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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需要保护,但不能纵容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也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低龄儿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所增加,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急速发展,急剧增长的信息量不仅促使儿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儿童“受污染”的年龄提前,犯罪低龄化是一种世界趋势。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因为犯罪低龄化现象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文明发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犯罪问题理性认识的结果。当然,这不意味着对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坐视不管,应尽量采取教育预防的办法,对低龄儿童的不良、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教育管束,对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多维度认识“责任年龄”:刑事和民事各有侧重。

充分认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追本溯源。

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与 30 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确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一些专家表示,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依据。

西方一些国家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加大惩处面,有效震慑了未成年人犯罪。比如荷兰规定 12 周岁以上的儿童,犯罪要受到刑罚;香港年满 10 周岁的儿童,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 14 周岁的儿童对其行为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以强凌弱、殴打同学等犯罪行为,少年法庭虽然不一定会判监禁刑,但判履行社会服务或进入感化院则是必需的。

我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达数万之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年龄偏高,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免予刑罚惩处,确实有容忍过度之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违法犯罪。

目前,刑法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进入专门学校或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家长或者监护人对“一身恶习”的未成年人子女无力或不愿监护,政府收容教养也是逐年萎缩,一些专门学校因为父母担心“交叉感染”,大多招生难以为继,于是大量问题少年流落社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人群。

法律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味地要求加重刑罚,其实并无太多积极意义,我们更应该考虑的反而是法律之外的那些监管。社会、特别是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更为重要的责任,学生的德育素质和心理辅导的缺失让校园欺凌变成普通平常的“打打闹闹”;现今社会的暴力美学无疑也对未成年人行为产生着影响;偏激或宠溺的家庭教育更是让未成年人的心理缺陷发展为欺凌、暴力事件的主因。

校园孕育着社会的未来,孩子更是祖国的希望。一颗颗未来之星的成长,离不开家庭、社会、国家的诸多关注,这种关注,应该超出政策、口号、原则的范围,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有着明确的操作空间。否则,校园欺凌将呈现日益高发的趋势。

每个平凡的人都肯定有非同寻常的成长历程,而只有在不断成长中,才会领悟到人生的真谛。 mIY++RyI5UEDaUGDninfXi3VDifFAkog0QdGmLroIhANtpsjV3ul067z0/5rSP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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