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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九

对于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形式,或者说所有的城邦制度,有两点必须考虑:其一,参照完美城邦的标准,每条特定的法律是否足够适宜?其二,它的实际状况同立法者在建邦之初为民众设立的宗旨是否相同?大家都承认,通常在一个政通人和的国家里,百姓都拥有闲暇时间,无须为生计烦恼,但是如何得到这一闲暇却是个恼人的问题。帖萨利亚农奴经常反抗他们的主人,斯巴达的农奴同样也会反抗他们的主人,他们心怀不满,巴望着主人破产。同样的情形却没有发生在克里特人身上。其中原因可能在于,即使这个岛的邻国与它相互为敌,但两国之间却从未形成过农奴联盟。各邦国有各自的农奴,且各方利益不同。而斯巴达的所有近邻都是它的仇敌,无论是阿尔咯斯人、梅西尼亚人还是阿卡狄亚人。帖萨利亚发生农奴叛乱的原因是帖萨利亚人始终与他们的邻居阿卡狄亚人、佩哈毕亚人及梅西尼亚人处于战争状态。其次,即使国家处于安稳状态,管理农奴也是一件麻烦事。若不对其严加管教,农奴就会妄自尊大,试图同主人平起平坐;若管教手段过于严苛,他们又会心怀怨恨,难免发生反抗行为。显然,如上事件一旦发生,则说明城邦公民还未掌握管理农奴的诀窍。

斯巴达对于妇女的纵容在实际上也是违背了他们的立法初衷,而且对公众的福利多有不利。一个家庭是由夫妻共同组成的,而城邦也可看成等同数量的男女的结合体;若一个城邦里的妇女素质糟糕,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半个团体的公民欠缺法律约束。这样的情况真实发生在斯巴达,立法者原本是想让所有公民都能养成坚毅果敢、节制克己的品质,但他的设想只在男人身上得到了体现,他忽略了妇女,于是她们一直过着奢侈、放纵的生活。崇尚物质财富只不过是这种现象的最终结果而已,特别是那些被妻子主导、穷兵黩武的民族,而凯尔特人和一些公开承认同性恋的民族则是例外。古代的神话家把战神和爱神配成一对,其用意是极深的。一切好战的民族也好色,无论男色或女色。斯巴达人由于好色,在其鼎盛时期,国内许多权力往往落到了女性手中。执政者被妇女控制与妇女在事实上掌握政权又有什么区别呢?结果都是一样的。就如战争中必需的勇气,在日常生活中根本不重要,而斯巴达女人在此事上却造成了最恶劣的影响。在忒拜人入侵的时候,斯巴达女人暴露了自身之无用,大大不如他国妇女,由她们引发的混乱比敌人引发的还要多。斯巴达女人的放纵由来已久,并且有源可溯。在斯巴达人先后同阿尔咯斯人、梅西尼亚人、阿卡狄亚人作战期间,男人出征在外,等到和平时期返回家乡后,他们便打算结束军旅生涯(其间有许多德行的约束),接受立法者的安排,服从法律条文的约束。根据传说,当莱克古斯试图把妇女置于法律约束之下的时候,遭到了她们的抵制,于是他就放弃了这个企图。这些便导致了接着所发生的事情,因而斯巴达妇女的缺点是自己咎由自取。然而,我们提出这些问题,并不是为了批判谁、责难谁,只是为了说明一个是非,即妇女的放纵,就先前所言,不但会给政体造成不堪的局面,而且间接导致了贪婪的恶习。

提到贪婪,自然而然会使人想到对于贫富不均的批判。在斯巴达,一些人贫困潦倒,而另一些人家财万贯,土地因而落入了少数人手中。法治的缺陷造成了这种现象。尽管立法者规定继承者不得非法买卖所继承的田产,但又准允所有者随意赠许,这两种做法会导致同样的结果。几乎全国五分之二的土地都掌握在妇女手中,这是由于盛行的女继承人和陪嫁丰厚的习俗。事实上不出陪嫁或许更好,如果必须,那么陪嫁数量应当控制在少量或适中为宜。斯巴达的法律应允,一个人可以把他的女继承人嫁给任何一个他中意的男子;如果是他死了又未留下任何遗嘱,那么这项嫁女儿的权利就被移交到他的后继者手中。因此,尽管斯巴达的土地足以维持一千五百骑兵和三万重装步兵的生活,但眼下所有能够参战的人加起来却不足一千。事实业已证明斯巴达的财政政策在一次战败之后就一蹶不振了,其原因就是缺少男子。据传说,古时的斯巴达先王们常有授予外邦人名籍的习惯,那时候他们尽管饱经战争,但人口数量似乎丝毫不受影响。据说斯巴达的人口曾一度达到一万以上,无论此说是真是假,显然平均财产才能更好地维持其人口数量。但是,他们关于子女生育的法律却不利于平均财产。斯巴达的立法者们希望国内的人口尽可能地增加,他们鼓励多生,为此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若家有三个孩子,父亲便可免除兵役,若有四个,就完全免除一切城邦义务。然而,可想而知,倘若土地分配方式照旧,孩子的数量越多的家庭就越有可能陷入贫困。

