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是按同样的原则组成的。所有行政单位,从省到州县——后者是我们的研究目标,都是由中央政府设计和创建的。中央政府供给经费,任命官员,指导并监督其活动。所有地方官员,包括州县长官,都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州、县或组成州县的市镇、乡村,都没有自治权。实际上,在州县级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存在。 AdFh7yqr+7vD99B5eoWM/pr1LmulmF6svn0S74p1sueYs7mE9Md/G2dEVlPBYM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