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资管转型的第五个年头,也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收官之年,站在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上,对监管政策改革脉络做一个阶段性的回溯和梳理,有助于分析政策对于市场中资管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影响,展望当前以及今后的一个时期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热点。整体来看,随着监管政策框架的基本建立,行业乱象治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中国资管行业起步较晚却发展迅猛,成为发展速度最快的金融行业细分领域之一,但在快速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刚性兑付、嵌套投资、期限错配、监管套利等乱象,积聚了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完善了以资管新规为代表的监管框架及规则体系的建设,加大了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领域风险的整改力度,重点领域的风险得到有序处置。
从政策发展的时间线索来看,围绕着“统一监管标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的行业监管原则,每年的政策发布都有阶段性特点,呈现出发展脉络逐步清晰的过程(如图2-1所示)。
图2-1 2017—2021年监管政策发展历程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资管机构整改落实的相关情况,监管机构不断平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持续推进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和规范发展工作。
2017年是行业转型开启之年。 第一季度,银行业就开始开展“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违章”“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十类市场乱象”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这一系列的专项整治工作拉开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大幕。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明确金融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此,资管行业结束了无序的爆发式增长阶段,开启了规范发展的进程。
2018年是资管新规落地之年。 2018年3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获得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201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资管新规正式发布,百万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迎来重要的发展转折点。资管新规可以说是统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要求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文件包括明确资管行业监管原则、重新定义资管产品实质、统一资管产品类型的划分标准、厘清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明确净值化管理的估值方法、明确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给予调整过渡时间等重点内容。2018年7月,结合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出现明显下降、各机构面临重大挑战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发布资管新规过渡期细则以及多项配套细则,加强了部分规定的可操作性,在存量业务整改和产品估值方面有所放松,主要体现在投资要求、估值要求、存量非标处置、过渡期内安排四个方面,为市场冲击提供缓冲时间。另外,行业配套细则也相继落地,2018年9月至12月,持续落地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
2019年是持续平稳推进之年。 依据资管新规框架的安排,行业转型整体平稳推进,行业细则开始研究发布。自2018年年底以来,银行、保险、券商、信托、私募等子行业的配套细则陆续落地,持续推进行业整改。如银行理财板块,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相继落地,理财业务由母行经营运作和理财子公司独立运作的行业双轨运作格局基本确立。但由于资管行业规模庞大,细分子行业涉及领域众多,叠加中美贸易摩擦的外部干扰,进程相对缓慢。
2020年是监管图谱完善之年。 2020年度是行业细则不断补充的年份,为了明确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监管拼图陆续补齐。在行业端,保险、信托等行业的细则不断完善,逐步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结合,逐步统一产品募集、投资管理、监管规范等方面的大原则,同时结合传统资源禀赋和存量差异化特征,保留了部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在产品端,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管理规则相继明确;在资产端,出台《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明确了各机构在投资非标资产时的界限。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意外扰动的影响下,结合部分存量资产期限偏长且处置难度大等因素,监管部门于2020年7月底正式发布了过渡期延长一年的通知,适当放缓金融监管及资管行业调整节奏,从而在特殊时期发挥资管行业在企业融资环节的重要作用。
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收官之年。 根据过渡期延长的相关要求,尽管存在部分机构实行“一行一策”逐步完成的预期,但整体来看2021年度很可能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收官之年。随着资管新规及其细则相关要求的落实逐步进入深水区,将会出现进一步深化整改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监管机构公布的2021年工作计划和安排,资管行业规范发展的趋势将会继续延续,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新形式、新变种持续进行整治,对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不力的机构将加大监管力度,大力规范整治重点业务。
从政策框架的空间线索来看,围绕资管新规的核心要求,监管机构不断完善对不同机构、不同产品、不同资产的立体式监管要求,呈现出政策框架不断完善的过程。根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相继发布了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相关文件38份,实现了资管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全覆盖,对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公募、私募等资管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引导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如表2-1所示)。
