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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失业率定义与类型

2.1.1 失业率定义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ntem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ILO)的定义,就业指的是一定年龄段内的人,为了获得报酬或者经营性收入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失业是与就业相对的概念,对劳动者而言,失业通常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上、一定时间内有工作能力但没有找到工作,并且在寻找工作机会的经济现象。失业表明劳动者不能使用生产资料从事社会生产活动,失去了取得劳动报酬的机会。

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都是劳动力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任何国家的人口均由劳动年龄人口与非劳动年龄人口组成,而不同国家对劳动年龄人口的规定有所不同。劳动年龄人口又可分为劳动人口和非劳动人口,年龄上可以就业但由于接受教育或者服役等原因没有参加劳动的都属于非劳动人口,就业和失业是劳动人口的两种不同状态。失业率的计算方法就是确定失业人员占总劳动人口的百分比。世界各国对就业的定义虽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大同小异。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在一定年龄段内的劳动力,使用生产资料从事社会生产活动,获取维持生存的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经济现象,即可称为就业。可见,就业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第一,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对就业人员的法定劳动年龄和就业时间均作了具体规定,只有在该年龄段内的劳动人员才属于就业人员范畴。我国法定的就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就业人员必须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样能更好地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实现未来的发展。

第二,劳动者应该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者需具有完成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纳入就业人员范畴。

第三,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属于合法的社会劳动。世界各国对合法劳动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如印售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均定为非法的劳动,均不能纳入就业范畴。就业与国民经济部门、企业用工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关。

第四,劳动者所从事的活动能获取相应的报酬。在我国,从事无偿劳动的劳动者均不属于就业范畴,如义务劳动、家务劳动等。除此之外,军人、在校学生、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家务劳动者、服刑犯人等也不属于就业范畴,不能算作劳动人口。

2.1.2 失业类型划分

宏观经济学通常将失业分为三种类型,即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以及周期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难以避免的摩擦而造成的短期、局部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失业,其特点是既有失业,又有职位空缺,失业者或因没有合适的技能,或因居住地点不当等,无法填补现有的职位空缺。周期性失业是指经济周期中的经济萧条时,因需求下降而造成的失业,这种失业是由整个经济的支出和产出下降造成的。下文分别讨论这三种类型失业的特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摩擦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市场运转的“不完善”而出现的失业,是一种暂时性的失业。出现摩擦性失业主要是由于劳动者的技能与职业要求的技能不相称,也即人们所说的人力资源赶不上市场需求的变化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造成的。一般来说,摩擦性失业与经济活动水平没有太大的关系,因此用一般常规性的解决办法无济于事,而是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改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沟通供需双方的需要,根据需要培训工人,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有效地调节劳动力的流动,而这正是人力资本政策着重点。

结构性失业是由社会、经济结构变化而引起的失业,其特点是职位空缺和失业并存。要减弱或消除以上因素对就业的影响,有赖于政府对未来劳动力需求进行正确预测,并通过教育、培训等途径提高劳动者技能,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新需要。教育可以改变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性质和形态。因此国家财政介入劳动力的教育投资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劳动力的教育投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家庭。从政府的角度看,一国教育经费开支水平的高低是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最直接的制约因素是该国的税收制度筹措财政收入的能力。经济发达国家税源充裕,税制富有弹性,即税收收入能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以较快的速度增加。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税源较匮乏,政府收入规模较小,难以把有限的收入配置于投资大、见效慢、周期长的教育项目上来,从而导致教育的落后。从单位和家庭的角度看,税收对人们收益的调节影响着教育投资的选择,如个人所得税中对于个人用于教育费用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可以激励人们增加对教育的投资;反之,则会抑制人们在教育投资方面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已十分突出,其根本在于劳动力素质不高。

周期性失业是指经济周期中的经济萧条时,因需求下降而造成的失业,这种失业是由整个经济的支出和产出下降造成的。因此它的影响面比较广,影响时间比较长,往往是在多个国家甚至是世界范围爆发的,如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造成亚洲多数国家经济崩溃和大规模的失业,2008年的世界经济危机波及整个世界。对于这样的经济危机需要从全球治理的角度解决全球经济失衡的问题,国家需要采取降低税负等政策手段促进经济走出萧条,以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促进就业。

2.1.3 调查失业率与登记失业率

2.1.3.1 我国以调查失业率作为政策参考指标

失业率比GDP更能反映出经济运行状况,因为在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环境中GDP波动不大,而失业率更能反映经济景气程度的变化。各国失业率数据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景气程度以及政策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中国也已经将城镇调查失业率纳入预期管理目标,将会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目前,美国等根据本国实际公布其他就业等高频数据作为宏观经济景气指标。最直接就业失业相关数据,如美国的“持续领取失业金人数”“当周初次申请失业金人数”“非农职位空缺数”,欧元区“每小时劳工成本指数”等;以及基于就业和其他数据等综合编制的经济景气指数,如德国的“ZEW经济景气指数” ,欧元区的“ZEW经济景气指数”。

2.1.3.2 从登记失业率到调查失业率的转变历程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登记失业制度,当时称“待业登记”,所有的城镇无业者都必须首先到政府劳动部门登记,处于就业等待期的劳动者即登记为“待业”。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不再统一分配和安置工作岗位,企业和劳动者开始进行双向选择。相应地,1994年将“待业登记”更名为“失业登记”,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概念也由此开始。

