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领官和杂职官的特定的头衔指明了各自的职责,但佐贰官也可能负有一般性行政责任,或负有赋税 、治安、河道管理或水利工程等方面的特定责任。 他的头衔可能是一个没有前缀的简单头衔,也可能是一个指明了特定任务的头衔,例如,管河县丞(或州同、州判) 、水利县丞(或州同、州判) 、赋税县丞(或州同、州判) 。有时,一个头衔指明两种以上职责,例如管河和水利 ,赋税和水利 ,赋税和治安 ,或赋税、治安和水利 。应该说明,负责河道管理的佐贰官或主簿官治所(称为“汛”)及负责河道管理的同知治所(称为“厅”),都隶属于“河道”(河运监管官,道员)。河道受河道总督的领导。 我们不应将这样的佐贰官与负责一般行政事务的佐贰官混淆。
每一僚属官都有自己的办公所。常驻分辖区(分防)的“巡检”通常只起治安特派员之作用。 “驿丞”和“闸官”常驻守于驿站及水闸所在的特定地点。州县“吏目”或“典史”则总是在监牢附近设立自己的办公所。 负责河道管理的佐贰官总是驻守在河堤上。 一般佐贰官或在州县治所有自己的办公所 ,或驻守于另一地(分防)以利守备 。
除了这三种僚属官以外,每一州县还有两个教育官员(教职或学官):学正(州教学指导官)或教谕(县教学指导官)和训导(教学指导助理官)。他们受提督学政的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州县学校的学生。 然而,他们有时也被委以一定的行政职责,例如负责开拆纳税人交来的银两封包。 州县官在处理涉及生员(学生)的行政事务时常指名要求学官参与。例如,学官有责任督促没有纳税的生员缴纳税赋。法律还要求他与州县官一起听审需要对生员施以惩戒的案件,因为州县官无权对生员施以笞惩。
上述三类僚属在地方行政中仅占非常次要的地位。首先,除了首领官即“吏目”“典史”在所有州县均有设置之外 ,别的僚属官实际上很少设置。据1899年《清会典》统计,在全国的“杂职”官员中,共有925个分辖区佐贰官, 65个驿丞,45个闸官(闸官只在有水闸需控制的地方才设置)。 在某些县,有两个以上闸官,例如山东汶上县有5个,江苏清河县有4个。 仅在4个县可找到税收官, 仅广东的南海、番禺两县设置了渔税官。
佐贰即助理知事官数量之少更引人注目。按1899年《清会典》统计,全国仅设有31个州同(一级知州助理)和35个州判(二级知州助理),343个县丞(知县助理),54个主簿(簿记官)。 [1] 表三显示了他们在各省的分布状况。
表三 州县佐贰官在各省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清会典》(1899年),卷五。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山西、广东三省没有设州同、州判。 直隶没有设州同,在直隶、云南、新疆三省均未设置主簿。事实上,仅不足一半的州(63个)设有同、判,不足三分之一的县(370个)设有丞、簿。在表三中,知县助理官数量之少,在拥有县数很多的下列省份特别值得注意:直隶、四川、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云南、广西和贵州(参见表二县分布情况)。显然,许多州县并没有设置佐贰官。
许多州县仅设一种佐贰官。即是说,有的州仅设州同或仅设州判,有的县仅设县丞或仅设主簿。只有很少的州县两者均设置。按1899年《清会典》,仅有三个州同时设置州同、州判, 仅三十一个县同时设置县丞、主簿。
虽然《清朝文献通考》曾提到在公务特别多的县设有几个县丞和主簿, 但这种情况很少见。况且,这些佐贰中,有些仅是负责河道管理的。例如,在涿州,有四个州同、州判,其中三个是负责河道管理的。 在霸州和通州,均设有一个州同和两个州判,他们也都是负责河道管理的。 祥符有两个县丞和两个主簿,除一个县丞外,其余均是负责河务的。 良乡有三个县丞,就有两个是负责河务的。 在武清县,三个县丞和两个主簿全部是专管河务的。 仅有三个地方设有两个以上一般性佐贰官:贵州的定番州,两个州判; 江苏的元和,两个县丞和一个主簿; 四川的富顺,两个县丞。
不只是数量少,僚属官在地方政府中也只扮演着卑微的角色。除了那些被委以特定职责(如河务、邮驿、治安、典狱)的僚属官员外,他们大多仅有一些琐碎有时甚至不确定的职责。例如,佐贰官或杂职官可能被派往偏远地区去收税,并现场向纳税人开具收据。 在州县官主持将征收到的赋税钱物进行统计时,佐贰官也常被委以开拆封包,清点纳税人交来的银两之责。 佐贰官和杂职官有时也被派遣去督办漕粮征收, 或监督以低价售卖官仓储谷给百姓(平粜)。
