税义务将由经营活动报表体现,具体来说就是供应商在税款所属期内可就缴纳的税款申报抵扣。

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适用于2018年7月1日以后首次转让新的住宅物业或分区所支付的对价(不包括押金)。在2018年7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其对价在2020年7月1日前支付的,不适用上述规定,这是出于对之前签订的合同给予2年过渡期的考量。

有限登记

自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销售无形资产(适用B2C货物供应)的非居民企业可以进行货物劳务税登记,这种有限登记可以减轻它们的税收遵从负担。这项货物劳务税有限登记政策允许非居民企业按季度申报缴纳货物劳务税,但企业无权对相关费用中的货物劳务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自2018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低值物资的非居民企业也可以选择进行有限登记。

自愿反向征收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应税行为的货物劳务税由购买方支付而不由销售方支付:

1.销售方是非居民企业;

2.销售方不通过在澳大利亚的经济实体作出应税行为;

3.购买方已(或将要)进行货物劳务税登记;

4.销售方和购买方一致同意由购买方支付货物劳务税;

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则自愿反向征收机制不适用:

1.适用强制反向征收机制;

2.非居民企业通过居民代理机构作出应税行为。

强制反向征收

在下列情况下,强制进行反向征税:

1.应税行为本身不属于货物或不动产,如数字产品、服务、权利,不论与澳大利亚是否存在关联。因为它是由澳大利亚境外企业提供的,与澳大利亚有关联的物的权利或选择。

(1)货物的接受方已进行货物劳务税登记(或将要登记);

(2)应税行为属于征税范围;

(3)接受方购进的主要目的或部分目的是用于其在澳大利亚的企业经营;

(4)购进并不是全部用于应税项目(也就是说,它不符合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条件)的货物,并且该货物并非进项课税项目或零税率项目。

2.销售方销售低价物资(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或除货物或不动产以外的其他供应(2017年7月1日生效),因为误认为购买方是非澳大利亚消费者,而导致销售方就未对上述交易缴纳增值税的,当购买方购进项目并非全部用于应税项目且该供应品不是进项课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适用强制反向征收规则。

强制反向征收规则主要适用提供进项课税(免税)项目商业活动的企业(例如金融机构)以及出于部分个人或家庭用途的购买行为。反向征收规则不适用于未注册或不需要注册货物劳务税的个人消费者。

基于对货物劳务税法的修改,自2016年10月1日起,澳大利亚商业主体从非居民企业购买商品承担反向征收义务。

数字经济

自2017年7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的无形商品,包括货物或不动产外的任何物品(例如,数字产品、服务、权利)将被视为与澳大利亚有实际联系,除另有规定外,都需要缴纳货物劳务税。销售方有责任确定其客户不是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能够使独立第三方合理推断其客户不是澳大利亚消费者(例如,客户居住地、货物劳务税登记状态、购买目的)。

在某些情形下,货物劳务税法修正案中产生的货物劳务税义务会转移给电子分销平台的运营商承担,而不是无形商品的销售方。

自2017年7月1日起,转让数字货币视为转让货币。一般来说,对于转让和购买电子货币不征收货物劳务税。

D.货物劳务税税率

“应税供应”和“应税进口”是指销售货物、转让不动产、提供服务以及进口商品,这些行为会产生货物劳务税纳税义务,同时可以对相关的购进项目中所含的货物劳务税进行抵扣。

应税供应的税率为货物劳务税标准税率10%。

“零税率”是无须缴纳货物劳务税,但仍然有权对与供应相关的采购中包含的货物劳务税进项税进行抵扣。

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服务示例

1.基本食品;

2.水、排污和排水服务;

3.为在澳大利亚以外的非澳大利亚居民提供的货物和劳务出口;

4.健康、教育、宗教及相关用品;

5.儿童保育;

6.持续经营企业的转让;

7.国际运输和邮件。

“免税”是指免征货物劳务税,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见F部分)。

适用免税的货物及服务示例

1.金融供应;

2.住宅房屋租赁;

3.住宅楼宇的转让或长期租赁(新住宅楼宇除外);

4.某些贵金属的销售;

5.慈善机构在筹款活动过程中的发生的应税行为;

6.学校小吃店和餐厅发生的应税行为。

放弃免税

不适用。

E.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澳大利亚没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但规定了缴纳税款及进项抵扣的期限。缴纳税款期限根据纳税人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的方式决定。

收付实现制

满足一定的限定条件的经营实体可以选择以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包括经营实体是否符合特定的所得税规定。

