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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

尊敬的先生:

蒙您向我询问关于不同信仰各教派的基督徒之间相互宽容的想法,我必须向您坦言,在我看来,宽容乃是真正教会(true church)之首要特征的标志。因为,不论有些人如何夸耀其出生地和名字的古老,或其外部仪式的华丽;另一些人则以其教规改革为荣耀;其实,这些人无非都是为了标榜其信仰的正统性(orthodoxy),因为每个人都以自己为正统。然而,这些和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不过是人们为了争夺统治他人的最高权力的标志,而非基督教会的标志。任何人都可以郑重其事地以此为标榜。然而,如果他对人缺乏仁爱、温顺和对包括非基督徒在内的全人类的普遍善良意愿的话,他自己当然也算不上真正的基督徒。救主曾对他的门徒说过:“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路加福音》第22章第25节),“但你们不可这样”(《路加福音》第22章第26节)。真正宗教(true religion)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它并非被用来设立表面上的仪式,不是为了攫取教会的管辖权,也不是为了去行使强制性权力,而是为了依据德性和虔诚的法则去规范人们的生活。 不论是谁,如果他愿意置身于基督的旗帜下,那对他来说,首要之事即在于向自己的邪恶和贪欲宣战。对任何人来说,若是没有生活中的圣洁、行为上的纯净、精神上的仁慈和忍让,那么僭取基督之名将是徒劳的。“凡称呼主名的人,总要离开不义”(《提摩太后书》第2章第19节)。我们的救主曾对彼得说过,“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弟兄”(《路加福音》第22章第32节)。的确,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拯救都漠不关心,很难让我相信他会关心我的拯救问题。因此,那些并未在其内心深处笃信基督教的人不会真诚献身于使他人成为基督徒的事业中。如果说福音书和使徒们是可信的,那么,没有仁爱之心,没有那种不是加之于外在的强力,而是发之于爱的信仰,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基督徒。在此,我要向那些以宗教为口实来迫害、折磨、屠杀甚至毁灭他人之人的良心呼吁:他们这样做,是否出于对他人的友爱和仁慈?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我才确信其的确如此:当这些狂热者以同样的方式来匡正其朋友或熟人犯下的明显与福音书之训谕相悖的罪恶;当我能看到,他们用火与剑来惩罚那些以极大罪恶玷污他们自己的教会,而且若不悔改,便有永遭沦落之危险的同宗教友们;以及,当他们果真用酷刑和一切残酷手段来表示其爱心和救人灵魂之愿望的时候。因为若果真像其伪称的那样,剥夺财产、施刑致残、陷之以囹圄乃至剥夺其生命都是发自爱和对灵魂拯救之关切的话,我要问,若这一切都只是为了使人成为基督徒和对拯救灵魂之关切的话,那他们为什么还要容忍诸如奸淫、邪荡、欺诈等(《罗马书》第1章)和异端邪教伤风败俗的恶习在其信徒间如此盛行呢?凡此种种,较之那些过着纯洁生活的人们对于教会所持的任何诚挚的异议,或者脱离公共礼拜来说更有损于上帝的荣耀、教会的圣洁和灵魂的拯救。那么,为什么这种对上帝、对教会和对灵魂之拯救的火一般的狂热——我用火这个字,意指其字面含义,即用火和干柴来烧——对这些公认的直接违背基督教信仰的败坏恶行视而不见,不加惩处,却极力去推行一些细微繁琐、常人难以理解的礼仪并为其制造舆论?关于这些争论,哪方合理?属于异端或犯有宗派分立之罪行的究竟是那些统治者(domineer)还是受难者?在对其分离之原因进行评判之后,真相必然明了。一个跟从基督、信奉基督的教义、听从基督召唤的人,尽管遗弃父母、脱离国家的公共聚会和礼拜(public assemblies and ceremonies),但不论他遗弃了什么人和物,都不能被宣判为异端。

虽应承认,教派纷争(division)对于灵魂之拯救乃是莫大的障碍,但像诸如奸淫、邪荡、污秽和偶像崇拜等,都是无可否认的肉欲行为(works of flesh)的结果,使徒明确宣布过“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加拉太书》第5章第21节)。因此,不论是谁,若他果真关心神之国,并以努力在人们中间扩大神之国为己任,那他至少更应关心并努力根除这些不德行为,而不是在不同教派间党同伐异。若反其道而行之,把持异议者视为仇敌来残酷虐待,那就是怂恿这种与基督之名不相称的不义和不德行为。这种人,不论如何喋喋不休地奢谈教会,其行为已清楚表明其促进(advancement)的并非神之国,而是其他王国。

在我看来,如果有人真诚地希望拯救别人却又认为把别人折磨致死是正当的,即便在一个非基督教国家里也会让人感到非常怪异。可以肯定地说,谁都不会相信这种行为是出自仁慈、爱心和善良意愿。如果有谁认为,应当用火和剑来强迫人们信奉某种教义、遵从某种外在仪式而不考虑其内在德性,如果有谁强迫他人相信其所不信之事,并容许其做福音书所讳禁之行为,以此想方设法把谬误者拉入教内,无疑,他们是存心使无数人参与到自己的教派中来。所谓诉诸此等手段主要是为了建立真正的基督教会之类的借口则完全无法令人信服。因此,那些并非真诚地为促进真正的基督教和基督教会而斗争的人们要诉诸非基督教的论战武器,也就不足为怪了。假如他们也像我们的救主那样真诚地为了有益于灵魂而奋斗,他们也就会跟在和平之君(prince of peace) 后面并效仿他的完美榜样。那位和平之君派天兵征服各国时,不是用剑和其他武器来武装他们,让他们在教堂集结,而是以和平福音和堪称楷模的神圣交谈为他们作好准备。这就是救主的方式。假使异教徒果真会因武力胁迫而改信基督教,愚顽者会因全副武装者的强制而归正的话,那么,我们应该知道,拥有天兵天将的上帝比任何教会之子都要容易得多,不论后者的精兵强将有多么强悍。

对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议者加以宽容,这和耶稣基督的福音、以及人类的理性完全一致。而有些人对如此精辟的见解却如此愚盲并无视其必要性和优越性,实在令人惊讶。在此,我不愿过多指摘某些人的傲慢与野心,以及另一些人的偏激和狂热,因为也许这正是人类难以完全避免的过错。然而,有的人虽在反常情绪的支配下犯下这些劣迹,却总想用虚伪的色彩来掩饰自己,以骗取他人的赞许,乃至逃脱罪责。不过,为了使一些人不得以关心公共福利和维护法律为名掩饰其反基督教的残忍和迫害他人的真意,为了使另一些人也不得以宗教的名义为其自由享乐和放荡行为寻求赦免。一句话,为了使谁都不得以效忠于君王或竭诚礼拜上帝为幌子,欺骗自己,或欺骗他人,我认为下述观点高于一切,即必须严格区分世俗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恰当划定二者间的界限。如若做不到这一点,那么,那些以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灵魂问题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构成的经常性争端将永无终结之日。

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组成的团体,人们组成社会仅仅是了谋求、维护和增进自身的公民利益。

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和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

民事官长的职责在于公正地行使对所有人皆平等的法律,在整体层面保护所有人,在具体层面则保护每个公民此生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如果有人敢于违抗旨在维护上述所有权的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其不法企图将会因慑于惩罚而受到限制。惩罚包括限制或剥夺其在正常情况下本应享有的公民权或财产。鉴于任何人都不愿被剥夺其任何一部分财产,更不愿失去自由和生命,因此,官长必须以全体臣民的力量为后盾来对侵犯他人权利的人施以惩罚。

既然官长的全部权力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其全部民事权力、权利和管辖权仅限于关切与增进这些公民权利,它不能,也不应以任何形式延伸至灵魂的拯救。据此,我认为下述几点理由可得到充分确证。

首先,没有人责成民事官长应比他人更多地掌管灵魂之事。我说的是,上帝并未赋予他这一权力。因为上帝从未赋予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如此权威,致使他有权强迫其他人信奉其所信之宗教。也不能说,人民同意把这种权力赋予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灵魂的拯救弃置不问,而将其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其取舍。无论他是君王抑或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方式。原因在于,谁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便他的确想这样做。对于真正的宗教来说,其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心灵中的完满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不论我们表示相信什么样的信仰、遵从什么样的外部礼拜形式,如果我们在自己的内心不是充分确信前者为真正的信仰,后者则为上帝所悦纳,这样的告解和礼拜便毫无裨益,而且必然会成为我们灵魂拯救的巨大障碍。因为这样做不仅不会通过礼拜来赦免我们原有的罪过,反倒会因为用看来会触犯上帝的方式去礼拜全能之主而增添新罪,这就是对神圣之主的伪善和蔑视之罪。

其次,对灵魂的关切之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power)仅限于外在强力,而真正的、救世的宗教则在于心灵的内在确信,舍此,没有任何事情能被上帝所接受。理解(understanding)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为外在强力而被迫信仰任何东西。没收财产、监禁和酷刑,所有这类性质的东西都不能改变人们已经形成的对事物的内在判断。

人们还可以辩解,官长可以通过论辩的方式引导异端派走向真理,从而使其灵魂得救。我赞成这一点,但在这一点上,官长与其他人是一样的。在通过理性来教诲、教导和纠错方面,官长当然可以做任何善良之人所做之事。官长的身份并不强迫他放弃人性或基督教理。但劝导是一码事,命令则是另一码事;晓之以论证是一码事,强之以刑罚则是另一码事。一个,只有民事权力才有权去做,而另一个,善良意愿足矣。每个人都有责任去劝导、规勉和说服谬误者,并通过说理来使之重返真理。但是颁布法律、要求服从和用刀剑来强制的权力只属于官长。基于上述理由,我认定,官长的权力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延伸到确立信条和礼拜形式等领域。因为若没有刑罚,法律便会失去其威慑力,而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是全然不当的,因为它无助于使人内心信服。如前文所述,相信任何信条,遵从任何外在礼拜仪式,除非表白信仰和举行礼拜的人自己在内心深信前者为真理、后者则为上帝所悦纳,否则,对灵魂的拯救来说没有任何用处。惩罚决不会使人产生这样的信念。只有启发和明证才能改变人们的见解,而肉体的痛苦或其他任何外在刑罚都决不可能使人得到启发。