斯巴达的政体在监察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官员们拥有最高决定权,而这些人是从全体公民中选举出来的,所以穷人也能当选,但这种人由于急需用钱,就容易引发贪腐现象。此种现象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就近代的安罗德斯岛事件来说,某些官员竟然由于受贿而参与祸害国家的阴谋当中。他们权势熏天,连君王也不得不礼让三分,城邦政体同王室日益衰落,贵族也逐渐沦为平民百姓。当然,监察制也有利于加强城邦的内部团结,公民因为获得了参政议政的均等机会而满意,无论这是立法者的功劳还是纯属偶然。一种政体若要得以永存,就必须保证城邦的各部分以既有的结构状态维持下去。在斯巴达,君王满足于这种政体带来的个人意义上的荣耀,贵族乐于享有在长老会的一席之地(长老一职即对于其美德的褒奖),公民安于入选监察机构的机会。在全体公民中选出监察官,完全正确,但对当今形式来说它已经过时了,且过于幼稚。其次,尽管监察官员来自平民,但他们却拥有决断大事的权力,所以他们不应该凭私意判定,而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做出决断。但他们一度放纵,生活方式与政体基本精神不符。相反,在另一些地区,因为法律太过严苛以致无法让人忍受,许多人就偷偷地沉迷到肉体欲望中。

再者,长老会也有其缺陷。有人会说,长老们与人为善,品德高尚,一定会对城邦有利。但是长老一职采用终身制是不妥的,人的大脑机能会随体力的衰弱而减退。长老们的才德未必能够满足立法者的预设,这就危险了。何况众所周知某些长老会利用处理公务之便,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因此他们不应如此不负责任,而斯巴达的情况依然如旧。“一切行政人员有责于监察官”,但这样的权限规约太过宽泛,我们认为应用另外的方式更换或处理。其次,斯巴达长老会选举制度也略显幼稚,候选人不该四处拉票,游说别人,政府应该择优录取,而非以选为用。立法者期望公民能够一展个人雄心,因此寄希望于长老选举。然而,野心以及贪欲却是随处可见的犯罪动机。

至于君主的存在是否对城邦有益,此事以后再谈。我要声明的是,我们不能只按照现行制度拥立君主,而至少要参考他们的私人生活及行为表现。显然,立法者也不相信各代君主皆属善良之辈,如若不然,他们就不会制定相关法规。因此,同一个使团中做双王并立的安排亦被视为对于城邦安定的一种保证。

他们把共餐制称为菲迪狄亚,而最先引进共餐制的人,也没有把中间准则制定完善。在克里特,娱乐花销按规定由公家支付,但是在斯巴达,相关责任却推给公民均摊,即使有人因为生活贫困而无力承担,也须缴纳相应的金额。这些规定违背了立法者的目的。共餐制的本意是促进社会平民化,这样做刚好适得其反。极度贫困的人就无法参与其中,而根据斯巴达的传统,唯有参与者才能享有公民权利。

有关斯巴达海军统领的立法也备受诟病,人们的指责是公正的,这种法令引起了内讧,导致了争端。君主原本就是陆军永远的领袖,在此设立海军统帅岂不是与之分庭抗礼?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于政体法制的批判是有合理缘由的,整个立法系统只注重一项品质——勇武(或说武德),用于开疆扩土、获取胜利。只要战争持续,他们的实力就可保全,但取得霸主地位之后,他们却对太平盛世的治理束手无策,亦从未习惯战争以外的方式。斯巴达人还有另一个同样严重的缺点:尽管人人认同通过善——而非恶——的方式获取生活所需,但若他们认为这些物质比之善良更重要,那就错了。

斯巴达之另一缺点是不当的财政管理。由于国无宁日,连年征战,人民拒缴捐税,府库空虚。又有大量土地落于私人之手,无人愿意主动纾解国家之忧。由立法所产生的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陷国家于贫穷,壮私人之贪欲。

上述即斯巴达政体之概述及其主要缺陷。 2inY61MC94WfiifOsuKRk3KpAYLLnve3LA0CoesPp42eT2RNqSpK6TD/gPMpbg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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