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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书院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制度

书院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教育机构,历来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而且观点不尽相同,古代是这样,现代的研究者也是这样。今人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私学说”和“特殊教育机构说”两大板块。私学说是传统观点,近又进化成高级私学、正规化私学、制度化私学等不同的版本,其核心是,认定书院是孔子以来中国私学传统的承接者,是有别于州县之学的乡党之学,其始也起于民间,终焉而未列入国家学校系统。20 世纪 80 年代书院研究重新兴起之初,持“私学说”者还具体分析历代情况,而有“说书院是私学,又有点讲不过去”的疑虑。 但其后,由于有很多研究者著文立论予以支持,再加上一些普及性读物宣传,到现在视书院为私学者几乎有成为定论之势。

“特殊教育机构说”是 20 世纪 80 年代出现的新观点。持论者论证时各有依据,有人从书院最初官私两立及后来官私交相影响处着眼,也有人考察书院性质,认为它与官学和私学一起构成中国教育史的三条线索,有着区别于官私二学的明显特点。 凡此种种,王卫平《试论古代书院的性质》、向群《试论岳麓书院的性质》 皆有涉及。

在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等级视角对书院教育的特殊性有个清晰认知。如果说书院站在历史的高度将官学与私学这两种教育制度进行综合与改造,那么,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结合就是综合与改造的重要方面,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改革前者必然影响后者。在中国历史上,高等教育一般属官学,主要是中央官学的范畴,而私学则一般属基础教育的范畴。

一、官学与私学

为什么官学一般属高等教育呢?

首先,中央官学属高等教育,其根据主要有两条:(一)中央官学规格和地位特别高,它直属朝廷领导,太学、国子学等,无论是学校主持人和教师的聘任,还是学生入学的挑选以及学生的出路,都直接由朝廷重臣负责。不管哪一个朝代,都将设置在京都且为朝廷所领导的官学视为最高学府。(二)中央官学是历代王朝“养士储材”的基地,早在汉代董仲舒就曾言道:“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 太学即中央官学,可见,兴办中央官学乃是为了培养统治人才。在明代,明文规定国子学的学生要实习吏事。分派国子生到中央吏部、户部、礼部、大理寺、通政司、行人司等高级衙门和机关实习吏事、历事或三个月,或一年,更有长达三年的。官学吏事生为入仕做官之捷径,无科场之苦,机会来得快,且官位高。既然历事即是做官,因此,学生“仍愿就科办事”,不愿回监就读。读书即是做官,官学的确是名副其实的为官之学。由此说明,中央官学是培养官吏的,除了一部分地方官学以外,其他学校都无此使命。尽管中央官学在以后的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专业性质很强的学科,如律学、算学和医学等,但其目的也是为朝廷培养所需要的天文历算和太医一类的高级人才,而在古代,这类人才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官职,是朝廷职官制度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中央官学的使命就是为朝廷培养合格的官吏,是一种为入仕做官做准备的高等教育。

其次,地方官学虽然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就总体而言,它不属于基础教育。

(一)地方官学对生员定额都有严格的限制。以唐代地方官学为例。唐代规定:都督府学,大、中都督府学,生员六十人,下都督府学,生员五十人;州学,上州府学,生员六十人,中州府学,生员五十人,下州府学,生员四十人;县学,京县学,生员五十人,上县学,生员四十人,中县、中下县学,生员各三十五人,下县学,生员二十人。地方官学不仅有如此严格的生员定额,而且规定州县学生要由州县长官选送,这种教育显然不是以普及文化为目的的基础教育。

(二)地方官学实际上是中央官学的预备学校。宋崇宁三年(1104)曾有明确规定,州县学要为中央太学输送学生,其办法也是采用中央官学的三舍法,假若学生达不到培养目标,就要被除名,取消其学习资格。至清代,类似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了,对府、州、县生员资格有严格的规定:(1)“不通文义,娼优隶卒子弟”不能入学;(2)学生入学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并要呈报府或直隶州,由府或直隶州选录送呈本省学政,最后由学政于岁考取录合格者入学。其挑选十分严格,初入儒学者称附生员,入学后经过考试优等者称廪膳生,考试成绩次等者称增广生员。显而易见,府、州、县学并不是一般人的子弟都可入学的基础性教育机构。