表2-1 相关政策梳理
续表
续表
通过梳理监管政策的发布框架,以上文件可以大致归类为三个层次,即资管新规及相关补充规定、资管行业子行业资管规则及相关配套细则,以及其他配套辅助政策。子行业监管政策的不断细化以及配套辅助政策的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如图2-2所示)。经过前期的治理规范,行业的转型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任务和挑战依然十分艰巨,顶层设计是在保持战略定力的基础上,主动利用内外部环境变化,加以优化和完善,未来将以增量带动存量,分步推进资管业务的统一监管,逐步将监管重心从应急处置转向长期制度建设。因此,不论是配套细则的出台,还是转型过渡期的适当延长,都不意味着资管新规的核心思想有所变化,监管逻辑和文件精神始终不变。
图2-2 资管新规政策框架
总规模稳定。 整体上看,资管行业总规模未受到转型带来的过多影响,2018年行业总规模小幅下降,之后连续3年回升,并于2020年年末超过了2017年年末的峰值,并未出现之前部分市场机构预测的大幅削减的情况。根据相关行业协会数据,我国资管行业总规模由2016年年底的96.86万亿元提升至2020年年底的111.06万亿元,提升了14.66%(如图2-3所示)。
图2-3 2016—2020年资管行业子行业规模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0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2020—2021年保险资产管理业综合调研数据》等,课题组整理。
结构明显优化。 近年来,资管行业呈现出结构优化的格局:通道业务逐步压缩,净值型产品比例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各机构发展开始出现分化,积极探索符合监管要求的转型发展方向。 一是净值型产品比例不断提高。 以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为例,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年度报告数据,截至2020年年底,净值型产品存续规模17.4万亿元,占比为67.28%。 二是机构发展出现分化。 以证券基金业资管机构管理规模为例,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管业务总规模变化不大,但内部各资管机构发展分化严重。可以明显地看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规模趋势向上,证券资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规模趋势向下(如图2-4所示)。这一分化体现了各类机构原有的业务模式与资管新规要求的契合程度,也体现了各类机构转型发展的速度和准度。
图2-4 2016—2020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主要资管机构的规模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课题组整理。
在规范转型的过程中,各机构在整改通道业务、减少资金空转、打破刚性兑付的同时,向着专注资管主责主业、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的方向发展。银行系资管借助过渡期产品维持了规模,但主动管理能力依然偏弱,仍需挖掘渠道之外的优势。保险资管行业依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逐渐参与市场竞争,正在进一步摸索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模式。信托、券商、基金等资管的通道业务明显压缩,积极探索主动管理转型方向。
监管要求逐步深化,理财规模增速小幅下降后回升。 回溯过去发展历程,2017年年底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时,要求银行落实整改要求,市场普遍预期银行系资管规模将大幅下降,但实际上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小幅下滑后出现了企稳回升,从2016年年底的23.11万亿元升至2020年年底的25.2万亿元,提高了9.04%,占银行理财规模的比例从79.5%提升至97.4%。 2018年上半年,市场在等待监管细则出台的同时积极化解存量风险。 随着资管新规正式稿的出台,结构性存款、现金管理类产品发展迅速,全年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降至低点22.04万亿元,同比仅减少0.15万亿元。 2019年,监管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进度,督促整改有序推进。 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企稳回升,同比增速回升至6.15%;产品结构逐步优化调整,同业理财规模从6万亿元缩减到1万亿元以内,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同比增速为负;假结构性存款被纳入监管,全年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同比减少74%;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快速扩张至4.5万亿元。 2020年,监管态度不变,回溯进度并督促整改,银行加速净值化转型。 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为25.2万亿元,同比增长7.69%,连续4个季度实现正增长。其中,现金管理类产品继续增长,规模扩张至7.4万亿元。
结构转型。一是同业理财规模持续压缩,产品净值化趋势明显。 2016年年底,银行同业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5.99万亿元,占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的20.61%。资管新规发布后,同业理财规模锐减,2020年年底减至0.39万亿元,占比降至1.56%。 二是净值型产品占比提高,市场对产品破净的接受程度提高。 2017年年底,银行理财净值化占比约为12%;2020年年底,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为17.4万亿元,同比增长59%,占比提升至67.28%。在净值化转型速度加快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对产品破净的接受程度。据统计,2016年终止到期理财产品中有88只出现亏损,占全部终止到期理财产品的0.05%。2020年全年有2 164只理财产品曾发生破净,占比为3%,但短期波动后仍显投资价值,截至2020年年底仅0.6%的理财产品仍处于破净状态。 三是新产品期限明显拉长,匹配期限要求。 2020年新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加权平均期限为228天,同比增加30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同比增长37.86%,通过拉长产品封闭期的方式满足期限匹配。
