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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品库的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者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对于门(急)诊、住院等药房以及麻醉科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部门或临床科室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和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管理,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药库验收、入库和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验收记录、进出库专用账册、出库单上注明药品批号;药房请领、调剂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纸质或电子专用账册、处方和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门(急)诊、各病区和麻醉科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纸质或电子专用账册和处方上登记药品批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余液应倒入医疗废物内,按照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集中处理并有记录,医务部或药学部门每月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对于需再次调配门诊患者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应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原则上也要将废贴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各病区、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或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下次到药房取药时,应将空安瓿或废贴交回药房。

药房对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双人核对数量并互相监督下销毁,倒入医疗废物内集中处理,有记录且双人签字。每月由药学部质控小组成员不定时抽查销毁的数量和登记的数量是否相符,并有记录。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原则上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①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②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有“精二”字样。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留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麻醉药品制剂。 U+e6ZvG4Tv7fIQPuS2EGBLBEewzlxRbks7kEYSMe2aQlQgHJe6pnKdyiNCmBuB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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