第三,灵魂的拯救之事不能交付给官长。原因在于,即便法律的严苛性和惩罚的威慑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但对灵魂的拯救则毫无助益。因为真理只有一个,通往天堂的路只有一条,如果人们除法庭规定的宗教之外别无他路可循,同时,不得不放弃自己理性的启示,违背自己良心的命令,盲目委身于统治者的意志,屈从于他们所在国度中因愚昧、野心和迷信而偶然建立起来的教会的话,又怎能指望把更多的人引向真理和天国呢?在关于宗教的众说纷纭、矛盾丛生的见解中,尘世的君主也像他们在世俗利益上一样分裂为许多派别,去往天堂的狭窄小径因此变得更加难以寻觅。其结果,只有一个国家将会走上正途,其他国家的臣民则会被迫随着他们的君主各自走向毁灭之途。人们永生的幸福或无尽的苦难竟然要靠他们的出生地来决定,这就更加荒谬和不合神意了。

尽管仍可列举出其他一些理由来说明我们的观点,但我认为,仅据上述理由就足以得出结论: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相关,且仅限于掌管此生之事,与来世毫不相干。

下面,我们来谈谈什么是教会。在我看来,教会是人们自愿组成的团体,人们选择加入这个团体是为了按照能够被上帝所接纳的方式进行公开的礼拜,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我认为,教会是一个自由而又自愿的团体。没有人生来便属于某一教会,否则,父母所信奉的宗教势必会像他们的世俗财产一样,凭借继承权而传给自己的子女。如此一来,每个人都将像他占有土地的期限一样而拥有他的信仰了。然而,没有比这更荒唐的了。因此,事情只能是这样,没有任何人生来就属于某一特定的教会或宗派,相反,每个人都是自愿选择加入某一团体,因为他确信在这一团体中,表达信仰和礼拜的方式确实能被上帝所悦纳。既然对拯救的期待是加入该教会的唯一理由,那么,这也是他留在该教会中的唯一理由。如果他日后发现他所加入的教会对教义的理解有误,或者礼拜方式不当,那么他为什么不能像当初自愿加入的那样自愿退出呢?除了对永生的特定期待,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他与教会联系在一起。因此,教会就是一个以此为宗旨,成员们自愿结合而成的团体。

接着,我们来考察一下教会拥有何种权力以及应当遵守何种法规。

在我看来,教会犹如任何一个团体,无论其多么自由和松散,也无论其基于多么偶然的因素而成立,比如哲学家为了研究学问,商人为了做生意,闲散的人凑在一起为了交谈和讨论,倘若缺乏能为大家普遍遵守的某些法规作为规导,是绝对不能使其维系在一起而不散伙的。比如,必须具备大家一致认可的聚会时间和地点,入会与退会的规则必须建立,以及,官员的等级区分和正规程序的保持等诸如此类的事都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如上文所述,既然成员们结成这个教会团体是绝对自由和自发的,其立法权只能属于该团体自身。同样的道理,至少属于一致同意授权之人。

有人或许会提出反对,认为任何一个团体,除非它有一个主教或长老,其统治权威源自使徒本身,经过持续不断的继承交递,一直延伸到当今的权力所有者,否则,该团体便不足以被称为是一个真正的教会。

对此,我的回答如下:首先,请他们出示那份敕令(edit),以说明基督曾向他的教会颁布过那项法规。而且,如果我在此重大问题上要求该敕令的词句(terms)必须明确而又肯定,请任何人都不要认为我态度不恭。因为基督曾向我们应许,“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马太福音》第18章第20节)。而这句话的含义与上述观点似乎相反。这样一种聚会是否足以构成一个真正的教会,请你们考虑。但我认为,对于灵魂之拯救而言已经足够了,对我们的目的来说亦已充分。

其次,烦请注意,即便那些强调某一级教职必须神授和教职应当被蝉联的人们当中,也存在巨大分歧。正是彼此间的分歧使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其结果则将使我们具备去选择经过深思熟虑并最终较为满意的结论的自由。

最后,假使我可以自由加入一个教会,而在这个教会里我确信,有拯救我的灵魂必不可少的东西,那么我赞成他们的看法,即他们可以有教会的主持者,而这个主持者乃是由长时间的继承蝉联方法确立的。以此方式,各方均可享有教会的自由,谁都不会有被强加的立法者,除非这个立法者由他本人所选择。

但是,既然人们对真正的教会如此关心,在这里,我想顺便问他们,如果将入会条件仅仅规定为圣灵在《圣经》中明确宣示的,对于灵魂拯救所必不可少的那些东西,这对基督教会来说不是更合适吗?我想问,这比起人们把自己的意愿和阐释(interpretation)强加于他人之上,似乎自己具有神的权威,甚至利用教会法规,把《圣经》中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未曾提及的东西宣布为信徒们必须遵守的条件,不是更适合基督教会吗?有些东西,基督为了永生并不需要。对那些需要为基督舍弃的东西以达成教会之目的的人来说,或许他们的确能够建立起一个适合其主张和利益的教会。然而,我无法理解这种并非依照基督之例律而建立起来,并把基督有朝一日要纳入天国的人排斥在外的教会如何能被称为基督教会。不过,这里并非研究真正教会之标志的适当场合,我只想提醒那些为自己的教会法令辩护的热心人,以及那些不断高喊着“教会”“教会”,就像以弗所的银匠叫卖自己打制的月神银器一样的人。对此,我想提醒他们注意,福音书不断宣示,基督真正的门徒必须承受迫害,但要说基督的教会应该去迫害别人,并用火和剑去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信仰和教义,是我在《新约》的任何章节中都找不到的。

如上所述,宗教团体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方式求得永生。因此,一切教规都应服务于这一宗旨,教会的所有法规亦当以此为限。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关于公民的、世俗财产的事务。教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强力,因为强力完全属于世俗官长,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应服从他的辖制权。

不过,或许有人会问:如果教会的法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性力量,那它是如何得以建立的呢?我的答案是,必须以符合事物本质的手段来建立。对这些法规的表面确认和遵从如果缺乏发自内心的认同和确信,那就完全无用且无益。使教会成员忠于职守的手段乃是规劝、训诫和诫勉。如果通过这些手段仍无法使违反者返归正途,那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只能将此类没有希望做自我革新的顽固者逐出教会。这是教会所属的最后,也是最高权力,对于被逐出教会之人而言,教会除了与之断绝关系之外不能再对其施加其他任何惩罚。

在解决了上述问题之后,我们再来探讨下一个问题:即宗教宽容这一责任的延伸范围以及这一责任对每个人的要求。

首先,我认为,任何教会都不能因宽容的责任去容纳那些屡经告诫仍执意违反教会法规之人。因为这是教会的条件,是教会得以存在的纽带。如果容忍这些行为而不加以任何惩罚,教会便会立即解体。但尽管如此,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都应注意,在执行开除教籍的决定时,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语或做出粗鲁的行为,避免对被革除教籍者造成任何身体或财产上的伤害。因为如我们经常讲到的那样,一切强力只属于官长,对任何个人来说,除非是面对不正义的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否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强力。革除教籍,对于被革除教籍者来说,既不会,也不能剥夺其原本拥有的任何世俗利益。因为这些东西都属于公民政府,处于官长的保护之下。革除教籍的所有权限仅在于:宣布关于革除教籍的决定,决定一经宣布,教会与被革除教籍者的关系即行断绝。关系一经断绝,被革除教籍者便不能参加教会向其成员开放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不能凭借任何一种公民权利而参加。教会的牧师在圣餐礼中不再发给他面包和酒,而这样做不会对他造成侵害,因为面包和酒不是用他的钱,而是用别人的钱买来的。

其次,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因他人属于其他教会或信奉其他宗教而危害对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享有的权利和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公民权都属于他本人且神圣不可侵犯,根本不关宗教之事。不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任何强力或伤害都不能施加于他。不仅如此,我们还不能满足于为伸张正义而采取的狭隘措施,而是必须以慈爱、慷慨和自由作为补充。这是福音书所悦纳的,理性所引导的,也是我们生而具有的自然身份(fellowship)所要求的。如果有人走上歧途,那只是他个人的不幸,对你则没有任何损害;既然你相信他要在来世受难,也就无须对其今生之事加以惩罚。

我所说的在宗教方面持不同见解的人们之间的互相宽容,按照我的理解,同样适用于不同教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像私人间的关系一样。任何教会都无权对其他教会进行管辖。即便世俗官长有时候碰巧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因为公民政府不能给予教会以任何新的权利,就像教会不能给予世俗政府新的权利一样。因此,不论官长加入或离开哪家教会,教会仍一如既往的是一种自由而又自愿的团体。它既不要求官长的加入而获得剑的权力,也不会随着官长的离去而失去教导和革除教籍之权。这是自发组成的团体固定不变的基本(fundamental)权利,它有权逐出那些违反其教规的成员,但不能因接纳新成员而对不属于该团体的其他人进行管辖。据此,不同教会之间应如同不同个人之间一样遵守和平、平等和友爱的法则,而不能以任何借口凌驾于他人之上,对他人横加管辖。

通过一个例子,或许可以讲得更清楚。我们可以设想两个共同位于君士坦丁堡的亚米尼亚教会和加尔文教会。谁能因为二者由于信奉不同教义、遵行不同礼仪而认为一方教会可剥夺另一方教会成员的财产和自由,同时,让土耳其人默立一旁,对基督徒们彼此间的残酷虐待幸灾乐祸?不过,假使一方教会具有虐待另一方的权利,我要问,究竟哪方拥有这种权利?其依据又何在?毫无疑问,答案会是:正统的教会将拥有辖制谬误或异端教会的权利。但此等似是而非的说法相当于什么也没说。因为任何一个教会对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统的,而对其他教会来说,它又是谬误和异端。一个教会不论相信什么,都相信自己所信的是真理,其反面自然为谬误。因此,不同教会在关于教义的真理性和礼仪的纯洁性的争端中,彼此都处于平等地位。不论在君士坦丁堡,还是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一位可以解决这些争端的判定者。对此问题的决断权只能属于万民之上的最高判定者(Supreme Judge),只有他才拥有对谬误的惩治权。与此同时,让那些人反省一下,当他们粗野、傲慢地虐待那些并不属于他们,而是属于别的主人的奴仆时,即便不是在他们的谬误之上,也定然是在傲慢之上增添了不义行为,他们这么做是犯下了何等穷凶极恶的罪行!