法律不允许佐贰官和杂职官受理诉讼。允许他们这么做或委派他们听审案件的州县官则要受惩处。 然而,事实上,许多州县官允许其佐贰官受理诉讼,以期给他们一些额外收入。 当然这种情形仅限于处理像殴骂之类的轻微案件,仅仅指望佐贰官通过两造(原告和被告)质辩或要求两造的有关亲友作为调解人解决这些案件。 换句话说,佐贰官不会被允许受理刑事案件及较重大民事案件。 驻守在与州县官不同地的分辖区的佐贰官,常被授以对盗窃、赌博、卖淫等罪嫌加以逮捕的权力,但他无权审讯被告,只能将其押送到州县官那里审判。 有时,如果州县官太忙,会将贼盗案的听审委托给僚属官。在这些情况下,所审获的供证必须呈送州县官审查;僚属官不得起获盗赃或逮捕罪嫌。 另一些可能委授给僚属官的职责是:涉案当事人所受伤情的验查, 受自然灾害破坏之地区的灾情勘查, 田土或墓地之争讼的调查。 州县官不在时,佐贰官或典狱官也可能被委派主持贼盗案的调查讯问或现场勘验。 但是,许多州县官不愿将调查勘验之事委托给僚属,因为后者可能接受贿赂,或者没有足够的威信获得百姓敬重,而且百姓更愿意接受州县官的审判。 甚至负有特别职责的僚属官,如狱官(吏目、典史),有时实际上并不负其头衔所标明的职责。狱官,虽然是以负责警狱之名而任命的,但有时实际上可能在警狱事务上没有发言权。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僚属官,特别是佐贰——常被称为“闲曹”(闲散官员)或“冗官”(多余的官员), 在地方政府中仅具有极少的功能。 [2] 为了减轻州县官一人独任征收赋税之类劳累负担,有政治家才识的知县 陆陇其(1630—1692年)建议,从科举考试入选者(举人)中选拔佐贰和主簿,委派他们做征收赋税的实务助理。 鲁一同(1805—1863年)鉴于僚属官甚至比书吏权力更少,建议一个州县官应增聘两三个以上僚属官,并给他们更多授权,以便能真正获得他们的佐助,从而使书吏数量减少或便于控制。 僚属官闲置,必然导致州县官成为“一人政府”(one-man government),百事躬亲而不堪重负,很少得到或者根本得不到僚属的辅佐。
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值得我们特别注意。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州县官所扮演的角色、公务在其衙门里被执行的方式途径,以及他所面临的行政难题等。这也解释了他的幕友和长随所扮演的角色,二者是由他私人雇用并直接对他负责的。僚属官的卑微无权,使州县官不得不依赖这两类助手。
注释:
[1]
同上书,卷五,第1页。这些数字并不包括管理河政的州同、州判、县丞和主簿。负责河政的官员包括5个州同、13个州判、317个县丞和42个主簿(《清会典》卷六,第16页a—b)。
可能是因为1646年在各县裁撤主簿的结果,主簿的数量显得很少(《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二十七,第1页)。关于县丞、主簿和其他僚属官员的职位在不同时期设裁的详细资料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二十七、卷二十八和同书(1899年),卷三十、卷三十一。
[2]
李卫认识到了州县官僚属的地位是如何无足轻重。他在奏折中写道:“因其不能分任而但知营私,故禁其受词理事,专令尽本分之职掌而已。”(《朱批谕旨》,《李卫奏折》第四册,第25页)
蒋士铨(1725—1785年)将家乡的佐贰官描述成“徒尸其位”的冗官,并将这种情况总结为:“名为佐宰,擅受(诉讼)则获罪;名曰粮厅,收粮弗与闻。”(《忠雅堂文集》卷八,第28页)鲁一同的结论是:佐贰官对于法律、税收、重大盗窃案件或重大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都没有发言权(《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2页a—b)。王侃(生于1795年)也说,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州县官手中,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巡检和典史或吏目都无事可做(《放言》,第47页b—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