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微信读书竟然自动为他关注了大量的微信好友,而小黄却毫不知情。此外,无论小黄是否在微信读书中关注微信好友,他都可以和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相互查看读书信息,包括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书籍、读书时长等信息。小黄认为腾讯侵害了他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于是起诉至法院。
微信好友关系、读书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为“可识别性”,既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也包括对个体特征的识别;对个体身份的识别确定信息主体“是谁”,对个体特征的识别确定信息主体“是什么样的人”,也就是说,该信息能够显现个人自然痕迹或社会痕迹,勾勒出个人人格形象。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同时,识别个人的信息可以是单独的信息,也可以是信息组合。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则在该特定自然人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即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在该案中,腾讯获取小黄的信息包括昵称、头像、OPEN_ID以及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的0PEN_ID,从微信读书对上述信息组合的实际使用场景来看,微信读书准确向用户展示了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的昵称、头像,实际上达到了识别性标准。所以,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包含了可以指向信息主体的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即“从信息到个人”;而微信好友列表体现了用户在微信上的联系人信息,属于“从个人到信息”,应认定为用户的个人信息。同理,微信读书中的读书信息包含了可以指向该信息主体的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即“从信息到个人”;读书信息,包括读书时长、最近阅读、书架、推荐书籍、读书想法等,能够反映阅读习惯、偏好等,符合“从个人到信息”的特征,也属于个人信息。
因此,法院认定微信读书在未经小黄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还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他的读书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