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的目的不是衡量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其出发点是为了社会保障,是失业人员主动参与登记,统计方法也与其他国家的失业率不同,公布频率为季度公布。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会定期公布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城镇分行业就业人数等其他劳动力市场相关指标。总体来看,这些指标与城镇登记失业率趋同,主要基于社会保障角度,公布频率低、且属于被动统计,其数据并非预期管理目标之一,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效用不大。

经过不断探索,我国城镇调查失业率自2004年启动。2004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从2009年3月开始,在全国31个大城市开展了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2010年建立了31个大城市劳动力调查制度,按月反映劳动力的供求状况。2013年增加到65个大城市开展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2014年首次发布官方调查失业率数据,2015年7月,将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扩展到全部的地级市,其中原来的65个大城市由市级统计局继续负责开展,后增加的地级市由国家调查队负责开展。调查失业率于2018年4月正式公布。2018年1—3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分别为5.0%、5.0%和5.1%。

2.1.3.3 城镇调查失业率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差别

城镇调查失业率是通过劳动力情况抽样调查所取得的就业与失业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具体是指调查失业人员占调查从业人数与调查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其中调查失业人员是指调查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有工作能力而未工作、近3个月内寻找过工作且如果有合适的工作机会能在两周内开始工作的人员。我国的调查失业率全部采用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抽样调查方法和规范,与国际失业率的统计方法接轨,易于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发现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重。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调查失业率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开展入户调查、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上报和发布。城镇调查失业率的调查目的是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总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调查目的是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为城镇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就业培训等帮助。

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产生的渠道是统计部门组织调查员根据调查方案和制度,手执PDA 对抽中的样本户进行入户调查,录入、审核和上报而产生。城镇登记失业率数据的产生依赖于4条渠道,且计算式中的分子分母获取数据的渠道不一,其中分子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其来源是由当地非农户籍人口和失地农民主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而产生的人数总和。但分母数据的来源则有三条,分别是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报表数据、工商部门登记数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和失业人口登记数据。

城镇调查失业率的采集方式可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主动式是由统计部门每月专门组织调查员按照抽取的样本户进行入户调查获取,属于主动调查取得数据。被动式主要是个人为享受就业或失业人员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福利而主动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来获取失业人口的数据,劳动就业部门没有主动开展专项的调查。

城镇调查失业率的调查范围为抽中的城镇和乡村;调查单位为抽中的户。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调查范围为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调查对象为被抽中户中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和本户人口中已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对象指非农业人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但不包括:①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②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③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项目分为家庭人员情况指标、就业及培训状况指标。城镇调查失业率是由调查员手执PDA入户进行调查录入,即录即报,各级统计部门在劳动力调查平台上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调查频率为月度;调查时点为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14日。城镇登记失业率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及时将办理情况录入到所在省就业信息系统内,市、县就业管理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将录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和发布。

2.1.3.4 调查失业率相对登记失业率的优势

第一,覆盖范围更广,涵盖所有就业主体。根据定义,调查失业率的调查范围涵盖了所有人群。既包含城镇非农户口的失业人员,又包含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既包含劳动年龄的人员,又包含退休后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这一定义方法打破了传统登记失业率的户籍限制和年龄限制,既表现出显性失业,又表现出隐性失业,使数据更为真实、有效。而登记失业率因为要求登记对象必须是当地非农户口的居民,存在户籍限制。我国流动人口众多,例如农民工是我国流动就业人员的主体,他们既不是工作所在地的户口,也不是非农居民,按照登记失业方法的统计要求,这部分群体便不能被覆盖,导致登记信息缺失,制约了对失业人员的特征分析,无法真实反映我国居民的就业状况。

第二,发布频率较高,更能反映就业形势。调查失业率的时效性较强,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劳动力调查频率为每月5次,每月发布一次调查失业数据,便于相关部门及时分析和预测劳动力变化的趋势,为政府制定就业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据。而登记失业率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全年的失业情况。

第三,统计方法科学,可以作为我国制定就业政策和提供就业服务的准确依据。调查失业率采用抽样调查手段获得数据,继而运用概率的方法加以运算,从而得出失业率数据。这要求所选取的样本无论在质量还是在代表性方面都是最优的,而且操作过程严谨规范,不可人为随意更改。而登记失业率受地方政府的主观限制,易造成虚假的失业数据。与传统的登记失业率相比,采用调查统计得出的数据较少受到地方政府主观的影响,更能准确地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第四,采用国际通用方法计算,可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数据库显示:上报失业率数据的国家共有116个,其中,有76个国家只上报调查失业率,占65.5%,包括美国、法国、日本、韩国、西班牙等;有32个国家同时上报调查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占27.6%,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德国、英国等;有8个国家只上报登记失业率。而我国的调查失业率全部采用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抽样调查方法和规范,一般不会发生歧义,可以与国际失业率的统计方法接轨,有利于国家间的横向比较,易于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发现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

第五,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劳动力测度的指标。调查失业率之所以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是因为运用了科学的手段采集样本。在我国衡量宏观经济的四个指标中,就业率和物价比GDP更能反映出经济运行的状况。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里,GDP没有大幅度的波动,所以不作为衡量经济的重要指标,相反,失业率更能反映某个行业景气程度的变化。通过失业率分析,能够使我国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财政与货币政策。实施调查失业率的作用不仅体现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依据,也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oTHQjToaWHrVjpl00WwpEWuNLhfBTSGI8hsbL16nNH8VW4RnuFnWQzM0zcM5UH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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