(三)地方官学实际上也是培养和输送官吏的学校,“学而优则仕”,入学是为了做官。元朝就曾规定:“世祖中统二年,始命置诸路学校官,凡诸生进修者,严加教诲,务使成材,以备选用”,“自京学及州县学以及书院,凡生徒之肄业于是者,守令举荐之,台宪考核之,或用为教官,或取为吏属”。 这说明地方官学和中央官学一样,也是“养士储材”之所,即是直接培养和输送封建官吏的地方。至明代,朝廷更是把地方官学是否出人才作为考核学官成绩的标准。洪武二十六年(1393)颁发的《学官考课法》,就以中试举人多少作为判定一个学官成绩之优劣的标准。一般规定:学官为九年任期,在此任期内所教学生,如府学中试举人九人,州学六人,县学三人,那么学官便是成绩上乘者;如果中试举人极少,或者根本没有,那么学官的成绩便为劣等,即为不合格。虽然这是对学官的考核,但实际上是以中试举人多少为标准,来衡量府、州、县学的优劣,这就说明地方官学是为科举服务的,是直接为统治阶级培养官吏的。

综上所述,府、州、县一类的官学不属基础教育。从它们的生员定额、从他们为中央官学的预备学校,或者从它们是“养士储材”的基地,即直接为统治阶级补充官吏,都可以看出地方官学兼有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性质。毫无疑义,这不是基础性教育的范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的官学,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虽有一部分属于中等教育,但就其总体而言,都是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书院对官学和私学的综合与改造,无疑就意味着对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综合与改造,意味着中国古代教育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变革,产生了一种与官学和私学相并立的新的教育。

翻开中国的教育史,宋代以前几乎是一部官学史,一部高等教育史。不管哪个朝代,都无例外地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创办大量的高等学校,并专门设置管理高等学校的机构。这在汉代似乎已成定制,汉时已设置有太学、鸿都门学。到魏晋时期,除了太学以外,又设置了国子学。到隋代,高等教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至唐代则有“六学二馆”,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和弘文馆、崇文馆。宋代基本沿袭了唐制,除了“六学”之外,还设立了画学,另外以广文馆代替了唐的“二馆”。元代因为是蒙古族主政,故而对高等学校有所调整,设置国子学、蒙古国子学与诸路蒙古字学等,明清时期的高等学校仍沿袭旧制。以上材料足以说明,历代王朝对高等教育是极其重视的。

基础教育在古代社会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形。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带有民间性质的基础教育是在官学以后出现的,具体而言,就是从孔子办私学、提倡“有教无类”开始的。但就在私学出现不久,统治阶级便意识到如任其发展,必不利于自己对教育的控制,所以楚国的吴起变法和秦国的商鞅变法,都提出了“塞私门”的主张,即严禁私学,取缔私门授徒。到汉代,虽然有了一些进行基础教育的学校,但数量少,不具有普及性。汉代曾为贵胄子弟设立了“四姓小侯学”,这虽是一种程度较低的学校,但只限于东汉外族樊氏、郭氏、阳氏、马氏四姓贵族子弟入学,与广大的平民子弟无缘,这是一种教育特权的表现,范围极其狭小,算不上是真正意义的基础教育,是一种贵族教育。在汉代真正具有基础教育意义的是“书馆”。王充在《论衡》中曾自述:

八岁出于书馆。书馆小僮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谪,或以书丑得鞭。充书日进,又无过失。手书既成,辞师受《论语》《尚书》,日讽千字。经明德就,谢师而专门,援笔而众奇。所读文书,亦日博多。

然而这种启蒙性质的“书馆”,多由民间自发创办,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因而极不稳定,其作用和影响也极其有限。真正把基础教育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似乎在唐代才出现。唐代宗宝应二年(763),给事中李栖筠关于广开学校奏议中就提到“虽京师、州、县皆有小学,兵革之后,生徒流离”, 要求加以恢复。宋神宗熙宁时,朝廷诏令也提到了小学的设置。哲宗时,“凡诸王属尊者,立小学于其宫,其子孙,自八岁至十四岁皆入学”, 并且又在诏令中提到“仍置小学教授”。虽然如此,基础教育仍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很不发达,到元代似乎才有了些起色。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诏令地方办儒学时说道:“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蒙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 表面上看朝廷对小学似乎很重视,然而细释其诏令,并无实质性的支持措施与内容,只提到“亦从其便”,这充其量是承认了小学存在的合法性,简而言之,即承认了基础教育存在的必要性罢了。到明代,出身寒微的朱元璋登基后,似乎对民间一类的学校想要有所作为。洪武八年(1375)诏令天下设社学,仿效元代,农村五十家设一所社学。但基础教育的发展,意味着教育的下移,不利于统治阶级对教育的控制,也难以为统治阶级培养所需要的人才,因此这一诏令很快就停止执行了。清代的情形与前代相类似,此处不作赘述。

