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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在上一章中,我们看到两种不同的知识:事物的知识和真理的知识。在这一章中,我们只关注事物的知识,还要再将它分为两类。一方面,当我们将事物的知识称为“亲知的知识”时,与真理的知识相比,其在本质上确实是更简单,在逻辑上也与之独立。尽管认为人类事实上曾经与某些事物亲知,同时又不知道它们的某些真理,这样的假定可能做得不够严谨。另一方面,与亲知的知识相反,通过描述获得事物的知识,正如我们将在本章的论述过程中发现的那样,总是包含一些作为其来源和基础的真理的知识。但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我们所说的“亲知”和“描述”到底指的是什么。

应该说,任何我们能直接觉知的事物都可以与之亲知,不需要任何推理过程或任何真理知识作为中介。因此,在桌子跟前,我亲知到那些构成桌子外观的感觉材料——颜色、形状、硬度、光滑度……这些都是我在看到和触摸到桌子的那一刻马上就能意识到的东西。至于我所看到的那种特殊颜色,可以有很多关于它的说法,可以说它棕色、暗沉,诸如此类。但是这样的陈述,虽然使我获知了有关颜色的真理,可一旦触及颜色本身的知识,我能了解的并没有比以前多很多;而对于与颜色的真理知识相对立的是颜色本身的知识,当我看到那种颜色时,我就已经完整地知道它了。从理论上讲,我已经穷尽了对这种颜色本身的了解。因此,构成我那张桌子外观的感觉材料是我所亲知的东西,是按照它们本身的样子可以立即被我知道的东西。

但是,与之相反,那张被作为物理客体的桌子,我关于它的知识不是直接知识。尽管如此,它也是通过对构成桌子的现象的感觉材料进行亲知而获得的。如我们所见,我们可能怀疑到底有没有一张桌子,却不可能去怀疑感觉材料,这一点儿也不荒谬。我关于那张桌子的知识,是我们称之为“描述的知识”的那种知识,而那张桌子是“引起这样那样感觉材料的物理客体”。这是在用感觉材料来描述那张桌子。为了能知道关于那张桌子的所有事情,我们就必须知道它与我们所亲知的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真理,即我们必须知道“是一个物理客体引起了这样那样的感觉材料”。我们不具备能直接觉知那张桌子的心智状态;我们关于那张桌子的所有知识,确实都是真理的知识,但是严格来说,那张桌子真正是什么东西,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我们知道有一种描述,也知道只有一个客体适用于这种描述,尽管对那个客体本身我们并不直接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说我们对客体的知识是通过描述获得的。

包括事物的知识和真理的知识在内的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以亲知为基础的。因此,考虑我们所亲知的事物有哪些种类也就格外重要了。

如我们所知,感觉材料是我们所亲知的事物中的一种。事实上,感觉材料为我们提供了通过亲知获取知识的最明确的例子。但如果它是孤例,那我们的知识会比现在更加受限。我们只会知道当下呈现于感官的东西:不知道任何关于过去的东西,甚至不知道过去,也不知道任何关于感觉材料的任何真理,因为所有的真理知识都要求我们去亲知在本质上与感觉材料不同的东西(接下来会展示),这些东西有时被称为“抽象观念”,但我称之为“普遍性”。因此,如果想充分分析我们的知识,就必须思考对感觉材料以外的其他事物的亲知情况。

除感觉材料以外,我们要扩展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是通过记忆获得的亲知。很明显,我们经常会记得我们所见到、听到或以其他方式呈现于我们感官的事物。在这些情况下,它们尽管以过去的形式呈现,我们仍然能马上感觉到那是我们记忆的内容。这种从记忆获得的直接知识是我们所有关于过去知识的来源,少了它就不可能通过推断来了解过去,因为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哪些过去的东西是可以被推断的。

