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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只要了解充足理由原理在这样纯粹的时间中显现的形式(而所有的计数均基于此),也就因此了解时间的整个本质。时间无非就是充足理由原理在这方面的形式,再没有别的品质和属性了。演替乃是充足理由原理在时间中的形式,演替是时间的整个本质、特性。此外,就统御着那单纯地被知觉着的空间的充足理由原理而言,任何人只要认出它,就已经从此贯彻了整个空间的特性。因为空间的特性也不过是,空间的各部分彼此间相互决定的可能情形——那些部分我们称为位置。对此所作的周详思考,以及为了运用方便,将空间流入抽象之概念形成的结果公式化,构成了整个几何学的主干。现在同样,任何人只要体会了充足理由原理——从它掌握这些形式(时空)的内涵,它们被知觉的可能情况(就是物质),故此掌握了因果律;体会了充足理由原理这方面的形式,也就因此了然这物质的全部本质;任何人只要加以思考,马上就可以看出,物质无非就是因果。因此,物质的存在就是它的行为;要把它想象成具备别种情形的存在,这是不可能的事儿。任何物质只有在行为时才填充空间和时间;它加诸直接客体(这也是物质)的行为决定了知觉,而唯有在知觉中它才存在。任何物质的客体加诸其他客体的作用之结果,只有在后者以不同于以前的方式影响直接的客体时,才被认知;说起来,它的存在就变得只在于这种方式了。因此因果是整个物质的本质与特性;它的“存有”就在于它的行为(《论充足理由原理》§21,77页,对此有详细的描述)。因此,任何物态的实质,在德文中被适当地叫作Wirklichkeit [现实性]——一个比Realitaet [实在性]更能表达出意思的字眼儿。物质的运动加诸的,又同样总是运动,所以它的整个“存有”和本质,只有内涵于物质某部分加诸其他部分所产生的那秩序规律的改变中。那么,内容的“有”与本质就完全是相对的,是决定于在内容的限度内才算有效的关系,所以,就正好比时空那样。

但是时间和空间,各自就其本身来说,就算没有了物质,也都能直观地表达出来;但是物质却不能脱离时空而表达。物质不可分割的形式必以空间为前提,而物质的运动——物质完满的存在之所寓,经常关系着所谓改变,也就关系所谓时间之决定。可是时、空本身,不光是被各个物质假定为先,而且得说,二者的结合构成了物质的本质、特性,因此像前面讲过的,这种结合——就寓于行为,寓于因果。数不清的现象,事物之情状,一切想得到的,说它可以一个个安放在无限的空间,不致彼此限制,甚至在没有止境的时间之中,你跟着我,我跟着你,不致相扰。那么这些现象彼此间必要的一种关系,以及依关系限定它们的一个通则,根本上说就不是必要的,甚至不必派得上用场的了。这么说,要是比方一切空间之并列,时间之更易,只要两者各就其本身,脱离与另一方的关联,各有它的途径与持续性,那么,因果关系就根本不存在,又由于因果关系构成物质的实质,这么说物质也就不存在了。可是,只有从改变的本质不仅在于自身状态或情形的变异这个事实来看,因果律才能说有意义、具有必然性。那么反过来倒是要说,因果乃在于这个事实;就是在空间中之同一地位,一会儿具有一种情形,一会儿又是另一种,而在一且同的那时间点,这边是这状态,那边又是那状态。只有时、空这样的彼此限制,才能说,这通则有了意义,并具必然性,按着这通则,变化因而发生。因此因果律决定的,并非光是时间中情形的演替,而是关系到一特殊空间的演替,不光是在一特殊空间中状态的存在,并且在这空间还牵连上了一特殊的时间。所以,改变就是依因果律发生的变异,总是同时而且一致地牵连一特殊部分的空间跟时间。那么,因果就结合了空、时。不过我们发现,物质整个的本质乃在于运动,所以就在于因果;因此,时空也必须在因果中结合;换言之,就算空间、时间的特性品质如何抵斥,物质必须同时兼具两者。它得把那个别为不可能的,在自身以内融汇,结合时间不稳定的飞逝驰走与空间执着的、不可变的固执性;从这两者,它具备了无限的可分性。因此通过物质我们发现,首先这带来了共存。这,不能光在时间内存在,或光在空间内存在——光是时间并不能认知并置,光是空间则不能认知过去、未来或现在。然而,多种情况的共存,实际上是构成实在的本质,因为经由共存,永恒或持续才首先成为可能。永恒只有在同时与永恒存在的事物改变之时,才成为可知的;不过同样,只有借着变异之中所具有的永恒,变异才具有改变的特性,就是具有不论实质(即物质 的持久品质跟形式更变的特性)。光是在空间内,宇宙变得执着且不可移动,没有演替、改变、行为;唯有把行为加上去,才跟着引起物质的表象。至于光在时间内,任何事物将为流动无常的,没有固定性、并置,故此没有共存,就没有永恒与持续,因此物质也就不存在。只有透过时空的结合才致有内容,就是说,有了共存的可能性,持续的可能性;进一步,透过持续,跟着情形或状态改变的实质之固执性,才可能 。由于物质的基本特质是空、时的结合,它就在各方面具有二者的特征。它证明自己从空间方面的起源,是部分透过与之为不可分的形式,而部分则特别透过空间的固执性(实质),(因变异只属于时间,但若只在时间之内,为了时间,就没有任何事物为永恒)因此对固执性或实质先验的肯定乃是完全从对空间之先验的肯定导出 。