不仅如此,进一步看,即便可以证明争议双方中的一方是正确的,正统的教会也不能获得毁灭另一方的权利。因为教会不但对世俗事务没有管辖权,剑与火也不是说服人们摆脱谬误走向真理的恰当手段。尽管如此,我们假定世俗官长倾向于其中一方并把剑交到他们手中,在官长的许可下,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惩罚持异议者。难道有人会认为基督教会能从一个土耳其苏丹手中取得统治其教友的权利?一个无权为了宗教信条去惩治基督徒的异教徒是不能将权力授予任何基督教会的,更不能授予他们他自己根本不曾拥有的权利。 这就是君士坦丁堡的情形。在基督教世界中,这个理由也行得通。民事权力在各处都是一样的,这种权力即便被掌握在基督教君主手中,也不能比它被掌握在异教徒手中时赋予教会以更大的权威。也就是说,谁都没有这样的权威。

然而,值得注意和悲叹的是,那些激烈的真理捍卫者们、谬误的反对者们和宗派分立学说的谴责者们,除非得到世俗官长的支持,否则便很少会把他们对上帝满怀激情的狂热释放出来。然而,一旦得到王室(court)的偏爱,他们便以强者自居,并立马将仁爱与和平抛至九霄云外,而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则通常给人留下虔诚的印象。当他们没有权力来施加迫害并成为掌控者的时候,他们渴望平等相处并鼓吹宽容,当他们还没有因世俗权力的扶持而变得强大时,往往能十分耐心、坚定地忍受其邻居的偶像崇拜、迷信和异端的泛滥。但在其他情况下,面对这些东西,他们为了宗教利益却甚感忧虑。他们并不去热切地主动抨击那些流行于宫廷之内,或者被政府所支持的错误。然而,只有争论才是传播真理的唯一方法,只有当强有力的论辩和充分的理由与温雅善良的方式相结合时,真理才能得到传播。

因此,没有任何个人、教会甚至是国家拥有正当权利以宗教的名义去侵犯彼此的公民权利和世俗利益。对此持异议之人应认真考虑,他们将对人类播下多么致命的混乱和战争的种子,将在人类中煽起何等强烈的仇恨、劫掠和屠杀!只要“统治乃上帝之恩典,信仰秉强力才得以宣扬”这一看法普遍盛行,那么,不但和平与安全将根本不可能,就连普通的友谊也岌岌可危。

第三,我们来探讨一下宽容之义务对那些与众不同的人(如那些门外汉所愿意称呼的那样)有什么要求,不论他们是主教、牧师、长老、司祭或其他拥有显赫头衔的人们。在这里,我无意去探究神职人员之权力或其尊严的起源,而只想表明一点,无论他们的权威从何而来,因为该权威是教会的权威,它就应当被限定在教会内部,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延伸至公民事务,因为教会本身是与国家截然分开的。对双方而言,上述边界是明确而又固定的。若谁把这两个在渊源、宗旨和其他每一项事务上有着明确区别和无限内在差异的团体混为一谈的话,那他就是将天和地这两个最为遥远而又对立的东西混为一谈。因此,不论是谁,也不论在教会里担任何等尊贵的职务,都不能以信仰不同为名剥夺不属于其教会、不信奉其宗教之人的自由权抑或对世俗利益的占有权。因为凡是对整个教会来说不合法的东西,都不能凭借任何教会的权利而变得对其成员合法。

然而,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教士们放弃强力、劫掠和一切形式的迫害还远远不够。那些自称为使徒的继任者,并接任其宣教职务的人们还有责任劝导其听众,使所有人,包括正统派和谬误者,以及那些信奉相同或不同信仰、践行相同或不同礼仪的人去恪守善意、恪守和平的责任。他们还必须以仁爱、温顺和宽容,孜孜不倦地劝导所有人,不论他是平民还是官长(假设其教会里确实有官长的话),并始终不渝地致力于缓和和节制或是出于人们对本宗派的狂热,或是由于他人的诡计而被煽动起来的对持异议者的所有激愤情绪和非理性的厌恶心理。如果各地的讲坛都响彻和平与宽容的福音,那我将不愿去描述它会为教会和国家带来何等美好的成果,因为怕是那样一来,我很可能对那些人的反应太过严肃了,当然,我不愿减损其尊严,亦不愿其尊严被他们自己和别人所减损。但我要说,事情本来就该如此。如果某人自诩为上帝之道的宣讲者、和平福音的布道者但却教导与其相反的东西的话,他要么是理解不够,要么是忽视了自己的召唤(calling) ,但总有一天他要向和平之君交代。如果基督徒被告诫哪怕在遭到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和多次伤害之后,他们仍要远离一切方式的报复,那么,那些从未遭受苦难和伤害的人,又该如何更多地克制强暴、杜绝以任何方式虐待那些从未伤害过他们的人呢?他们当然也应当以同样谨慎、克制的态度去对待那些只关心自己事务的人,这些人(不管别人对他们的看法如何)除了以他们确信上帝能领受的方式礼拜上帝,并通过这种方式对永恒得救抱有强烈的期望外对其他一切都漠不关心。在家庭私事、财产管理和身体保养方面,人人都可考虑自己的方便,并按照最合意的方式去做。谁都不会去抱怨其邻居处理这些事务的糟糕水平,也没有人为他人在耕种或婚嫁问题上的过失而愤愤不平,亦不会有人因他人在酒馆里挥霍家产而管教他。谁想拆房建房,那都随其所愿,没有人会因此抱怨,也没有人想就此去管控他,在这些方面,他是自由的。但如果有人不经常去教堂礼拜,不按照礼俗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或不带领自己的孩子们去哪个教会接受神圣秘典的话,那么立马便会引来哗然风波,其邻居也会喧嚣与吵闹。每个人都准备去惩罚如此大罪。在案件被审理之前,那个可怜的人还没有经过正式程序便被剥夺自由、财产和生命,那些狂热者对强力和劫掠几乎从来就不加克制。呵!我们各个宗派的雄辩家们,会竭尽全力地施展其雄辩之才来混淆是非,证明人们的过失。但请他们宽恕那些人吧!让他们不要以强力为手段来弥补其理性的匮乏吧,强力乃是属于另外一个管辖的范畴,与教士之手并不相称。请他们不要以官长的权威来弥补其辩才和学识,否则,当他们诡称只爱真理时,他们带着剑与火气息的极度狂热会暴露其野心,使人们看到他们所意欲得到的不过是世俗统治权而已。因为很难说服稍有常识的人们相信,一个不伤心流泪、心安理得地将其兄弟交给刽子手去活活烧死的人,会真心诚意地为了拯救其兄弟,使其在来世免遭地狱的火刑。

最后,让我们来考察官长在宽容问题上的职责,对这方面的考察十分重要。

我们已经证明,对灵魂的关切不属于官长。我的意思是,官长的职责乃是被法律所规定,并以刑罚作为强制手段的。但仁爱之关切则包括教诲、劝导和训诫,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定的。因此,对灵魂的关切属于自己,也只能留给他自己。不过,如果他对灵魂之关切漠不关心呢?我的回答是,如果他对自己的健康或财产等显然与公民政府联系更加紧密之事漠不关心的话,又当如何?难道官长能通过颁布法律来保障他不会成为穷人或病夫吗?法律充其量能保障公民的财产或健康不受他人欺诈和强力的伤害,对于管理者的对财产的漠不关心或经营不善,法律并不提供保障。不论人们愿意与否,他们无法被强迫去发财致富或强身健体。同样,上帝也不会违背其意愿来强迫其得到拯救。然而,我们可以设想某位君王意欲强迫其臣民去积累财富并保养身体。可是,法律能规定这些臣民们只能去罗马的医生那里就诊,并严格遵照其开出的药方服用吗?假若人们只能服用梵蒂冈或日内瓦药铺里出售的药剂,事情会如何呢?或者,为使其臣民发家致富,难道应该用法律来强迫他们都成为商人或做乐师吗?或者说,因为有些食品店主或铁匠能富足地供养全家并因从事这些行业而发家致富,于是就用法律来让大家都去开饭馆或做铁匠吗?然而也许可以狡辩说,生财之路有千条,但通往天国之路却只有一条。这话说得的确很好!对那些主张强迫人们走这条路或那条路的人来说尤其如此。因为如果有多条道路通往天国的话,留给强迫者的借口就没有如此之多了。可是,假如我正努力沿着神圣的地理学所标示的那条直通耶路撒冷的道路前进时,因为我不穿短筒靴,或是因为发式不够标准,或是因为我未按正确的方式受洗,或是我在路上吃了肉或其他可口的东西,或是因为我选择了一条最便捷、最干净的支路,或是我不愿与一些要么是不够严肃,要么是过于尖刻的同路者结伴而行,或是因为我的向导是否穿白袍,或戴不戴主教冠,而为什么遭人殴打和不当对待呢?当然,如果我们正确地加以考虑,会发现这些大多都是无聊的小事。因为这些事对宗教和灵魂的拯救而言并非坏事,如果它们当中并不掺杂迷信或伪善,是既可遵守也可压根不予理睬的。然而我认为,正是这些小事会在本来对宗教的本质或基本部分完全一致的基督徒弟兄中激起难以化解的仇恨。

不过,假定我们赞同那些对不符合其模式的东西一概加以诅咒的狂热者们的意见,不同的方式将产生不同的后果。由此,我们又能得出怎样的结论呢?真正通往永生的道路只有一条。但是,在人们走过的如此繁复多样的道路中,究竟哪条路才是正确的,这仍然是个疑问。对于发现这条通往天国的道路,政府的关照和法规的正确制定,都不能证明官长的发现比私人自己寻找和探究出来的结果更具确定性。我体质衰弱,又患有憔悴之症,我假定只有一种治疗方法,但这种方法是未知的,那么,难道能够因为该方法仅有一个,且尚属未知,就必须请官长为我开出药方吗?对我来说,逃离死亡的路径只有一条,难道按照官长的命令去行事对我而言就是万全之策吗?所有这些,每个人都应当真诚地亲身探索,并通过思考、研究和自己的努力以求了解所有的事情,而不能将其看作某些人所拥有的特殊本领。的确,在权力的占有方面,君王们生来优于他人,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人们则是平等的。拥有统治权利和统治艺术并不表明他们必然掌握关于其他事物的确切知识,尤其是关于纯正宗教方面的知识。否则,何以解释世间的君主们在宗教问题上存在如此巨大的分歧呢?然而,我们不妨假定君王相对其臣民而言对通往永生之路有着更多的认识,或者说,对私人而言,至少在不确定的事情上按照君王的旨意去做是最安全可行的办法。你可能会问,那该怎么办?如果君王命你靠经营谋生,你能因担心失败而拒绝吗?我的回答是,我会遵照君王的命令改做商人,因为一旦我经营失利,他完全能够以其他方式来弥补我的损失。若果真如他所声称的那样,他意欲使我生意兴隆、发家致富,那么,如果我因航海失利而破产,他能够把我重新扶植起来。但在关于来世之事方面则并非如此。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我处理不当并走上歧途的话,官长既无以弥补我的损失,缓解我的痛苦,也无以使我得到任何程度的恢复,更不用说完全恢复了。对于进天国,官长能给你何种保障呢?

