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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

《论宽容》由洛克于1685—1704年间写就的关于宗教宽容问题的四封书信组成,这些书信延续并深化了他此前(1661—1667)对宽容问题的相关思考,对于我们把握与洛克有关的政教关系、良心自由、有限政府和社会契约等自由主义基本问题都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洛克的这些思考与当时欧洲围绕宗教问题的争论和动乱息息相关。宗教改革之后,欧洲天主教会原有的统一局面被打破,宗教冲突成为欧洲最复杂也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新教与天主教之间,甚至新教内部各教派间的冲突十分尖锐,并多次爆发大规模宗教战争。在欧陆,有西班牙以捍卫天主教之名对新教国家的四处挑衅,法国天主教对胡格诺派的残酷镇压,还有席卷整个欧洲的三十年战争等。英国在宗教问题上尽管相对保守,但从亨利八世到查理二世,其宗教立场在新教和天主教之间摇摆不定。查理二世在位期间(1660—1685),宗教宽容问题越来越引发人们的争论。比如,17世纪60年代早期颁布的《克拉伦登法典》就强化了礼拜仪式的统一性,限制非圣公会团体的权利。而查理二世本人则倾向对持异议者,尤其是天主教徒持宽容态度。但这种宽容立场导致在继承人问题上掀起政治波澜。1683年的“黑麦屋阴谋”失败后,以沙夫茨伯里伯爵为代表的反叛者被流放荷兰,洛克作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圈子里的核心成员也随之被流放荷兰。光荣革命之后,随着议会获得更大权力,英国内部宗教问题虽逐步平息,但法国的宗教不宽容仍在延续,比如,《南特敕令》的废除意味着法国本已建立的脆弱宽容正式破裂,宗教宽容问题重新成为让整个欧洲担忧之事。

以上大致是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形成背景。在此背景下,宗教宽容成为掺杂宗教、哲学和政治实践的一个复杂概念。有时候,宽容不过是斗争和妥协的临时策略,有时则是关涉信仰、良知和理性的宗教、哲学范畴。洛克关于宽容的观点从1661年以来也在不断发生调整。在《论宽容》的写作之前,洛克出版过三篇关于宗教宽容问题的短论,分别是1661—1662年出版的《政府短论》(两篇)( Two Tracts on Government )和1667年出版的《宽容短论》( The Essay on Toleration )。

《政府短论》就“无关紧要之事”对巴格肖(Edward Bagshaw)等人作出回应。其提出的问题是“民事官长是否可以在宗教礼仪中合法地确定并强加那些无关紧要之事?”此时的洛克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宗教礼仪上可以对持异议者采取不宽容的态度。原因在于他将宗教礼拜划分为重要性程度逐次递减的三个层次:属于神法范畴的对上帝的信仰和敬畏(内在信仰),神法明确规定的诸如圣餐、祈祷等外在礼拜仪式(外在仪式),还有神法没有明确规定,官长可以视实际情况根据人法建立、调整或废止的具体仪式细节(无关紧要之事)。可见,不宽容仅限于最低层次的“无关紧要之事”,但对上帝的内在信仰不能被官长干预。

在1667年的《宽容短论》中,洛克认为“无关紧要之事”与内在信仰和礼拜仪式无关,也与自然法规定的善恶无关,只关乎统治和治理的行为。对这类行为,洛克认为应当视情况给予有限宽容。当这些行为对于国家的统治和治理产生的好处多于坏处,就可以被官长宽容,反之即可采取不宽容的态度。可见,此时的“无关紧要之事”被割断了与宗教崇拜的联系,仅仅属于官长的管辖范畴。除了“无关紧要之事”,还有其他两种行为,分别是宗教崇拜和自然法规定的道德行为。前者既包括对上帝的内在信念,也包括各种礼拜细节,这些都是人与上帝之间的事,不能被官长干涉。后者虽相对复杂,但洛克也认为应予以宽容。因为真正的德性是关乎灵魂之事,官长并没有被上帝委以提升德性之权。可见,洛克进一步明确了官长权力的边界:对内在信仰和仪式细节应当绝对宽容。对善恶之事和“无关紧要之事”则应有限宽容,但官长只能要求行为上的外在服从,至于持异议者精神领域内的自我命令,官长无力也无权干涉,其良知亦可不予妥协。