第二个要思考的问题是从内省得来的亲知。我们不仅能觉知事物,而且我们经常觉知自己在觉知事物。当我看太阳时,我常常觉知我在看太阳,因此“我看太阳”就成了我亲知的一个客体。当我渴望食物时,我可以觉知我对食物的渴望,因此“我渴望食物”是我亲知的一个客体。同样,我们可能觉知自己感到快乐或痛苦,以及一般在我们的心灵里发生的事情。这种亲知可以称为“自我意识”,是我们所有关于精神事物的知识来源。显然,只有在我们心里发生的事情,才能立即就被我们知道,对于他人心里发生些什么,我们必须通过对他人身体的感知,也就是说,通过内在于我们自身、与他人相关的感觉材料才能知道。要不是我们亲知到自己心灵里的所思所想,我们是无法想象别人的心灵的,因此我们就永远不能了解他人也有“心灵”这样的知识。人们似乎自然地认为,自我意识可用来区分人与其他动物,我们可以假设:尽管动物可以亲知到感觉材料,但这种亲知从未达到过觉知的程度。我不是说它们对自己的存在有所怀疑,而是说它们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有感觉和情感的,也没有意识到如下事实:它们是作为感觉和情感的主体而存在的。

我已经说过,我们以自我意识的方式来亲知自己心灵里的内容,但是,它当然不是针对我们的自我的意识,而是针对特殊的思想和情感的意识。然而,我们是不是也能亲知到不带有任何特殊思想和情感的赤裸的自我?这是一个极难回答的问题,直接回答会有些草率。当我们试着审视自己时,似乎总会突然产生某种特殊的思想或情感,而这种思想或情感并不是对“我”而产生的。即便如此,我们还是有理由认为,我们对“我”是亲知的,尽管这种亲知很难从其他事物中区分开来。想探究其原因,我们就来思考一下我们对特殊思想的亲知的内容。

当我亲知“我看着太阳”这一客体时,很明显,我对相联系的两种事物都是亲知的:一种是向我展现出太阳的感觉材料;另一种是看到这种感觉材料的事物。所有的亲知,比如我对代表太阳的感觉材料的亲知,明显是亲知的人与被人亲知的客体之间的关系。当一种亲知的情形是我能亲知的时候(就像我亲知到我对代表太阳的感觉材料的亲知),那么很明显,被亲知的那个人就是我自己。因此,当我亲知“我看太阳”时,我亲知的全部事实就是“自我对感觉材料的亲知”。

再进一步,我们知道了“我亲知这个感觉材料”这一真理,但除非能亲知我们称之为“我”的东西,否则很难明白自己如何获知这个真理,也不理解它的意义。似乎没必要去假设我们认识一个不分昨天今天、几乎恒久不变的人,但看来我们确实必须亲知那个能看太阳,并能亲知感觉材料的东西,而不管它的性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似乎必须亲知我们自己,而非我们的特殊经历。但是,这个问题很复杂,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任何一方都能提出极其复杂的论证。因此,虽然似乎“亲知我们自己”是有可能发生的,但据此武断地给出结论就不太合适了。

至此,关于亲知存在的事物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在感觉上,我们亲知的是外部感官的材料;在内心中,我们亲知的是内部感官的材料——思想、情感、欲望……在记忆中,我们亲知的是已经成为外部感官或内部感官的材料。再进一步,尽管有些不确定,但我们很可能对自我也是亲知的,即那个觉知事物或渴望事物的自我。

除了对特殊存在的事物的亲知之外,我们还能亲知所谓“普遍性”的事物,也就是那些一般观念,如白色、多样性、兄弟情谊等。每个完整的句子,都必须至少包含一个代表某种普遍性的词,因为所有动词都有某种普遍意义。在稍后的第九章我们还会回到普遍性的问题,在这里只需要谨防一种假设:凡是我们能亲知的必定是某种特殊的存在之物。对不同普遍性的感知,就是“综合知觉”,而对其中一种普遍性的感知,就是“概念”。

可以看出,在我们所亲知的客体中,既不包括(与感觉材料相对立的)物理客体,也不包括他人的心灵。这些都是通过“描述的知识”而获知的,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内容。

关于“描述”,我是指以“一个某某”或“那个某某”这种形式出现的任何短语。“一个某某”形式的短语,我称之为“模糊的”描述;“那个某某”(单数)形式的短语,我称之为“明确的”描述。这样,“一个男人”就是一个模糊的描述,而“那个戴铁面具的男人”就是一个明确的描述。很多都与模糊的描述有关,但是这里我先略过,因为它们不直接涉及我们在此讨论的问题。这里的问题是:当我们知道某一客体符合某一明确的描述时并不亲知这一客体,那么关于这样的客体,我们知识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只关于明确描述的问题。因此,在下文中,当我谈到“明确的描述”时会简称其为“描述”。这样,一个描述,就代表任何以单数形式出现的“那个某某”这种短语。

