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和麻醉科及各病区护理单元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实行药品基数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每日结算,有使用和交接班记录。麻醉科各手术间实行药箱内基数管理,每日定时领取和收回药箱并做好记录。麻醉科和各病区护理单元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空安瓿及时到住院药房进行补充。发放和使用时应遵循近效期先用的原则,严防过期失效。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发药窗口,窗口设置明显标识,并由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专人负责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执业医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经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在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纸质或电子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度、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院门诊办对患者及其资料进行管理。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复诊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情况记录,用药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复诊时间、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数量。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纸质专用处方或打印电子专用处方。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除癌症疼痛患者和中度、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其他患者不能从医院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到院外使用。为在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调配药品。
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剂量,其他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其中哌替啶注射液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癌症疼痛和中度、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镇痛治疗。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度、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人每次可开具吗啡注射剂3日常用量,原则上仅限于有医师出诊的医疗机构开具,由出诊医师负责带回空安瓿交药房;如医院没有医师出诊,应该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的医师或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执照的村医注射,凭当地医师或护士的注射单和空安瓿再次购药;其中注射单的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注射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量、批号,注射日期,注射者签名。其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癌症疼痛和中度、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应逐日开具,普通口服剂型和控缓释制剂由护理人员保管于病房特殊药品周转柜中,每次护理人员依医嘱摆药,并有发药记录,双人签字。癌症疼痛和中度、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的出院带药规定:不能开具注射剂型处方,控缓释制剂(包括缓释贴剂)为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为7日常用量。
镇痛泵中麻醉药品注射剂的使用,应评估患者后制订个性化的镇痛方案,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告知潜在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配制镇痛药,并设置参数。每个镇痛泵上标有患者姓名、性别、登记号,镇痛药物名称及浓度,开始时间,麻醉医师姓名。医师在使用镇痛泵24小时内对患者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疼痛评分、是否出现副作用、是否需要调整和补充方案等,将相关情况告知责任护士,并在《麻醉及镇痛后访视记录单》中记录。镇痛泵使用期间,护士至少每4小时评估一次患者疼痛程度,做好记录。静脉镇痛泵用完后由病房护士或麻醉医师收回并在《麻醉及镇痛后访视记录单》上记录停用时间。
建立病区镇痛泵管理档案。制订镇痛登记表,表格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登记号,麻醉方式,疾病诊断,镇痛途径,药液配方,镇痛时间,镇痛效果以及并发症等观察项目。所有实施镇痛治疗的患者都应建立登记表,登记表的内容项目需认真填写完善。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纸质专用处方和电子医嘱,做到两者相符,并在处方上进行双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纸质版或电子版),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临床科室要用纸质或电子记录其使用情况和补充基数情况。使用情况内容包括时间,患者姓名、住院号、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量、批号,执行者、复核者、余液的处置。基数补充情况内容包括日期,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量、批号,补充者姓名。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装订成册,按月汇总,单独存放,保存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科和各病区护理单元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拿到住院药房办理退库手续。药房专管人员当面核对、检查、验收,并有相应记录。合格药品由住院药房按库存盘盈处理,并做记录;不合格药品按规定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上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因紧急救治需要借用该类药品时,须经本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并记录。抢救工作结束后,借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归还,如因货源紧张等原因无法归还,借出单位应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