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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认知所有的事物却不被任何事物认知的,就是主体。所以自然得说,主体是这个世界的证实者,是所有出现之物、所有客体的普遍条件,而且被视为前提;因任何事物存在,都只为了主体。任何人发现自己是这主体,那是只有当他知觉的时候,并不在他为认识的对象的时候。不过,他的身体已经就是对象、客体,所以从这个观点说,我们称之为表象。因身体是客体中的客体,服从客体的法则——尽管它是直接的客体。 如同所有知觉的对象,身体也在所有认识的形式之中,在时空中,透过时空就有所谓的多元性。但是主体,这认知而绝非被认知者,不存在于这些形式内;相反,它经常是那些形式本身的前提,所以不是多元性,也不是它的反面一元性——尽管这可以视为属于主体。我们绝不能认知它,但就是它认知了是否有认识的存在。

因此表象的世界——我们现在光就这方面考虑它——它具有两个基本、必要和不可分的半面。一半是客体,它的形式是空间、时间,透过这些才有多元性。但另一半,主体,不在时空内,因它在每一具表象力的“本生物”当中,是整体且不可分的。于是这些本生物当中单单一个,和客体结合,就构成了表象的世界,正如同存在着的无数所构成的一样完全。而要是那单一消失了,表象世界就不再存在。所以这两个半面便是在思想上也不可分,因它们各个之具有意义而存在,只由于透过、只由于为了那另一个;各个和另一半共同存在,也共同消失。它们直接地彼此限制;客体开始的地方,主体就在那儿停顿。这个限制共同或相互的性质,是见证于这项事实的:每一客体基本而普遍的形式(即空间、时间、因果),从主体着手,都能被发现且被彻底认知——即使不具备对客体本身的认识,用康德的话来讲,它们先验地寓于我们意识中。发现这点是康德主要的贡献之一,并且是相当伟大的一个。还有,我断定,充足理由原理乃是一般表达出我们先验地意识到的客体的所有形式,于是所有我们纯粹先验地认知到的,不过是那个原理跟它衍生出来的东西的内涵;所以,它真正容纳了所有我们先验地确定的认识。在《论充足理由原理》中,我已详细指出,每一个可能存在的客体如何归属它,就是说,和其他的客体建立一种必需的关系:一方面是被限制了,一方面是去限制。这可以推广到所有客体——只要它们是客体、是表象,此外再不是任何事物,它们整体的存在可完全追溯到这种客体相互间必需的关系为止,到它们只以这种关系组成,因此完全是相对的为止;但这些,留着以后再仔细讲吧。我进一步揭示出这种必需的关系,一般以充足理由原理表达,这个关系出现在其他关联着客体被按照客体可能存在情形所区分出的那个归类形式(就是充足理由的四根源)里;另外,那个归类正确的划分被这些形式所证实。我在书中经常预设了《论充足理由原理》一文中说的,假设读者是看过它的,要是那儿没有讲过的话,这里就得费些篇幅来叙述了。 gbMA7TMqS4gypS1+sr3Og+t7wFW6XobyvzwqfV3hCFRw19IkQfpfY6xNei8ALX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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