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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任职资格

州县官职位的获得,可通过正途(常规途径),也可通过异途(非常规途径)。正途包括进士(殿试中式者) [1] 、举人(乡试中式者) [2] 、贡生(资深秀才被选获入国子监资格者) 、荫生(以父祖功勋官爵受朝廷恩荫获入国子监资格者) [3] 。出任州县官的非常规途径是先捐得贡生或监生(国子监学生)头衔,然后再凭此头衔捐得官职。 低级官员(僚属)通常不是州县官职位的候选者,只有在根据其德行政绩获得上司特别推荐(保举)时他们才有可能获此职位。

为了使我们就上述各组人员出任州县官职务的比率获得一个总体的印象,我使用了《缙绅全书》(官员总名录)。我选择两个版本作为例子:1745年(乾隆十年)的版本和1850年(道光三十年)的版本。前一个版本代表了清初的情形,其时政府和官僚体系都被认为是比较有序的。后一版本代表晚清时期在太平天国起义及其他叛乱发生之前的情形。读者应注意,从咸丰时期开始情形已有所不同,因为更多候选人是通过捐买学衔或因军功保举的途径获得官职的。

表四显示,在这两个名录中,知州的出身,最多的一类是通过捐纳获得国子监生头衔的庶民 (1745年为27.8%,1850年为28.6%),其次一类是进士(分别是22.9%和25.9%)和举人(分别是13.9%和13.3%)。

从知县出身途径来看,进士占主导地位(1745年44.6%,1850年34.7%);其次一类是举人(分别是22.3%和26.2%);最后是庶民监生(分别是12.7%和13.4%)。值得注意的是,在知州中,出身于庶民监生者比出身于进士者更多,尽管出身此两类者各自所占比例的差别并不很大。

表四 州县官的出身 a

a.土知州知县除外。

b.包括供事、书吏、职员。

c.议叙,即吏部考核政绩议升。

d.为知县冯震东而设的这一条目,在史料中作“召试”(征召应试)。《缙绅全书》,1850年秋季本,册四,第50页。滁州地方志记载,冯被推荐的类别是“孝廉方正”(孝顺的、纯洁的、正直的),然后通过了殿试——这使他获得了出任州县官的资格。《滁州志》卷六《选举志·科贡表》,第33页;卷七《列传·文苑》,第37页。关于“孝廉方正”之制,参见《清史稿》卷一一六,第3页b—4页b。

资料来源:《缙绅全书》(1745年秋季本和1850年秋季本)。

如果我们把所有有正规功名者归为一类——包括进士、举人、拔贡(经选拔成为国子监生者)、优贡(经荐举成为国子监生者)、副榜或副贡(补录举人)、恩贡(皇帝恩诏选为国子监生者)、岁贡(以年长被选为国子监生者)、生员、教习和誊录 ,把他们与所有捐纳出身者——包括廪贡(官学廪膳生捐得贡生头衔者)、增贡(官学增额学生捐得贡生头衔者)、附贡(官学候补学生捐得贡生头衔者)、捐得贡生头衔的庶民监生 、廪监(捐得监生头衔的廪膳生)、增监(捐得监生头衔的增额官学生)、附监(捐得监生头衔的候补官学生)、捐得监生头衔的庶民——加以比较,我们会发现,在知州中,出身于前一类的比率仅稍高于后一类:1745年表中是45.8%和37.5%;1850年表中是46.2%和44.0%。在知县中,有正规功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一类异途者,且两类出身之间的差距在两个年份里都非常明显:1745年表中是74.4%和16.5%;1850年表中是69.5%和19.4%。

此表也显示:在1745年到1850年之间,由纳捐进入仕途者稍有增长;这一增长率在知州中比在知县中更大。在知州中,纳捐者从37.5%增长到44.0%;而科目正途者增幅较小,仅从45.8%增至46.2%。在知县中,科目正途者自74.4%减至69.5%,而纳捐者从16.5%增至19.4%。应该注意到,生员(府州县学学生)捐得贡生头衔(即廪贡、增贡和附贡)者的数量仅有轻微增长;而庶民监生的数量或多或少保持原状。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发生在科目正途类中。进士从44.6%减至34.7%,举人从22.3%增至26.2%。这可能是朝廷有意任命更多的举人资格者为州县官的结果(见注27)。

