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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质的性质

在上一章中,尽管找不到说明的理由,但我们应该会同意以下观点:感觉材料,比如那些我们认为与桌子有关的感觉材料,确实是某种事物独立于我们与我们的感知而存在的标志。也就是说,对我来说,在颜色、硬度、声音等这些构成桌子外在形式的感觉之上,应该还有某种别的东西,而这些东西都只是它的现象。如果我闭上眼睛,颜色就不存在了;如果我把放在桌子上的手拿开,那种桌子硬的感觉就没有了;如果我停止用指节敲打桌子,敲击声就停止了。但是,我不相信当这些都停下来之后,桌子也会随即消失。相反我相信,正是因为桌子一直都在,当我睁开眼睛、换一只手、用指节敲打桌子时,所有这些感觉材料就又都回来了。在本章中,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这张独立于我对它的感知而存在的实在的桌子,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物理科学曾给出一个答案,虽有些不完整而且仍充满着假设,但是在当前情况下也是非常可靠的。物理科学多多少少已经陷入了一种普遍观点,即“所有的自然现象都应归结为某种运动”。光、热、声音都产生于波的运动,前者从把它们释放出的物体那里传播出来,传播到看到光、觉得热或听到声的人那里。具有波动的,要么是“以太”,要么是“粗物质”,但无论是哪一种,哲学家都会称之为“物质”。科学赋予物质的唯一属性是它的空间位置以及根据运动规律形成的动力。科学不否认物质可能有其他属性,但是就算是有,那些其他属性对科学家也没什么用,对他解释这些现象一点儿忙都帮不上。

人们常说“光是一种波动”,但这句话很有误导性。因为,对我们来说,光是当下可见的,是能通过视觉感官直接感知到的。它不是一种波动,而是另一种东西,是那种“只要眼不盲就都知道,却又不知该如何向盲人描述的东西”。相反,波动可以很好地解释给一个盲人听,因为他可以通过触觉来获得空间知识;并且,几乎可以和我们一样,通过一次航海体验什么是“波动” 。但是,盲人所理解的“光”的含义和我们所理解的截然不同:我们所说的光,是那种盲人永远也无法理解、我们永远也无法向他们描述的东西。

光这种东西只要眼睛正常就会理解,但是根据科学,它又不是真正能在外部世界被发现的东西——它是由某些波作用于看得见光的人的眼睛、神经和大脑而形成的东西。当人们说光是一种波时,其真正的意思是:波是引起我们对光的感觉的物理原因。但是,就光本身来说,也就是明眼人都能看到,而盲人看不到的东西,科学不认为它是构成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感官而存在的世界的一部分。类似的结论也适用于人的其他感觉。

除了光,在科学的物质世界中,同样缺失的不仅是颜色和声音,还包括我们通过视觉或触摸感知到的空间。这一点对科学来说尤其重要,即物质应该存在于某个空间之内,但它所处的空间并不一定恰巧就是我们所看到、所感觉到的那个空间。首先,我们所看到的空间与通过触觉感知到的空间并非同一空间;通过婴儿期的经验,我们才学会了如何去触碰看到的东西,或者感到有东西触碰到了我们、我们要如何去看它。但是科学上的空间是中性的,介于触觉和视觉之间;因此,它既不是触觉的空间,也不是视觉的空间。

此外,对于同一客体,不同的人会根据各自的视角认为其形状不同。例如,一枚圆形的硬币,虽然我们总是判定它就是圆形的,但除非正对着它,否则它看起来会是椭圆形的。当我们判定硬币的形状是圆形时,判定的是它的实在形状,而非它的外在形状。实在形状内在于它,却又不同于它的外在。但是,这个和科学有关的实在形状,必须存在于一个实在空间里,且这个实在空间不同于任何个人的外在空间。实在的空间是公共的,而外在的空间是感知者的私人空间。在不同人的私人空间里,同一客体似乎具有不同的形状;它的实在形状就包含于实在空间之中,据此,实在空间必然有别于私人空间。因此,科学的空间虽然与我们看到和感觉到的空间有关联,但并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关联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我们姑且同意下面这种说法:物理客体虽然与感觉材料不完全相似,但可被视为形成感觉的原因。这些物理客体存在于科学空间,即所谓的“物理空间”当中。然而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的感觉是由物理客体所引起的,那就必须存在一个可以容纳这些客体以及我们的感官、神经和大脑的物理空间,这很重要。当与某一客体接触时,我们会从所接触的这一客体处获得触摸的感觉。也就是说,这时我们身体的某部分在物理空间中所占据的位置与这一客体所占据的空间位置是非常接近的。在物理空间内,当某一客体和我们的眼睛之间没有非透明物质时,(粗略地讲)我们就会看到那个客体。类似地,只有当离某一客体足够近,或者当它碰到我们的舌头,或者在物理空间内与我们的身体保持适当的位置时,我们才会听到、闻到或尝到它。由于能从客体那里体验到哪些感觉主要取决于我们的身体与客体所处的相对位置,所以我们就要把相关客体和我们的身体视为共存于一个物理空间内。如果不这样,我们就无法开始陈述在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将从一个给定的客体中产生哪些不同的感觉。