或许有些人会说,他们并不认为所有人在宗教问题上都要遵从的万无一失的判断是不属于民事官长的,而是属于教会的。凡是教会决定的,民事官长只是下令遵行。官长以其权威保证任何人都不得去做或是相信不属于教会教诲之事。因此,这些事务的决断权在教会。官长本人服从教会,并要求其他人跟着服从。对此,我的回答是,自教会备受尊敬的使徒时代开始,谁没有见过后世常常滥用教会之名来蒙蔽人们的双眼呢?但是,在当前情形下,这种说法已经无能为力了。对这条唯一通往天国的狭窄道路来说,官长的认识并不优于私人,因此,我不能放心地让他来充当我的向导。因为对这条道路他可能同我一样一无所知,而且,他肯定不像我自己那样关心我的灵魂拯救。在诸多犹太国王中,有多少曾受到以色列人盲目崇拜,但却陷入偶像崇拜并走向毁灭呢?尽管如此,你仍然嘱咐我要鼓起勇气,因为官长在宗教事务上已不再要求人们服从自己颁布的法令,而只要求服从教会的法令。请问,服从何种教会的法令?当然是服从官长最为中意的法令。似乎在官长以法律和刑罚强迫我加入某个教会这件事情上并不包含官长本人的决断。他亲自引导我和让其他人来引导我又有何不同?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在遵从他的意愿,由他来决定我的两种不同归宿。一个以色列人,如果仅仅是由于某人告诉他宗教方面的任何规定都不是由国王自己作出的,而且除了教士们一致同意并由教会长老宣布为神圣权利的那些东西以外,在神圣的礼拜方面他对臣民也没有任何要求,难道这个曾经遵照国王之命崇拜过巴力神的以色列人的处境会比之前更好吗?如果任何教会所信奉的宗教,只是因为该宗派的领袖、主教、牧师和所在部落的首领们都努力为其大唱赞歌,它就会因此成为真正的、救世的宗教,那么何种宗教又能算作谬误的、虚假的和破坏性的呢?我对索齐尼派(Socinian) 的教义有所怀疑,我对天主教和路德宗的礼拜方式也抱有怀疑,如果我只是因为官长在宗教方面除了教会权威颁布的东西之外不作任何规定,于是我便按照官长的命令加入某一教会,这种选择会给我带来丝毫更多的安全性吗?

但是,坦白地说,教会(如果一个由神职人员组成的负责制定教规的会议必须如此称呼的话)在多数场合下容易受王室影响,而不是相反。在正统派和雅利安皇帝们的交替统治下,教会究竟是什么样子,早已为世人熟知。或者,如果这些事情太过遥远,英国的近代史可给我们提供更新鲜的例子。比如在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女王和伊丽莎白女王当政时期,教士们是如何投上述国王和女王们所好,轻易而又驯服地变更他们的教会法规、信条、礼拜礼仪和其他的一切。然而,国王和女王们在宗教观点上相距甚远,其颁布的法律也截然相反,以至于在我看来,除了无神论者,没有哪个神智正常的人敢说,任何诚恳而又正直的上帝崇奉者能够由于服从他们的教令而自觉心安理得。结论是:无论他是假充自己的决断,还是假托教会权威或他人的建议,都是一样的。教职人员彼此间的分歧早已众所周知,因此,他们的决断也决不比国王的决断更可取和更可靠。即便他们一致赞成,也绝不会为民事权力增添任何力量。尽管如此,还需注意下面的事实,即国王对于那些并非被他所喜爱的宗教和礼拜方式,纵然教会一致赞同,也很少理会。

总之,决定这一争论的主要考虑之点是:即便官长对宗教的见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所指点的道路也可能就是真正的福音之路,但只要我的内心未能真正确信,我就无法全然放心地跟随他。无论我选择哪一条道路,只要违背我良心的引领,都不可能进入蒙恩之所。我可能因某种自己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也可能因服用某种自己并不相信的药品而得到救治,但绝不可能由于信奉自己并不相信的宗教和履行自己所厌恶的礼仪而获得拯救。对一位不信者来说,袭用其他人展现信仰的外部形式是徒劳的。只有信仰和内在的虔诚才能获得上帝的悦纳。即便是世上公认的良药,如果患者刚一服下便立刻吐出,那它对患者就是不起作用的。如果强行将它塞入患者的喉咙,那患者的特殊体质必定会将其转为毒药。简言之,不论宗教中有什么值得怀疑,至少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真正的宗教,对我来说就既不可能是真正的,也不可能适合我。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他们会自愿加入,但如果他们不信,即便加入了也没有任何益处。总之,不论善意、仁爱和拯救人们的灵魂等借口是何等高尚,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愿意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而获得拯救的。归根结蒂,一切都需留待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

至此,在宗教问题上,我们终于使人们摆脱了彼此间的一切相互支配。下面,我们来探讨他们当如何去做。所有人都知道并承认上帝应当被共同敬拜。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强迫彼此去参加公共集会呢?自由结合的人们之所以加入某种宗教团体,是因为他们聚集在一起不但可以相互启发和开导,也是为了向世界宣示他们崇敬上帝,并通过问心无愧的、上帝能够悦纳的方式来礼拜神圣的上帝。最后,也是为了通过教义的真理性、生活的圣洁性和礼拜形式的合宜性来吸引他人走向对真正宗教的爱,完成那些独立的个人无法完成的其他宗教事宜。

我将这些宗教团体称为教会。对教会,我认为官长应当予以宽容,因为人们在这些集会上的所行之事完全是每一个人可以依法自行处理的,我指的是拯救自己的灵魂。而且在这件事情上,国教和其他各自独立的教会(separated church)完全一样。

然而,每个教会都有两件事情需要特别加以考虑,那就是礼拜的外在形式、仪式和信仰的教义、信条。这两件事情必须被有区别地分开讨论,如此,整个关于宽容的问题才能被理解得更清晰。

关于礼拜的外在形式,首先,我认为,官长并不拥有以法律的强制力来规定某种礼拜上帝的仪式的权力,在他自己所属的教会是如此,在其他教会中更是如此。这一点,不仅是因为这些教会乃是自由的团体,也是由于无论人们怎样礼拜上帝,都只有在他们确信那种方式能够被上帝所悦纳时才是正当的。反之,如果不是出于这种确信,他们所做的任何事情,不但就其本身而言不可取,上帝也不会悦纳。因此,把这些违反人们自己判断的事情强加于人,实际上是令其触犯上帝。鉴于任何宗教的宗旨都是为了取悦上帝,而自由则为实现这一宗旨之必需,因此,上述做法便显然十分荒唐了。

不过,人们或许会由此得出结论,我否认官长对一切无关紧要之事的权力,而如果不承认这些权力的话,那立法的全部实质便被取消了。不,我当然承认这些无关紧要之事(或许也只有这些事情)属于官长的立法权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官长可以随心所欲地颁布任何关于无关紧要之事的法律。对于立法而言,公共利益是其尺度和衡量标准。如果某件事情对国家无益,即便它是无关紧要的,也不能立即以法律来予以确立。

然而,进一步说,某些就其本性而言十分无关紧要之事,一旦当它们被用于教会和敬拜上帝时,那就超出了官长的权限,因为采用这些东西与公民事务无关。教会的唯一事务是灵魂的拯救,采用这种或那种礼仪与国家及其成员没有任何关系。在这些宗教集会上采用或摒弃某种礼仪,对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来说既不会有利,也不会有害。比如,我们假定,用水为婴儿施洗这件事是无关紧要的,我们还假定,官长认为这一施洗有利于预防或治疗各种孩童的疾病,并据此认为此事重大,应当依法管治。在这种情况下,官长可以下令这么做。但谁会因此认为,官长同样有权依法下令所有孩童必须在教堂里由牧师来施洗,并由此来净化其灵魂呢?这两种情形差别巨大,人们一眼便能看清楚。或者,我们把上述情形中的婴儿换成犹太孩童,如此,事情就清楚了,因为,有什么东西会妨碍基督教的官长管辖其犹太属民呢?如果我们承认不应强迫一位犹太人去做一件在其宗教里属于无足轻重的事情而使其受到损害的话,那么我们怎能认为可以对基督徒行同等之事呢?

再说一遍,若事物本身是无关紧要的,就不能以其无关紧要为理由,通过人的权威将其定为礼拜上帝的组成部分。既然是无关紧要之事,那就其本质而言就不能用于赎罪,那么任何人的权力或权威都不能赋予其这一如此尊贵而又卓越的属性。在日常生活事务方面,采用那些上帝未予禁止的、无关紧要之事是自由而又合法的。在这些事务中,人的权威拥有一席之地。但在宗教事务中则并非如此。就礼拜上帝而言,无关紧要之事,如果非属上帝所规定,如果不是上帝曾以某种明确的训谕恩准,除了从可怜的罪人们手中领受的礼拜之外,那么其余的都是不合法的。不然的话,若震怒的上帝问我们:“是谁让你们手中持有诸如此类的这些东西的?”“官长的命令”难道足以回禀上帝吗?如果民事裁决权可以延伸至如此远,还有什么东西不可以被合法地引入宗教呢?还有什么杂乱的仪式和迷信的编造不可以仰仗官长的权威,违背人们的良知而强加于上帝的礼拜者呢?这些仪式和迷信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人们把那些本质上无关紧要之事用于宗教目的而造成的。这些之所以有罪并非出于别的原因,而恰恰是因为他们并不是出自上帝。洒水、饮酒和吃面包,不论就其本质而言还是从日常生活来看都是极其普通的,但谁又能因此认为如果这些东西不是因为它们是被神圣制度所规定的,也可以被引入宗教并成为礼拜仪式的一部分呢?如果任何世俗权威或民事权力都可以这样做的话,那为什么食用鱼类、饮用麦芽酒不能成为礼拜仪式的一部分呢?为什么不抛洒兽血和以水与火来赎罪?虽然这些东西在通常情况下十分无关紧要,但如果它们被引入神圣礼拜中,便会像拿狗来献祭一样让上帝憎恶。那么,狗为什么如此令人憎恶呢?若不是上帝要求在礼拜中用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狗和山羊又有何区别呢?因为它们同样与神性相距甚远。由此,我们看到,一切无关紧要之事,不论其受到民事官长的何种管辖,都不能以此为借口将其引入宗教,或强加于宗教集会。因为在对上帝的礼拜中,它们就再也不是无关紧要的了。一个人礼拜上帝,为的是博得上帝的喜悦,从而获得上帝的恩典,但他不能在另一个人的命令之下把他自己明明知道并非出于上帝之命因而一定会触怒上帝的东西敬献给他。这不是在取悦上帝或平息上帝的震怒,而是故意、明目张胆地蔑视、触怒上帝,这与礼拜的本质和宗旨背道而驰。