限于篇幅,本文对洛克在《论宽容》之前对宗教宽容问题的思考暂且简述如此。这一时期,洛克对宗教宽容问题的思考并不是纯粹哲学的,而是与反对英国天主教势力这一政治诉求密切相关。其宗教思想也体现为从不宽容到宽容的过渡。此时,政教关系问题的实质尚显模糊,政府权力和个体权利的边界也有待澄清,但良知自由等基本原则也已得到初步确立。

1685年,洛克开始写作关于宗教宽容问题的四封书信。第一封信(《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于1685年底以拉丁文( Epistola de Tolerantia )写就于荷兰,但直到l689年洛克返回英国后才得以出版。出版后不久,1690年,约拿斯·普鲁斯特(Jonas Proast)针对这封信作出回应(《对〈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的思考与回应》, The Argum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Briefly Considered and Answered ,正文中简称为《思考与回应》)。在随后的十几年里,二人就宗教宽容问题展开多次交锋,并分别以书信形式形成以下文献,分别是:洛克1690年的《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二封信》( the Secon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2年的《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三封信》( the Thir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和1704年未完成的《关于宽容问题的第四封信》( the Fourth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普鲁斯特则分别针对第二封信和第三封信作出回应,是为1691年的《有关宽容问题的第三封信》( A Thir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in Defense of the Argum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Briefly Considered and Answered )和1704年的《致三封宽容书信之作者的第二封信》( A Second Letter to the Author of the Three Letters for Toleration )。洛克的四封信中,第一封信篇幅不长,但对宗教宽容的基本原则、主要理念和论证理路的论述最凝练也最全面。从第二封信开始,洛克开始回应普鲁斯特的反驳,并为其第一封信中的观点展开辩护。第三封信分章节对普鲁斯特的观点进行不厌其烦地逐一反驳,篇幅极其冗长(英文版长达400多页),内容上也存在不少重复论述。第四封信则是洛克去世前几个月对普鲁斯特作出的最后回应,其语气不乏嘲讽,更像是洛克晚年要给这场争论画上句号。

这四封书信篇幅宏大,内容庞杂。作为一篇简介性前言,本文不准备对所涉观点一一探讨,仅拣取并介绍其中的关键脉络。

大致来看,《论宽容》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宗教宽容进行论证。

1.授权(委托)的角度。洛克认为,灵魂的拯救是事关内在信仰的私人之事,官长的强力不能干涉。理由有两点:一是上帝并没有明确赋予任何人高于其他人的权威以迫使他人接受其所信宗教。为此,洛克援引了《圣经》,尤其是《新约》中的大量词句予以佐证。其次,在此问题上官长也没有被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给予任何委托。洛克把灵魂的拯救视为超越政治状态的更高追求,不是立约者通过契约要实现的直接目的。教会也不过是人们为了灵魂的拯救而选择自愿加入或退出的机构。就此,洛克力图表明,强迫人们服从某种宗教(不论是精神内核还是仪式安排)或加入某一教会都超出了国家的管辖范围,这是理性的订约各方都不会同意的。

2.内在确信的角度。真正的宗教在洛克对宗教宽容的论证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这种宗教关乎人的内在确信,属于神法规定的人与上帝之间的事。这种确信是内在的、个体性的,不能用强迫手段追求表面的一致性,只能通过“恰当的理由”和“论证的效力”才能使人发乎内心地真诚遵照自然法行事。即便官长能认识并坚信真正的宗教,强力至多只能使人表面服从,无法让人摆脱谬误。在教义和仪式上,基督教只是制定了最低程度的要求,那些《圣经》没有明确规定的“无关紧要之事”对于基督教的内在确信并无实质意义,应当对持异议者予以尊重和宽容。因此,授权官长用强力来将某种宗教信仰强加于人既不是理性选择,也不符合官长和臣民的利益,强力带来的虚伪服从恰恰会成为拯救的障碍。

3.真正宗教的角度。洛克对官长所信的宗教是否为真这一点始终存疑,在他看来,真正宗教只有一种,虚假的宗教则有很多。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宫廷的宗教”虽声称自己是真正的,实则虚假者居多。既然国教本身是否为真并不清晰,授权官长用强力和惩罚的手段来干涉人们对宗教的选择,对于灵魂的拯救就是极不理性的冒险。洛克进一步认为,官长对这一点其实也很清楚,他们在实践中对他人的灵魂拯救并不关心,不过是打着为了他人灵魂拯救的旗号来追求其野心和政治目的,这就容易导致权力的越位和滥用。

