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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晋升、降级与免职

像帝国其他所有官员一样,有政绩的州县官,会受到功绩记录(纪录)、提加品级(加级)或职务晋升之类的奖赏。依政绩考核结果,一个州县官可能会得到一至三次纪录。加级则是更高奖赏,一般是加一至三级;加级一级等于四次纪录。职务晋升,一般是现职任期届满而升(俸满即升),有时是任期届满前即升(不论俸满即升)。 在前一种情形下,要求晋升前任现职达到特定的最低年限。这一年限,依各州县官官缺为内地缺(腹俸)还是边疆缺(边俸)而有所不同。后一类包括极遥远地区的官缺(烟瘴缺) 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官缺(苗疆缺)两者。 居腹俸缺的州县官须服务五年以上才可晋升;在边俸缺则只须三年。然而,在空气和水土被视为有毒(水土恶毒)的边疆缺上的州县官,可能不到三年就会获晋升。在沿海地区(沿海缺) 或沿河地区(沿河缺) 任职的州县官,也与边疆地区州县官享同等待遇。

所有官员,在其怠忽职责、办事错谬、滥用权力、贪污或犯有其他罪行时,可能受到纪律惩处。法律将公务过程中犯法(公罪)和私人犯罪(私罪,诸如受贿或侵贪等)区分开来。然而,非故意而犯的私罪也被列为公罪。同时,虽事涉公务,若属故意而犯,仍被划为私罪。

通常,公罪之罚轻于私罪之罚。 而且,在公罪情形中,一个官员可以用他的考绩“纪录”或“加级”来抵消其应受的罚没或降级处罚,但此种特权不适用于私罪情形。 因为一般认为,私罪表明个人道德堕落,而公罪则多系因《吏部处分则例》等行政规章规定繁苛难以避免。有的州县官曾表达这样的观点:虽然一个人永远不应犯私罪,但也许谁也无法避免触犯公罪。

当州县官因违犯某一法规或律例而被上司或御史弹劾时,该案就会交给吏部按照《吏部则例》或刑法典(《大清律例》)中的有关条款议处。 其处罚可能是夺俸 、降级 或革职。

在更严重的案件中,违法官员也可能被永久褫革(永不叙用)。 当他所犯为依《大清律》应受笞杖刑之轻罪时,可能会代之以夺俸、降级或革职,因为官员有免除笞杖的法定特权。 [1] 因革职是《吏部处分则例》(该则例仅适用于犯笞杖刑罪的官员)规定的最高处罚,所以官员若犯应受更严重惩罚之罪,则应交给刑部并按《大清律例》审判。

注释:

[1] 同上书,卷十一,第4页b—5页。附加于身体刑(笞杖)的政纪处罚如下:
(1)渎职罪(公罪)的处罚:
笞十  夺俸一月
笞二十 夺俸二月
笞三十 夺俸三月
笞四十 夺俸六月
笞五十 夺俸九月
杖六十 夺俸一年
杖七十 降一级留用
杖八十 降二级留用
杖九十 降三级留用
杖一百 削爵留用
(2)私罪的处罚:
笞十  夺俸二月
笞二十 夺俸三月
笞三十 夺俸六月
笞四十 夺俸九月
笞五十 夺俸一年
杖六十 降一级调用
杖七十 降二级调用
杖八十 降三级调用
杖九十 降四级调用
杖一百 革职
(参见《吏部则例》卷二,第1页a—b;《六部处分则例》卷一,第3—4页b;《清律例》卷四,第48、60页) Z1xnxqtIlnNCjt9+2fJ/lzLlU3A3YH1c1seMQEp4cW/t7jEvcP98azxjEpTSr2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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