在这里,人们可能要问:如果在礼拜方面不给世俗裁决权留有任何余地的话,那教会本身何以有权规定礼拜的时间、地点等诸如此类的事呢?对此,我的回答是:在宗教礼仪方面,我们必须区分哪些属于礼仪本身,哪些又是其辅助部分。所谓礼仪本身,指的是人们确信系上帝所规定,并能使上帝喜悦的那些东西,因而是必不可少的。而辅助性部分则是这样一些东西,尽管一般来说它们也是礼仪所必需的,但对具体事物或改变方式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是无关紧要的。比如,礼拜的时间、地点、习惯和姿势等即属于此类。这些都是辅助性的,上帝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训谕,因而完全是无关紧要的。比如,对犹太人来说,礼拜的时间、地点和习惯都不仅仅是辅助部分,而且属于礼拜本身的一部分。如果这些方面存在任何缺陷或者不合规定,那么就不能指望被上帝所悦纳。但对于被福音书所赋予自由的基督徒来说,这些就只是附属部分,每个教会都可依据自己的深思熟虑采用那些自认为最符合尊严和礼教的有关规定。不过,即便在福音书赋予的自由之下,对于那些信守一周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乃是上帝专门规定对他进行敬拜之日的人们来说,这部分时间便不再仅仅是辅助性的了,而是一种既不能被改变也不能被忽视的神圣礼拜的真正组成部分。

其次,既然官长无权通过其法律强行颁布任何教会所应采用的任何礼仪,那么,他亦无权去禁止任何已被教会接受、确认和奉行的礼仪。若他这样做,会毁掉教会本身,而教会成立的目的只是要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地礼拜上帝。

你会说,按照这一准则,如果某些聚会者竟存心拿婴儿去献祭,或者就像早期基督徒被指控的那些不实之词里所说的那样,他们干那些淫荡、污秽的勾当或其他诸如此类的大罪。在此情况下,难道就因为这些都发生在宗教集会中,官长就有义务去宽容他们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些事情不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私人家庭里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它们不论发生在对上帝的礼拜中还是宗教集会上都是不合法的。不过,如果出于宗教理由而聚集在一起的人们想杀一头小牛来献祭,我认为这就不应通过法律来禁止。牛属于梅里波宜斯(Meliboeus),他就可以合法地在家杀掉它,并取下任何适合的部位来烧烤,因为这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伤害,对其他人的财产也不会带来任何侵害。同理,他也可以在宗教聚会上杀掉他的小牛。至于这样做是否会取悦上帝,应由献祭者自己考虑。官长要做的只是去确保国家利益不会因此受损,以及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不会受到侵犯。因此,凡是可以用在宴席上的都可以用于祭祀。不过,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牛群被罕见的瘟疫所毁害,为了牛群数量的增长,国家禁止屠宰一切牲畜。那么在此情形下,谁还会认为官长不能禁止为任何用途而宰杀小牛呢?这里要注意的只有下面几点:法律在此所涉及的并非宗教事务,而是政治事务;其所禁止的也不是献祭,而是宰杀小牛。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教会和国家的区别。对国家来说是合法的东西不能被官长在教会中加以禁止。凡属许可臣民日常使用的东西,他都不能、也不应禁止任何教派的人们将其用于宗教目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在家里吃面包和饮酒,无论他是坐着还是跪着,那么法律也不应剥夺他在宗教礼拜中的同样自由。尽管教会对面包和酒的使用与日常生活中极其不同,在教会中,这是为了表示信仰和礼拜的神秘性。但是,如果某种东西在日常使用中由于影响人们的共同利益而被法律所禁止,那么在教会的神圣仪式中也不应被容许。只是官长应当时刻小心谨慎,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来滥用职权、压制教会。

或许有人会说,若某个教会陷入偶像崇拜,官长仍须对其保持宽容吗?作为回答,我想反问:应赋予官长什么权力,才能使其既可镇压行偶像崇拜的教会,同时又不会被用来毁灭正统的教会呢?因为,我们需谨记,民事权力在哪里都是一样的,而每个君主都以他们自己所信的宗教为正统。因此,如果在属灵事务上赋予君主如此权力,就像日内瓦所做的那样,他就会以血和强力来清洗以偶像崇拜著称的宗教;依照同一准则,某个邻国的另一位官长会压制改革派宗教;而在印度受到压制的则是基督徒。民事权力要么能够根据君主的喜好改变宗教中的所有事务,要么什么都不能干涉。一旦容许通过法律与刑罚把某种东西引入宗教,那就不存在任何限制了。在这种方式下,根据官长自己构建的真理标准,改变一切也就同样合法了。因此,无论是谁,都不能因为其宗教信仰而被剥夺其在世间的世俗享受。即便是那些臣服于基督君主的美洲人也不能因为没有皈依我们的信仰、接受我们的礼拜仪式而遭到肉体和财产方面的惩罚。他们若能确信奉行自己国家的宗教仪式也能为上帝所喜悦,也能以此手段收获幸福,那就把此事留给上帝和他们自己解决好了。我们不妨对这个问题追本溯源。事情是这样的:一批为数不多、一无所有的基督徒来到一个信奉异教的国家,这些外来者恳求当地人以人道主义为怀来供给他们生活必需品,他们得到这些生活必需品并获准在当地居住。后来,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成长为一个民族共同体(one body of people)。以此方式,基督教在这个国度落地生根并广泛传播,但一时尚不能成长为最强大的宗教。在此情形下,他们能同当地人保持和平、友谊、信任和平等。后来,他们当中的官长成为基督徒,以此方式,他所在的那一派变得最为强大。于是,为了摧毁偶像崇拜,所有契约都立即被撕毁,所有公民权利都遭到践踏。那些无辜的异教徒,平等的准则和自然法的严格遵守者,那些从不以任何方式违背社会法律的人们,除非他们愿意放弃其古老的宗教,皈依一个新的、完全陌生的宗教,否则,他们将会失去父辈的土地和财产,并有可能被夺去生命。最终,我们可以看到,对教会的狂热和支配他人的欲望可能会产生何种后果。以宗教和关心他人的灵魂为借口,多么易于沦为贪婪、掠夺和野心的口实!

那些主张通过法律、惩罚、火与剑在任何地方根除偶像崇拜的人们,可以引此故事为自身之借鉴,因为美洲之事与欧洲之事在道理上没什么不同。不论是美洲的异教徒还是欧洲持异议的基督徒,在王室教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一派都无权剥夺其世俗利益。不论在什么地方,都不得以宗教为由改变或侵犯任何公民的权利。

但有人说,偶像崇拜是有罪的,因此不应被宽容。如果他们认为偶像崇拜必须被根除的理由在此,那这样的推论还是对的。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因为偶像崇拜是有罪的,它就应被官长所惩罚。因为官长无权运用手中的剑去不加区分地惩罚一切他所认为的违背上帝之罪。贪婪、不仁、懒惰,还有其他种种,都是公认的罪恶,但谁都没说过这些罪恶非得由官长来惩罚。理由在于它们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也没有破坏社会的公共和平。即便是说谎和做伪证这样的罪也不能被法律所惩罚,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主要考虑的不是这件事本身的邪恶及其对上帝的触犯,而只是它对邻人和国家造成的损失时,才能诉诸法律。试想,如果在某个国家,在一个穆斯林或信奉异教的君王看来,基督教似乎就成了冒犯上帝的虚假宗教,那么,基督徒难道不会因为同样的理由,以同样的方式被全部清除吗?

然而,这个问题可进一步深究,因为根据摩西律法,偶像崇拜是应当被根除的。根据摩西律法,的确如此。不过,基督徒并没有义务行同样之事。没人会声称凡是摩西律法所泛泛规定之事就必须被基督徒所遵照执行。没什么比人们通常使用的道德法、司法行政法和礼仪法这些通用的法律更儿戏了,因为任何成文法都不能约束所有人,而只能约束它能够涉及的那部分人。“听着,以色列人。”这就足以将摩西律法限定于它所适用的那个民族。仅此一点就足以回答那些坚持认为摩西律法的权威可以对偶像崇拜者施以极刑的人。不过,我将对此观点作更具体的考察。

关于犹太教国家中的偶像崇拜问题,应从两个角度来考虑。那些接受了摩西的礼仪并成为犹太教国家公民的人,后来确实不再崇拜以色列的上帝了。这些人被以叛逆者的名义审判,其罪行不亚于叛国罪。因为犹太人的国家与其他国家不同,它乃是一个绝对的神权政体。在它那里,教会和国家没有,也不会有任何区分。它所制定的关于崇拜一个无形的神的法律,就是犹太民族的民法,同时也是其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其中,上帝本身就是立法者。在我们这个时代,如果谁能告诉我,在某个地方也存在一个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国家,我就可以承认,那里的教会法规必将成为民法的一部分。依据民事权力,政府的属民可以且应当与教会严格保持一致。不过,在信奉福音的基督教国家里并不存在如此之事。确实,有许多城邦和王国皈依了基督教,但却保留着他们的古老政体,而基督教的法律对其完全不加干涉。的确,基督曾教导人们如何通过信仰和善行求得永生,但他未曾建立任何国家。他并没有为其追随者规定任何新的、特定的政府形式,也没有把剑柄交到任何官长手中,以责成他用手中的剑来强迫人们放弃其原有宗教并改信他的宗教。

