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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书吏

书吏,州县衙门中的四种佐助人员之一,在地方行政中有着独特的地位。书吏的重要性,只有了解他们活跃于其中的那个制度性架构之后才能真正理解。

所有书吏都是在供职衙门所在省份招募的,与州县官的供职情形正好相反。州县官,作为一个外来人,并不熟悉该地方的情况和问题,甚至连方言都听不懂。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州县官易于受书吏们蒙骗。 况且,书吏们有家人、亲戚、朋友,他们世世代代生活在本乡本土。在税收、徭役、诉讼等事务上,在涉及亲戚朋友个人利益的场合,他们必然倾向于偏私枉法。与此相反,州县官们除了可能与当地士绅们有往来之外,几乎与当地百姓没有什么私人关系。

虽然书吏的服务期限仅为五年,但实际上,在期限届满之后,他们中许多人仍常常改名换姓保留职位。即使自己不能保留职位,他们也会竭力使家人或亲戚获得此类职位。 另一方面,一个州县官则可能被免职、调迁或晋升。此即所谓“官有调迁而吏无变更”。 于是,州县地方政府便形成了一种特殊格局:不断更替且缺乏经验的州县官“领导”着一帮久居其职、久操其事且老于世故的当地书吏。

这种情形,对于地方行政,有两大重要影响。缺乏经验的州县官不得不依赖书吏执行公务。等到他稍有经验之时,即任职几年之后,他又该调离了。然后,下一个取代其职位者不得不经历同样的尝试和同样的错误。至于书吏,任职时间越长,对行政事务越是熟谙。但与此同时,他在应付差事和滥用权力方面也变得更为娴熟。州县官们因此处于一种不幸的困境之中:一方面,他们不得不依赖书吏们的知识和经验; 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面对书吏们的贪渎顽症。

州县官们任期短暂且职位不稳定,使得他们极难有效地监督控制书吏。他们要花好几年时间才能熟悉行政,了解当地情况,觉察书吏奸猾。 即使有经验有能力的州县官能觉察并撤换奸猾书吏,但他也管不了猾吏们在他离任后又“杀回来”到新任州县官手下为吏。

书吏的重要性与现存行政制度及实践密切相关。在这种制度下,作为行政官员,州县官受其上司监管。 这种监管主要通过公文往来方式进行:命令通过公文发布给州县官,州县官又通过公文回应。 由于拟制和接收公文的都是书吏, 所以他们显然居于地方政治的战略性位置。 鲁一同观察到,拟制并发出公文之类例行公事烦琐不堪,使得州县官很少有时间去执行更实质性的行政职能。这对地方行政虽非好事,但是对书吏却相当有利。

使书吏得以操纵衙门事务的另一个因素是,政府规章及先例十分复杂。官员无法知悉所有的规章,因而必定要依赖书吏的丰富知识。 这一点,冯桂芬看得非常清楚。他指出,书吏问题的根子,在于先例太多且包含极其琐碎的细节,互不相关,有时甚至自相矛盾。这使得书吏有机会为谋求私利而玩弄规章先例。他把“吏”和“例”视为政府的两大不幸,并对国家纵容“吏”以“例”谋私表示痛憾。

最后,书吏常能接近官府公事档案,这些档案包含许多对行政有价值的信息。为了独占这些资料信息,他们常竭力使档案秘而不宣。赋税簿册(钱粮册)即是一例。出现在官方钱粮册中的仅仅是“户名”,而纳税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则仅记录在由税吏自己制作并私自存留的名册中。他们把这种秘册视为私财奇货,不愿向州县官和其他人出示。 hfyKi6WAUcwVAk6HPqWNXkBW2hyQEQMRVuDrlgSNIgd+TOhbvAqu9z1k0Y35/Y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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