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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处方(医嘱)复核和发药

一、处方(医嘱)复核

药品调配结束,药师应复核有无多配、错配、漏配现象,根据“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仔细核对是否与处方一致。

复核结束后,复核药师应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急诊因特殊情况无第二人核对时也应该自行复核并签字以示已经复核。

二、处方(医嘱)发药

处方(医嘱)药品进行准确复核后可发给患者,并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由麻醉药品专职管理人员核对后在处方签字确认。超剂量用药处方应提示处方医师在用量处再次签名。

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4u0gYFYRYGFd0A6B6yj7EHNdM4wH3BWP6jAbO9mdOQmJ5hIkPYND6h+SIBGDAT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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