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和县,作为一省之内的最小行政单元,合而组成更大的单元——府、直隶厅或直隶州(直隶州下仅有县)。 直隶厅和直隶州不能混同于普通的厅和州。前者是在布政司直接监管之下, 有着与府相等的地位。 因此之故,它们将不包括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本书所论及的州县仅是指普通州县。
如表一所示,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单元数量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清帝国有一百个以上的散州(即普通州)和一千二三百个县。表二所示是按1899年版《清会典》列出的各省州县及更高一级行政单位的分布状况。
表一 行政单元数
a.康熙朝《清会典》并未注明这些州是散州还是直隶州。然而,我们应该注意,这一总数中有19个是不隶属于府的州。
b.乾隆朝《清会典》卷四在“四川”栏下提到19个直隶州,这显然是誊抄之误。这一数字应是9(见该书卷八,第21页、第22页b—23页;《缙绅全书》,1793年,册四,第1页。)
c.包括京城顺天府的四个厅,即“四路厅”,它们直接隶属于直隶布政司。《清会典》(1899年),卷四,第6页。
资料来源:《清会典》(1690年),卷十八、卷十九;同名书(1732年),卷廿四、卷廿五;同名书(1764年),卷四、卷八;同名书(1818年),卷四、卷十;同名书(1899年),卷六,第13—16页。
表二 各省行政单元分布状况
资料来源:《清会典》(1899年),卷十三至卷十六。
州县的大小规模,通常按其方圆来描述,从大约一百里到几百里不等。 它包括一个州县治所(有围墙的城), 环布在它四周的一些市镇和几十或数百个村庄; 村镇规模大小不等。 州县的人口,从几万到几十万户不等。
每个乡都有“乡长”,镇有“镇长”,村庄有“村长”或“庄头”。 这些人系由当地百姓“推举”以负责地方事务,但这种首领推举从未进化到自治。实际上,镇和村都没有什么法律地位。政府常设立一些非自然的行政单元,其大小规模与镇和村的规模并不一致。首先是税赋和徭役单元(里甲)。一般来说,在乡村地区,每十户人家组成一个“甲”,每一百一十户人家组成一个“里”或“图”(乡村地区)。在衙门驻地,其单元称为“坊”。在近郊地区,其单元是“厢”。 州县官任命甲的首领(甲长、甲首)和里的首领(里长)作为代理人负责办理征税、户口登记和徭役等事务。
政府还将百姓组织成治安单元(保甲):十户为一“牌”;百户为一“甲”;千户为一“保”。州县官任命首领(牌头、甲长和保长)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州县官也在每个厢坊或乡村委任一位“地保”或“地方”(即地方治安员或地段监守人)作为自己的一般代理人。 地保也为州县官充当信差,把州县官的命令传达给乡民或厢坊居民。他还负有监视可疑的人,报告盗劫、杀人、私盐、纵火失火等案件的责任。他也应上报轻微纠纷,如关于田土的争讼或亲属间的争讼,但他无权加以裁决。
地保有责任督办特定公事(如为案件调查)所需物品,并须保证有徭役义务的百姓可随时听差遣。 然而,务须记住,地保仅仅是为衙门服差役的人,因此社会地位非常低。 他们经常因为没有及时报告或迅速执行差使而遭州县官笞惩。 我们绝不应像马士误解的那样,把地保看成村民的代表或参与地方政府者。马士曾猜测,地保是由州县官从村民长老中选任,经村民同意的。 显然,马士将“地保”与“耆老”混淆了。耆老是州县官从德高望重的村民中选出,并授予官员顶戴之荣宠者。 耆老的主要活动是出席宣讲“圣谕”的讲座(乡约)。然而,《清朝文献通考》清楚地指出,耆老与村社的官方事务无关; 他们仅仅因其年高德劭而充当一种敬耆德的象征。
简言之,在由官府设立的各类乡村单元中执行特定行政职能的首领,仅仅是官府的代理人,由州县官任命,受州县官控制。不能把他们当成代表村民的乡间领袖。自治在城乡都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