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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保障

如今,“社保”已成为社会热词,成为老百姓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作为简略词,“社保”有时指社会保险,有时指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也有译为社会安全)重叠如此之多,以至于很多人经常不加区分,混合使用。要了解社会保险,首先要了解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的产生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有老、弱、病、残人员,关注老、弱、病、残及其保障问题,历史悠久。我国古代思想家心目中的“大同社会”,就包含了朴素的社会保障思想,要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礼记·礼运》的《大同篇》说: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 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我国历史上的多个朝代先后施行过仓储、赈济、义仓 、调粟、养恤、蠲缓、致仕等政策措施以保障民生,可以说是早期的社会保障实践。

在西方国家,早在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等已经开始关注研究社会贫困现象;公元16世纪—公元19世纪,英国的托马斯·莫尔和法国的克劳德·昂利·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各种经济保障的社会政策主张;在资本主义手工业时期,英国的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已开始研究劳动力与经济保障问题。

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的,是从一种社会政策演变成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等交互作用的混合型政策,并逐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是人类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中,有以下标志性事件。

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英国政府正式介入贫困、弱势群体问题以1601年颁布实施《济贫法》为开端。《济贫法》以立法形式承认政府对社会成员的贫困负有责任。从此,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社会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

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19世纪80年代,面对汹涌而起的工人运动,德国执政的俾斯麦政府认为,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进行过火行为的镇压,同时要积极提升工人阶级的福利;养老保险是一种消灭革命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统治的。俾斯麦政府一方面无情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防范风险原理和利益相关者责任共担原则,推行社会保险立法,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1883年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老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这三部法律的颁布,创造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模式,开启了社会保险制度之先河,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出现。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一时间成为各国仿效立法的楷模。

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案》。美国政府曾认为,救济、福利等社会事业不宜由政府干预,只能由教会、慈善机构、社会群体去处理。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后,大量人口失业,人民陷入贫困境地,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认为实行普遍福利政策可以消除人们对旦夕祸福和兴衰变迁的恐惧感。1935年8月,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案》,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雇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提供医疗保险。该法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体现政府责任的同时,也注意到个人、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创立了不同于“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报告》发表。1941年,英国政府委托曾任劳工介绍所所长和伦敦经济学院院长的贝弗里奇负责制订战后实行社会保障的计划。这个计划于1942年底发表,题为《社会保险及有关的服务》,也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以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愚昧和怠惰懒散五大社会病害为目标,制订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报告提出了一些具有革命性的观点,例如:社会保障应遵循强制性、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管理应该统一;国家有责任防止贫困和不幸,社会福利是一种社会责任;实现充分就业;每个国民都有权从社会获得救济,使自己的生活水平达到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按照贝弗里奇的设计,于1946—1948年通过并实施了一整套社会保障法规:《家庭补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工伤保险法》《国民救助法》《社会保险法》。1948年英国正式宣布建成“福利国家”,宣告了一个新的社会保障时代的到来。继英国之后,北欧国家如瑞典、丹麦、挪威以及其他西欧国家如法国、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等,纷纷按英国模式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建设自己的“福利国家”。

据初步统计,世界上现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的概念,会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因经济、文化、历史等具体情况不同,不同组织或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认知存在差异,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作为以维护劳工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为己任的主要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而出现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德国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是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把社会保障定义为:对竞争中不幸失败的那些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的保障制度。

英国作为西方福利国家的发源地及代表,其把社会保障定义为:为国民在失业、疾病、伤害、年老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提供生活保障。

美国是最早采用“社会保障”一词的国家,其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为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时提供保障,还为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包括为抚养子女而发放的家属津贴。

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把发展经济作为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一直采用列举法来定义社会保障,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述。199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2004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Old-age Insurance)、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医疗保险(Sickness Insurance)、工伤保险(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和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尽管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不同,但普遍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现将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他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二)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其形式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其形式主要包括老年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三)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的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其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四)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方面给予支持。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四、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

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挥出来的效能和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障发挥着多重功能作用,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矛盾风险,促进社会公平,加强互济互助,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有更多的获得感,促进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概括起来,社会保障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稳定社会的“安全网”

无论是雇员(劳动者)还是雇主,均难以抵御突然出现的职业、社会等风险。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把众多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突破固有局限,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因生存危机而可能引发的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与矛盾,保障社会成员在特定事件的影响下仍可以正常生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动荡。

(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通过国家立法,以社会保险费或税及其他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通过“抽肥补瘦”,缩小贫富差距,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推动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三)经济周期波动的“减震器”

经济发展呈现周期性,社会保障结合经济周期不同时期实际情况,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的项目、税(费)率和待遇支付标准,改善居民消费预期,调节社会总需求,有助于减小经济波动的振幅。当经济衰退、失业率提高时,通过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可拉动有效需求,提高社会购买力;当经济繁荣、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从而使社会总需求有所控制,达到促进供需平衡、减小经济波动幅度的效果。这也就是为什么越是在经济社会危机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越快。

(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增加国民储蓄,也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助于加大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产业投资力度。通过各项社会保障,可以保证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至于受阻和中断,为经济发展提供数量充足、整体素质较高、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劳动力资源。

我国对社会保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逐步深入的过程,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法展示了这种逻辑过程,从“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到“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的主要环节之一”,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国有企业改革最重要的配套措施、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这一认识过程,体现了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Fl9KrlT8loNhD027AvNnCUf81XRNiRFABa/g61NULBrK2zr9KZvl5prI7aN/eJ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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