第二,对外国人,以及对以色列而言的陌生人,都没有以强力逼迫其遵守摩西律法所规定的礼仪,相反,在同一地方,当规定崇拜偶像的以色列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同时,陌生人则被规定不受“亏负”与“欺压”(《出埃及记》第22章第21节)。我承认,占据着原本应许给以色列人的那块土地的七个民族都被彻底铲除了,但他们被铲除的原因不单是因为他们是偶像崇拜者。因为如果这就是原因的话,为什么莫押比人和其他民族能够幸免呢?不是的,其原因在于,上帝是以一种特殊方式作为犹太人的王,他不能容忍在他的王国,也就是迦南地上礼拜其他神明,这对他来说是极大的冒犯。如此显见的反叛行为与他的统治完全不能相容,而这种统治在他那个国家里完全是政治性的。因此,在他的王国范围内必须要根除一切偶像崇拜,因为这是对另一个上帝,也就是另一个国王的承认,这是违反帝国法律的。同样,其居民也要被驱逐,对这片土地的整个占有权将被交给以色列人。以类似的理由,埃米姆人和霍利姆人被以扫和罗得的子孙赶出自己的家园,其土地同样以类似理由被上帝赐予入侵者(《申命记》第2章第12节)。然而,上帝尽管在迦南地根绝了偶像崇拜,但并未把每个偶像崇拜者处以极刑。整个拉哈布家族、吉布尼特部落都因与约书亚签订契约而获准生存,而且在犹太人的许多俘虏中间也有很多人是偶像崇拜者。大卫和所罗门在远至幼发拉底河外的应许之地(the Land of Promise)以外征服了许多国家。在被抓获的许多俘虏和归降的被征服民族中,我们没看到一个人被以武力强迫皈依犹太教,去崇拜真正的上帝,或者任何一个人因偶像崇拜而被惩罚,尽管他们的确全都犯有此罪。如果确实有改宗者想要在其国土安居,他就有义务服从其法律,也就是必须皈依他们所信的宗教。不过,这完全出于自愿而非强制。他并不是为了表示顺从而违心地臣服,而是将其视为一种特权来恳求和争取。一旦获准加入,他就必须服从这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其法律,迦南地所有的偶像崇拜都将被禁止。不过,如我已说过的,那项法律并没有真正适用于迦南地以外的地区,尽管它们也都臣服于犹太人。

以上讨论是关于外部礼仪,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信条。

有些宗教信条是实践性的,有些则是思辨性的。这两种信条尽管都包含真理,但有些仅止于理解,有些则影响人的意志和行为。因此,思辨性的见解和人们所谓的信条仅仅要求人们相信,而不能通过国家的法律来强加给教会。因为如果以法律来要求人们去做他们能力之外的事,这是很荒谬的。而且,要使人相信这个或那个是真正的,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意志。但这些道理我们已经谈得够多了。然而有人会说,让人们去表明自己的信仰。的确,这是一种多么可爱的宗教,为了灵魂的拯救,它要使人伪善,并用谎言来欺骗上帝和世人。如果官长认为这就是救世之道,那他对救世之道理解得太少了。而如果他此行不是为了拯救世人的话,为什么要对这些信条如此关心备至,乃至于要用法律来推行之?

进一步说,官长不应禁止在任何教会里对思辨性见解的传布或表达,因为它们与臣民的公民权利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一位罗马天主教徒相信别人称之为圣饼的东西实乃基督之躯体,那他并未对其邻人造成任何伤害。如果一个犹太教徒不相信《新约》是上帝之言,他也不会因此给人们的公民权带来任何改变。如果一个异教徒怀疑整部《圣经》,他也不能由此被作为一个危险的公民来加以惩治。无论人们是否相信这些东西,对官长的权力和人们的财产而言都是同等安全的。我当然也承认这些见解是虚假和荒谬的,但法律要做的并不是去保障见解的真实性,而是保障国家,并为每个个人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情本来就当如此,如果让真理独立行动,真理必能很好地延续下来。真理极少得到掌权者的扶助,而且恐怕永远不会得到掌权者的扶助。因为真理很难为掌权者所了解,也极少会受他们欢迎。真理不靠法律来教导,也不需要用强力来使其走进人们心里。的确,谬误依靠外力的支持和扶助才能广为传布。然而,真理如果不以自身的光芒来开辟通往理解之路的话,它就只能是弱者,因为任何外来的强力都能强加于它。对于思辨性见解,就谈到这里。接着,我们转向对实践性见解的讨论。

一种良善生活即使丝毫不包含宗教和真正的虔诚,也与公民政府息息相关,而灵魂的拯救和公民政府的安全都寓于其中。因此,道德行为同时归属外在法庭和内在法庭的双重管辖,即同时属于公民的和私人的统治,我指的是同时属于官长和良心这两者。因而这里存在极大危险,因为一种管辖权一旦侵犯另一种,公共和平的维护者和灵魂拯救的关怀者之间就会发生冲突。然而,如果前面谈到的关于这两种管辖权的限制能够被正确考虑的话,所有这类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了。

每个人都拥有不朽的灵魂,能够享受永恒的喜乐,承受无尽的苦难。这些幸福取决于他在今生相信并去做那些对于获取上帝之恩典来说所必须,且被上帝规定之事。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遵守这些规定乃是人类最崇高的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极其关心、极其勤奋和孜孜不倦地去追求、探索和实现这些事情,因为在今生没有任何事情能够与永生相提并论;其次,既然一个人不可能因为他自己的错误见解和不当的礼拜方式来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因为他自己的毁灭而给别人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每个人对于拯救的关切只是他本人之事。但是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好像我在这里想要谴责一切为了使人们避免谬误而做出的善良劝告和热情努力,因为这的确是一位基督徒最崇高的义务。面对他人的拯救,任何人都能如其所愿尽可能多地使用劝导和论证。但一切强力和强制都应被禁止。做任何事都不应被强迫。除了自己被说服而确信以外,谁都没有义务按照上述方式服从另一个人的劝导或指令。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享有至高的自我决断的绝对权威,理由在于,任何他人都与此无干,也不可能因为他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然而,除了灵魂不朽以外,人在现世中同样还有有限的生命。这种生命的状态是脆弱、短暂的,其寿命长短不定,因此,人们需要某些外在的便利作为支撑,这些外在便利则靠努力和勤奋才能获得,因为这些借以维持我们安逸生活所必需的东西不是自然自发产生的,更不是为我们准备就绪,可以随时取用的。因此,这部分事宜带来另一种关切,并必然产生另一种负担。不过,人类已如此朽坏,他们宁愿去掠夺别人的劳动成果,也不愿辛勤劳动供养自己。人们需要保护自己通过诚实劳动得来的所有权,也需要保护其赖以取得其进一步获得其所需之物的自由和力量,这些需求迫使人们结成社会,通过彼此间的互助和协同力量,在那些有助于今生之安逸和幸福的事情上,能够互相保障彼此的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把实现永生之事留归每个人自己来照应。因为要达到永生不能靠他人的勤奋,失去它也不会危害他人的利益,此外,外在强力也无法夺去人们对永生的渴望。不过,人们尽管为保护世俗财产而通过彼此间的契约结成社会,他们的这种财产所有权仍有可能因其他公民的掠夺和欺诈,或因敌对的外来者的侵犯而遭到掠夺。医治这种邪恶的药方在于武力、财富和公民大众,而医治其他邪恶的药方则在于法律。而关涉上述两者的则由社会责成民事官长予以照管。这就是每个国家至高无上的立法权的起源、运用及其边界。我的意思是,法律条款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来制定,即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保障所有人的和平、财务和公共物品,并尽最大可能用以增强其抵御外来侵犯的内部力量。

对这些事情作了上述解释之后,立法权应以什么宗旨和方法来规导,就很清楚了,即社会中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这是人们结成社会的唯一理由,也是他们追求的唯一目标。如此,在永生得救方面人们能有多少自由就很清楚了,即,每个人都应做那些其良心确信能被全能者悦纳之事。所谓服从,首先是指服从上帝,接下来才是服从法律。

但有人会问:如果官长以其权威规定人们去做违背个人良心的事情,那该怎么办呢?我的回答是,如果政府的管理是忠实不渝的,官长们的参议的确是为公共利益考虑,那么上述情况很少会发生。但如果上述情况真的发生了,我认为,这个人应拒绝去做他认为非法的事,他也应接受对他来说并非非法的惩罚,因为任何个人对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法律的私人判断并不能取消该法律的约束力,也不能得到豁免。不过,如果法律所涉及之事的确不在官长权力范围内,比如,强迫人民或其中的任何派别皈依某个陌生的宗教,或参加另一个教会的礼拜仪式等。这些情况下的规定违背人们的良心,人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因为政治社会的建立不为别的,只是为了保障每个人今生的财产所有权。对每个人的灵魂和天国之事的关切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应屈从于它,只能留归每个人自己掌管。因此,对人们的生命和属于今生的那些东西的保护乃是国家之事,官长的职责则是维护这些东西归于其合法的主人。据此,官长不能以与公民政府的宗旨无关的理由将世俗事物从这个人或这个派别手中取走并转交他人,也不得在其所辖臣民中间进行财物交换,即便按照法律进行交换也不行。这里,我指的是以宗教为理由,不论人们信奉的宗教是真正的还是虚假的,都不会对其臣民的世俗利益造成任何损害,而这些利益是唯一属于国家掌管的。

不过,如果官长认为这样的法律合乎公共利益呢?我的回答是:既然任何个人的私人判断即便是错误的也不能解除法律对他的约束力,那么,官长的个人决断(我这样称呼它)也不能赋予他为其属民颁布任何新法律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没有被政府的宪法所规定,也没有被人民所授予。更不用说以损害他人为代价来养肥其追随者和宗派伙伴了。那么,如果官长认为他有权制定此等法律并认为这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其属民的看法却与他相反,又该当如何呢?谁能对其进行裁决?我的答案是,只有上帝有权裁决。因为世上不存在至高无上的官长和人民之间的裁决者。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帝是唯一的裁决者,他在末日审判时会根据每个人的应得,即根据他努力促进虔诚、公共福利和人类和平的真诚与正直的努力来予以回报。而此时人们又应该怎么做呢?我认为,每个人应当首先关心自己的灵魂,其次才是公共和平,尽管几乎不会有人把他们所见到的一片荒芜视为和平。在人们中间存在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另一种则靠强力。二者的性质在于,当一种结束后,另一种便取而代之。不过,在这里,我的任务并不是去探讨各国宪法对官长权力的不同规定。我只知道当争端发生而缺乏裁决者时通常会发生些什么。也许你会说,官长既是强者,其意志将占上风,其观点也将被执行。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不过,此处的问题与事件的可疑性无关,而是关于权利的法则。

