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咱们得面对一个严重的错误观点:既然认为知觉之获得是从因果的体认而来,那么在客体与主体之间就存在一种因果关系(其实恰好相反,这种关系经常只发生在直接的与间接的客体之间,就是说经常只在客体之间发生)。基于上面那个错误假设,就有了怀疑外在世界真实性那类的愚蠢争辩,牵涉这个争辩,独断论跟怀疑论彼此敌对,前者一会儿像实在论,一会儿像观念论,像似捉迷藏。实在论假定客体为因,影响主体。而费希特的观念论,视客体为主体的结果。不管怎样,既然按照充足理由原理,主体和客体之间压根儿就没什么关系(这也是无法充分强调的),这两种假说没有一个可以被证明,而怀疑论是对两者作了一压倒性的攻击。好啦,就像前面那样讲的因果律,是在条件、知觉和经验之先,所以不能由后者得知(像休谟以为的那样),于是同样的,客体和主体先于任何的认识,是故,甚至先于一般的充足理由原理而为第一条件。因为充足理由原理不过是任何客体的形式,是客体显现的整个本性与样式;而客体总是以主体为前提,那么二者就不可能有理由和结论的关系。我的《论充足理由原理》只想表达这一点:将充足理由原理的内涵解释作任何客体基本的形式,换言之,解释为一切客观的存在的普遍模式与样态,好像是附着这样的客体的玩意儿。但这样的客体在任何地方均先设有主体作为它必要的关系者,那么主体就总是落在充足理由原理有效的范围以外。对于外在世界之是否真实所作的争辩,正基于将充足理由原理的有效性加到主体这种错误的外延,而从这项错误开始,它就永远不能解明自己。一方面,偏向实在论的独断主义,把表象看作客体影响的结果,企图把二者分划为表象和客体,那本是二而一的东西,他们打算假定一不同于表象的原因,摆脱主体的“客体本身”、全然不可想象的东西;要看清楚,既然客体有主体为先,那么客体就总是主体的表象。与此相反的是怀疑主义,同样是错误的假设,即假设在表象中,我们总是只获得结果,绝非原因,这样就永远不能拥有真实的“存有”;我们只认知客体的活动。它假设,这客体的活动跟“存有”或是不同的,所以可能一般说是被相当错误地假定了,因为因果律首先从经验而来,那么经验的实在照样就被假定作依靠着它。这两个观点均有待于修正,第一,客体和表象是同一事物;知觉客体真实的“存有”即它们的活动;事物的实际性正在于此;要是希望有那么一种在主体表象以外的客体的存在,脱离了行为活动的实际之事确切的存在——这样的要求,乃是根本毫无意义,所以就是个矛盾。所以,对于一知觉的客体之实效本质的体认,就已经究穷客体(在它为客体的范围内,即表象的范围内)自身了,超出了这个,就再没有别的好认识了。在这范围内,被我们体认的空间与时间的宇宙,除了因果就再不是别的,这样真实,绝对是实在表现出来的那样子,它毫无保留地,是表象和因果律结合。这就是它经验的实在。另一方面,一切因果只在于领悟,且为了知性而存在。整个实际的(即行为的)宇宙因此就总是以知性为先,没有了知性就是团空无。理由还不止这个——从另一面看,一般而言,没有一个脱离主体的客体,在想象时不会牵涉什么矛盾,当独断论者声称外部世界独立于主体时,我们就必须绝对否认其真实性。整个客体的世界乃是并且一直是表象,同时因为这缘故,就完全、永远地被主体限制,换句话讲,具备了超越的构想、超越的观念性。但不是说那么讲,它就是错乱的、是幻象;客体的世界呈示的,实在就是那样,是表象,老实说,是一系列的表象,它们共同的联系者,就是充足理由原理。因此对健全的知性说来,是可以了悟的,甚至按照它最内的一含义说,按知性说,它倾诉的绝对是叫人听得懂的一种语言。要说争辩到它的真实性,那只会在一个给过分精明的曲解带歪的头脑里产生。这种争议通常是在一种误用了充足理由原理的情况下发生。充足理由原理,结合了一切表象,任何一种的表象,把它们彼此联系住;可是,充足理由原理可绝不是把这些表象跟主体联系,也不是跟二者之外的什么客体的根据联系——荒谬!只有客体才能作为客体的根据,这是一定的。要是进一步考察对外在世界真实性困惑这个问题的本源,我们可就发现,除了误用充足理由原理,以至于超出它的领域这个因素以外,还有对充足理由原理形式的一种特殊混淆。所以如此这般地,充足理由原理只关系到概念、抽象的表象方面,被外延到知觉表象,实在客体表象上了,而客体,只是变化的根源,现在要求到它的认识根据来了。借着抽象的表象,概念联系上判断,充足理由原理的确是这么统御着:这些抽象表象的每一个,单纯地、唯一地透过判断和抽象表象以外的东西的关系,判断和每一个的认识根据(归根结底总要回到这上头)的关系,这样,个别而具有价值、真实性、整体的存在,导致所谓的真理。另外,通过实在的客体、知觉的表象,充足理由原理规律着变化和因果关系的根据,而不是规律认知的根据。任何实在的客体,要靠着“已经变成”的方式来“还债”,换句话说,靠着成为一原因的结果之方式。所以说起来,对于一认识根据的需求,这儿讲来是没有用和毫无意义的,那只配另外一类的客体。所以只要观察者只停留在跟它接触的情况,知觉的世界引不起什么问题或怀疑。这儿可没什么真假的说法,那说法是在抽象或思维的领域。毋宁说,在这儿,世界开放给官能和知性;它以真纯的真理、本来面目表现,是因果律掌管下发展的知觉表象。