理财子公司需平衡承接老产品与独立发展的关系。 截至2020年年底,24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0家正式开业,管理的产品存续余额为6.67万亿元,占2020年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的25.79%。从来源看,60.69%的产品是从母行划转的。承接母行的老产品,有助于缓和母行资管的转型压力,也有助于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但从长期来看,理财子公司需平衡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特别是产品体系、业务协同、投资研究、投行管理等方面的重构。作为资管新规下设立的新机构,理财子公司有着投资范围相对宽松、金融产品发行权限较高等优势,需要尽快建立独立的资产获取、资金融入、投资研究、投后管理体系,以适应转型发展的要求。
现金管理类产品面临“二次整改”,银行系资管需借助合力促发展。 2021年6月11日,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收缩投资范围和约束久期,限制现金管理类产品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益率将逐步向货币型基金拉平。结合相关行业数据,2019年年末现金管理类产品存续规模为4.16万亿元,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存续规模扩张至7.34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的29.32%,基本达到30%的规模上限,理财子公司的该比例更是高达41%。与此同时,化解处置存量业务中的“硬骨头”将成为关注的重点,且越到后期存量资产处置难度越大。银行系资管的销售渠道优势非常明显,转型期间规模不降反升,就体现了银行系较强的客户黏性和发展韧性。但是,在存量老产品处置和新产品设计开发等方面,都需要借助合力促进转型,如权益市场需借助券商、基金专户、私募等机构的主动管理能力。
保险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出台,“1+3”制度框架形成。 2020年3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即保险资管新规,该文件是资管新规下各资管产品细则的重要拼图,也是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并肩的监管文件。2020年9月,保险资管三部配套细则《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相继发布,保险资管“1+3”的监管制度框架体系正式形成。相关政策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范围。在合格投资者范围方面,包括基本养老金、社保、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以及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资管产品,还可以向个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在投资范围方面,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其投资范围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包括集中度、非标等方面的限制;对于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其投资范围较保险资金投资的更广,与其他资管产品基本一致,有利于丰富非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产品的投资选择。此外,2020年还发布了一系列中介监管文件,理顺市场主体与渠道的关系,强化中介监管,如《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新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行业迎来发展新机遇,规模实现显著增长。一是整体规模翻倍发展。 2016年年底,保险资管规模为1.65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2.32%,占资管行业规模的1.70%;2020年年底,保险资管规模提升至6.38万亿元,两个比例分别提升至29.40%、5.74%,保险资管正在更深入地融入资管行业之中。 二是债权投资计划是主力。 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累计发行以及2020年新增发行数据来看,债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管的主力。截至2020年年底,保险资管中债权投资计划的产品数量、管理规模分别占93.92%、84.26%。 三是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快速发展。 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综合调研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22家保险资管机构存续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 649只、余额2.22万亿元,比2019年年末增加255只、增长0.87万亿元,规模增长率达到64%。 四是股权投资计划经规范引导后,再次迎来发展机遇。 2020年9月发布的《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详细规范了投资范围;2020年11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放开了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也列出了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画出红线。2020年全年新增股权投资计划226.11亿元,同比增长332%。
信托资管规模下降2%,防范投资业务融资化。 回溯过去,资管新规对信托行业影响深远,及时防范了信托业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违规融资类信托快速扩张带来的风险积聚,信托资管规模从2017年年底峰值时的26.25万亿元降至2020年的20.86万亿元,降幅达20.53%。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新规”),重申资金信托业务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管业务,遵守资管新规及其配套规则,是信托资管行业的监管细则。随后,监管部门又通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 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等窗口指导意见约束引导信托业平稳转型,要求信托公司压降违法违规严重、投向不合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定义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监管操作上以窗口指导意见为主,防止投资业务融资化。
有序压降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产品规模,投资类产品实现增长。 自2020年年初以来,以“继续压降信托通道业务规模,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降低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加大对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以下简称“两压一降”)为内容的信托监管行动持续推进,要求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随着信托资管整改的持续深入,行业顺应监管导向,压降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产品,投资类产品稳步提升。 一是融资类产品规模逐步明显压降。 从融资类产品规模来看,2020年第一季度该规模不降反升,第二季度达到高点6.45万亿元,但下半年融资类产品规模出现大幅回落,全年共压降0.97万亿元,总体基本完成监管目标。 二是事务管理类产品规模持续大幅压降。 自2018年第一季度以来,事务管理类产品规模开启13个季度的连降,从2017年第四季度高点15.65万亿元降至不足9万亿元,压降规模中的大多数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同业通道业务。 三是投资类产品规模和占比均有所提升。 截至2020年年末,投资类产品规模为6.44万亿元,较2018年第一季度的6.05万亿元增长了6.4%,占比从24%提升至32%,预计未来这一份额仍将进一步提升(如图2-5所示)。
