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例如阿片、吗啡、哌替啶等。
麻醉药品品种范围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品类(如哌替啶、美沙酮、芬太尼)及卫生、药监部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麻醉品)与麻醉药有所区别。麻醉药品指麻醉性镇痛药,具有药物依赖性,国家实行特殊管理。麻醉药(麻醉剂)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
2013年公布麻醉药品目录共121种,我国仅生产可卡因、二氢埃托啡、芬太尼、美沙酮、吗啡、阿片、哌替啶、罂粟壳、蒂巴因、可待因、右丙氧芬、乙基吗啡、布桂嗪、福尔可定、地芬诺酯、氢可酮、羟考酮、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罂粟秆浓缩物、氢吗啡酮、双氢可待因注射液共22种,品种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
罂粟壳必须在指定的零售药店零售,禁止单味零售。处方需加盖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公章。
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例如司可巴比妥、艾司唑仑、苯巴比妥等。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两类,即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管理精神药品。
2013年公布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共68种,目前我国生产和临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有哌甲酯(利他林)、马吲哚、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注射剂、氯氨酮、三唑仑、γ-羟丁酸、羟考酮碱大于5mg的复方制剂8种,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013年公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共81种,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二类精神药品有氨酚羟考酮片、匹莫林、苯巴比妥、硝西泮、咪达唑仑、甲丙氨酯、劳拉西泮、氟西泮、奥沙西泮、艾司唑仑、地西泮、氯硝西泮、巴比妥、阿普唑仑、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片、曲马多、喷他佐辛、戊巴比妥、格鲁米特、丁丙诺啡透皮贴剂、地佐辛及其注射剂、纳布啡注射剂、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异戊巴比妥、咖啡因、安钠咖、佐匹克隆羟考酮碱小于5mg的复方制剂30种,以上品种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指原来能够产生一定药理现象的药物和剂量,经过多次应用后,不能再产生这种药理现象,或是有了量的区别。
指的是一种慢性中毒状态,它是由于反复应用某种药物所引起的。成瘾者处在一种强迫状态,要继续服用该药并且加大它的剂量。这样会导致对该药物效应产生心理依赖性,有时还会产生身体依赖性。
指反复地(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所引起的一种状态。药物依赖性是由于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而产生的人体对于药品在心理上或在生理上或兼而有之的一种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地要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或其他反应。目的是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有时是为了避免由于停药所引起的不适,其结果有害于个人,甚至有害于社会。
指机体对该药产生适应,当突然断药就产生种种异常反应,称戒断症状。身体依赖性是阿片类药物的正常药理学现象,不影响药物的继续使用。
指药物使人产生一种心满意足的愉快感觉,因而需要定期地或连续地使用它以保持舒适感或避免不舒服。精神依赖性一旦产生,难以消除,同时产生与否与个体精神状态和用药目的相关。
指的是药物的精神依赖性而非它的身体依赖性。
麻醉药品都具有药物依赖性,这种特性在正常人群中比较容易产生,但对于癌症疼痛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镇痛的成瘾性发生率并不高。