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是爱奇艺黄金会员,他在观看《庆余年》剧集时对于广告及会员权益设置感到不满。比如剧前需手动跳过“会员专属推荐”广告,“付费超前点播”服务则变相侵害了黄金VIP会员的“热剧抢先看”权益等。于是,吴律师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爱奇艺提交了吴律师的登录记录和1197条观影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已尽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吴律师对此行为表示不满,他认为爱奇艺将他的观影记录拿出来当庭质证,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后吴律师以“非法披露个人信息”等缘由将爱奇艺及其代理律所告上法庭,要求爱奇艺赔礼道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月25日,该案被宣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爱奇艺为证明自己主张,将原告的观影记录等递交给法院,目的正当合法,且在不公开的庭前会议中展示,并未造成原告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所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爱奇艺将吴律师的观影记录在庭前会议中作为证据提交并展示给法院,是否属于非法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呢?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就需要判断观影记录是否属于吴律师的个人信息。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个人信息?观影记录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吗?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有两种定义:一是识别性定义:《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将用户个人信息界定为以一定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二是关联性定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识别型定义强调信息是可以识别到个人的,而关联性定义旨在强调该信息是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信息。从识别性的角度出发,判断观影记录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时,遵循从信息到个人的判断方式,如果观影记录单独或者与其他相关信息结合能够反映出吴律师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识别到他本人时,该观影记录就属于个人信息。从关联性的定义出发来判断观影记录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时,遵循的是从个人到信息的判断方式,只要该观影记录是与吴律师本人有关的,该观影记录就是他的个人信息,就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如果他的观影记录被爱奇艺不当地泄露,他就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或者主张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