图2-5 2016年第四季度至2021年第一季度按资产功能划分的信托资管产品规模及占比
资料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课题组整理。
当前,信托资管转型面临着双重任务:既要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消除各种风险“雷点”,又要积极推动业务转型,优化资产投向,逐步回归资管本源。 一是加大对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 在调整结构转型中,叠加存量风险加速暴露,信托风险项目数量和规模持续上升,行业利润承压。从风险资产规模上看,从2016年年底的1 175.39亿元增至2019年年底的5 770.47亿元,3年同比增速分别为11.82%、69%、159.71%,主要是因为监管部门加大了风险排查的力度和频率,之前被隐匿的风险得到了更充分的暴露,存量风险化解已成为信托行业一项重要的任务。在风险资产计提损失准备的影响下,行业利润承压,2018年利润同比下滑11.2%,2019年基本持平,2020年持续下滑19.79%。为了加强风险应对能力,2020年部分信托被托管,部分信托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加强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 二是非标仍有压降要求。 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写到“信托非标单一集中度不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集合资金信托非标投资总计不超过总的集合信托计划规模的50%”,信托非标仍面临较大的压降要求。 三是资产投向逐步转向标准化产品。 2020年年末,标准化金融产品投资资金余额为2.26万亿元,同比增长15.44%。其中,投向债券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49万亿元,占比66%;投向股票的资金信托余额为5 350.77亿元,占比24%;投向基金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 343.52亿元,占比10%。为了调整资产结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除了存量非标资产转型压缩外,信托还需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资产布局力度,开展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养老金等创新业务。
监管引导发展,大集合参公改造,放宽公募牌照限制。 为规范券商资管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证监会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对费率结构、存续时间、封闭周期等进行灵活调整。2019年9月,首批公募化改造的大集合产品开始对外发售。截至2021年6月7日,全市场共75只大集合产品完成公募化改造,其中2021年完成28只大集合产品改造,同比增加55.56%,公募化改造正在加速。2020年7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券商控股基金公司后,仍可以申请公募牌照,引导券商资管向主动管理转型的监管态度更加明显。截至2020年年底,已有13家券商取得公募基金资格,包括7家券商资管子公司和6家券商。
券商资管去通道效果显著,单一资管计划规模压降63.20%。 以通道为主的单一资管计划规模持续萎缩,自2017年3月达到阶段高点16.06万亿元后连续下滑,截至2020年年底,证券公司单一资管计划规模为5.91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规模从18.77万亿元降至8.55万亿元,压降54.45%。大集合产品参照公募化改造,规模小幅波动,保持在2万亿元左右。 券商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规模不降反升,潜在空间大。 券商资管子公司发展私募基金,产品规模从2016年年底的2 671.38亿元提升至2020年年底的5 424.06亿元。借力科创板、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私募产品类型覆盖证券市场、股权市场、创投市场。如2019年,通过主动管理、科创板打新、战略配售等方式发行了82只科创板券商资管产品。虽然私募产品目前占券商资管的规模比重较低,但利润贡献高,未来可能成为券商资管转型的重要抓手。未来券商资管还应主动寻求变革,探索多模式转型路径,如发展智能投顾、布局财富业务、发展FOF/MOM业务等,重点做好客户群体、产品创设、投研能力三方面的工作。
资管新规对公募基金的影响较小,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 产品净值化趋势提高了市场对公募基金的认可度,叠加公募基金较强的主动管理能力,不断创新产品,如2018年的指数基金、2019—2020年的战略配售基金等,基金数量保持3%~6%的稳定增长,规模从2016年年底的9.16万亿元增至2020年年底的19.89万亿元,增长117.14%。2020年全市场新发公募基金规模3.2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在监管方面,除了资管新规,还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及信息披露等辅助文件《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监管政策体系完备,运营中践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教育较为充分是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优势条件。
产品整改主要集中在货币型基金和分级基金上,进度符合市场预期。 短债基金替代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规则更公平化。 现行监管已经对货币型基金投资范围、估值与份额净值计价、申购赎回、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进行了比较全面、严格、专门的规范,整体风险可控。资管新规提出了风险准备金、净值化要求,公募基金选择短债基金替代货币型基金。2018年7月,监管发布《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型基金业务的通知》,对存量产品提出整改要求,2018年年底规模小幅降至1.28万亿元。2019年,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市值法货币型基金出台。 分级基金大整改,2020年年底完成清零。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杠杆限制在140%以内,2018年6月监管要求基金公司拿出分级基金整改清零方案,2020年7月监管再次延长过渡期,但分级基金不在该范围内。监管态度明确,分级基金规模压降,尤其是2020年下半年整改加速。2020年7月底,公募存量分级基金共计104只,总规模416.21亿元;下半年加速整改,2020年年底所有分级基金均完成转型或清算。
