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与小周在一个专门研究解锁苹果手机的QQ群中结识,小黄通过QQ号与小周联系,将从他人处获取的一批苹果手机机主的信息发送给了小周,这些信息包括机主的姓名、苹果账户服务标识符、苹果手机账户名称、机主所居住的城市、国籍、手机号码等与解锁账户相关的信息。小周收到上述信息后,再联系下家破解密码。破解密码后再将密码通过小黄向其上家反馈。不久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检验,从小黄、小周的电脑主机、移动硬盘中的txt文档中分别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141条、1132条。截至案发时,小周共解锁四十多台iPhone手机,非法所得1300余元。据小周交代,他一共知道三种解锁方法:第一种是建立一个钓鱼网站,冒充苹果手机的官方,给已经掌握的手机号发短信,引诱收信人登录短信上的钓鱼网站,从而取得苹果手机的账号和密码,达到给手机解锁的目的。第二种方法是利用400电话获取苹果手机的账号和密码。第三种是利用密码重组的方法获取。检察院认为小黄、小周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小黄、小周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本案中首先涉及的就是小黄和小周非法获取的苹果手机账号所有人的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这一问题。苹果手机账号通常与账号所有人的邮箱和手机绑定,并不具有匿名性。当该账号与其他个人信息如手机号、机主的城市等结合时,可以识别到账号所有者本人。因此,苹果手机的账号属于个人信息。本案中的小黄、小周通过掌握苹果账号和账号所有人的其他信息进行密码破解,所得出的密码同样可以与账号等其他信息相结合后识别到机主本人,因此苹果手机账号的密码也属于个人信息。其次,小黄和小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群联系人以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最后,从情节严重程度考虑,小黄和小周非法获取、出售的可能影响苹果手机用户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已经超过了500条,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小黄和小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触犯了《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