对于使用收付实现制的经营实体,货物劳务税应在收到款项的纳税期内就该笔款项缴税。如果在特定的纳税期内只收到部分款项,则仅对该部分款项缴纳货物劳务税。

权责发生制

对于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货物劳务税计算的企业,货物劳务税应在发票开具或收到任意一笔对价的纳税期内支付应纳税款,以两者孰先为原则。

预付款

如果预付款或定金被视为供应的对价的一部分,货物劳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时间。对于使用会计权责发生制基础的经营实体,应根据供应的全部价值计算税款。对于使用收付实现制的经营实体,根据预付款金额计算应缴纳的货物劳务税。

保证金不被认为是供应对价的组成部分,不缴纳货物劳务税。但当保证金成为对价的组成部分时,则需要缴纳货物劳务税。保证金被没收时,应缴纳货物劳务税。

持续性供应

如果在一段时期内开展持续性交易活动,并进行分期付款或定期支付,则将每个分期或定期支付所依附的交易行为都视作是单独发生。

进口货物

进口时需缴纳货物劳务税。对于进行货物劳务税延期计划登记的进口商,货物劳务税应在进口商下一次提交经营活动报表的截止日期前缴纳(见I部分)。

保退类货物

澳大利亚没有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一般规则,如供应商应按发票开具或收到相关对价两者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

租赁资产

澳大利亚没有具体规定。见上文“持续性供应”部分。

反向征收机制

澳大利亚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反向征税的服务,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或收到相关款项时间中的孰先者。反向征收也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无偿交易,货物劳务税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利均在销售行为完成时的纳税期间产生。

F.进项税额抵扣

已登记货物劳务税的企业可以对其在澳大利亚境内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中包含的货物劳务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经支付货物劳务税的进口货物和根据反向征收机制支付过货物劳务税的供应都是可抵扣的进项,进项税额抵扣一般通过抵减应税供应的应付货物劳务税而实现。

通常必须保留有效的税务发票或海关文件以支持进项税额抵扣。

进行货物劳务税有限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无权就其在澳大利亚的采购要求抵扣货物劳务税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进项课税和非经营活动的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行为(例如,为个人使用而购买的商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对于某些商业项目,存在禁止或减少其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然而,如果购进项目是金融供应且未超过金融采购限额,则仍然拥有抵扣的权利。如果经营实体当前月份和之前的11个月内,或当前月份及将来的11个月内预期的与金融供应(金融采购)相关货物劳务税,超过或者预计将超过15万澳元与该经营实体发生的进项税总额10%这两者中的较低者,则认为超过了金融采购限额。在计算金融采购的货物劳务税金额时,应将借款和进口相关的金融采购剔除,与借款(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进口有关的采购仍然是允许抵扣的。超过金融采购限额的经营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减计进项税额抵扣(减计比例为75%或55%)。

以下清单提供了一些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支出项目(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允许抵扣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进项税额示例(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项目示例

1.用于非商业目的支出;

2.不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娱乐费用;

3.与非应税行为有关的费用[然而和金融供应有关且不超过金融采购限额的进项,或(和)不属于用于应税项目的金融借款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

允许抵扣进项税项目示例

1.广告;

2.购买、租赁和租用汽车、货车或卡车;

3.汽车、货车或卡车的维护和燃料;

4.停车费;

5.手机(向员工补收费用时可能征收货物劳务税)。

部分可抵扣采购(部分免税)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采购是指登记货物劳务税的经营实体在其企业经营中耗用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的进项税额,以及实体超过金融采购限额的进项税额不能从货物劳务税中抵扣(见“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一般来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销售方应缴纳的货物劳务税。但是如果进项税额中仅有部分允许抵扣,那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减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进项将被视为部分允许抵扣进项:

1.进项税额中只有部分用于应税项目(例如,部分是用于非应税项目);

2.纳税人支付或有义务支付部分采购的对价。

对于“部分抵扣”采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由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金额和总对价金额决定,或者由纳税人提供一个合理数值。

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进项的可抵扣程度由购进进项时具有充分、合理理由的使用计划确定。如果可以的话,优先采用直接分配方法。但是,如果使用直接方法不可行,间接分配方法也是可以接受的。常见间接方法包括以下:

1.根据用于应税项目的采购成本与所有采购总成本的比例计算;

2.根据应税项目价值与所有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计算。

之后,根据购买的实际用途是否与其预期用途不同,进项税额抵扣可能需要在以后的税收期间进行调整。

退税

如果一段时期内的货物劳务税进项税额超过同期的应付货物劳务税税额,则超出部分可用于抵扣任何其他未清偿的税收债务,剩余部分都将退还。所有货物劳务税退税都必须存入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

