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史的研究,是史学中最繁重的部门,不但要依据一般的史学方法,对于史料作分析批判和综合的工作,还得要借重其他学科作进一步的探讨。地下的史料,必须凭藉地质学、人类学、考古学、社会学……去探讨,纸上的史料,也必须凭藉校勘学、训诂学、考证学、比较语言学、比较神话学、社会学……去探究。这种种的工作当然要有许多人来分工合作,再加以融会贯通,然后才能求得古史的真相,如果一个人靠他有限的学识,想用一举手之劳来解决整个古史的话,结果会如同瞎子摸象一般,得到悲惨的结论。
中国上古史的研究,在目前我们觉得尤其困难,锄头考古学还是在萌芽时代,所发掘出来的材料既不多,研究的工作也刚刚开始,因此我们要就考古学的成绩来解决上古史上的问题,还不可能。即就各地所发掘的史前遗址而论,我国各地文化落后的民族如此之多,目前所发掘出来的石器是否殷商以前的史料也还是问题,即如安特生在甘肃一带所发掘的史前遗址,至今还有人怀疑是羌族所遗留的。较可信据的,便是中央研究院在河南一带陶器文化层的发现,我们仅能从这里得到一些中国史前期文化演进的消息。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于我们以后的努力。
其次,我们觉得对于中国史前文化的探究,除了发掘实物以外,也还有其他的途径可走,“语源学”的方法也未始不可应用。例如郭宝钧的《戈戟余论》(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第三分),因为戈、角同声,戈形如角,铜戈的用角来做装饰,推定戈的起源,由于原始人用兽角来做武器。又如郭宝钧的《古器释名》(见《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因顾炎武说角、斝双声,角、爵叠韵,铜饮器中的“角”“觚”“觯”“兕觵”都从角,推定这些饮器的来源,由于原始用兽角来做饮器。这些推论当然是可信的,至今文化落后的部族,角器的应用还是非常普遍。《说文》说“觵,兕牛角,可以饮食者也”,段玉裁注说:“其他不以角为而字从角者,盖上古食鸟兽之肉,取其角以饮,饮之始也,故四升曰角,犹仍角名,而觚、觯字从角与?”这一点,段玉裁也已发现了。此又如唐兰的《古乐器小记》(《燕京学报》第十四期),因为古“钟”“□”“筒”通用,推定铜钟的前身是竹木器,此外如铜器中“簋”“簠”的,字都从“竹”,很明显的,它原始是一种竹器,关于这个问题,我有专文讨论,这里只是略举几个例,证明“语源学”在史前文化的探究上,一定能给予我们很大的帮助。
至于用社会学的来探讨史前社会,当然也是个好方法,可是决不能像现在那些所谓“新史学家”那样专用古史传说来穿凿附会,我们不妨利用可靠史料,根据后来所保留下来的风俗,来推溯史前社会。例如我国四裔的部族往往有吃人和用骷髅来作饮器的风俗(见《墨子》、《后汉书·南蛮传》及注),同时我国战国时代赵襄子有杀知伯头来作饮器的事实,而且殷人用人祭,宋襄公也曾用过人祭,古人本来把鬼神看得同人一样有情欲要饮食,祭祀就是供给鬼神的饮食,用人来祭祀,当然是把人来当作食品了,因此我们可以推定我国的原始人一定也曾有过吃人的习俗。此外我国四裔部族大都有文身的习惯,《韩诗外传》说越俗劓墨,劓墨就是文身。而我国古代的刑法,也还有劓墨黥,《后汉书·朱穆传》注:“黥首,谓凿额涅墨也。”《秦策》注:“刻其额,以墨实其中,曰黥。”《国语》内史过说:“犹有散、迁、懈慢而著在刑辟,留在裔土,于是乎有蛮夷之国,有斧钺、刀墨之民”,《周礼·司刑》郑注也说:“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欤?”他们因为见到当时中国有劓墨之刑而四裔以劓墨为俗,就说四裔是古刑人流亡过去的。这样说法当然太不近情了。我们推想起来,大概我国原始时代也有文身之俗,后来文化进步,就渐次取消,便拿来当作刑法了。或许因为最初奴隶的来源是异族的俘虏,他们都用劓墨之俗,后来兼用罪人做奴隶,也就用劓墨之刑,使与异族的俘虏同类。这些虽只是个推测,比较是有理由的。或许古人称人民为“黎民”或“黔首”也有相当关系呢。
最近一般从事考古的人们,高唱着“纸上史料无用论”,其实只要好为应用,哪里会无用呢?一般西洋的历史家研究印度史,证明印度雅利安人种在入印度以前,曾经印度欧罗巴共住时代和印度伊兰共住时代,他们除用人类学、考古学证明外,比较语言学和比较神话学的研究,对此尤有贡献。马翁(Max Muller)的证明印度天父“特尤西彼尔”(Dyauspitar)和希腊的“照夜斯巴的儿”(Zeuspater)和罗马的“第尤彼的儿”(Jupiter),同出一语源,被称为“十九世纪人文学上最大的发现”,从此我们也可知比较语言学和比较神话学在古史研究上的重要了。我所做的《中国上古史导论》一书(见《古史辨》第七册),就是想从这方面加以试探,把我国古代各部族的古史神话加以比较研究罢了,这是一个初步的试探,我决不敢以为这种工作已达到了完美的境地,所以我很希望人家能加以批判和校正。最近有许多人把“正统派”和“形而上学的方法”等名词套到我头上来,我对于这些名词现在不想加以多辩,此后也不想加以多辩,因为只有事实是胜于雄辩的。
我很感谢何天行氏对我的批评(见本刊三十五期),只是其间不免有许多误解的地方,现在略为说明如下:(一)何氏用姬姒通婚的证据,来反证姬姒不是一姓的分化。古代固然有同姓不婚的说法,可是事实上并不如此,《周语中》说:“昔鄢之亡也由仲任,密须由伯姞,郐由叔嬗,聃由郑姬,息由陈妫……”其中密须姞姓而娶伯姞,郐嬗姓而娶叔嬗,聃姬姓而娶郑姬,都是同姓相婚,《左传》上同姓相婚的例子更多。何况到文王时,姬姒当然已分化为二姓了。(二)何氏说冀方并不在西北,历代史地家已有确证,不知有何根据?后世的所谓冀州当然不偏在西北,可是《左传》上的冀方,明明是一个方国,周代的冀国,当然在西北。《左传》上是有明证的(《僖公二年传》)。(三)何氏说“夏”本作东方平原,“在居于潼关以西,海拔五百至一千五百公尺以上关中盆地的周人看来,当然要说‘东夏’‘下’和‘下土’了。”何氏既承认“夏”即“下”和“下土”,“下土”一辞,在《诗》《书》上确是对天而言的,明证昭昭,也不烦举例(《古史辨》第一册不论正反两方的辩论,也是这样说法),何氏说因夏地势低下而称“东夏”“下”“下土”,怕任何人不会相信吧!
(原刊《正言报·史地》1941年10月22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