现在,我们的感觉材料不管是在视觉空间之内、触觉空间之内,还是其他感官带给我们的模糊空间之内,总之都是在我们的私人空间之内。假如真的像科学和常识所假设的那样,存在一个包罗万象的公共物理空间,那么物理客体在物理空间内的相对位置就必须多多少少与我们的感觉材料在私人空间内所处的位置一一对应。进行这样的假设并不难。如果我们在一条路上看到一栋房子比另一栋离我们更近,我们的其他感官就会支持它离我们更近这一观点。比如,如果我们沿着这条路走就会更快地到达那栋房子。别人也会赞成:看上去离我们更近的房子就是离我们更近;如果去看地图,也会让人形成相同的观点。因此,一切都指向了一种对应关系,即这两栋房子之间的空间关系,对应于我们看这两座房子时所看到的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于是可以这样假设:确实存在一个物理空间,且物理客体在这个物理空间内所具有的空间关系,对应着我们的私人空间内相应的感觉材料之间的空间关系。在几何学上所讨论的空间,以及在物理学和天文学中所假定的空间,指的就是这个物理空间。

假设真的有物理空间,它也确实是与私人空间相对应的,那么,关于它我们还能知道什么?我们能知道的,只是为了确保这样的对应关系还需要些什么罢了。也就是说,我们对它本身仍然一无所知。不过,我们能知道一点:由物理客体的空间关系所产生的关于物理客体的一系列的位置排布。例如,我们能知道,在日食期间,地球、月亮和太阳会呈一条直线,尽管我们不知道“物理直线”本身是什么,但知道在我们的视觉空间中它是什么样的。因此,我们了解到的是物理空间中不同距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距离”本身。我们可能知道一段距离比另一段距离更长,或者它与另一段距离处在同一条直线上,但我们无法亲知到物理距离。相反,我们在私人空间中却能亲知到距离、颜色、声音,以及其他的感觉材料。我们所能知道的关于物理空间的一切,就像一位天生的盲人能通过他人了解到关于视觉空间的知识一样。但是,视觉空间里还有一些东西是盲人永远无法知道的。同样,物理空间的那部分内容,我们也永远无从了解。我们能知道的是:要保持与感觉材料相对应的关系必须具有怎样的属性;但我们不知道的是:形成那些关系的各个项目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关于时间,相对于时钟对时间流逝所做出的记录,我们自身对时间持续和时间推移的感觉是很不可靠的向导。当我们感到无聊或痛苦时,时间缓慢悠长;当我们愉悦地忙碌时,时间转瞬即逝;当我们睡着时,时间就像几乎没有存在过一样。因此,就时间是由时段构成的而言,区分公共和私人时间是有必要的,这和空间的情形非常类似。但是,时间又是由先后的顺序所组成的,就此而言又不需要对时间做出公共与私人的区分了。还有,据我们所知,事件应该具有的时间顺序,和它们实际具有的时间顺序是相同的,至少我们没有理由假设这两种顺序是不同的。空间的情形也大致如此:如果一列队伍沿路行进,队伍的形状会因视角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不管从哪个视角看,队伍中的人相互的排列顺序并没有变。因此,我们认为顺序在物理空间中也是真实的,但是只有当需要保持顺序的时候,队伍的形状才应当与维持顺序所需的物理空间相对应。

