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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

书吏服务于州县官衙及其僚属官员办公场所。 各类州县衙门雇用常年书吏都有规定名额,少则几个,多则近三十。 有时也允许官员雇一些抄写员,称为“帖写”,专门帮助常年书吏抄写文件。 各类衙门额外增雇书吏的数量,由督抚按每一衙门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并将数字报告吏部。地方官员不得擅自在核定名额之外增雇。

然而,这种规定从未被严格执行过。众所周知,在中国官衙公务中无法避免的巨量公文案牍,迫切需要远远超过定额的书吏去处理。有人曾建议,书吏数量应大幅精简,每个常年书吏只许雇一名额外书吏佐助。对于这一建议,两位以勤能闻名的总督——田文镜和李卫(1687?—1738年)——都认为不切实际。李卫指出,每一“房”(办公室)需要十名以上书吏处理日常公事。 广东的一位知县报告说,除了正常的文书报告即所谓“禀详”(正式或非正式的报告) 以外,每年还有一百种以上报告和保结书(册结)必须拟制,且呈交各级各类上司的每一份报告必须同时制作六七个副本。因此,在官员公务繁多的县,须雇用百名以上书吏来完成这些工作;甚至在官员公务相对轻松的县也需要几十名书吏。此外,有时需要一些额外的“帖写”做一些零活,其报酬按其抄写的字数付给。

然而,并非所有列入书吏名册的人都真的会到衙门供职,有一些只是“挂名书吏”。知县袁守定(1705—1782年)写道,“典吏”(负责文书档案的书吏)职位通常被那些喜慕冠带荣耀却不愿受公事劳累的人占据着。 按田文镜所述,这种挂名书吏通常是殷实人家子弟。他们愿意出一笔钱,二至四两银子不等,买一个挂名书吏位置,用以保护自身及家财, 或逃避徭役。 他们所出的这笔钱,通常用于衙门购买文具。

一个县衙雇用书吏(包括常年书吏、额外书吏和挂名书吏)总数,似乎是依辖区规模大小而变化。按侯方域(1618—1655年)记载,一个县衙雇用的书吏可能超过一千名。 据洪亮吉估计,大县有一千名书吏,中县有七八百名,小县最少也有一二百名。 游百川(1862年进士)的估计则更多:大县二三千名,小县三四百名。

由于县衙雇用书吏的数量远远超过衙门公事的实际需要,因而人们曾做过各种各样的精简尝试。1826年,因直隶总督那彦成奏请,道光皇帝下旨裁减各省书吏及衙役;一个州县衙门雇用书吏最多不能超过80名。这一奏请导致的结果,仅直隶一省就有23900名以上书吏、衙役被解雇。

按传统中国官衙公务分类,州县衙门的书吏队伍被编为六房——吏、户、礼、兵、刑、工。于是各房书吏分别被称为“吏书”(吏房书吏)、“户书”(户房书吏),等等,分别办理与其各房相关的事务及公文。

吏房保管人事档案,包括县丞等僚属以及任职于该州县衙门的书吏、帖写们的个人档案。这些档案记载他们的姓名、入衙日期以及是否因绩优获荐或因过错被罚,等等。

户房负责收税及所有与钱粮仓储相关的事务。它也保管赋税档案册籍,这些档案记载各类赋税数额、已收数额、输送布政司及其他官府的数额、存于钱库中的现金数额、储于仓库中的粮食数额,等等。该房还保存里长(征税代理人)、柜书(赋税收据专责书吏)的名册档案及花户(纳税人)名册。 通常还会再委任一名钱粮经承(负责赋税征收的书吏);这一职位通常只许户房书吏中家财殷实者担任,且任期不超过一年。然而,某个书吏久居此职多年也不以为奇。

礼房负责祭祀仪式、寺观、学校、考试及旌表(荣誉授予)等。 兵房保管门军(城门警卫)、皂隶、马快、民壮、铺兵(邮差)的档案及驿站档案。 刑房保管讼案、囚犯、捕快、仵作和狱卒的档案,并负责保甲管理事务。 工房负责维修官舍、谷仓、监狱、驿站、桥梁、渡口、道路,等等。

除六房之外,州县衙门里还可能设置一些负责特别事务的办公室或书吏:(1)“承发房”(收发室),负责分发文案给六房,并从六房收回文书草稿。与负责给州县官传递公文的门丁直接接触的就是此房。 (2)“柬房”(通信室)。 (3)“库房”(财务室),这里储存税钱、官物、盗赃及凶杀案之凶器等,要求库吏保存每一存入或取出款物项目的详细记录。 (4)“仓房”(仓储室)。 (5)“总房”或“总书”,负责准备征比册(限期督催赋税的名册)的办公室或书吏。 (6)“里书”,也称“册书”或“扇书”,负责给每一里绘制地籍图及赋税册的书吏。 (7)“柜书”,管理存储税银的金库的书吏,其职责是给纳税人开收据。 (8)“漕书”,负责征集漕粮的书吏。 (9)“招房”或“招书”(供证室或书吏),负责录写招供,亦即录写州县官讯问及原告、被告、证人的陈述、供述及证词,等等。 (10)“驿书”(邮政服务书吏),其职责是保管关于邮差、马夫、船夫、马匹、船只数及其用费数额的记录档案。 2eImLyKf4z9vN0p3LmrCkYsXi4dM5S2T7xZTwWhH1RoxATbxIAHm5vXZQnYfJk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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