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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特殊管理药品政府采购平台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员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检查,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记录应当采用专册登记或者电子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纸质版,同时可有电子版),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供货单位/领用部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纸质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医疗机构对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bVGOR6T5zzllf7958V82R/ksUP5Fk6pBHO2phr8AjYu7RfafWwz9m1KabICj7B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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