荫生(因父祖荣耀荫获国子监生资格者)是高官的子孙,他们缘其父祖的官位或缘其父祖因公亡故而获得此一头衔。正如表四所示,在州县官出身中这一类别并不重要,由此途出任州县官的比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表中也显示,书吏晋升为州县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由于州县官一职既可任用汉人,也可任用旗人特别是满人,是以有这样一个问题必须回答:多少州县官是汉人,多少来自其他族群。同样依据前述1745年和1850年版两本缙绅录,我列出了表五。该表显示当时绝大多数州县官是汉人。旗人,包括满洲旗人、蒙古旗人、汉军旗人,在1745年和1850年分别仅占知州的16.7%和14.7%,仅占知县的6.2%和7.8%。注意,旗人被任命为知州者比知县多。此表还表明,在出任州县官的旗人中,满洲人为主;而在州县官中,汉军旗人又比蒙古旗人多。

有一条与州县官任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注意。像所有别的地方官一样,州县官既不允许在本省任职,也不允许在距其家乡五百里以内的邻省任职。还有一个“回避法”,禁止同宗和外亲姻亲在同一省任职。特别是,州县官不得与其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在同一省内任职,也不得与堂兄弟及“例应回避”的外姻亲族 在同一省任职。而且,如果某省下列官员——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或巡行全省的道员——中有一个是他的同宗或外亲姻亲,他就不得在该省任职。

表五 州县官的族群出身

资料来源:《缙绅全书》(1745年秋季本和1850年秋季本)。

注释:

[1] 进士可以在翰林院或在中央机关任职,也可以担任州县官[根据1646年的一个条例,进士可以被委任为知州、推官(知府下属的司法官)或知县。1667年,推官一职被裁撤,1659年又谕令进士不得任命为知州;于是“二甲”“三甲”——殿试名列第二榜、第三榜的中式者——就被授予知县之职]。那些担任了三年庶吉士(进士被录入翰林院“庶常馆”者)的进士,要参加称为“考散馆”的除授考试;最优秀的仍然留用,其余的出馆并被任命为主事(各部二级秘书)、内阁中书(内阁秘书)、知县,或委派为州县两级教官等(《清会典》卷七,第9页b;《清会典事例》卷六十和卷七十二;《清史稿》卷一一五,第12页)。离开翰林院担任州县官的翰林,就是当时所谓的“老虎班”,他们在获得职位时享有很大的优先权。
清初,每逢双月才给进士安排五个州县官缺。据说一个进士要等上十年才会得到一个官缺。1724年,根据吏部侍郎沈近思的建议,每逢单月又为进士增加四个州县官缺,并成为定例。这样,一个进士只需要等待两到三年就可以得到一个实缺(《清史稿》卷一一七,第12页a—b;《清通考》卷五十,第321—322页)。

[2] 清朝早期有所谓“拣选”法。参加会试落榜的举人,如果精力和年龄仍然允许他充任州县官之职的话,可以在吏部登录为州县官候补。边远省份的举人可以在参加会试后立刻注册,邻近省份的举人则需在参加过五次会试后才有资格注册(1698年后改为三次)。总督和巡抚有权决定申请人的年龄、精力是否胜任这一委派,并可以向举人签发举荐文件使有资格者到吏部注册。年老的举人可以注册为教官(学官)候选人(《清会典》卷七,第9页;《清会典事例》卷四十三和卷七十三)。
因为州县官缺有限,举人得到铨选的机会很小。据说他们往往要等到三十年以上才有机会得到委任。1752年引入的“大挑”制度加快了任用进度。大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边远地区参加一次会试、内近地区参加三次会试落榜的举人,由皇帝派钦差进行挑选。通常,参加过最近四次会试(1800年后改为最近三次会试)落榜的举人被排除在大挑候选人之外。最初,各省都有规定名额。后来,改为在百分比的基础上进行。大挑原则上以状貌和年龄作为标准。被选拔为“一等”的举人,将被委任为候补州县官;年老的举人被列入“二等”,并委派为县学的教谕或训导(《清会典》卷七,第13页;《清会典事例》卷七十三;《清通考》卷五十,第3321—3322页;《清史稿》卷一一七,第12页b;《皇朝政典类纂》卷二百,第8页)。

[3] 被外放任职的荫生可以得到下列职位中的一个:(1)一品官荫生,(授予)府同知(知府一级助理官);(2)从一品官荫生,知州;(3)二品官荫生,通判(知府二级助理官);(4)三品官荫生,知县。
难荫生——一种以父祖因公殉职而获授的资格称号——也可委以官职:若(死难)父祖为三品以上官职,则可授予知州之职;若父祖为四品以下官职,则可授予知县之职(《清会典事例》卷七十四)。 6CJS5c5MJoNXmaa4uSexksUnEpfNMhMhw2k4WLaJo8tD9RlnqXdt2nrh4VNryd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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