登记前支出

不适用。

G.非居民企业的货物劳务税退税

只有登记了货物劳务税的实体才可以申请退还其在澳大利亚采购发生的货物劳务税。一般来说,为企业经营而在澳大利亚进行采购的实体(包括非居民企业)可以在必要时办理货物劳务税登记。但是,选择货物劳务税“有限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无法对其在澳大利亚采购发生的货物劳务税进行退税。

H.发票

税务发票和调整发票

一般而言,如果购买方提出要求,货物劳务税登记纳税人必须就所有应税行为提供税务发票。对于含税金额为82.50澳元及以下的销售,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申请进项税额抵扣通常需要税务发票来支持。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销售并进行货物劳务税“有限登记”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如果最初缴纳的货物劳务税金额不正确(例如,由于错误或协议价格的调整),可能需要开具调整发票(或红冲、修正发票)以扣减或增加应缴纳的货物劳务税金额。调整发票应明确标记为调整发票或税务发票(若红冲金额以负数列示),并且必须提供作出调整的详细信息。

出口证明

出口货物免征货物劳务税。为适用免税,货物通常必须在60天内出口,且必须有证据表明货物已经在规定时限内离境。销售方必须能够出具相关文件,足以让独立的第三方合理推断货物销售已完成且已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出口。

外币发票

如果以外币开具税务发票或调整发票,则货物劳务税必须以澳元显示,或必须显示其使用的适用汇率。已登记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于开票当日下午4点或前一日公布的适用汇率,或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汇率。

电子发票

澳大利亚的货物劳务税法没有使用电子发票的强制性规定,但澳大利亚允许使用电子发票。对于电子发票,购买方需要能够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复制税务发票,以支持进项税额抵扣申报。

I.货物劳务税申报和缴纳

经营活动报表

货物劳务税纳税义务通过经营活动报表报送。年营业额等于或超过2,000万澳元的已注册纳税人必须以电子方式每月提交一次经营活动报表,并且支付所有货物劳务税应纳税款。月度申报和缴税的截止期限为申报所属期结束次月的第21日。

年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澳元的已注册纳税人必须每季度提交一次经营活动报表,或者他们也可以选择每月提交一次。这些注册实体也可以选择每年报告一些信息。季度申报缴税期限通常是在相关申报所属期结束次月的第28日,但是12月的季度申报可以在2月28日之前完成。

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万澳元的已注册纳税人可以选择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表,并按季分期缴纳货物劳务税。

年营业额不超过7.5万澳元且自愿选择登记货物劳务税的纳税人,则可申请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表,并按年缴纳货物劳务税。

注册为“有限”的实体货物劳务税必须按季提交经营活动报表,但不得在经营活动报表上申请任何进项税扣除。因此,此类申报表只包含货物劳务税应纳税义务。

货物劳务税必须以澳元支付。

年度申报

见上文“经营活动报表”部分。

特别规定

不适用。

电子申报

年营业额等于或超过2,000万澳元的已注册纳税人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其经营活动报表。

J.处罚

逾期提交经营活动报表可能会受到逾期申报罚款。该罚款以每逾期28天作为一个单元,不满28天的按一个单元计算,逾期处罚上限为5个单元。自2017年7月1日起,以经营活动报表每逾期28天(或其中部分时间)的罚款金额为一个罚款单元(现行罚款单元为210澳元),最高罚款金额为5个罚款单元。但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体业务规模增加罚款。对于“重大全球经济实体”(例如,全球年营业额等于或大于10亿澳元的实体企业或集团),逾期报税罚款的数额可高达500倍(即经营活动报表在到期日之后提交超过112天,罚款为525万澳元),同时也可能会因迟交货物劳务税而收取一般滞纳金费用。利率每季度变化,每年在8%~11%的范围内,每天滚动计算。

澳大利亚政府还宣布就公司主管对其所管理的公司应交货物劳务税承担个人责任事项公开征集意见。在编写本书时,货物服务税并不是公司主管处罚条款所涵盖的税种之一,该条款将个人责任强加于公司主管。若施行,相关税收处罚措施将扩大公司主管处罚条款,把货物劳务税纳入其范围。目前来看,个人对未缴货物劳务税的责任实施办法应与现行有效的公司主管个人责任公告类似。 o7obpkGQY7FBg/Oq7K5wzfEMlIS4iiCM1i7OzOB87R7RA6oYXJvthv8rUt5LiV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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