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13号)《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医院药品目录遴选,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储存、药品信息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采购行为,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障医疗机构临床所需药品的及时供应。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所有的药品,必须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从合法的经营企业购入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有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的、质量合格的药品。并积极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即保障购进的药品,从生产厂家到配送至医疗机构只经过一家医药经营企业,减少中间环节。
为保障药品采购正常进行,应建立“新药引进遴选制度”“药品采购制度”“药品入库验收制度”“特殊管理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目录外药品临时申购审批制度”“突发事件紧急药品采购制度”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要求,成立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临床需要,定期遴选和合理制定本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3.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5.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6.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7.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根据医疗机构任务与临床需求,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以及依从性和质量优先的原则,由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医院药品采购目录遴选原则和流程。首先是临床科室提出新药(未在医院使用过的药品)需求申请;然后药学部组织对申请的药品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评价和审核,药师审核应掌握药品基本信息资料,并采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手段总结评价报告,提交给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接下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临床申请和药学部评价报告进行讨论,有必要时可以双方申辩,最终由委员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是否引进。
进行新药评价应了解药品以下基本信息资料:①用于治疗什么样的患者?目前有没有药物选择?如有,申请的药物与现有药物是否有更好的性价比?②被批准的适应证是什么?③治疗作用和副作用如何?④临床试验的对照组是什么?结果如何?本院是否使用对照组药物?⑤该药在其他医疗机构是否使用?使用情况如何?⑥是否符合当地招标采购政策?
医疗机构应定期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讨论引进疗效确切、安全经济的药品进入采购目录,同时将存在不良反应、疗效不确切或性价比差的药品从采购目录中淘汰,不断优化本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采购供应目录,并保证品规数在合适范围。根据医疗机构有关评审评价标准:500~800床的医院,化学药品规数≤1 000个,中成药品规数≤200个;800床以上的医院,化学药品规数≤1 200个,中成药品规数≤300个(医院自制制剂除外)。
药品的采购必须由药学专业人员负责,医疗机构应设立隶属于药学部门的药品采购部门,分设采购、保管和账务人员,采购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账务人员可由财务部门委派。
采购员应及时掌握医院药品使用动态,结合临床需求变化和库存周转情况,合理制订采购计划,既要保证目录内药品有适宜的储备,又要降低药品储存成本,控制适宜的药品周转率。对于短缺药品和常用急救药品维持足够的储备量,以保证在任何时间都能为患者提供高效的药品供应服务。
采购验收过程参见药品采购流程图(图1-4-1)。
图1-4-1 药品采购流程
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按照本院审批的药品采购目录和固定的供药渠道,规范采购。
对于首营企业或首营品种,采购人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资质材料、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资质材料等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和留存(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确认企业的合法性、药品的合法性、药品符合所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价格政策和集中招标要求等管理规定;审核无误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日常药品采购应留存药品采购计划,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商、配送企业、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每年至少2次检查和总结药品采购供应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无违规采购。
临床急需药品应按本医疗机构规定程序进行临时采购,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估。
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在行政部门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特管网上实施采购。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所购入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并记录(表1-4-1),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表1-4-1 药品入库验收记录
注:本表用于普通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填写;也可由计算机入库记录定时导出成为本表形式,由验收人填写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和签字确认。
1.核对货票、实物、货账所示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数量及价格是否正确。
2.药品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无破损、污染、渗漏或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现象。
3.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4.需冷藏、冷冻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
5.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且不得少于3年。
6.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交质量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