若将上述材料与前述高等教育的发展情况作一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天壤之别。无论是在教育中所处的地位,还是政府的支持程度以及财力与人力的投入,基础教育都无法与高等教育相比拟。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相脱节,高等教育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基础教育的发展,有时恰好是相反。历史的情形常常是这样的:当一个王朝建立之初,似乎都有一个兴办官学和高等教育的热潮,以满足其培养统治人才的需要。然而在中国古代,每次兴办官学的热潮几乎都不包括基础教育在内,也就是说,把基础教育排除在此之外。更有甚者,为了发展高等教育而压制基础教育,明代掀起的大规模压抑和废毁书院,尤属这种情形。因此,在中国古代,基础教育不受重视,受到冷落而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二、书院不同于官学与私学

在书院出现之前,中国古代社会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发展相脱节的情形,影响到整个教育的平衡发展,尤其影响全社会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教育是人类文明的圣火,无知是智慧的黑夜,要提高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素质,必须做好基础教育。基础教育落后就意味着国民文化素质低,意味着社会文明落后。因此,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乃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书院教育正是顺应这种历史要求而出现的。书院教育打破了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互不相干的局面,把两者均纳入自身的教育体系之中,形成了涵盖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在内的多层次的教育系统,培养人才、传承和发展文化、化育人生等多方面的教育职能在书院教育体系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尽管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私学也多属基础教育范畴,但是传统私学是一种自发性的教育,不仅很不稳定,而且因受到很大限制而难有发展。书院教育则不是这样,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教育组织形式,一出现便成为基础教育的生力军,同时,也引起了基础教育的质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书院又是对私学亦即是对旧的基础教育的一种改造与发展。

同时,书院对官学亦即旧的高等教育也做了相应的改造。在书院多层次的教育体系中,包括了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这两个层次。书院除了担负着基础教育的重要使命之外,还具有为官学提供后备生源、为统治者输送官吏的职能。可以这样说,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书院教育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省城书院和府、州、县类书院便属于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这两个教育层次。其共同特点是,分布在城市,规模大,程度高,招生地域广,对学生考核严格。这类书院因为在历史上便属于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因此,在书院改制以后,也就直接成为了大学。如岳麓书院之于湖南大学、求是书院之于浙江大学,就属这种情形。另一部分书院改学堂之后,直接变成了中等学校。

为了说明这点,我们不妨对清代书院因改制而变为近代不同层次的学校做一局部的统计,以窥其书院高、中、低三级教育的结构体系。如广东,全省书院 84 所,改制后,小学堂 49 所,占总数的 58%,中等学堂 19 所,高等学堂 1 所(后又改为省立广雅中学),其余为其他性质的学校。又如山东,全省书院计有 84 所,改制后,小学堂 68 所,中学堂 12 所,高等学堂 1 所,其余 3 所为其他性质的学校。湖南改制时有书院 54 所,改制后,小学堂 44所,中学堂 8 所,高等学堂 2 所。根据我们对其他省份如河南、甘肃、贵州、河北、青海、宁夏等的统计,其情形亦大体相同,在此不一一列举。上述材料充分说明,书院确是包含了高、中、低三级教育层次的教育体系。书院改制后不同层次的学堂,归根到底是由书院本身不同层次的教育类型决定的。也就是说原来高层次的书院改制直接变为高等学堂,而大量较低层次的书院则成为小学堂,除此二者之外,还有一部分直接成为中等学堂。反过来说,改制后出现的高、中、低三种学堂是古代书院多层次教育体系的体现,也是证明书院高、中、低层次性教育结构的最有力的根据。

古代书院确实实现了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教育制度。这种结合不是高、中、低三级学校的简单聚合,而是教育史上的一次深刻变革,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它从根本上改变了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相脱节的状况。从事初等教育的书院占绝大多数,因此,书院把基础教育真正放到了教育的首位,改变了过去高等教育畸形发展的局面,基础教育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塔基。

在这些变化中,尤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书院教育改变了中国历史上长期轻视素质教育的倾向,结束了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相分离的状况。众所周知,素质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教育的基础,它担负着培养和提高民族素质的神圣使命。任何一个人都应具备一定的素质,其中包含文化、道德、政治等多方面的素质。然而,素质不是天生的,必须依靠教育来培养和提高。由于此种意义上的教育是每个人应该接受的教育,所以称之为基础教育,亦称之为素质教育。从教育的分序来说,这属于初等教育。如前所述,绝大多数书院正是属于这一范畴,它们直接承担着素质教育的任务。可以说书院不仅继承了素质教育的传统,而且把这种教育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之向普遍性的方向发展。所以,在很大的程度上说,书院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