行业监管细则出台,全面统筹式监管。 除了资管新规外,私募基金开展资管业务还受《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21年1月8日证监会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新规”)的约束。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旨在进一步强化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打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与证监会行政监管的脉络,引导良莠不齐的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 私募基金监管新规的主要内容共14条,主要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打击不法第三方的违规操作;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股债比8∶2承继了资管新规的要求,首次明确对“名股实债”的行政处罚;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此外,从备案到销售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全流程规范引导私募基金发展。
私募基金总规模翻倍,管理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 回溯过去,在资管新规出台时,市场普遍预期私募基金会因嵌套层级、杠杆比例、期限错配、合格投资者范围等限制了资金募集来源而影响规模,但实际情况是,私募基金总规模翻倍,从2016年年底的7.89万亿元增至2020年年底的15.87万亿元。在产品类型上,股权类私募基金存量占比最高,为62.19%,创投类私募基金发展空间最大,增速为397.18%。 各金融机构与私募基金之间通过投顾、FOF、MOM等形式加强合作,头部机构的优势更加明显。 2018年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数量以6%的增速扩容,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数量增速接近10%。资管新规出台后,监管趋严,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增速相应放缓,从2018年年底开始增速低于1%,部分季度出现负增长。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数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均管理规模先下降后小幅提升,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均管理规模持续上升,从4.2亿元升至7.3亿元,行业进入存量竞争阶段,头部基金的筹资能力更强,规模小的私募基金需要找准定位,差异化发展。
近年来,随着资管新规框架下监管图谱的稳步落地,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行业治理取得了重要成效,有效地促进了行业的合规转型与健康发展。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金融支持将是后资管新规时期的重点任务。从资管行业角度来看,促使资管机构能够更精准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科技赋能金融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将是关注重点。
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的形成,需要通过监管顶层设计来引导经济结构转型,进一步加大直接融资比重。特别是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转型发展,为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持续推进统一监管,助力直接融资比重提高。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当前,为促使金融机构能够更精准服务实体经济,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加大直接融资比重,逐步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嵌套投资等乱象,使得一部分“名义上为直接融资,实际上是间接融资”的产品回归直接融资本源。同时,资管新规鼓励资管产品投向标准化资产、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有助于优化直接融资结构。从资管行业转型的情况来看,深化资管业务监管工作已经从应急处置转入长效制度建设阶段。作为直接融资业务,资管业务的制度体系将以规范直接融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与之有机结合,推动资管业务进入法制化轨道,夯实资管业务的法治基础。
抑制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倾向,精准服务实体经济。一方面,严格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 自2016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房住不炒”以来,房地产金融监管开始逐步趋严,为了防止金融资源再次向高风险领域集中,2020年第四季度以来出台了新一轮的调控政策要求,特别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房地产项目是资管产品基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给存量产品化解和新产品发行带来影响,资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对重点领域风险防范的要求,提前预判潜在风险,合理调整房地产资产在基础资产中的占比。 另一方面,精准服务实体经济,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绿色低碳转型是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绿色低碳转型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据测算,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的资金投放规模为150万亿~300万亿元,年均投资规模为3.75万亿~7.50万亿元。因此,配置金融资源时将会加大重点领域绿色金融支持力度,例如能源、交通和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推动实现宏观调控、金融转型和绿色增长的良性循环。
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的不断拓展,结合资管新规及其相关细则的持续落地,为传统金融监管科技赋能、提升金融监管甄别能力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作用,持续强化监管科技运用,不断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系统性和穿透性。
