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书院的功能形态多种多样。在49所有文献记载其特色的民间书院中,有12所书院具有教育教学功能,约占总数的1/4,引人注目。尤其是唐代近300年只有4所这样的书院,而五代十国50多年就新出现8所,其显著增长的情形表明,教学式教育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已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预示着学校性质的书院将取代读书治学的书院,变为下一个发展时期的主流。
如果说唐代福建龙溪松洲书院对诸生、士民的教学授受活动还只是事因偶然而兴起的话,那么江西高安桂岩书院长达55年的办学,则出于幸氏家族长盛不衰的自觉追求。正是这种“自觉”的增长,才有了五代十国时期13所书院中的8所书院具有了教育职能,其比例高达61.53%。这说明,教学已经成为书院的发展趋向。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向,除了士民教育需求的“自觉”之外,还与官府的提倡有很大关系。如果说唐玄宗、张说等一代君臣在丽正、集贤书院的诵《诗》、讲《易》等活动对书院教育的产生,还只“有着明显的诱发作用” 的话,那么后唐明宗皇帝李嗣源于长兴年间褒奖匡山书院的敕令以及为之颁赐院额的举措,则全然肯定了书院教育的功能。这说明,书院自唐代松洲书院开始的教学职能,经过200余年的漫漫征程,至此始得最高当局的正式肯定。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官本位的意识在中国古代社会十分突出,任何新生事物,一经皇帝的认可,即可获得合法的身份,并随之得到正式且较高的地位,宜乎宋初而有四大书院的扬名天下。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在书院教育发展史上,唐开元年间创立丽正、集贤书院之“广学”“讲论”,与后唐长兴年间赐额褒扬匡山书院就成了两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而值得特别提出,应引起研究者必要的重视。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即使在书院发展的初期,具有学校性质的书院就已开始作制度化建设的努力,其典型的例证是今江西德安的东佳书院。该书院始名书堂,是当年江州陈氏设立的家族性教育机构。在唐大顺元年(890),陈氏七世掌门人陈崇所订立的《陈氏家法三十三条》中,有两条涉及此事,兹引录如下:
其一: 立书堂一所于东佳庄,弟侄子姓有赋性聪敏者,令修学,稍有学成应举者。除现置书籍处,须令添置。于书生中立一人掌书籍,出入令照管,不得遗失。
其二: 立书屋一所于住宅之西,训教童蒙。每年正月择吉日起馆,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岁令入学,至十五岁出学。有能者,令入东佳。逐年于书堂内次第抽二人归训,一人为先生,一人为副。其纸笔墨砚并出宅库,管事收买应付。
书堂、书屋的并立,二者的等级差别,学生升级,师资选择,图书的置备与管理,经费的来源与分配,凡此等等,都有比较明确的区划与规定。由此可见,义门陈氏作为一个受到朝廷表彰的大家族,其教育组织比较完善,由“书屋”而“书堂”构成一个高低有别而又相互联系的体系,并立“家法”进行制度化管理,这表明其发展已脱离初始的粗放阶段。更为可贵的是,我们可以借以将古代所谓“大学”“小学”之间的关系形象化,并从中体味唐代家族对于教育普及的追求。
诚然,在强调书院教育功能的同时,我们不能不特别指出,书院是中国士人的文化教育组织。读书人在其中开展藏书、读书、校书、修书、著书、刻书等各种活动,进行着文化积累、研究、创造与传播的事业,因此,不能以教育、教学概括书院所有的功能,而只能视作其最主要的功能之一。从整体上讲,其教育功能源于文化传播,服务于文化积累、研究与创造。或者说,书院教学是在文化积累、研究、创造基础之上形成的文化知识的传播形式之一,是文化发展链的一个环节。这种功能的重要性,以及其他功能的难于表现,都使我们有可能只看到展现的教学活动,而忽视其他功能的存在。那种认为书院只是教育机构,而将历史上很多不具学校性质的书院排除在书院研究之外,甚至将其作为假书院并开除书院之列的歧见,即源出于此。这种褊狭的观点,将是本书一再提醒读者应予以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