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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府拨充

“尝闻洞学聚徒之众,每至数百人,吾道之盟可谓盛也矣。然往往以裹粮为艰,不及终业,虽有明道之志,随即离师辅而反矣。故前贤思广其用,买田相之。” 书院兴起后,其在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历代统治者所认识,统治者虽会防范书院的社会影响力对其统治构成威胁,而对书院采取禁毁的举措,如前述的明代禁毁书院,但更多的是通过政策引导、经费支持、加强管理将书院纳入官府控制的视野中来,使之真正发挥补官学之不足的作用。“其余各府州县书院,或绅士捐资倡立,或地方官拨公款经理,俱申报该管官查核。各处书院,不得久虚讲习” ,清乾隆时期的一道上谕,较好地描述了官拨公款以及随拨款而来的严格管控。因之,从皇帝到地方各级官员,将官帑、官银、官田、官产等拨予书院的现象在历史上较为多见。

拨予银钱。南宋淳熙八年(1181),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1130—1200)离任南康知军,调任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在赈粜之时,以钱30万遗留给继任南康知军钱闻诗,用于兴建白鹿洞书院的礼圣殿和两庑。 南宋景定年间官建建康明道书院,建康府每月“拨下赡士支遣钱五千贯十七界官会并芦柴四十束”; “各省书院公费,各有恩赏银,委员经理。或置产收租,或筹备赏借,以充膏火。不敷,在存公项下拨补,每年造册报销。” 清雍正十一年(1733)上谕,在督、抚驻扎之所,省会之地兴办会城书院,各赐帑金1000两,“将来士子群聚读书,豫为筹画,资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于存公银内支用”。 雍正皇帝此举为清代各级官员动用公款支持书院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极大地促进了书院的发展。嗣后,乾隆二年(1737),乾隆帝赐福建鳌峰书院、长沙岳麓书院等每院帑金1000两,四年(1739),又以浙江敷文书院生童众多、息银不敷,特命赐帑金1000两,交抚经理,取其息银,以资膏火。

拨置产业。南宋绍熙五年(1194),朱熹为湖南安抚使,在修复岳麓书院的同时,为书院置学田50顷;明代嘉靖年间,长沙知府孙存又两次呈请为岳麓书院拨置公田1600多亩,嘉靖十七年(1538),知府又增置学田百余亩,二十年(1541)同知林华为书院再增田亩;清康熙时期,湖南巡抚丁思孔为书院“置田三亩以资膏火”。 南宋景定年间(1260—1264),沿江制置使等累计拨置建康明道书院田产4908亩3角30步;淳祐时期(1241—1252),建康知府“拨田百亩为祀事”。 元大德时期(1297—1307),滕州性善书院初建,知州尚敏以“礼教乡官地三顷给之”,延祐时(1314—1320),书院建立后,“又给以使相乡绝户地二顷一十五亩,如市乡一十八亩”,后还有陆续增置。 四川巫山圣泉书院,“乾隆十五年(1750)知县钱基创建,并捐置大宁场井灶,以为延师及生童膏火之费”。 广东东莞龙溪书院,“乾隆十三年(1748)知县王灏拨入徐屋洲租银二十两。又详奉藩宪拨入八社蚬塘租银五百两,充宝安、龙溪两院修金膏火。三十九年(1774)署知县宋清源增拨牛侧沙租银二十两零(其在拨数已被水冲刷者不载),嘉庆元年(1796)知县彭仕杰又增拨牛侧沙坦税新升租银三百八十九两零。增两院正课生童膏火,仿照粤秀、越华书院,定立规条,在院肄业者,方准全支。每月三课,扃门命题,酌赏罚”。 嘉庆五年(1800),广东顺德县“详拨官荒五十二亩零”归凤山书院。 陕西同州府华阴县丰登书院兵燹后重修,同治十一年(1872)知府龚衡龄筹拨叛地五顷,以岁租钱增大课一。 等等。