让我们来作具体讨论。首先,我认为,任何与人类社会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需的道德法则相违背的见解,官长都是不能宽容的。不过,这类事情在教会中确实少见。因为没有哪个宗派会轻易疯狂到如此程度,竟将明显会削弱社会根基的东西作为宗教教义去传授,从而接受全人类之公论的谴责,却还认为这样做是恰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平和声誉等一切都将受到威胁。

另一种更为隐秘,对国家更具危害性的罪恶在于,当人们为自己和其宗派谋取某些特权时,以某种欺骗性的言辞作为掩饰,但实际上却践踏了国家的公民权利。比如,我们找不到哪个宗派明目张胆地教导人们不必信守承诺,君王可以被宗教方面的持异议者废黜,或者说唯独他们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很快就会引起官长注意,并唤起全国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罪恶的蔓延。不过,我们却发现有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有人宣称“对异教徒不必守信”,这句话还能有别的意思吗?他们的意思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信守承诺,因为他们把不属于自己教会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至少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时候才这样做。他们所宣称的“被革除教籍的国王将失去王权和王国”,这句话还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试图把废黜国王之权揽在自己身上,因为他们将革除教籍的权力作为特权来挑战王权。“支配权来自上帝的恩典”这一断言亦是清楚地主张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不至于竟然不敢相信或不表明自己是真正虔诚或忠于信仰的人。因此,那些自认为忠实、虔敬和正统的人,也就是认为在公民事务中拥有优于他人的特权或权力的人,或者那些以宗教为口实来挑战与其教会没有关系的任何形式的权威之人,我认为,同那些不愿承认具有并教导在纯宗教事务中对所有人宽容之义务的人一样,都没有被官长所宽容的权利。因为这类教义除了随时准备夺取政权,并将其所属臣民(follow-subjects)的财富据为己有之外还有什么呢?以及,除了在自己尚未强大得足以实现这种目的前才请求官长予以宽容外,还有什么呢?

此外,下述教会无权得到官长宽容,因为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入会者要将自身置于另一位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因为这就意味着官长以此方式在自己的国家内承认一个外国管辖权的存在,并且看上去容许他自己的属民参加外国军队并反对他自己的政府。这种对国家和教会的轻率、荒谬的划分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提供任何解决办法。尤其是在二者都同样服从同一个人的绝对权威之下时更是如此。这个人不论在纯宗教事务还是其他事务方面都有权说服他的教会成员按其要求行事,而且可以以永遭炼狱为威胁来发号施令。以下说法显然荒谬:某人宣称,他仅在宗教方面是穆斯林,在其他所有方面则都是基督教官长治下的忠实臣民,与此同时,他声称自己要盲目服从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mufti) ,而穆夫提本人则全然服从奥斯曼帝国苏丹,并根据自己的喜好编造各种伊斯兰伪神谕(framed oracles)。不过,这个生活在基督徒中间的穆斯林如果声称国家的最高长官同时也是其教会首领,那么他就是明目张胆地背叛其政府。

最后,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根本不能被宽容。承诺、契约和誓言这些维系人类社会的东西对无神论者没有任何约束力。无神论者虽只是在头脑中把上帝拿掉,但却使一切都化作乌有。此外,那些以无神论来削弱和毁坏一切宗教的人不能以任何宗教为借口来挑战宽容的特权。至于其他的实践性见解,虽然没有绝对摆脱一切谬误,但只要他们不试图建立起对别人的辖制,不对曾经教导过他们的教会要求民法豁免权,那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对他们实行宽容。

对于那些被粗俗谩骂的集会,我想谈点看法。那些集会有可能是秘密的,也有可能成为派系争斗和骚乱的温床,因此,他们给反对宽容的原则提供了最有力的根据。但是,上述事情的发生并非因为集会本身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因为受压抑和不自由的不幸处境。一旦宽容的法则确立下来,这些指控将很快终止,因为那时所有教会都有责任将宽容作为其自由的基础,并教导人们良心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然权利,对他们自己和持异议者都是如此。以及,任何人都不应通过法律或强力来拿宗教压迫别人。只要这件事得到确立,就可以消除所有因良心问题而引起的抱怨和不满的全部根基。这些不满和仇恨一经消除,较之其他集会,在这些集会中也就不会再有什么不那么和平地引起骚乱的东西了。不过,我们还是来具体研究这些指控的重点吧。

你会说,“集会和会议对公共和平有害,并将对国家造成威胁”。我的回答是,如果的确如此,那怎么解释在集市和法庭上每天都有大量集会呢?为什么容许在集会和广场上存在成群结队的人群呢?你会说,这些都是公民集会,但我们反对的是教会集会。我认为,那些与公民事务不相干的集会却往往可能更容易被卷入其中。不过,在公民集会中的人们在宗教问题上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在教会集会中,人们却持同一种观点。似乎在宗教问题上的一致就是一种对抗国家的阴谋。或者说,好像少享受一点集会自由,人们在宗教问题上就不会有那么强烈的一致了。不过,人们仍可强调,公民集会对于想要加入的人们来说都是开放而又自由的,而宗教的秘密集会则更具私人性,因此更有可能为密谋提供机会。我认为,严格来说,上述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许多公民集会并不对所有人开放。至于说有些宗教集会是私人性的,那我想问,谁该为此受到指责呢?是那些想使集会公开化的还是禁止使其公开化的?此外,你会说,宗教集会把人们的心灵和情感充分结合在一起,因此更具危害性。不过,如果这是真的,那为什么官长并不惧怕自己所在的教会?为什么他不禁止自己所属的教会举行集会?因为这些集会也会危及他的统治。你会说,因为他本人就属于这个教会,甚至可能是该教会的首领。这么说,就像他并不同时也是国家的一部分,并作为全体人民的首领似的。

所以,我们还是谈得更直接些吧。官长之所以惧怕其他教会而不是他自己的教会,因为他对他的教会温和而又仁慈,但对其他教会则残暴而又严厉。他对自己的教会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对其娇惯得乃至于放纵,但他对其他教会则像奴隶般对待,无论他们自降身价到何种无可指摘的地步,所得到的却不过是苦役、牢狱、没收财产和死亡。对一些教会,他给予抚育和保护,但对其他教会却不断予以压迫和蹂躏。请官长将二者的位置调换一下,或者,让持异议者像其他臣民那样享受其同样的公民权利,他很快就会发现这些宗教集会就再也不会对他造成威胁了。因为如果人们参与叛乱阴谋,那并不是因为在集会时受到宗教的鼓动,而是他们蒙受的苦难和压迫促使他们寻求解脱。公正而又温和的政府在任何地方都是稳定而又安全的。但压迫则会导致动乱,并使人们奋起抗争,以摆脱暴政的枷锁。我知道,动乱往往以宗教的名义产生,但臣民也常常因为宗教而被不当对待、生活悲苦,这也是事实。请相信我,动乱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基于这个或那个教会的特殊秉性,而是由于全人类的共同倾向(common disposition),当他们在重压下呻吟时,自然要努力挣脱套在他们脖子上的绳索。如果撇开这类宗教问题,而在人与人之间根据肤色、容貌等区分标准来对其进行划分的话,比如,那些长着黑头发、灰眼珠的人不应享受其他公民拥有的特权,不准他们靠做买卖或自己的职业谋生,或者不准他们管教自己的子女,或者将他们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或者面临不公正的判决,如此等等。毫无疑问,这些因头发和眼珠颜色不同便被区别于其他人的人们定然会因面临共同的迫害而联合在一起。这对官长来说,不是同那些仅仅因为宗教而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一样危险吗?一些人为了贸易和利润加入公司,另一些人则为了商业开办葡萄酒俱乐部。邻里关系把一些人结合在一起,宗教则把另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但是,使人们聚众作乱的只有压迫。

你会说,什么?你要使人们利用神圣礼拜集合起来反对官长的意志吗?我的回答是,怎么是反对他的意志呢?我做祷告,难道是反对他的意志吗?难道他们的集会不是既合法而又必要吗?你认为这是反对他的意志?这一点,恰恰是我所不满的。这就是一切麻烦的根源。为什么教会中的集会不能像市场或剧院中的集会那样得到允许呢?教会中的聚会并不比其他地方的聚会更具恶意,更会导致骚乱。他们遭受了不当对待,因此,他们不能容忍。若把公共权利问题上对其施加的不公正去掉,变革法律,废除加在他们身上的刑罚,一切都将立马变得既安全又平和。那些反感官长所信宗教的人们会认识到,他们自己更需要维护国家的和平,因为在这里他们的境况要比在其他地方好得多。所有的独立教会就会像维护公共和平的警卫一样彼此监督,确保政府的形式发生改变或革新,因为他们已经不能指望得到比当下他们已经享受的更好的东西了,那就是在一个公正而温和的政府管辖下与其他臣民享有同等待遇。如果一个公民政府只把在宗教方面与君王一致的教会奉为其主要依靠,其原因仅仅是因为(如我们业已说明的)君王对其仁慈、法律对其有利,那么这一政府该是多么安全?在那里,所有善良的臣民,不论属于哪个教会、信奉何种宗教,都共享君王的恩宠和法律的利益,人们都将成为政府的共同支持者。除了那些损害邻人、破坏公共和平的人,人们都不再惧怕法律的严厉。

至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我们的所有观点概括起来就是,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他人同等的权利”。你容许以罗马的方式礼拜上帝吗?也请容许以日内瓦的方式礼拜。你容许在集市中讲拉丁语吗?也请容许那些想讲拉丁语的人在教堂里讲拉丁语。是否所有人在自家屋子里或跪、或站、或坐,或采取其他姿势,以及穿黑、穿白、穿长、穿短都是合法的?我们不要把在教堂吃面包、饮酒、用水洗地都定为非法。一句话,凡是法律允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去做的事,也请允许每个教会在神圣礼拜中保留这一自由。请确保任何人的生命、人身、房屋或财产不至于因这些原因遭受不公对待。你容许长老会的教规吗?那圣公会信徒为什么不能有他们自己的喜好呢?教会的权威,不论是由一人行使还是由多人行使,在各处都是一样的,都没有对民事事务的任何形式的管辖权和强制权,它与财富和税收都全然无关。