当我们知道一个客体是“那个某某”,即当我们知道有且仅有一个客体具有某种属性时,我们就说它是“通过描述知道的”。一般来说,这也就暗示了:我们关于它的知识不是通过亲知所获得的。我们知道那个戴铁面具的男人存在过,也知道许多关于他的描述,但还是不知道他到底是谁。我们知道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会当选,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也亲知(仅在人能亲知他人的意义上)那个实际上得票将会最多的候选人,但我们不知道他到底是哪个候选人,即我们不知道任何以“A是将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这种形式出现的命题,其中A是其中一个候选人的名字。虽然我们知道“那个某某”是存在的,也可能亲知那个客体,其实那个客体就是“那个某某”,但我们不知道任何“a是那个某某”这样的命题,其中的“a”代表我们亲知的事物,这时我们可以说,我们对着的“那个某某存在”持有“单纯描述性知识”。

当我们说“那个某某存在”时,我们的意思是只有一个客体,且这个客体就是“那个某某”。命题“a是那个某某”的意思是a具备某某的属性,而其他事物不具备。“A先生是本选区的工会候选人”是指“A先生是本选区的一个工会候选人,而其他人不是”。“该选区的工会候选人已经存在”是指“某人是该选区的一个工会候选人,而其他人不是”。因此,当我们亲知一个客体就是“那个某某”时,我们知道“那个某某”已经存在,但即使我们不亲知任何我们知道是“那个某某”的客体时,甚至不亲知任何其实就是“那个某某”的客体时,也许我们就知道那个某某是存在的。

常用词乃至专有名词通常都属于真命题。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心里所想的正确使用一个专有名词的想法,大体上只有在我们用一个描述来代替那个专有名词时,才得以明确表达出来。此外,用来表达想法的描述会因人而异,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会因时而异。(只要名词使用正确)唯一不变的是适用于该名词的客体。但只要这一点不变,那么它所涉及的特殊描述,一般不会影响有该名词出现的命题的真假。

我举例说明,例如关于俾斯麦的一些表述。假设:俾斯麦对某人亲知,俾斯麦本人可能会直接用那人的名字来指称他所亲知的人。这时候,如果他对自己做了一个判断,那么他自己可能就是这个判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里,专有名词具有它一直渴望拥有的直接用途,即仅代表一个确定的客体,而不代表对客体的一种描述。但如果一个了解俾斯麦的人,对俾斯麦做出了一个判断,那就不一样了。这个人亲知的是一些他与俾斯麦的身体相关(我们假定关联是恰当的)的特定感觉材料。当他的身体和心灵仅仅作为与这些感觉材料相关的身体和心灵时,他作为物理客体的身体(还有他的心灵)才能为人所知,即它们是通过描述被知道的。当然,当俾斯麦的朋友想到他时,他的一些身体特征会浮现在朋友的脑海中,这只是概率大小问题。因此,在朋友的脑海中,关于俾斯麦的描述其实是带有或然性的。更关键的是,他知道各种描述都可适用于同一实体,尽管他对那个实体并不是亲知的。

当我们这些不认识俾斯麦的人要对俾斯麦做一个判断时,我们心中的描述很可能是一大堆模糊的历史知识——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内容会多到根本无法鉴别俾斯麦的身份。但为了说明问题,让我们先假设他是“德意志帝国的第一任总理”。这里,除了“德意志”一词,其余所有词都是抽象的词,但是“德意志”一词对不同的人来说含义也是不同的。对一些人来说,它是曾经去德国旅游的回忆,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它是德国的地图轮廓,诸如此类。但如果我们想获得一个我们觉得适用的描述,就不得不引证一种我们亲知的特殊性。这样的引证,涉及的可能是过去、现在和未来中的任何时间点(比如某些明确的日期),或者任何一个地点,又或者是他人曾经跟我们说过的任何话。因此这样看来,在某种程度上,如果我们对所描述的事物的知识在逻辑上不仅仅是从那个描述中推导而来的,那么一个已知适用于一种特殊性的描述,就必然涉及对我们所亲知的一种特殊性的引证。例如,“最长寿的男人”是一种普遍性的描述,这种描述必定适用于某人,但我们对这个“某人”无从判断,因为此人所涉及的知识超出了描述的范围。但如果我们说,“德意志帝国的第一任总理是个精明的外交家”,我们就只能凭借亲知的东西——通常是听到的、读到的命题——来辨别我们的判断是否真实。我们传达给别人的信息,还有关于俾斯麦本人的事实,这些都能帮助我们下判断,但除此之外,我们真正拥有的想法都会包含一种或多种特殊性,否则我们的想法就将全部由概念组成。