到这里为止,我们考虑的是外部世界真实性的问题,这个问题通常由于理性能力本身的混淆、甚至不了解所引起的,就这个范围来说,只能用解释理性的对象这个办法来解决问题了。经过对充足理由原理整个本质、主客体的关系、知觉的真正特质进行一番检视后,问题可以说就不存在了,因为再没什么意义。可这问题还有另一个起源,跟这里讲的纯冥想的起源全不一样。它是真实的经验起源。纵然问题常由冥想的观点引起,可是后一个起源,要比它更具有可以让人领会到的意义。我们会做梦,那么,难道整个生命不会是个梦?说仔细点:有什么判断标准可以划分梦境与现实,幻象与实体?有人说,梦到的远远不比真实的知觉生动、明确,这想法全不足恃,因为没人把这两者作过比较;拿来跟现实比较的,只是对于梦的碎片的回忆。对此问题,康德这么回答:“实际的生命,按照因果律将表象彼此联系,因此和梦有所区分。”可是甚至在梦中,每一物事也都是按照充足理由原理的每一种形式联系起来的,这个联系打破的地方,只是在生命与梦、在梦与梦之间。也许康德要这样回答:长久的梦(生命)按照充足理由原理来讲,本身有完满的联系;可是呢,跟短暂的梦幻就没那层联系——虽然后者本身也有同样的联系;这样,两者间的桥梁就断了,因此就被区分出来了。要是说,照这个标准去探寻究竟是不是什么东西给咱们梦着了,什么东西又是真实发生,那将相当困难甚或不可能。我们的处境,绝不是处于一环环地追随一种关系——即经验事件与目前片刻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就说是在梦中。所以在现实生活上,我们通常并不采用那种研究方法,去区分梦与现实。区分二者唯一可靠的判断标准,事实上只是“醒觉之整体的经验统一”,靠那个,梦着的事件与清醒的生活彼此间因果的联系,无论如何是确定地、明确地打断和分开了。在霍布斯《论公民》第二章里,有这么一段清清楚楚的话,倒把这点证明出来了。说是当我们无意间打起盹来,有时特别是当我们沉醉于工作的热忱,或被什么计划占据了思想,这时我们很容易把梦跟现实混淆,我们的注意力,在梦中给占据住了,正如在清醒之时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清醒正如熟睡一样不易被觉察,梦与现实相互交流而混同。那么当然了,剩下只有用康德的标准判断了。要是接着(情形常常这样),与现在的因果之联系,或此种联系之缺乏——如果这个不能确定的话,那就再也搞不清什么是梦到的,什么是实际发生的了。的确,在这里生命与梦的密切关系如此清楚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那么多思想家确定地把它说出来以后,我们该不至于不好意思承认这点。在《吠陀》《往世书》中关于这整个实际的世界的认识,找了个不能再好的比喻:梦,他们叫作摩耶之网,他们一再用这字眼儿。柏拉图常说人只活在梦中,只有哲学家试图保持清醒。品达(《凯旋之歌》,德尔斐,VIII,135)说:“人是朦胧之梦。”索福克勒斯说:
我明白咱们这些活着的,
不过是惑人的形体,
瞬间的虚空构图。
《埃阿斯》,125
接着,莎士比亚的话最一针见血:
我们是什么样的东西呢?
是梦的本质,渺小的我们的生命,
……深陷在沉睡里头……
《暴风雨》,四幕一景
末了,卡尔德隆(Calderón)深受这种看法的影响:在一出形而上学的戏剧《生之梦》里,把这个观点深刻地表达出来了。
我已经引用了这么多诗句,现在我再拿一个比喻表达我的意见:生命与梦同属于一本书里的每一页。系统阅读就是真实的生命,可是当实际阅读的钟点(白天)结束了,接着就是味如嚼蜡啦,我们总是不断懒散地拿拇指沾着边边,没什么相关地从这页翻到那页。有时候跳到读过的一页,有时候碰到没念过的,可是总在同样这本书里。这么个别翻到的各页,当然跟协调的研究没什么关联,但要是注意到条理分明之读物也是基于片刻的刺激而开始和结束的,不妨当作篇幅较大的一页,那么前面那种浏览,也就不比它差到哪儿去了。
所以,纵然个人的梦寐,因为并不适应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不流动过的经验之绵延(清醒正指示出了此种差异),因此与后者有所区分,可是那经验的绵延,不过属于现实生活的形式,而梦则同样能指向本身的绵延。现在如果我们假定一个共同的外在的判断标准,我们就发现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多大的不同,不能不承认诗人所说的,生命是一长久的梦。
那么从困惑于外在世界真实性这完全独立的经验之起源,掉转头看,回到刚才纯粹思考的出发点,我们就发现,首先,这种思考是由于对充足理由原理错误的运用,就是弄错了主客体的关系,跟着,是其形式的混淆——充足理由原理当中讨论的认知的根据,外延到只关系变化的根据上了。话说回来,要是这个问题全无任何实在的内涵,它的核心全没什么真正的思想与意义作为本源,那它也不会这样不断地吸引哲学家的注意。所以从这一点就得假设,原来它先是打入思维,然后企图表达。它牵涉到那些混淆了的、难解的形式等问题上。这就是我的看法,我认为,对这问题他们所不可能透彻的最内在意义、纯粹的意思表示乃是:这知觉世界除了是我的表象外还是什么呢?是我像意识到我身体那样唯有以表象形态意识的吗?换言之,说到我的身体,我双重地意识了,一方面它是表象,而一方面则是意志——是这样吗?对这问题更清晰的阐释,肯定的答复,就是后面第二部要讲的内容,从那儿来的结论,将延伸到以后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