宗教集会和布道的合法性来自日常经验和公共许可的辩护(justified)。不过,这种许可仅仅针对某一种信仰。为什么不是对所有人呢?如果在宗教集会上发生有悖公共和平的骚乱之事,它将受到如同集市上所发生的同类事情一样的惩罚,别无二致。这些集会不应成为宗派分子与罪恶分子的庇护所,人们在教堂里集会也应当与在会堂里集会一样守法,不应认为一部分人的集会比另一部分人的集会更应被指责。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因他人的过错而被怀疑或敌视。那些叛乱者、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强奸犯和造谣者不论属于哪个教会,不论是国教会还是其他教会,都应受到惩处和镇压。但那些信奉和平教义、行事端正而又无可指摘之人,就应享有与其他臣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如果准许某种信教者举行正式集会、节日庆典和公共礼拜的话,那也应当给予长老会、独立教会、再浸礼会、亚美尼亚教会和贵格会以同等自由。不,如果我们可以公开讲真话,那么就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关系而言,不论是异教徒、穆斯林还是犹太教徒都不应因为其宗教信仰而被剥夺公民权。福音书并没有训令我们做这样的事。“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哥林多前书》第5章第12节)的教会不需要这样的东西。一视同仁地接纳所有诚实、和平与勤劳的人的国家也不需要这种东西。难道我们能接受一个异教徒与我们进行交易,但却不能忍受他去祷告并礼拜上帝吗?如果我们允许犹太教徒拥有自己的房屋并与我们一起定居,为什么不能允许他们拥有自己的会堂呢?难道是他们的教义更虚谬?抑或是其在公共集会中所做的礼拜比起在私人房屋里更会危害公共和平?不过,如果允许基督徒和犹太教徒做这些事情,在一个基督教国家里,基督徒的处境定然应当不比他们更差。

你或许会说,是呀,事情应该如此。但问题是他们更容易引起宗派内讧、骚乱乃至内战。我的回答是,难道这是基督教的错吗?如果这是基督教的错,那么基督教的确是所有宗教中最恶劣的,因而既不应被任何人信奉,也不应被任何国家所宽容。因为如果制造骚乱和毁坏公共和平就是基督教之本性的话,那么,官长所宠爱的教会就不会总是清白的。但是,我们对于一个贪欲、野心、内讧和争斗以及各种放肆要求持强烈反对态度,并前所未有地最为谦卑、平和的宗教远远不能说这样的话。因此,我们应当去寻找被指控为宗教之恶的那些罪恶的其他原因。如果我们的考虑是正确的,我们就会发现这原因就包含在我所探讨的这项论题当中。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并不是因为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因为不同见解的多样性是无法避免的;而是对那些持不同见解之人不加宽容,长久以来正是这么做的。被贪婪和统治他人的欲望所驱使的教会首领们利用官长的狂妄野心和民众的迷信心理,违背福音书的法则与仁爱的训谕,向他们传播分裂者和异端将剥夺其财产并使其毁灭的说辞,以此来诱惑和煽动他们去反对那些持不同见解的人。如此,他们便混淆了国家和教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然而,人们又很难心甘情愿地忍受自己用诚实付出得来的财产遭到剥夺,背离对人和对神的一切衡平法,甘愿沦为他人强暴和掠夺的对象,尤其是当他们在各方面都无可指摘的时候。而且他们遭受如此对待的场合并不属于官长的裁决范围,是全然在于个人的良心,这方面的行为他们只对上帝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邪恶统治下愈加厌倦的人们除了终会意识到以强力反抗强力是合法的,并尽其所能地用武力来保卫其不得以宗教名义加以剥夺的自然权利以外,还能指望他们做什么呢?在历史上,这种事态向来屡见不鲜,在将来显然也会持续如此。只要像迄今在官长和臣民中间盛行的那样,宗教迫害的原则保持不变,只要应当宣扬和平与和睦的布道者们继续吹响战争的号角,鼓动人们诉诸武力,事情便只能如此。但是,官长们既然如此容忍那些公共和平的扰乱者和煽动者,人们也就能合理地怀疑,他们是不是受其引诱去参与赃物的分配,而那些人则认为利用他们的贪欲和狂妄作为扩大自己权力的手段是再好不过的事情。因为谁不曾看到,这些正人君子们与其说是福音的传布者,不如说是政府的官员。通过逢迎君主和官长的野心及统治欲,他们企图极力加强国家的专制统治,否则,他们在教会中就无法建立起这种专制统治。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国家和教会之间的这种不幸的一致。若每一方都把自己限定在各自范围内,一方管理国家的世俗福利,另一方掌管灵魂的拯救,如此,双方就不可能发生任何冲突。我恳求全能的上帝使和平的福音最终得到传播。愿民事官长会更为谨慎地使自己的良心遵从上帝之法而不是以世俗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良心,这样,他们会像国家之父一样,使其全部主张和努力用于全面增进所有后代的公民福利,除了那些狂妄者、骄纵者和对同胞加害者。愿那些自诩为使徒之继任者的教士们平和而谦卑地跟随使徒的脚步,不再干涉国家事务,以便全心全意致力于灵魂之拯救。再见!

对异端问题和宗派分立问题再作些补充,或许并不是无益的。对一位基督徒来说,一个土耳其人既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异端和宗派分立者(heresy and schism)。一个人如果从基督徒转变为穆斯林,他也并不因此成为异端或宗派分立者,而只是一个叛教者和异教徒(an apostate and an infidel)。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如此,似乎信奉不同宗教的人彼此不可能成为异端或宗教分立者。

因此,我们应去探究什么样的人才算属于同一宗教。显然,那些共享同一种信仰和礼拜法则的人们属于同一种宗教,那些有着不同信仰和礼拜法则的人们则属于不同宗教。因为既然该宗教的一切都包含在其法则中,那些赞同同一法则的人们必属同一宗教,反之亦然。据此,土耳其人和基督徒属于不同的宗教,因为基督徒以《圣经》作为其信仰法则,土耳其人则以《古兰经》作为其信仰法则。同理,在基督徒中间也有不同信仰。天主教徒和路德宗信徒虽然都信奉基督信仰并因此被称为基督徒,但并不属于同一宗教,因为一个只将《圣经》作为其信仰的基础和法则,另一个则还承认传统和教皇的敕令,并将其与《圣经》结合起来作为信仰的法则。亦因此,他们所谓的圣约翰的基督徒和日内瓦的基督徒乃属不同信仰,因为一个同样只承认《圣经》,另一个则用我并不清楚的传统作为其信仰法则。

这一点明确之后,接下来可推出:所谓异端,首先,指的是教会里属于同一信仰的人们之间由于某些与宗教法则无关的不同见解而产生的分离;其次,在那些只承认《圣经》为其信仰法则的人们中间,指的是因为与《圣经》明文规定的一些见解有分歧而在他们自己的基督教会里产生的分离。

这种分离可由两种方式产生:

第一,教会中的多数派,或者由于官长的支持而变得较为强大的一方将他人排挤出教会,理由是被排挤出教会的人不肯相信某些《圣经》里并没有明文说明的见解。一个人是否犯有异端罪,既不取决于被分离出教会者乃是少数,也不取决于官长的权威。只有那些将教会分裂为若干部分,打着各种分离(distinction)的名目和招牌,以此为理由主动制造分离的人才是异端。

第二,任何个人自行脱离教会,理由是教会不公开承认某些《圣经》未曾明文教诲的特定见解。

上述二者均为异端,因为他们错在信仰的基本方面,还错在违背常识,固执己见。因为当他们把《圣经》作为信仰的唯一基础时,还把《圣经》中所没有的某些主张(proposition)规定为基本原理。而当别人不承认他们附加的见解,更不愿将其树立为必要和基本的东西时,他们便在教会内部制造分裂,要么是他们脱离别人,要么是将他人逐出教会。同时,他们也无法表明他们的告解和标志(symbol)与《圣经》,以及与信仰的类例(analogy of faith)相符,如果这些东西在《圣经》中有明文规定,那么它们便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所有基督徒都承认它们是上帝的启示,从而是基础性的。不过,如果他们说他们所要求承认的那些信条都是从《圣经》中推导出来的,那对他们来说,毫无疑问,相信并承认它们符合信仰之法则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强迫那些并不将其视为《圣经》明确教义的人们来说则极其有害。若有人为了这些不是,也不可能是《圣经》之基础性教义的东西而制造分裂,那他就要成为异端。因为我并不认为有人会疯狂到如此程度,竟会将他对《圣经》的阐释和推论作为神圣的启示,并将他自己异想天开虚构出来的信条与宗教权威相比拟。我知道有些推论是符合《圣经》的,这些乃是无人否认的,但关于这些,不可能存在任何分歧。我只想说,不论我们从《圣经》中推论出的某条教义是何等清晰,都不能因为我们相信它符合信仰法则而将其作为一种信条强加到别人头上。除非我们也愿意接受别人以同样的方式将其他教义强加给我们,而且我们还要被迫去接受和承认路德宗、加尔文宗、抗辩派、再浸礼派和其他宗派的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见解。在这些宗派中,各种符号、体系和告解仪式的创制者习惯于将其作为从《圣经》中推导出来的真实而又必要的推论分发给其追随者。对于那些骄傲过度,以至于认为他们自己可以比圣灵,也就是比上帝的永恒和无限的智慧还能更清楚地对灵魂拯救的基本要义进行解释的人们,我不得不感到惊奇。

以上便是关于异端的解释。这个词一般来说只适用于宗教的教义部分。下面,再来考察一下宗派分立罪,这种罪与异端罪类似,因为在我看来,这两个词似乎都意指一种“教会在一些无关紧要之事上制造的缺乏正当依据的分离”。但由于应用(use)是语言问题上的至高法则,因此,语言的应用情况决定了异端与信仰中的谬误有关,而宗教分立则与礼拜或教规相联系。我们必须按照这一区分对其加以理解。

按照我们上面提出的同样理由,宗教分立仅仅是教会内部就一些礼拜、教规等并非紧要的问题而造成的分裂。但对基督教会而言,除了作为立法者的耶稣基督和使徒们按照圣灵的启示所作出的明确训谕以外,礼拜或教规中的其他东西都不是必要的。

一句话,一个人只要不否定《圣经》所明确教导的东西,又不以《圣经》里没有明确阐述的任何事情为理由制造事端,不管他如何遭到任何基督教各宗派的辱骂,乃至被某些或全体宗派宣布为完全不具备真正基督徒的特性,事实上却可以千真万确地说,这个人既不可能是一个异端分子,也不可能是一个宗派分立论者。

这些问题本可以阐释得更为详尽和突出,不过,对你来说,如此略加提示已经足够了。 t56Ps6B/q5V3cQI5RZpTfQ8F0A1i6yUlqFtWHWzoA6xiEZAJPyEH7qC2Zlm/S3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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