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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如何避免对公司盈利重复征税 (19)
(写于1954年)

税收改革法案正在进行中,人们对这次改革普遍寄予厚望,希望能够缓解股息收入的双重税负压力。显然,没人支持重复征税,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了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彻底取消重复征税至少会给财政收入带来35亿美元的损失。鉴于当前美国政府巨大的财政赤字,这样的损失不容忽视,但又无法通过其他的税收收入得以弥补。因此,投资者必须降低自己的期望值,可能减免的税负只相当于原来总额的20%。大多数人估计,纳税人获得的股息收入中大概5%~10%能享受免税的待遇。加拿大已经实行了这种形式的优惠政策。还有一些人预期政府会对一些小额的股息收入直接免税,比如10%或200美元的股息收入,当然要取两者之间的较小值。

很多人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来谴责重复征税是不公平的、极具破坏力的,但却没有考虑哪些减税措施最可行或最令人满意。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就应该牢牢记住一点: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种方法是只向公司征税;第二种方法是只向股东征税,而对公司已分配的盈利不征税。在税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两种方法都是有一定背景的,而且我们可以在目前的税法法典里找到与之类似的做法。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尤其有助于矫正税率过重所导致的谬误观点或操作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要探讨目前重复征税的做法有哪些潜在的影响,并与商业环境以及投资政策结合起来分析。我们不讨论沉重的双重税负会给企业普遍造成哪些负面的影响,因为人们经常抱怨这一点。相反,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指出,那就是到目前为止,不管是哪一次商业活动的大规模紧缩或衰退,我们都不能把原因归咎于高税率。也许,美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非货币性、非计算性因素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此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还没有彻底研究清楚。也许更为重要的因素是迟钝或滞后反应。企业家和投资者的行为并不太符合税法的逻辑,因为一些外部因素,比如说税率,要花好长一段时间才能改变企业与人们的生活态度与习惯。

一些企业家与投资者执行了特定的经营策略,比如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对股息政策的态度以及分配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政策,它们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地降低高税率带来的不利影响。然而结果却失败了,这让很多人感到惊讶,其实前面讲到的便是导致失败的原因之一。不过,我们敢于很有把握地预测,除非未来税负能有所减轻,否则企业适应与调整的速度将会越来越快。如果我们的经济真的受制于税收因素,如果我们的税收法律和规定所带来的影响都会充分反映在公司的行为与投资活动当中,那么美国人将会发现自己如今真的处境困难。

对公司所得税的回应

从逻辑上看,公司的盈利被重复征税应该会招致两种回应或者倾向。第一种应对措施是更改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要行得通,都可以改为合伙制,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第二种应对措施是在资本结构中尽最大可能引入要支付利息的证券,尤其是可以优先引入收入型债券。这么做的原因是,利息费用可以预先从应税利润里扣除,从而能达到避税的效果。

为了达到避免公司利润被重复征税的目的,这两种方法在使用时都会面临许多限制条件。当然,一些大公司将组织形式转变为合伙制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考虑到目前美国有50多万家企业,且规模大小不一,而且几乎涵盖了各种各样的所有制形式,因此通过变更组织形式达到避税的目的还是有一定可行性的。最近政府征收的超额利润税进一步拉开了公司所得税税率与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距。而这已经是我们这一代人见证过的第4次强行征收,前3次都是仅针对公司征税。

很多年以前,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之所以会被广泛使用,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将盈利所得进行再投资,可以避免缴纳股息所得税,而且公司税率一直保持在15%甚至更低的水平上。因此,简单计算一下便知,公司的税收负担明显要比合伙制企业更轻一些。现在,我们假设公司从未支付任何股息,所有的盈利最终都是通过资本利得的形式实现的,而公司的所有者通常要面临高达63%的所得税。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税负甚至更高。

公司制与非公司制企业面对的税率水平完全不同,从根本上来讲,这样的安排是完全不合理的。随后,我们还会对这一点加以评论和分析。

公司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息收入却不能享有这样的好处。因此,如果现在以公司债券利息的形式发放股息,那么重复征税的情况就会消失。按照我们的假设,即所有的利息费用都可以用来避税,则所有的留存收益都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达到这样的效果。第一种方式就是改变现有的法律,让股息与利息费用享有相同的税率;第二种方式就是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当前公司所有的名义资本额全部转换为负债——可以考虑转换为长期的收益债券。

传统的或“制度性的”思维一直在阻止政府按照新的经济环境迅速调整政策。一些公司想充分利用收益债券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最终宣告失败,就已证明了这一点(收益债券的坏名声正是这种避税方式失败的关键因素,不过,有一些信誉很好的公司凭借自己的超强能力可以突破这一不利因素带来的羁绊)。美国财政部和法院也不会允许公司使用收益债券去突破某些底线,虽然政策并没有明确界定底线到底在哪里。但是,从历史的决策记录来看,这一底线要远远高于企业愿意接受的标准。

我们预测,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强大压力最终还是会战胜人们对收益债券或其他的发行人可以享有“例外条款”的债券的传统偏见。这样的话,一旦新的流程被建立,它将会以越来越快的速度传播开来。于是,资本完全由债务构成的企业与债务仅占资本总额一部分的企业相比,两者之间的税负差别将会越来越大。大家不会乐意看到这样的局面。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则企业的盈利能力与投资价值将只取决于资本结构的选择。此外,不同公司的税负变化幅度太大,会引发不公平感。