在官府拨置的书院产业中,寺产、典业、当业、讼产等经常占很大的比重。如清雍正五年(1727)湖北襄阳乳泉书院竣工后,道宪赵某将枣阳县洞山寺地459亩,除159亩留作寺僧衣食外,剩下300亩拨归书院充作经费;嗣后知府高茂选也将城濠涸地351亩及襄阳卫清查出的欺隐地104亩等地租,全部拨作书院膏火,其中的赋税则由知府捐补,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 乾隆三十八年(1773),江西石城县“马国明与邱国旺互控,知县赵谦德勘属官荒,断归书院”。 据四川《南部档案》记载,南部县鳌峰书院分别在乾隆、道光、咸丰等朝有当产归入书院;另据该档,自乾隆至光绪,共有31卷261宗民间涉讼财产被充入书院的记载。涉讼两造由于财产纠纷,或旷日持久,或案情复杂,或证据不足,等等,费时劳力,甚至得不偿失,官府便有将涉讼财产判归书院的举措,这一情形并非南部县所独有,如道光年间(1821—1850),广东四会县“因曾叶二姓互争官荒田,经署县朱甸霖审断充公拨给(书院)” ,广东感恩县“民人蒙翰明与苏松等互控土名加滩田地,勘丈五顷之多。除拨给蒙翰明之祖原报垦官荒田十六亩外,余地尽行入官,作为书院膏火及院考经费之需” 。同治《信江书院志》记载了一则将没收充公田拨予书院的案例:

府正堂王审看得上饶县民尤光裕、廖世报等呈控赵成昂等阻筑桥墈一案:

经本府诣墈:三十八都,土名小珠溪,有小溪一道,尤、廖二姓田在东岸上流,赵成昂田在西岸下流。赵姓之田虽从前曾被冲塌,始自乾隆二十八年,当时未经报坍,既不便隔河拨补,又未便减算粮漕。其尤、廖二姓田亩勘丈多出田一十六亩零,自难令其承管,饬县升科,归于信江书院,所收租谷以作士子膏火之资,两造俱各允服,取结附卷。

再如江西武宁(今江西武宁)将充公田租拨予正谊书院:

杜雷氏充公四十六都石枧土名黄杉源田十六亩二分,四十八号,原额租十二石六斗,归豫章书院解款。道光十年经绅士踏明加额,除原额仍归旧章办理外,加额租十石禀请拨入正谊书院,佃户凌昌荣,折钱十千文。

由于讼产判归书院的决定权在于地方官员,因之“施”的成分极少,毋宁为充公。这类资产使书院的经费一时得到扩充,但因为此类资产原有主人,随着主政者的去任,人走政息,从而为围绕着拨予书院的原寺产、讼产等展开旷日持久的讼案埋下隐患。

除拨予银钱与拨置产业外,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官府,利用职权对书院既有资产通过减免、加增等手段,从而扩大书院的收入。减免主要是针对书院土地应缴纳的国家漕粮正赋等,如江西玉山怀玉书院,“照白鹿洞例,蠲免四差银十两八钱一厘,丁祭银二两二钱九分”以及田赋“米贰拾陆石捌斗柒升伍合贰勺”。 重江綦江县瀛山书院,建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位于郑高山、沙河子、翻沟子三处义田原可每年收租谷238石。嘉庆十年(1805),知县张九谷加租,每年增至397石。道光四年(1824)冬,知县宋灏断令佃户每年秋天缴租后,重新确认来年承佃权,以杜霸占拖欠之弊。道光五年(1825),退佃另招,加租12石,使书院田租达409石。

“书院所以教士也,所谓‘广厦千万间,大庇寒士’。士之闻风兴起,翘首羡慕者,负笈而来,虽裹粮以自给亦固愿矣。然大人在上,能体士子之艰难,顾复岂有靳哉!” 在传统社会,各级官府及官员为书院拨付银钱、拨置院产,动用官府力量减免书院赋税、加增其租入,等等,从而在民间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使书院资产得到有效补充。 wEhdgX/QXN+jrpLwvCyoYAmc8MEgUJpsR4CApv8E3buq8/7Jou+WAnWnxGb108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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