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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先验知识如何可能

康德被公认为现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尽管他经历了七年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却从未中断在东普鲁士哥尼斯堡教授哲学。他最伟大的贡献就是开创了名为“批判哲学”的理论:它假设以各种知识为基础,探究这些知识如何成立,并从关于这一探究的回答中推断出许多在形而上学层面关于世界性质的结论。这些结论的有效性,也许会受到质疑,但不可否认,康德在两件事情上广为称道:第一,他认为我们拥有一种像“凡是相反的都是自相矛盾的”这样非纯粹“分析的”先验知识;第二,他强调了知识论在哲学上的重要性。

在康德以前,人们普遍认为:任何先验知识都必须是“分析的”。这个词的含义,最好还是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说,“一个秃顶的人是人”“一张平面图是图形”“一个蹩脚的诗人是诗人”,我所做的就是一个纯粹分析的判断,即以上给出的句子的主语至少有两个属性,而其中一个是用来对主语进行肯定说明的。以上这些命题都是些微不足道的琐碎命题,除非是哪位演说家为了一场诡辩才会展开描述,否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绝不会提到它们的。它们之所以称为“分析的”命题,是因为其谓语都仅是通过分析主语获得的。在康德以前的时代,人们认为所有我们能确定的先验判断都是这样的:在所有的判断中,谓语都只是被断言的主语中的一部分。但如果真是这样,只要我们想否认任何可能已知的先验,就会被卷入到一场确定的自相矛盾中去。“一个秃顶的人是不秃顶的”是在肯定一个人是秃顶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否定,其结果就是自相矛盾。因此,康德之前的哲学家们都认为先验知识不具有真理性,但是单单是矛盾律这一条,即“任何事物都不能同时具有又不具有某种性质”,就足以确立所有先验知识的真理性了。

休谟生活的时代比康德更早,他接受了关于“是什么使得知识成为先验知识”的通行观点。他发现,在许多以前被归为分析的情况中,尤其是在因果关系中,这种联系实际上是综合的。在休谟以前,理性主义者至少假设“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知识,那么结论就可以从原因中有逻辑地演绎出来”。但是休谟论证出这是不可能做到的,现在人们也已经都承认休谟是对的。接着他推断出了一个更加引人质疑的命题,即对于因果关系的联系来说,没有任何东西是先验的。受过理性主义传统教育的康德,对休谟的怀疑论感到非常不安,他努力试图找出答案。他认为不光是因果关系,所有数学和几何学的命题其实都是“综合的”,也就是说不是分析的,即在所有这些命题中,对主语的分析都不能揭示出谓语。他最常举出的命题就是7+5=12。他指出,7和5必须加起来才能得到12,但这样就意味着,12的观念并不包含于前两者之中,甚至不包含在将它们相加的观念之中。因此,他得出了一个结论:所有的纯数学,尽管是先验的,但也是综合的。这个结论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康德同样努力为这个新问题找到答案。

康德用“纯数学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开启了他的哲学之路。这是一个既有趣又深奥的问题,任何哲学学派,只要坚持的不是纯粹的怀疑论哲学,就必定要为这个问题找出一种解答方式。纯粹经验主义者的回答是,我们的数学知识是从特定的实例中归纳出来的。然而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回答很不充分,原因有二:第一,归纳原理本身的有效性并不能通过归纳来证明;第二,数学中的一般命题,如“2+2总是等于4”,显然我们可以通过单个实例就能确定地知道,对其他的例子再怎么详细阐述,尽管能发现它们都为真,但是也不会有更多的收获了。因此,我们关于数学中的一般命题的知识(同样适用于逻辑学)就必须通过其他的方法加以解释,而不能用“人皆有一死”这样的(仅仅是可能的)经验概括的知识来解释。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产生这种问题的知识是一般的,而所有的经验知识都是特殊的。显然,我们居然能事先就知道一些我们还没有经验过的特殊事物的真理,这看起来不可思议,但对逻辑和数学也要适用于这些事物这件事,我们却又深信不疑。我们不知道一百年后谁将成为伦敦的居民,但我们知道,他们中的任何两个人和另外两个人加在一起等于他们中的四个人。对于那些我们没有经验过的事物,我们这种突出的预测事物的能力着实让人惊讶。对于这个问题,康德的解答虽然在我看来是无效的,却非常有趣。然而,这个问题非常难解,并且,不同的哲学家见解也不同。因此,我们只能给它大致勾画出一点轮廓,可即便如此,许多康德理论的追随者也会认为这是在故意误导。