洛克的《第一封信》出版后,很快就收到普鲁斯特的批评性回应。普鲁斯特和洛克随后的几次交锋也大致围绕上述内容展开。

普鲁斯特正确地看到,洛克意在表明国家权力只能干预公共的善,不能对宗教信仰这一私人问题施以任何强制手段。权力存在边界,惩罚可以导致表面服从,但无法产生内在信服,因此无助于灵魂拯救。但在强力问题上,他们也并非完全相左。普鲁斯特其实承认信仰关乎个人的内在确信,一般来说不应该用强力来干涉,尤其是严酷惩罚导致的宗教迫害并不利于使持异议者转变信仰。但他也并不认为强力是绝对无效的。在这一点上,洛克的论证的确存在不充分之处,洛克关注的是权力的边界及其合法性,但这不足以表明未被授权或委托的权力在实践中对真正的宗教毫无效用。父亲对孩子的教育、教师对学生的管教都能说明这一点。普鲁斯特即抓住效用这一点,主张对强力进行“温和”改造,使之产生“间接、长远”的效用。不再主张用酷刑使人于当下直接接受某种宗教或加入某种教会,而是使人能去“倾听”“思考”和“审视”提供给他们的真理,这一真理则应由信奉国教的官长来判定和提供。这是普鲁斯特在信中反复表达的核心观点,洛克之后的三封信也多围绕这一观点进行反驳。

客观地看,普鲁斯特这一观点不乏合理性,洛克在回信中也含蓄地承认强力的客观效用。但他认为,说服持异议者的手段有很多,研读《圣经》、启示、祈祷和理性论证等非暴力手段都能奏效,身为牧师的普鲁斯特却对这些手段避而不谈。不过,洛克最核心的批评并不在此,而在于他认为普鲁斯特混淆了官长的能力和权力这两个概念。普鲁斯特认为,官长行使权力的合法性以其能力为基础,如果官长拥有某种行善的能力,那么行善就足以成为其职责,该行为亦可由此得到辩护。洛克则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只能通过明确的授权或委托。即便官长有此能力,在缺乏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权力也不能被合法地施之于人。

普鲁斯特也试图从契约论角度反驳洛克。他提出,既然订立契约是为了确保立约者的利益,而灵魂的拯救恰恰是极其重要的。那为什么立约时不把这一利益包含其中呢?尽管对社会契约的确可以作出不同解释,但既然要让渡某些自由,这种让渡就必须合乎理性。立约者必须明确知道他们通过契约想要得到和能得到什么。这就引向争论的下一个焦点,既然要把对灵魂拯救的关切之权让渡给官长,官长自身的信仰就必须是真正的,或者官长拥有认识和发现真正宗教的能力,这是必要的前提。否则,这一让渡就是极不理性的冒险。不过,普鲁斯特的回应带有明显偏见。因为普鲁斯特所谓的“倾听”“思考”和“审视”都有明确目的,那就是让人认真对待和接受英国国教教义并加入国教会。对此,洛克提出三点质疑:他首先质疑“思考”和“审视”的必要性。他举雷纳德兄弟为例表明,学识渊博的神学家都无法通过“深思熟虑”来确定何为真正宗教,遑论其他普通民众;其次,如果“思考”和“审视”果真如此必要,必将导致新的不平等。因为普通人很难有足够的闲暇、精力和学识来做到官长要求的“深思熟虑”。此外,如果用强力使人“思考”和“审视”是必要的,那么惩罚的对象、程度、持久度还有目的等方面的模糊性都值得人们担忧和质疑。整个《第三封信》花费大量笔墨反复探讨的就是这些方面的问题;最后,普鲁斯特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循环论证之嫌。比如,用强力使人思考,强力和思考在程度上都应有所规定,而这些程度的判定主体都是官长,官长的唯一参照物只能是自己信奉的宗教。然而,如果强力使人“倾听”和“思考”是形成正确信念的先决条件,那么公平起见,对信奉国教的官长和国教徒也应施以惩罚以使之“倾听”“思考”和“审视”,但这却是普鲁斯特所反对的。显然,普鲁斯特的论证之基底是一种基于其国教信仰的偏见。