物质就品质(偶然性)方面透露了自时间的起源,没有那品质,那质性,物质绝不能出现,而那品质经常实际就是因果关系、对其他物质的行为,所以就是改变(一时间的概念)。不管怎样,要跟这种行为的法则相一致,就必须总是同时涉及时、空,并且只有这样才有意义。要合法地建立因果律,需要考虑的只有(而且全部)在于决定当同一时间、空间的状况下什么样的情形要出现。我们之先验认识内容确实而肯定的特性,便是基于从我们先验意识的认识形式中,导出内容基本的决定条件。这些决定条件就是,空间的占有、不可穿透性、实效,也可以说就是延展,是无限分割,是固执性、不可毁灭性,归根结底,是可动性(改变性)。至于所谓重力,不管它具备了怎样的一种普遍性,而康德在《自然科学之形而上学基本原理》一书中(71页,罗生克朗版371页)也断言它是先验的认识,事实上呢,只能说是一后验的( a posteriori )认识。然而就像一般的客体只为了主体而存在、形成主体的表象,同样,表象每一特殊的归类,只为了在主体中有的、同样特殊的此种倾向而存在,那就叫认识的能力。时空本身主观的关系者,就其为空洞的形式,康德叫作纯粹的感性,康德是头一个用这样的称呼,虽然用得有点儿勉强,毕竟感性是以物质为先的;但这讲法不妨保留。物质或因果律(二者是同一的)的主观关系者,乃是知性,再没有其他。认知因果律,是知性唯一的功用,唯一的能力。那是个伟大的能力,可以运用到多方面、各个角度,而我们透过它的一切表示而体认的时候,可以丝毫没有差错。相反,凡是因果律,换言之物质、实在的整体,是只为知性,只透过它,只在于它。知性最原始、最简单、始终存在的表现,就是对实际世界的知觉。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是一种从结果推求原因的认识,所以一切的知觉都是用知性(慧根)推求的。不过要是某些结果不是被直接地认知和当作出发点,那么我们就根本不能达成一项知觉,其实,这就是在动物躯体上产生的行为或效应。在这限度内,躯体就成了主体直接的客体;透过它们,就产生了一切其他客体的知觉。一切动物躯体经验的改变,乃是直接被认知,直接被觉察;而由于这项产生的效果是立刻通过它的原因,那么对于原因(成为对象)的知觉就升腾了。这关系并非抽象概念的结论,它不是透过思考发生的,不是独断的,而是直接、必要、确然的。它是纯领悟的认识之法,没有了它,知觉就不可企及,对于直接客体发生的改变的认识,只留下一个模糊、植物性的意识:一个个改变以毫无意义的方式,一个跟着一个。例外的是,或许对意志而言得产生苦痛或欢乐的意义。然而如同视觉世界因太阳的出现而展开、显露,知性透过它单纯的功能,一举将无意义的感触转换为知觉。眼睛、耳朵或手所经验的并非知觉;那只是资料。只有透过知性由果到因的运行,这宇宙才成为延展于空间的知觉,形式方面是变更的,内容方面则透过时间而固定下来。因知性在物质(即实效)的表象中统一了时间、空间,这个表象的世界只有透过领悟才存在,并且只为了它才存在。在我的《论视觉与色彩》第三章,我解释了知性是怎样从那被感觉修饰过的资料中产生知觉;一个孩童怎样借助对一件事物从不同角度的感觉吸收的印象,加以比较,因而学习到了知觉;知觉又如何阐明了感觉的许多现象,阐明了两只眼睛焦点集中时的单重视觉,斜视产生的双重映象,或许是同时注目于距离不同的重叠物体时的双重视景。不然就是突然的感官变更导致幻象。不过在《论充足理由原理》第二版(第21节),我把这个重要的主题详尽补充过了。凡在那儿说的,在此地无论如何都占着一个重要的地位,所以呢,我实在应该再说一趟。可是老实讲,对于引用自己的话,我就跟引用旁人的话一样不耐烦,加上再也不能写得比那儿解释的更精彩,因此我建议读者参考那本书,而且现在我假设读者已过目了。

孩童、动过手术的盲人等学用眼睛观察的程序;任何双眼视觉到的单重映象、双重映象,当感官错置时产生的双重触觉;物体的显现乃是直立的,至于物象对眼睛(的视网膜)而言却是倒置的;将色彩归给物体的外观——而它只是透过偏光的眼睛活动之内在功能、一个分部;末了,实体镜视物的道理也是这样;所有这一切,稳固和不可辩驳地证实和显示了,任何知觉不仅是属感觉的,而且是属智性的,换言之,是透过知性从结果上推原因的纯粹认识。所以,它以因果律为前提,任何的知觉均建立在因果律的认识上,进一步说,主要或完全靠着知觉之可能的一切经验,也是建立在这上头的。反过来,说由经验得到关于因果律的认识,可就不对了;这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其实,首先就被这儿的讲法否定了。换一个角度说,因果的认识之独立于一切经验,换言之,它的先验性,只有从所有经验均基于因果律这点上求证出来。还有,这只有按照此地所叙述的方式及前面引述的解释,才能得证;就是说,因果律的认识一般已经蕴含在知觉里(在知觉的范围内才发掘所有的经验)来关联经验,它整个是先验存在的,不以经验为前提,倒是被经验假定为前提条件。不过,要说按照康德的方式去证明,那是办不到的,康德的说法,我在《论充足理由原理》第23节中批评过了。 V4UKwxXN46o49ctCwLke4gqQ4nb1RKIL7KU9SL6HvS+/Bu3TVJj1aHNBUGOcm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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