康德坚持认为,在我们所有的经验之中,有两种成分必须明确区分,一种是基于客体(我们所称的“物理客体”)而来的成分,另一种是基于我们自身的性质而来的成分。在讨论物质和感觉材料时,我们看到物理客体和与之相关的感觉材料之间是不同的,感觉材料被视为物理客体和我们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到目前为止,我们同意康德的观点。但是,康德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接下来对我们和物理客体之间进行了相应的份额分配。他认为,在感觉中给定的原始材料——颜色、硬度等——是由客体而来的,而我们所提供的是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和感觉材料之间所有的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是通过比较(将一个视为另一个的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形成的。他坚持这一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似乎在空间、时间、因果关系和比较方面具有先验知识,而对感觉上真实的原始材料,并不具有先验知识。他说,我们将要经验的任何事物,都必须表现出我们的先验知识对其特征予以肯定的特点,这一点我们可以确认,因为这些特点是由我们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如果没有这些特点,任何东西都无法进入我们的经验之中。

康德将物理客体称为“自在之物” ,他认为客体在本质上不可知,可知的是经验中的客体,即所谓的“现象”。现象是我们和自在之物共有的产物,所以必然具有我们所固有的特征,因此也必然符合我们的先验知识。然而这种知识,尽管对于所有实际的和可能的经验确实都是适用的,却绝不能适用于外部经验。于是,尽管有先验知识在那儿,我们对自在之物还是一无所知,对经验中一切非实际的或非可能的客体,也还是一无所知。通过这样的方式,康德试图调和理性主义者与经验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除了那些无关宏旨的批评之外,还有一种针对康德哲学的主要反对意见,这似乎对任何尝试用他的方法来处理先验知识问题都会造成致命威胁。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我们对事实必须始终符合逻辑和数学这件事是确定的,但说逻辑和数学是由我们贡献的就说不过去了。我们的性质和任何事物一样,都是存在于世界的一种事实,我们并不能确定它会一直保持不变。如果康德是对的,那明天我们的性质就可能改变,2+2等于5也不是不可能。虽然这种可能性在康德看来还未发生过,但是它却把数学命题渴望被证明的那种确定性和普遍性彻底摧毁了。诚然,这种可能性在形式上与康德的观点并不一致,康德认为时间本身是主体强加给现象的一种形式,因此我们真实的自我并没有在时间之内,也没有明天可言。但他仍然必须假设现象的时间顺序是由现象背后的特征所决定的,这就足以证明我们的论证的实质了。

此外,通过反思似乎能更清楚地表明,在数学的信念中如果含有任何真理,那么无论我们是否想到它们,它们都必须同样适用于事物。把两个物理客体和另外两个物理客体放在一起,必然构成四个物理客体,哪怕这些物理客体是我们不曾经验的。对此进行断言当然属于我们所说的“2+2=4”的命题范围内的。“2+2=4”这个命题的真理性,与两个现象和另外两个现象一起构成四个现象的这则判断的真理性,同样不容置疑。因此,除了未能解释先验命题的确定性,康德的方案还不当地限制了先验命题的范围。