上面的分析表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在应税收入中尽可能地提高股息支付额享受税收减免的额度标准。如果就像我们最开始所假设的那样,美国财政部的税收损失大概为50亿美元,那么最开始的减免额度或抵扣额度可以不超过这一金额的10%。但是,我们还应该考虑其他形式的减免,当美国国会判断可以实行更多的改革措施时,减免的额度还会进一步提高。

这一政策实施后,最终的效果便是公司与其他形式的企业都面临相同的税率(或者基本相等)。因为如果公司所有的股息支付额都可以抵税的话,且如果正常的公司税率近似等于个人的股息收入复合税率,那么不管如何分配,总的税收金额应该是相等的。而且,不管是对合伙制企业还是私人企业来说,税率水平都将会趋于一致。了解历史的读者应该能够回想起来,这就是1936年管理部门制定税法草案时所公开宣称的目标,结果后来这一法案却规定了如何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征税,遭致了公众大量的指责和攻击。为什么政府原本打算减税,结果最后反而增税了呢?因为原有的公司税依然被保留,同时还增加了新的税种。如果这一次税收减免条款在刚开始实施时步子不迈得那么大,也许就不会被扭曲,而最终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的效果。

公司如何利用股息支付额进行税负抵扣,当前和近期的税法主要提供了两种类型的先例。第一种类型是根据《1942年税法》( Revenue Act of 1942 ),公用事业公司的优先股股息支付额可以享受一定的抵扣幅度(这通常限制在所谓的正常税率水平)。第二种类型就是依据《税收法典》( Revenue Code )第362款,与被监管的投资公司(诸如共同基金之类)相关。满足这些特殊条款的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就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

当前的税收体制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政府获得了公司50%的净利润,但并不享有公司50%的净资产所有权。假设某家公司的税前收益率为10%,刚好够支持其资本的可实现价值。如果要按照50%的税率纳税,那么公司的盈利就只剩下一半了,当公司被出售或停止营业清盘时,公司的价值就会明显地被低估,只相当于原本价值的一半。税率越高,根据资产计算的公司价值高于根据盈利计算的公司价值的比例就越大。在交税之前,投资资本应该获得的股息可以适度地抵税,这种做法有助于减轻目前经济运行过程中重复征税这个不利因素的影响作用。

对股东的减免

现在我们分析股东的税负情况。降低股东税负最明显的方式就是将股东的股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所得税的历史比较久(1913—1935年),所以这样的减免实际上是正常税的减免而不是额外税的减免。理论上讲,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是对应的正常税税种,因此个人应享受两种正常税带来的减免额度。这个简单的道理却并不适用于我们当前复杂的税收体制,因为按照当前的税收制度,公司所得税同时包含正常税和额外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要比部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出许多,但同时又比其他一些税种的税率低许多。因此,哪怕只是将股息收入从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等级里(目前该等级的税率为20%)划掉,这样的减税措施也是受欢迎的,而且也比较可行。

当前的股息税收政策还造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扭曲现象。那就是,高收益的投资者总是倾向于谋求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这部分收益要高于正常的股息收益。由于目前长期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水平是25%,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这个优势还是非常巨大的。税率的不一致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它可能会让投资与投机变得没什么差别,让公司在制定股息支付政策时左右为难,还让投资者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如果想从根本上减轻重复征税所带来的负担,那么缩小资本利得收益与股息收益之间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而这么做一定能带来一些特别的好处。

让这一切变得合理公平的方法应该就是同等看待国内公司分配的股息收益与长期资本利得收益。目前的税法体系确实有这样的先例,就是在我们前面提过的第362款专门谈到的“资本利得型股息”。它指的是投资管理公司将自身投资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而拿到这些收益的股东则按照资本利得税税率来交税。如果这种做法被彻底普及,那么可能会导致目前的股息收入纳税额下降2/3,而这意味着政府让步的幅度太大了,不太可能实现。但是,只要将一部分股息收入看成是资本利得收入,实现一定幅度的减免,剩余部分继续按照现在的税率征收,这还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与此同时,如果想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一些特殊的税负减免措施,我们也可以这么做,即将投资者获得的头400美元股息收入当作资本利得收入来征税。

两类方法的比较

如果我们计划改变这种重复征税的状况,降低公司的税负与降低个人的税负相比较,哪种选择更好一些?考虑到股权投资以及更广泛的经济政策,让公司的税负与非公司行业的税负相等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那些享受税收减免待遇的企业除外,因为它们也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可能最好的办法应该是给予公司一定的免税额度,让其使用这个额度向股东支付股息,具体的做法可以与目前债务利息费用的免税安排相类似,也可以与超额利润的免税安排相类似。

从普通股估值的角度来看,与让获得股息收入的个人享受免税待遇相比,直接让公司盈利享受免税待遇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会更明显。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可以根据更高的每股盈利直接推算出前者的影响效果。然而对不同的股东来说,股息收入的所得税税率降低具有不同的影响作用。不过,任何联合起来的税收减免形式都会让普通股变得更有吸引力,从而更有价值。

在逻辑上看,股东的税负减免与公司的税负减免并不是一回事。不过,它带有更多个人的或者选举人的诉求。这或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总是有这样的预期。进一步降低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负担,让股息收入适用的税率与资本利得收益适用的税率相等,而并不只是给予一定额度的股息免税额,这是整个社会的强烈呼声。 KeLU2Ow1wyPzmK/xQVt0rUm+sbatBoxfMfD3S+2oT7aZ1kAHotY5Azw2GijHtQ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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