但是,书院从另一方面来说又是一种应试教育,应试教育在书院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如分布在府、州、县及省城的书院,大都属于这类性质的教育。府、州、县书院是为高一级学校提供生源,或者说在此所进行的一切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升学服务,省城书院则担负着科举应试的任务。所以书院教育不像官学那样,把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看成是相互排斥的两极,把两者绝对分割开来,恰恰相反,它把两者结合在一个教育体系中,形成一个相互融洽、相互协调的多层次教育结构体系。自古以来,应试教育是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要发展精英文化,为统治阶级培养统治人才,就有赖于应试教育,而教育也正由此显示出它的作用和影响。毫无疑义,书院在教育中要确立自己的地位,提高自己的规格和社会影响,特别要在官学的压制中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就必须去占领应试教育这个领域,否则,书院就无法与官学竞争。因此,切不可以为书院参加科举应试就变成了官学的附庸。历史已经证明,书院在应试教育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书院本身所具有的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兼而有之的特点,正是书院独特之处的重要表现。说到底,这是书院将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所带来的深刻的教育变化,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教育史上的深刻变革。

我们认为书院是不同于官学与私学的一种独特的教育制度,它是中国士人为了满足自身日益增长的文化教育需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整合传统的官学、私学以及佛道教育制度的长处,创造并日渐完善的一种新的学校制度,自唐宋尤其是宋代以降,它和官学、私学鼎足而三,支撑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教育事业。近代,当中国面对西方、走向世界时,它又以开放之势接纳西方学校制度与先进的科技知识,成为连接古代与近现代教育的桥梁,贯通了中国教育的血脉。主要观点有四,兹简述如下:

第一,书院既有官办,又有民办。如同书院起源于官民二途一样,书院教育事业历来即由官民这两种力量共同推动。唐宋以来,书院就有官立民立、官办民办、官建民建之分,抑或官办民助、民办官助之别,而且历元明清数百年,这种情况一直没有改变,此有两组数据为证:

一见于曹松叶先生《宋元明清书院概况》一文,发表于 1929 年 12 月至1930 年 1 月间的《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第 10 集第 111 ~ 114期中,谨将其历代书院创设兴复改造人物情况汇总如下:

表 1-1 宋元明清书院创设兴复改造人物统计表

二见于 1997 年出版的《中国书院制度研究》第 354 ~ 361 页,兹将其历代书院建设情况汇总如下表:

表 1-2 唐五代宋元明清书院创建情况统计表

在我们近些年的统计中,新发现有 424 所书院既无创建年代,又无创建人,以中国古代官本位的社会特色,一般不会是官府或官员所建,因此可以将其归于民办之列。这样,上表又可以修正如下:

表 1-3 传统书院创建情况总表

两组数据的统计时间相隔近 70 年,其所掌握的统计资料多少不一,统计出的官民比例容有区别,但历代平均之后的数值,官办比例前者为66.45%,后者为 50.20%(或作 47.18%),即官办书院超过半数或接近半数。这表明在推动书院的建设中,官、民是旗鼓相当的两支力量。这个统计数据对于判断书院的性质至关重要,但似乎以往任何一派论者都没有重视,其结论也就不可避免地有着以偏概全的毛病。

第二,分而视之,官办书院与官学同创于官府,具有同源性;民办书院和私学同创于私人,具有同根性。官办书院与官学的同源性使书院拥有官府的强大力量,可以获取合法甚至正统的社会身份,克服生存困难,从而发展壮大;同源性也带来了官学的影响与传统,使书院具有某些与官学相若相同的组织形态特征,形成正规化、制度化特色。民办书院和私学的同根性使书院赢得广大士绅世世代代的热情支持,其力较之官府虽显单薄,但绵长、持久而深厚,没有官方力量式微或消失所带来的困境,以天长地久的滋润推动书院成长发展;同根性也同样带来了私学的传统与影响,使书院具有某些与私学相似相同的精神风貌,形成自由讲学、为己求学、注重师承等气质、特色。

第三,统而言之,官府与民间两种力量相辅相成,交互推进,使书院千年不衰而弦歌长奏,让儒家文明传遍神州,移植海外;而官办书院和民办书院的长期并存,使官学与私学这两种不同的教育传统,对书院形成既交相影响又相互制约的合力,使其不至于从总体上变成完全的官学抑或完全的私学,但又长期保持某种官学与私学成分并存的结构态势,形成一种似官学而非官学,似私学而非私学的整体生存特色,并进而以这种特色与传统的官学和私学完全区别开来,成长为不同于官学与私学之外的全新的教育体系。

第四,书院教育制度除了借鉴同属于儒家体系的官学与私学的经验之外,还汲取佛教精舍与道家清规的养料,因此,佛道教育与官私两学一起,可以视作书院教育的三大主要来源。 IurNsLaIJpoDCAUwkSASgOVUEe7xOJ9hX9+BQXSH4UcjEde17npbvDszwI/oxX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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