抛开康德提出的特别学说不谈,哲学家们普遍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先验是精神上的,与我们必须采用的某种思维方式有关,而无关外部世界的任何事实。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注意到了那三条通称“思维定律”的原理。过去的人给它们取那种名字,完全是出于自然,但是如今,我们却可以断言这样的称呼是错误的。让我们以矛盾律为例来说明。通常,矛盾律是用“没有事物能同时既是又不是”的形式来表述,目的是表达一种事实,即没有事物可以同时拥有和不拥有一种既定特质。例如,如果一棵树是一棵山毛榉树,那么它就不能不是一棵山毛榉树;如果我的桌子是长方形的,那么它就不能不是长方形,诸如此类。

我们之所以自然地把这一原理称为思维定律,是因为我们说服自己相信它的必要真理性来自思维,而非来自对外部的观察。当我们看到一棵树是一棵山毛榉树时,我们用不着为了要确认它是不是一棵山毛榉树而特意地再去看它,单凭思维我们就知道它不可能不是。但是,那种说矛盾律是一种思维定律的结论就不对了。当我们相信矛盾律时,并不是说我们单凭着内心的坚定就对矛盾律深信不疑,而是说,这种信念是以对矛盾律的信念为前提的心理反思的结果。对矛盾律的信念是一种对事物的信念,而不仅仅是对思想的信念。这种信念不是:如果我们认为某棵特定的树是一棵山毛榉,我们就不能同时认为它不是一棵山毛榉;这种信念是:如果那棵树是一棵山毛榉,它就不能同时又不是一棵山毛榉。因此,矛盾律是关于事物的,而不仅仅是关于思想的。虽然相信矛盾律是一种思想,但矛盾律本身不是一种思想,而是一种关于世上万事万物的事实。如果我们在相信矛盾律时所相信的这一点并不适于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而我们被迫认为那是适用的,即便如此也无法改变矛盾律要归于虚假的事实。这就表明,矛盾律并不是一条思维定律。

一个类似的论证也适用于对任何其他先验知识的判断。当我们判断2和2相加等于4时,不是在判断我们的想法,而是在判断所有实际的或可能的成对关系。我们的内心就是这样构造的,相信“2+2=4”。但是即便如此,当我们断言“2+2=4”时,强调的却并不是这一事实。实际上,任何关于我们心灵构成的事实,都不能用来说明“2+2=4”就是真理。因此,先验知识只要不是谬误,就应该不仅仅是关于我们心灵结构的知识,还应该适用于世界可能包含的任何事物,无论是精神的,还是非精神的。

事实似乎是,我们所有的先验知识都与实体有关。再说得具体点儿,这些实体既不存在于精神世界里,也不存在于物质世界里。这些实体也可以由词性为非实物的名词来命名,如性质和关系之类的名词。例如,假设我在我的房间里(“I am in my room.”)这个句子,我存在,我的房间也存在,但是介词“in”(在……里)存在吗?很明显,“in”这个词有其自身的含义,它表示我和我的房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某种东西,尽管我们不能说它所表达的“存在”与我和我的房间的存在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存在”,但这种“in”的关系是我们能思考和理解的关系,因为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我们就不能理解“我在我们的房间里”这句话了。继康德之后,许多哲学家都坚持认为,关系是心灵分内的事,事物本身不具有关系,是心灵将它们集中到了一个思想对应的行为之中,从而产生了它认为它们应该具有的那种关系。

然而,这一观点似乎与之前康德的观点有着类似缺陷,我们的反驳意见同样适用于此。显然,“我在我的房间里”这一命题的真理性不是来自思想。我的房间里可能真的有一只蠼螋,即使我、那只蠼螋和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这个真理;因为这个真理只涉及那只蠼螋和房间,而不依赖于任何其他的东西。因此,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更充分认识到的,关系必须被置于一个既非精神也非物质的世界之中。这个世界对于哲学,尤其是对于有关先验知识的问题非常重要。在下一章,我们将继续探讨它的性质,以及我们所讨论过的相关问题。 ou52Gp9Ke0NxVlSPHl9XclsyHICStjxa44Ec1hZCGoqEFWjh3QtpBpwNSUo4Nx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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