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介绍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公司组织均为有限责任制,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着非公司形式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上的法律风险,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目前的商业社会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运用得当,可以成为公司融资、员工股权激励的有利工具。
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最少需有两个股东,个人成立公司的,只能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但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一人公司制度则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加的。一人公司属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其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尤其在法律责任上,当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混同时,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会被否定,股东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