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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

柏拉图的晚期著作《法律篇》也存在相似的问题,我就其中所提出的体制做了大致的考察。在《国家篇》中,苏格拉底仅提出了为数不多的几个问题,如妇女儿童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城邦的政体模式。人们被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民,另一类是士兵;后一类又可以分化出可称“第三类”的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但苏格拉底并没有明确说明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否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是否应当承担保家卫国的责任——他的确说过妇女应当接受军事教育,与男子并肩作战。该书的其余章节广泛地谈论了国防教育的问题,常常伴有无关主旨的闲话。在《法律篇》中,除了关于法律的主题外,很少谈及整体等问题。他原本设想的是建立一个更为普遍切实的政体,却渐渐转换成了另一形式。除了妇女和儿童的公有制外,他还设想两种政体中的所有事物都相同,人们接受相同的教育,无人必须从事低贱的工作,施行共餐制。唯一的不同是《法律篇》中妇女也能参与共餐制,士兵的人数从《国家篇》中的一千人增加到五千人。

苏格拉底的对话录辞章简洁明了,优雅而富于创见,但依然有其考虑不周的地方。想想他设想的五千人数的士兵吧:若他们完全脱离生产性工作,再加上其妻儿及奴仆,供给这样庞大的人口需求必须要有甚至比巴比伦更加广阔的土地了。在对待理想时,我们可以各抒己见,但还是要避免不切实际。

据说,立法者最应关注的两点是公民和城邦。但是城邦作为一种政治体却不能隔绝于所有邻邦而单独存在,所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非常重要。譬如,城邦必须拥有既能安内又能远征的军事力量。虽然对个体或城邦的日常事务来说这些像是无关紧要,但一个城邦总该保持足以震慑敌人的力量,才能做到进退有据。

我们还应考虑财产的数额,可否用一种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限定呢?苏格拉底定义一个人的财富应以满足基本生活为宜,他提倡的节制生活概念过于宽泛。而且,节制的生活可能就是贫穷的生活。更确切的定义应当是,一个人的财富能足够他过上既节制又宽裕的生活。而一旦这两者分开,宽裕便成了奢侈的代名词,节制也意味着寒酸。唯有既宽裕又节制才是处理财富的适宜品质,财富欲望过强或过弱都是不恰当的。不限定人口的数量而将财富平均分配,这种做法是前后矛盾的。对于新生人口不加节制,仅凭现有发现就推定婚后未育定然可以平衡婚后多育的人口数量,他认为城邦人口的现状就是如此。无论公民人口是多少,财产总会分给他们,没有人会感到不足。但是若财产不按照《法律篇》中所拟定的方式分配,那些超出的人口,无论多少,都无处另得财产。设法限制人口的数量比控制财产分配更为急迫,统计婴儿的死亡率和已婚妇女的不孕率即可得出具体的人口限额。现有诸国普遍忽略了人口问题,从而导致产生了大量的贫穷人口,而贫困又是暴乱和犯罪行为的根源。古代法学家科林斯人菲登认为,家庭和公民的数额应当相符,尽管在起初并非如此。但《法律篇》却持相反观点。至于我们的改进意见,稍后再议。

《法律篇》中的另一个疏漏是,苏格拉底未曾指出统治者和臣民之间具体的不同之处。他只是说他们就像经线和纬线,是由两种不同的羊毛编织而成。他允许一个人的财富增加五倍,却没有说明为什么在地产方面不允许增加。他还规定每个人可以拥有两处分离的房产,但是生活在两栋不同的房屋中是很难管理家务的。

这种政体既非民主政体又非寡头政体,而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所谓“共和政体”,其公民皆为且仅为配备重装备的护卫者。假若他的意图是创建一个适合于大部分人的城邦体制,那是极有益的;若他认为这种体制不过是最接近最优政体的初步设想,那就错了。人们宁愿选择采取斯巴达或其他接近贵族政体的形式。有人说最好的体制即结合了所有现存体制的体制,他们推崇斯巴达模式,就是因为它综合了寡头制、君主制以及民主制等诸种政体的优势。君王代表君主政体,长老会代表寡头政体,由民间选举产生的监察官则代表民主政体。但有的人认为监察官是一种僭主政体,只有在共餐制和日常生活中才可能见到真正的民主政体。《法律篇》中提道,最好的政体是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混合体。然而这两者根本就不算政体,或者说只能算是最差的政体。那种由多种形式组合成的政体才是最合乎实际的。因为包含要素越多的政体就越优质。而在《法律篇》中却根本就没有提到君主制,它所陈述的只有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并且更偏向于寡头政体。透过它的行政人员任命制度便可窥见一斑。起先是投票选出候选人名单,然后再通过抽签的方式最终决定。虽然确实结合了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但是法律强迫富人参加选举大会,投票选择行政人员,履行其他政治事务及义务,而普通百姓则完全无权参与其事。行政人员只从富人中选拔出来,最高级的官僚则出自最富有的那部分人,这些都是寡头政体的特征。同样的寡头特征也存在于议事会人员的选举中。虽然全体公民都被要求参加选举,但此种强制规定仅限于选举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同等人数的预选活动;在进行第三等级选举时,除了前三个等级必须参加外,不强制第四等级参加;而在选举第四等级之时,第三、第四等级就都不强制出席了。柏拉图认为所有的名单中每个等级选出的人数应该等同。这样,由于有些低层等级自动放弃了选举机会,那些拥有大量资产或较高阶层的选举人便占据了更多优势。上述分析以及我们论述相似政体时将要提到的其他情况,可以说明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的混合体并非理想的政体。任命行政人员的预选和复选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有些群体,尽管人数不多,但一旦联手,便可掌控局势并赢得选举。这就是《法律篇》中描述的政体。 k+Gg33f5FFJZTVlun7N8BNy04JbHoXabVKt5RH36PDjh/ItuxFAugC+wMLHYVi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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