建立金融科技发展评估体系,建设监管科技生态。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行业标准《金融科技发展指标》,公布了9地64个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项目,成功开展了6部委10省市的金融科技应用试点。“监管沙盒”最早由英国政府提出,2019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在北京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后,向上海、成都、广州、深圳、重庆、雄安新区、杭州、苏州等地延伸。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强调深化监管科技应用,推动建设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构建风险联防联控体系。未来,监管科技将统一完善顶层设计,由点及面,实现监管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监管提质增效。对于金融科技产品来说,需要通过行业标准认证,在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充分测试后,才能在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的监控下正式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同类产品实现功能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公司、数据公司、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广泛参与了财富管理、信用贷款、保险、基金管理等业务。这些机构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资管机构,但实质上从事着与持牌机构高度相似的金融业务,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活动亟须规范。基于同类产品实行功能监管的理念,政策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相同功能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二是从事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牌照,如《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牌经营原则,并强化了持牌机构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反垄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2020年12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均提到“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合作内容纳入监管范围。 在科技赋能的大背景下,结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通过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优化业务模式,改造业务流程,提升业务效率,降低业务成本,从而提高盈利空间。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意味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公司现阶段不能代销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及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预见的是,不同子行业的具体监管细则将会进一步明确,补齐短板。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经过化解重大金融风险3年攻坚战,多个方面的金融风险特别是资管行业风险出现了收敛趋势,但是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永恒的监管重点。尽管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在毫不松懈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的同时,仍需关注后资管新规时期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
持续毫不松懈地防范重点领域风险。 经过2017年以来的3年专项治理,基本实现了影子银行风险隐患的“精准拆弹”。狭义上看,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点对点(P2P)网络借贷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的影子银行特征明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这一专项重大问题治理工作与资管新规是密不可分的,狭义上影子银行业务与资管机构曾经存在的各种监管套利行为高度重合。根据《中国影子银行报告》,截至2019年年末,广义影子银行规模降至84.80万亿元,较2017年年初的100.4万亿元的历史峰值缩减近16万亿元,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规模降至39.14万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了11.87万亿元。由于整治影子银行与贯彻落实资管新规之间的高度相关性,随着资管新规进入后半程,整治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也将进入深水区,将会建立持续监管框架,降低、控制其风险,并使其成为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注后资管新规时期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一方面,探索建立新资管体系中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要构建一个更健康高效的资管行业新体系,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是一个新的起点,新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营仍需各项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打破刚性兑付、采用净值化计价等规则体系下,其内在运作机制也会发生变化。从境外经验来看,新资管体系或许并不具备自发进行逆周期调节的功能,叠加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效应的影响,新体系或许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因此,在新资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总结实践中观察到的传导路径和机制,探索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值得研究。 另一方面,持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自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发布以来,监管政策体系得到了明显完善,但在基础设施层面仍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例如,投资标准化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在计算嵌套层数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公募基金存在差异,有待统一。又如,股权融资市场中相应的退出机制、公开市场债务违约处理的配套方案等仍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