洛克还从消极的一面强调,不论是天主教的严酷惩罚还是普鲁斯特式的“温和”惩罚,都容易在实践中导致伪善,被惩罚之人可以通过表面的积极服从来逃避惩罚,并继续在现世投机取巧,这不但不利于真正宗教,反而会导致虚假宗教的盛行。普鲁斯特自然否认这一点,但他的辩护同样无力。因为他仅仅指出,如果官长用强力推行某种宗教不是出于内在的真诚,那将面临被上帝惩罚的风险。

二人的观点分歧与其身份差异不无关系。洛克多是从政治理论家的角度提供论证,普鲁斯特则多从国教会牧师的身份加以辩护。这一身份差异使普鲁斯特的论证带有极强的“前见”,洛克则在认识论上持一种平等主义的怀疑论立场。他在《第四封信》中集中讨论了知识和信念等问题,在他看来,宗教乃是一种私人信念,而不像普鲁斯特所言,具备像知识一样可被证实的确证性。如此,不光是官长,每个人都可以从个体信念出发将自己所信的宗教判定为具有“清晰而又牢固的基础”,这种判定显然缺乏主体间的理解基础。照此逻辑,不光是官长,任何人都应有权利把自己所信的宗教认定为真正的,并在宗教问题上拥有自我辩护和对他人施以强力的特权。但这显然十分荒谬。洛克不无嘲讽地反驳普鲁斯特,照此逻辑,作为对何为真正宗教之判定者的不应是任何一位官长,而应当是普鲁斯特本人。显然,普鲁斯特绝无可能接受洛克的以上批评。但这也从反面表明,灵魂的拯救不应被作为公共的善而纳入契约,宗教宽容在立约之初就应作为基本原则而被接受。

这四封信虽是论战,但不再局限于针对天主教的政治辩护,而是具备普遍的哲学意义,深刻影响和塑造着自由主义的理论性格和实践走向。在其开出的政教关系模式下,个体权利、内在信仰和世俗权威的边界都得到了进一步澄清和确立。灵魂拯救被明确视为公民的个体之事,这不但符合新教教义,也成为现代社会的精神内核。内在信仰被规定为纯粹的人与上帝之间的事,进一步确保了基督教的真理性。世俗政治权力也由于明确了边界而在实践中得以加强,并直接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时至今日,宗教宽容已然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常识和政治底线,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当代政治话语也大多在对此“前见”的承认下展开建构。不过,尽管洛克对宽容的这种论证具备普遍性意义,但主要是在基督教内部展开的,宽容的对象主要是围绕基督教的信条和礼仪等外在形式产生的分歧,伊斯兰教、无神论则不在其讨论的宽容之列。洛克式宽容希望走出对外在形式的斤斤计较,回归《圣经》规定的基督教信仰内核,但这必定使之带有深刻的西方中心主义烙印。今天,更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从外在形式还是内在信念来看,宗教信仰都是多元的。因此,不仅需要在外在形式上以宽容的态度进一步厘清各种自由和权利的边界,而且需要以宽容的立场面对诸种信仰之内核的分歧。在这一点上,除了技术性论证,恐怕更需要对异质文化进行理解与包容的情怀、心胸和勇气。对此,回归洛克,探究宗教宽容的洛克根源,以及这种洛克式宽容沉淀于当下而形成的政治遗产和常识,或许仍有助于在充满冲突和不确定性的当代世界构建更为积极的“重叠共识”。

本书译自1801年版《洛克全集》第6卷,部分内容根据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洛克论宽容》( Locke on Toleration )加以核对。在翻译过程中广泛参考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论宗教宽容》。书中引用的《圣经》经文采用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的《圣经》(中文和合本)NIV版本。本书翻译期间得到孙向晨老师、傅永军老师、宋宽锋老师、黄瑞成老师等多位专家的悉心指导。寇振成、余云海、农永光、栾俊、王双彪等多位好友为本书提出不少宝贵意见。玛赫更里博士则为本书涉及的大部分拉丁文词句提供译文并校对。感谢于力平、毛衍沁两位编辑,本书是应于力平编辑之约译成,毛衍沁编辑则在具体编辑过程中付出大量心血。上述师友们的帮助让我受益匪浅,难以忘怀。在此,为他们送上诚挚的祝福和衷心的感谢!最后,本人能力水平有限,译文难免存在错漏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译者
2021年9月21日 UHKfihyROR/YIcCjdSe2Dl8tRWj98wryUsT+YGKp7ADDN6BD9kmkiKnn0/wtTu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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