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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

但是,那些持相反意见的人也有他们正当的理由,这点不难明白。“奴隶”和“奴隶主”这两个词都有着双重的含义,它们共同存在于法律和自然界中。我所提到的法律倾向于一种约定俗成的界定,即在战争中胜者为王,战胜者拥有一切。许多法学家却排斥这项权力,控诉此种观念及行为。凶狠残暴的人一旦拥有强权,别人将会成为他的奴隶和附属。古往今来,圣人先哲就此争论不休。至于争议的根源及混淆的原因,正如以下所述:道德一旦被武装,将会获得极大的权力,而至高的权力只存在于至强中,换言之似乎权力已等同于道德,争议的关键由此转到了正义问题上(因为一方认为正义即善良,另一方标榜正义即强权)。如果把双方观点拆开来看,似乎另一方并无足够的理由证明道德高尚的人不应该成为主人。另一些人,如他们所想,坚持一种简单的正义原则(法律与习俗是一种正义),即假设根据战争协定而成的奴隶制合乎法律,但是他们又否认这点。如果战争本身就非正义呢?再者,没有人会认为应当把不应为奴的人降为奴隶。按照他们所坚持的原则,即使是最高贵的人,一旦被俘虏或出卖,他们自己或儿女也会变为奴隶。这就是为什么希腊人从不愿意称自己人是奴隶,而宁愿将此词的使用范围局限于外邦人或蛮族身上。当然这就是我们之前提到过的天生的奴隶,不得不承认,有的人无论在何处都是奴隶,而有的人不论在何处都不是奴隶。至于贵族,情形类似。希腊人在任何地方都把自己当贵族,不仅仅是在自己的国家,而且认为外邦蛮族只在他们自己的本土时才高贵,这样,高贵和自由就有了两种形式——绝对以及相对。狄奥德克底在《海伦》中说:

双亲出于神裔,谁得唤我为婢?

他们根据善良和邪恶两种原则辨别自由和奴役,高贵和平庸,这又意味着什么呢?依他们所见,人生人、兽生兽,善良之辈必是善类所出。自然的本意或许如此,可是却不可能时时如愿。

这种分歧确有事实根据,并非所有奴隶或自由人都是天生的奴隶或自由人。诚然,在某些情形中,这两者明显存有极大差异,为主为奴各随天分,一方受制于另一方被视为是合乎正义且极度有益的。一旦权限乱用,一损俱损。整体与部分,如同灵魂和身体,利益相同,奴隶属于主人,是独立于其身体骨架之外的部分。因此,当奴隶与主人关系和睦时,他们是拥有相同利益的朋友,反之,仅靠法律、权力强制维系的主奴关系便会大相径庭。 TP70xoDAwi+2bSJuWuTRU4H4wrijvNi7Hhbg0Zg/J+eM1DWbrvRmHRSJbjMVtG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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