所有表示地点、空间的名词,如伦敦、英格兰、欧洲、地球、太阳系,当它们被使用时,都会涉及来自我们亲知的一种或多种特殊性的描述。在形而上学上看,我怀疑哪怕是宇宙恐怕也涉及特殊性之间的某种联系。相反,在逻辑上看,当我们不但关心什么样的事物存在,而且还关心什么事物可能存在、什么事物应该存在时,就不涉及具体的特殊性了。

似乎当我们对只从描述得知的事物进行陈述时,往往想这样来陈述:不以描述的形式针对被描述的实际的事物做出陈述。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到俾斯麦时,如果可以,我们很想做出只有俾斯麦本人才能做出的判断,换言之,就是俾斯麦本人包含于其中的那种判断。可是在这一点上,我们注定要受阻,因为我们并不认识俾斯麦。但是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B名叫俾斯麦,并知道B是个精明的外交家。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描述待确认的命题——“B是个精明的外交家”,其中“B”是客体,也就是俾斯麦。如果我们将俾斯麦描述为“德意志帝国的第一任首相”,那么我们待确认的命题可以这样描述:“考虑到实际客体是德意志帝国的第一任首相,据此,该命题主张这一客体曾经是个精明的外交家。”尽管我们使用的描述各有不同,但使我们能交流沟通的共识是,我们都知道有一个关于俾斯麦真人的真命题。同时,无论我们如何改变描述(只要描述正确),所描述的命题都是同一个命题。吸引我们的,正是这个已被描述并已知为真的命题。尽管我们知道它是真的,但对其本身并不亲知,也一无所知。

我们可以看到,从特殊性的亲知中抽离的过程可表现出不同层次:对认识俾斯麦的人来说,有一个俾斯麦;对只从历史上知道俾斯麦的人来说,有一个俾斯麦;那个戴着铁面具的男人;那个寿命最长的男人。这些特殊性与亲知渐行渐远:在第一种特殊性中,对于旁人来说离亲知最近。在第二种特殊性中,我们仍可以说我们知道“谁是俾斯麦”。在第三种特殊性中,我们不知道谁是那个戴着铁面具的男人。尽管我们能知道许多关于他的命题,但是从逻辑上,这些命题并不能从他戴了一个铁面具这个事实中推断出来。在第四种特殊性中,除了从人的定义中逻辑地推断出来的内容,我们就一无所知了。在普遍性中也有类似的层级区分。像许多特殊性一样,许多普遍性只有通过描述才能被我们所知。但在这里,和特殊性一样,通过描述知道的知识,最终可转化为通过亲知获知的知识。

对包含描述的命题加以分析的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理解的每一个命题,必须完全由我们所亲知的成分组成。

在这一阶段,我暂不回答所有会质疑这一基本原则的反对意见。现在只需要指出,我们肯定能以某种方式反驳那些反对意见。因为,如果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就妄下判断、随意假设,那我们谁也说服不了。如果我们要把话说得既意味深长又言简意赅,我们就必须赋予话语以某种意义。而赋予话语的意义,必须是我们亲知的某个事物。因此,例如当我们谈论恺撒时,很明显,在我们的心里并没有恺撒真人,因为我们对他并不亲知。但是,在我们的心里却有一些关于恺撒的描述:“在三月十五日被暗杀的男人”“罗马帝国的缔造者”,或者,仅仅是“一个名叫恺撒的人”(在最后这句描述中,恺撒是我们亲知的一个发音或一种外形)。所以,我们关于恺撒的陈述,不完全等于它的表面意思,还涉及恺撒本人以外的关于他的一些描述,一些完全由我们所亲知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组成的描述。

描述性知识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使我们跳出个人经验的局限。尽管我们只能知道完全由我们在亲知中所经历的词汇所组成的真理,但仍可以通过描述我们从未经历的事来获得知识。考虑到我们的直接经验范围非常狭窄,这一结果就显得更重要了。因此,在人们能理解这一点之前,我们的许多知识必然会保持神秘,并疑窦丛生。 2ItDpHeCCZSgwAzfIBeayduFnBLtn+RtTH/n5WDbErMbcx0BvJ3lHJIXQ22TdG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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