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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五

接下来我们讨论财产分配的问题,理想城邦的居民是否应当共享他们的财富?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无须涉及妇女和儿童,我们就照现行模式,假定妇女和儿童归于私有,那么共享一切财产是否有利?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土地私有,粮食归公,某些部落实行的就是此种制度;二是土地公有,同耕同种,按需分配,据说这种情况也可见于某些野蛮民族;三是土地及其产出一切共有。

如果农民不是所有者,这种情况虽然不同但是相对简单,若农民是在为自己耕作,所有权的问题便会十分棘手。如果他们不能公平地分担收获和辛劳,那些多劳少得的人一定会埋怨多得少劳的或消耗过多的人。对那些共同生活、共同劳作的人来说生活本就不易,若将财产共享就会更加困难了。以结伴旅行的人为例,他们常常为旅途中的琐碎事情争吵甚至闹得不可开交。关于仆从也是这样,通常最易惹人发怒的仆人都是在生活中与主人接触最频繁的。

以上所列还只是财产公有制中出现的一小部分不利因素,就现行的方式而言,若以良好的法规加以改进,就更完善了,对两种体制都有好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财产应当公有,但通常都确属私有,假如每个人都可从不同的地方获益,就不会有人抱怨他人,并且人人关注自己的事业,他们的各方面将因此获得更大的改善。基于实际中的运用以及对善意的遵从,谚语有云,“朋友共有一切财物”。即便是现在,这种风潮依然可见,在某些秩序井然的城邦中,它也将在未来得到充分施行。尽管,人人都拥有自己的财富,但他会将一些东西交由朋友支配,同时也会和朋友分享使用其他东西。拉栖代梦人(古斯巴达人)就是这样,随意地使用别人家的奴隶、马、狗;若遇旅途饥渴,他们可以随意到附近的庄园里寻求补给。事实证明,财产私有、使用权公有的制度更为适宜,而立法者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人们更多地倾向于这类仁善。再者,人们一旦意识到某一事物为己所有,便会十分兴奋。人的自爱出于天生,而非徒有之物,尽管自私应该被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天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心,就像守财奴爱钱;当然,几乎没有人不爱这类东西。为朋友、客人或伙伴提供帮助之后会感到莫大的喜悦,而这首要的前提就是拥有私有资产。但是在高度一致的城邦中,这种优势不复存在,另外两种品质——对于妇女的克制(回避他人的妻子是值得尊敬的行为)、对于钱财的慷慨——亦会随之消失。在一切公有的城邦中,人们就不可能表现得慷慨,甚至无法做出慷慨的行为,因为慷慨属于利用财富的范畴。

这是一种披着仁善的迷人外表的立法。人们很容易就会听从它,对人人都可以成为彼此的至亲好友深信不疑,并且为那样的情谊感到愉悦,尤其是听到现世的种种罪恶,如违反契约、做伪证、向富人献媚等都被说成源于财产私有制,就更加高兴了。这些罪行,实际上全都来自人类本性中的邪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些存在于财产公有制社会的人事纷争,远比发生在大多数生活于私有制下的人们之间的争执要多得多。

我们应当考虑的不仅是如何减少犯罪,还应考虑人们在其中失去的好处。而那样的生活几乎是不切实际的。苏格拉底的错误就在于他坚持的论断的前提是错的。从某个角度来看,家庭和城邦都需要一定的一致性。但若是这种一致性超过了某个限度之后,城邦就不再是城邦了,或者说已然名存实亡了,就像是和声变为齐唱,节奏压缩到只剩节拍了。我说过城邦是一个多元的集合,只有依赖教育才能使之成为一个共同体。奇怪的是,教育系统的制定者本意想为大众创造习得品质的场所,现在却忽略了哲学、习俗和法规,而一心主张采取财产公有的方式,这类似于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盛行的共餐制,立法者借此达成了财产共有的目的。我们不能忽略历史的经验,经过了许多年代,若它们是有益的,人们不可能对此一无所知。何况几乎所有的事物早就被发现,只是并没有被汇聚成册而已。有些虽然已经为大家所知,但并没有付诸实行。如果能在历史的进程中找到某些类似的政体结构,那么我们便能够一目了然其中的利弊了。立法者若不将共餐制这一要素分到各个联合体、各个宗族、各个部落,那么政体就无法构建。然而这种立法仅仅是禁止卫国公民务农,早在斯巴达人那里就推行过了。

苏格拉底从未说过,也难以说清这种共同体城邦的一般形式。在城邦中卫国公民以外的人占多数,对于这部分人,他也没有给出相应解释:对于农民,是否应该把财产归公?还是继续私有?对于他们的妻儿家眷,是归于公有还是私有?如果农民也同卫国公民共享一切,那么农民和卫国公民又有什么不同呢?他们服从国家的管制又能得到些什么呢?或者又以什么作为服从的原则呢?除非统治阶层采取克里特人的政策,给予奴隶同等的制度和权力,只是禁止他们进行体育锻炼和占有军事武器。另一方面,假设低等阶层照现行制度对待婚姻和财富,这个共同体的形式又会是什么样呢?会不会存在着两个互相对立的城邦?它使得原本是保家卫国的士兵成了侵占别人领土的卫戍军,使得农户、手工业者以及其余的人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居民。不仅如此,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体制中的一切罪行,诸如诉讼、争执等照样会发生。他的确说过,接受良好的教育,公民将大大减少对于市政条令、市场规定等法规的依赖,但是他却把这样的受教育群体局限于卫国公民。他还以缴纳赋税的多少划分农户所有。这样,那些农民就会比赫洛特或卑奈斯泰,或其他地区的农奴难以管理得多。至于低等阶层是否该同上等阶层一样把妻子、财产归为公有,以及拥有他们在政体、教育、法规中的地位或权益,苏格拉底都没有逐一说明。虽然这些细节很难考察,但是要想保证卫国公民的共同生活还是不容忽略的。

再者,若苏格拉底认为财产私有可行,认为妇女应该公有,男子下地耕作,谁负责料理家务呢?若农民把财产和妻子都归公将会怎样?把动物和人作比,认为男女应该做同样的事、干同样的活、有同等的追求也很荒谬,因为动物不需料理家务。在苏格拉底所坚持的政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他使得一些人永远拥有执政权,这可能会使卑贱者频繁发动暴乱,如此一来,对高傲的战士们来说,岂不是更加难以容忍此种制度吗?那些永远的统治者的特殊之处在于,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并没有将灌入灵魂的金子此一时给某人,彼一时又给另外的某人,而总是给予同一部分人,“神用黄金铸造了一些人,用白银铸造了一些人,用铜和铁铸造了工匠和农民”。他还认为立法者必须以所有公民的幸福为重,却剥夺了卫国公民的幸福。全体的幸福是建立在绝大多数或部分幸福之上的。幸福原则不同于数学原则,后者只存在于整体中,而不存在于局部。若说卫国公民都不快乐,那谁能快乐呢?肯定不会是工匠或贫苦大众。关于苏格拉底的理想政体“理想国”的种种问题讨论到此为止,其他的不再一一列举了。 a30gbGFoXATrGBKdAuuU9Y/HRNqvuqvoAuy6vKzF93lECBa2OR3ATxt/zyIGl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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