说到这一点,即事件表面上具有的时间顺序与它们真正拥有的时间顺序相同,那就有必要避免出现可能的误解。千万不要去假定形态各异的各种物理客体与构成这些客体的知觉的感觉材料之间具有相同的时间顺序。雷声和闪电被认为是物理客体,它们同时发生;也就是说,闪电与空气扰动同时发生于扰动的起始地,即打闪的位置。但是,我们所说“听到雷声”的感觉材料却直到空气的扰动已经传播到我们所处的位置上时才会发生。类似地,太阳光需要大约8分钟的时间才能到达我们这里。因此,当我们看太阳时,我们实际上看到的是8分钟前的太阳。就我们的感觉材料而言,它们只是为物理上的8分钟之前的太阳提供了证据;如果物理太阳在8分钟之内不复存在了,那对我们所说的“看见太阳”这样的感觉材料并没有任何影响。这为区分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证。

我们在空间方面的发现,与我们在感觉材料与其物理对应物之间关系的发现,几乎完全相同。如果一个客体看起来是蓝色的,另一个是红色的,我们就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两个客体之间存在某种相对应的不同之处;如果两个客体看起来都是蓝色的,我们也可以假设它们之间存在相应的相似之处。但是,到底是哪些特质使物理客体看起来是蓝色或红色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并不抱有任何能亲知它的希望。科学告诉我们,这种特质是某种波动,这听起来很熟悉,因为这让我们想到了所看到的空间内发生的波动。但是,波动必须发生在真正的物理空间内,对于那个空间,我们并没有也无法直接亲知。因而,我们对真正的波动,也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熟悉了。其实,可以用来说明颜色的内容,大致也可以用来说明其他的感觉材料。因此,我们发现,尽管物理客体在关系上具有各种已知属性,这些性质都源自它们与感觉材料的对应关系,但就物理客体本身而言,虽然目前至少可以通过感官去发现它们,但我们对其内在性质仍然一无所知。这样一来,剩下的问题就是: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发现物理客体的内在性质?

不管怎样,当涉及视觉的感觉材料时,我们最先要采用的就是那个最自然的假设,即虽然基于我们所考虑的原因,物理客体不会与感觉材料完全一样,但它们之间应该多多少少具有一定相似性。尽管从根本上讲,这一假设不是最有说服力的,但不管怎样,根据这一假设的观点物理客体真的会有颜色,而且我们可能(如果运气好)看到的那个物体的颜色就是它实在的颜色。从各种角度来看,尽管一个客体在某一时刻拥有的颜色好像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十分相似。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实在的”颜色是一种中间色,是介于从不同的视角看到的各种颜色之间的颜色。

这样的理论也许无法被确切地驳斥,却可以被证明毫无根据。首先,很明显,我们所看到的颜色,只取决于射入我们眼睛里的光波的性质,因而,可以通过改变我们和客体之间的媒介,以及改变光线从客体向眼睛反射的方式来使颜色发生改变。由于我们和客体之间的空气也会使颜色发生改变,因此除非空气特别清透,否则颜色也会改变;另外,任何强烈的反射,也会使颜色完全改变。因此,我们所看到的颜色,是光线到达我们眼睛时的一种结果,而不仅是它们所来自的客体的一种性质。所以,当某些特定的波到达眼睛时,我们就会看到某种特定的颜色,而无论那些光从客体发出时是不是带有颜色。据此,无端地认为物理客体有颜色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我们也没有什么理由去进行这样的假设。至于其他的感觉材料也完全可以引用与此类似的论证。

接下来,还剩下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有没有什么一般性的哲学论证,能使我们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物质是实在的,那它就必须具有这样那样的性质?正如上面所解释的,以往很多哲学家(至少占大多数),都认为凡是实在的东西,都必然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或者说,凡是我们能知道的,都必然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这样的哲学家,我们称之为“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者告诉我们:作为物质出现的东西,实际上都是精神的;也就是说,按照我们通常的说法,它们要么像莱布尼茨认为的,多多少少只是“原初的心灵”;要么像贝克莱认为的,是“心中的观念”,能对物质进行“感知”。因此,尽管唯心主义者并不否认我们的感觉材料是某种独立于我们的私人感觉而存在的事物的标志,但他们否认物质的存在内在地不同于精神。在下一章,我们将简要考察唯心主义者是用哪些理由来支持他们的理论的,尽管我个人认为它们都是站不住脚的。 lZL80CZUqEB4+0xsBER9xTOdmOYZUHG64V7XAZzYqFLf+Ceq7rb93MT6zZsXGW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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