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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考勤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吗?

乔先生是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7年8月30日开始,到2018年4月30日离职结束,他加入了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企业群,上下班期间使用钉钉打卡考勤。离职后的乔先生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之间产生劳务合同关系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乔先生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据。乔先生想要将钉钉上的考勤信息提交,作为证明自己曾经是公司员工的证据,并以考勤信息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为由,要求钉钉公司依法公开自己的考勤信息。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钉钉隐私权政策》约定,考勤信息属于企业数据,不属于个人信息。乔先生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钉钉公司公开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邀请乔先生加入公司钉钉的信息,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乔先生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钉钉考勤打卡信息,以及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那么用户是否有权利要求查阅、公开个人考勤信息呢?判断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软件上的考勤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法院认为,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标准在于,该信息能否直接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后识别定位到特定个人。若该信息能够识别到特定个人,那么该信息就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一旦信息进入到个人信息的范围,就受到《民法典》有关条款的保护,否则,该信息只能够作为非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而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是不同的。对考勤信息究竟能否属于个人信息,本案的二审法院未给出明确观点,本案中的一审法院有所论述。本案的一审法院则是依据双方对于《钉钉隐私权政策》相关条文的约定,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乔先生自愿注册为钉钉用户,同意接受《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就说明乔先生、钉钉公司双方已就上述协议的适用形成合意,且上述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中的相关条款中,双方约定考勤信息应当属于企业控制数据,认为其不属于个人信息,乔先生的主张也不属于《钉钉隐私权政策》中约定的共享、披露信息的例外情形,故乔先生要求钉钉公司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钉钉考勤信息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没有予以支持。这样表明了目前法院对于考勤信息性质的态度——若依据现有法律难以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时,双方对信息归属的约定也是有效的。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若个人信息的判断方式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关联性”判断方式,只要信息与特定自然人有关,就认定该信息属于用户个人信息,那么本案中的考勤信息性质就很好判断了。考勤信息来源于乔先生每日打卡,因而其属于乔先生的个人信息,自然就能够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保护。 74PWg01DMBcxr0AJNjBrKZBA3VE/waVJOjrlMBCp4NU3NkuQFGMGjlTOIPq34J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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