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医嘱)审核是指药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处方内容的适宜性和正确性进行科学的审核和评价。处方和医嘱的审核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审方人员应为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审核结果应由审核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査。
收到处方(医嘱)后,药师首先应认真审核处方的规范性。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审核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例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号码,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正文:以“Rp”或“R”(“请取”的拉丁文“Recipe”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划一条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书写位置与格式不对应,字迹经2位经办人不能准确识别。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留样不一致。
3.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4.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即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或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可以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3)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4)拉丁文不再使用,不准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中文、英文缩写或者代号。
(5)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5.药品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
(1)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①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µg)、纳克(ng)为单位;②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③国际单位(IU)、单位(U);④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2)各制剂书写单位:①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②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③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④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⑤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剂量规格:①重量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克(g)可以省略,直接写成0.1、0.5即可,其他单位必须写明;②“0.5mg”避免写成“.5mg”,小数点后不应出现拖尾的“0”(如5.0mg应为5mg)。
(4)包装规格:依药品包装,但不宜写“一瓶、一盒”。
6.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用法、用量必须明确、具体,否则药师发药时无法做准确的用药交待,也无法纠正处方可能出现的用法、用量失误,不符合法规要求。
7.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
(1)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尤其是用药剂量差异大时,如肿瘤化疗、激素冲击疗法等。
8.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是指医师给患者检查疾病,并对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做出分类鉴别,以此作为制订治疗方案的方法和途径。“特殊情况”是指注明临床诊断对个别患者治疗造成不利,或涉及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9.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
(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输液溶媒及药品均分别计数,中药饮片不受此限制。
(3)一般门诊处方用药应避免不合理使用大处方。
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1)慢性病、老年病:一般指需要长期或较长时间服药,期间不需要检测检查,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2)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患者、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外地患者当地无此药等,一般以不超过30日用药为限。
(3)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及所用药品的适宜性,抗菌药物(抗结核药除外)及特殊管理药品不宜延长处方量。
11.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
(1)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2)中药饮片处方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应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3)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
(4)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
(5)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6)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2次空腹温服”。
处方(医嘱)适宜性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医嘱)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处方开具药品的【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与用途】与临床诊断或病情不符,即适应证不适宜。适应证是指药物根据其用途,采用准确的表述方式,明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或辅助治疗的某种疾病或症状。在制订治疗方案和开具处方时,药物的适应证应与患者病理、病因、病情、临床诊断相符合。
3.用法、用量的正确性 处方开具药品的用法、用量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不符:①疗程过长或过短;②给药次数过多或过少;③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④不同适应证用法、用量不适宜;⑤手术预防用药时机不适宜;⑥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量而未调整。
4.剂型与给药途径
(1)药品剂型不适宜:①鼻炎用喷鼻剂开成哮喘用粉吸入剂;②妇科用栓剂开成皮肤用软膏剂;③滴眼剂开成滴耳剂;④鼻饲患者开缓控释制剂。
(2)给药途径不适宜:①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②外用药品用法写为口服;③肌内注射药品开成静脉注射;④注射药物作为外用冲洗药,但给药途径写注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重复用药的常见情况有:①同一种药物重复使用,如成分相同但商品名或剂型不同的药物合用,单一成分及其含有该成分的复方制剂合用;②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如非甾体抗炎药的联合使用;③同类药物,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合用。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配伍禁忌是指2种或2种以上药物联合使用时发生的可见或不可见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如出现沉淀或变色等,导致药物疗效降低。最常见为溶媒的配伍禁忌。
不良相互作用是借助于机体的因素,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相关的酶、转运蛋白以及受体等,导致的药效减弱或毒副作用增强,常以药物不良反应的形式表现出来。
7.判断为超常处方情况
(1)无适应证用药:即无用药指征而开具处方使用药物的现象,其实质是“滥用药物”,患者疾病无用药需求。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处方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高价药品”是使用药品的价格相对基本医疗用药而言价格昂贵的药品,特别是药物经济学评价中“效益/警示”比值差的药品。其他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情况,人情方和严重用药不当。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超说明书用药是指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在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超说明书用药是临床用药的现实情况,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履行管理程序。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同一处方开具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如非甾体抗炎药、同类抗菌药等;不同就诊科室为同一患者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规范、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